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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国际贸易实际案例

发布时间:2021-02-14 22:30:09

❶ 近几年发生的国际贸易纠纷的案例以及对我们的启示

中埃贸易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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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招标网 发布时间:2009.03.16 来源:驻埃及经商参处子站
近年来,驻埃及使馆商务处积极贯彻落实部党组指示,全力促进中埃经贸关系的发展,促进我对埃出口的增加,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双边经贸额连续6年以30%以上的速度递增,2008年达到62.4亿美元。与此同时,两国企业交往过程中产生的贸易纠纷数量也有所上升。特别是今年以来,我企业在出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增多,风险加大。现将我处整理的近期典型案例列出,供我有关商务主管部门、商协会和企业参考,请企业对埃出口过程中加强风险意识,确保交易安全,有效保护自身利益。驻埃使馆商务处将继续积极推动我企业对埃出口,并努力协助企业解决遇到的各种贸易纠纷。

案例一:与新客户的首次交易缺乏足够的风险意识

2008年底,国内A公司通过网站结识埃及X公司,并约定向该公司出售一批石材,付款方式为见提单附件付货款的70%,尾款以D/P方式支付。A公司随后将货装船运往埃及亚历山大港。货物发出后,X公司以各种理由强调经济困难,要求减价,并更改付款方式为风险度很高的银行汇票。X公司的行为导致我出口方进退两难。如同意对方做法,则一方面利润大幅缩减甚至无利可图,并且有可能完全无法收回货款,如不同意对方做法,由于货物已在埃港口,则须支付巨额的码头及相关费用。

案例二:不能确保收汇安全

2008年初,国内B公司以FOB方式向埃Y公司出售金属制品。合同约定买方支付25%预付款,余款于货物出港前支付。提单正本签发给买方。2008年2月收到预付款后,B公司即组织货源运至港口,但经Y公司多次解释付款困难,并保证尽快付款,B公司在余款未收到的情况下同意货物装船运往埃及。2008年5月,B公司发觉货物已被Y公司提走,但余款至今未付,并拒绝与B公司联系。

案例三:埃及船公司无单放货

2008年9月,埃Z公司以FOB方式向我国C公司定购一批钢材,提单正本签发给卖方。合同约定买方支付30%预付款,余款见到提单COPY付清。货到埃及港口后,Z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2009年1月,C公司得知货已被提走,余款迄今难以追索。

1.市场经济以利益为根本,扩展对外贸易有相应的策略。一些专家学者撰文立著,从古典政治学先驱亚当·斯密的绝对利益学说论到大卫·李嘉图的比较利益理论,从维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到赫克歇尔-俄林定理,引经据典的论证西方经济学中的市场经济是自由的市场经济,国际贸易是自由贸易,但美国和欧盟对中国纺织品设限,却不符合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理论。一些专家学者开始责问美国和欧盟:“200年前欧洲人就开始向全世界推销他们的自由贸易政策,今天,当中国工人生产的价廉物美的纺织品运往他们的市场时,为什么这些自由贸易的鼻祖们摇头说‘NO’呢?”在这里,我们不能忘了一个最本质的问题,市场竞争的本质是资本竞争。国际贸易的实践和马克思的理论揭示告诉我们,西方市场经济理论在本质上是为资本服务的,认“利”不认“理”,市场经济以利益为根本,自由贸易理论是为资本谋取最大利益服务的,有利可图就讲“自由”,无利可图就不给你“自由”。这就要求我们在面对美国和欧盟在对外贸易的不合理设限时,既要据理力争,又要从最坏处考虑,善于在“不自由”、“不合理”的处境中扩展对外贸易,要有相应的策略。
2.在应对中美和中欧纺织品贸易中,各级政府必须负担起引导、调控、保护和管理市场经济的重要职责。其实,世界上任何市场经济都不是完全自由的。完全自由的市场经济只是西方经济学的一种假设。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要正确学习借鉴西方经济学理论,不要被其中一些西方发达国家自己都不相信、不去付诸实践的不科学理论观点所误导。我国还是一个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大国,生产力水平低、结构性矛盾突出和发展不足是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迫切需要各级政府强化经济调节职能、市场监管职能、社会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充分发挥更大的作用,而不能该管的也不去管。 3.继续完善有关立法,推进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为企业应对国内外经济事务提供有效服务。随着开放的扩大和加深,企业与国际经济事务的联系和来往更加密切,各种法律和社会服务需求也愈来愈多。仅就应对国际贸易纠纷,就不仅仅是要求有法律服务,帮助打官司。实际上需要一系列社会服务,才有条件应对各种名目的贸易纠纷。
4.实现出口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提升出口商品结构层次,实现结构升级,错位发展。目前,我国货物贸易出口的层次比较低,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产品所占比重不高。我国出口的55%以上是以加工贸易的方式实现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85%以上是由外资完成的。服务贸易发展出口严重滞后。服务贸易出口占我国贸易总额的10%,明显低与世界20%左右的平均水平。客观的市场容量也要求必需转变转变增长方式。在实现出口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的过程当中,我们要掌握和利用比较优势动态变化的规律,一方面稳定或延续中低端产品或生产环节的比较优势,保持出口贸易的数量增长;另一方面又要创造和积累中高端产品或生产环节的比较优势,扩大产品出口,达到改善贸易结构,提高贸易质量的目的。
5.融入区域经济一体化,为突破“非市场经济地位”创造更多实例。由于中国经济地位上升,周边贸易伙伴对中国市场兴趣越来越大,只要我们运作得当,通过推进区域一体化逐渐消除不利条款的影响是有很大回旋余地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WTO规则是发达国家制定的有利于自己的游戏规则,要善于利用WTO规则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要善于在国际贸易争端中最大限度的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❷ 国际贸易案例2例

