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外贸主体有哪些
肯定得有 买家、卖家、 物流/货代、银行/第三方收付款工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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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什么是WTO体系它包括那些主体行为者(基本主体、派生主体)它们在WTO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如何。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strial Property, 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6日生效。《公约》经过七次修订,现行的是1980年2月在日内瓦修订的文本。原缔约国为11个国家:比利时、巴西、法国、危地马拉、意大利、荷兰、葡萄牙、萨尔瓦多、塞尔维亚、西班牙和瑞士,到2002年9月19日,公约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64个成员。《公约》缔结时,缔约国的意图是使公约成为统一的工业产权法,但由于各国利害关系不同,各国国内立法制度差别也较大,因而无法达成统一,《公约》最终成为各成员国制定有关工业产权时必须共同信守的原则,并可起到协调作用。
《巴黎公约》保护的对象是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公约》的主要内容有这样几项:
一、国民待遇原则。其成员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享受与本国国民同样的待遇。如果非缔约国国民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有永久性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也享受与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二、优先权原则。成员国的国民向一个缔约国提出专利申请或注册商标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规定为12个月,外观设计、商标为6个月)享有优先权。即当向其他缔约国又提出同样的申请,则后来的申请视作是在第一申请提出的日期提出的。
三、专利、商标的独立原则。各成员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是彼此独立的,各缔约国只保护本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
四、强制许可专利原则。《公约》规定:某一项专利自申请日起的四年期间,或者自批准专利日起三年期内(两者以期限较长者为准),专利权人未予实施或未充分实施,有关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核准强制许可证,允许第三者实施此项专利。如在第一次核准强制许可特许满二年后,仍不能防止赋予专利权而产生的流弊,可以提出撤销专利的程序。《公约》还规定强制许可,不得专有,不得转让;但如果连同使用这种许可的那部分企业或牌号一起转让,则是允许的。
五、商标的使用。《公约》规定,某一成员国已经注册的商标必须加以使用,只有经过一定的合理期限,而且当事人不能提出其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时,才可撤销其注册。凡是已在某成员国注册的商标,在一成员国注册时,对于商标的附属部分图样加以变更,而未变更原商标重要部分,不影响商标显著特征时,不得拒绝注册。如果某一商标为几个工商业公司共有,不影响它在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和取得法律保护,但是这一共同使用的商标以不欺骗公众和不造成违反公共利益为前提。
六、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如果被他人用于同类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商标权人有权自模仿注册之日起至少五年内,提出撤销此项注册的请求。对于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人,驰名商标的所有人的请求期限不受限制。
七、商标权的转让。如果其成员国的法律规定,商标权的转让应与其营业一并转让方为有效,则只须转让该国的营业就足以认可其有效,不必将所有国内外营业全部转让。但这种转让应以不会引起公众对贴有该商标的商品来源、性质或重要品质发生误解为条件。
此外,《巴黎公约》还对专利、商标的临时保护,未经商标权人同意而注册的商标等问题作出规定。
《巴黎公约》规定参加国组成保护工业产权同盟,简称巴黎同盟。同盟设有三个机关,即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国际局。
中国于1984年12月19日交存加入该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修订文本的加入书,1985年3月19日对中国生效。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strial Property, 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6日生效。《公约》经过七次修订,现行的是1980年2月在日内瓦修订的文本。原缔约国为11个国家:比利时、巴西、法国、危地马拉、意大利、荷兰、葡萄牙、萨尔瓦多、塞尔维亚、西班牙和瑞士,到2002年9月19日,公约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64个成员。《公约》缔结时,缔约国的意图是使公约成为统一的工业产权法,但由于各国利害关系不同,各国国内立法制度差别也较大,因而无法达成统一,《公约》最终成为各成员国制定有关工业产权时必须共同信守的原则,并可起到协调作用。
《巴黎公约》保护的对象是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公约》的主要内容有这样几项:
一、国民待遇原则。其成员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享受与本国国民同样的待遇。如果非缔约国国民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有永久性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也享受与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二、优先权原则。成员国的国民向一个缔约国提出专利申请或注册商标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规定为12个月,外观设计、商标为6个月)享有优先权。即当向其他缔约国又提出同样的申请,则后来的申请视作是在第一申请提出的日期提出的。
三、专利、商标的独立原则。各成员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是彼此独立的,各缔约国只保护本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
四、强制许可专利原则。《公约》规定:某一项专利自申请日起的四年期间,或者自批准专利日起三年期内(两者以期限较长者为准),专利权人未予实施或未充分实施,有关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核准强制许可证,允许第三者实施此项专利。如在第一次核准强制许可特许满二年后,仍不