1、覆盖。
2、卖方可以拒抄绝提货。擅自更改包装有违合同约定和信用证规定。
另:首先要明白何为“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品质是由具体的指标构成的,如湿度、含杂率等。如果没有具体指标的检验数据而仅仅声称“品质低7%”,这是抽象和没有说服力的。因此A公司不应该就这么赔偿,而是要求B拿出进一步的数据再作决定。

❸ 国际贸易案例!

fob风险到了香港,CFR风险到了德国。这两种成交方式都是买方负责保险的。版
谁没买谁倒霉。船公司有免责权条款,他只需进行少量赔偿。至少可以肯定的是青岛公司没责任。11月20日,货应该在香港和德国之间,德国买了保险找保险公司赔。否则,谁都不要陪赔。

我随便说的,请指正。

❹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我的看法如下:

1,首先抄我要说,当双方同意以L/C方式来成交货物,那么所有的依据都应与L/C挂钩,因当
从L/C的作用就知道,它是一个独立的文件,不受任何的文件的约束。在商检的情况下,除非信用证另有约定,那么商检的时间必须就是L/C规定的时间。
2,回到商检证书的问题上,如果商检的时间不是L/C规定的时间那么这个商检证书也应是无效的。
3,在CFR贸易术语中,卖方的义务是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因此,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和损失。而卖方的装船通知内容错误,导致买方蒙受了货物入关后征收的滞报费,且将卖方货物转船计划发生变化的情况及时通知买方。所以,这个责任理所当然应由买方负责。

楼主,希望你早日将答案贴出来。

❺ 国际贸易几个案例分析

1、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为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牺牲包括抛弃货物、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货损船损、割弃残损物造成的损失、有意搁浅所致的损害、机器和锅炉的损害、作为燃料而使用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在卸货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等。共同海损费用包括救助报酬、搁浅船舶减载费用以及因此而受的损害、避难港费用、驶往和在避难港等地支付给船员的工资及其它开支、修理费用、代替费用、垫付手续费和保险费、共同海损损失的利息等。所以,(1)属于单独海损。其他几项,是由于扑灭火灾造成的,所以其余都是属于共同海损。
2、CFR=FOB+FFOB=FOB含佣价*(1-佣金率)CFR=CFR含佣价*(1-佣金率),即题目所求CFR含佣价=CFR/(1-佣金率)所以,CFRC3%=[FOB含佣价*(1-佣金率)+F]/(1-佣金率)即:CFRC3%=[120*(1-2%)+10]/(1-3%) =131.55美元 3、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如果信用证规定与买卖合同的内容相一致,而卖方因情况有变(不是不可抗力所引起的)无法照办时,例如装运期问题、不准分运问题、不准转运问题等,则卖方只能与买方协商要求修改,如买方同意改证,应视为双方协商同意修改买卖合同;但此时买方也有权不同意改证。
所以,银行根据信用证规定办事,因为信用证业务就是单据业务,单据不符,银行当然有权拒付。
卖方如果自认为受不可抗力影响而未按时交货,卖方可以以此为由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寻求法律解决。
卖方没有权利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支付。

❻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急

损失应由承运人承担,卖方应象承运人提出索赔。

❼ 国际贸易案例

这个要看当时的合同怎么写哦!

但按理当乙通知甲停止合同时,甲方应该在合理时间内内向甲方提出反对,并向乙容方要求赔偿10吨的损失,因为一般的合同都会提到如果有特别情况发生,双方都需要尽办法为对方减少损失,但甲方不提出异议就代表认同了,但当初的合同如何写的才是关键!

❽ 国际贸易实物案例分析

哈哈,是有道理的,应为A公司发盘后的第二天即收到B公司的回电,电文专中称: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ediately。A公司对此未作属答复。你们没有对他的还盘做去明确答复,所以他们已经对你们的发盘进行了还盘,原来的一切都没有了法律效力。你们的做法是没有错了,好好维护自己的利益吧。 很高兴为你解答。

❾ 我要找国际贸易的案例

去查一下陈宪编的<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感觉那个上面应该有,而且可以去学校的论文库查一下,比如万方学位论文库什么只类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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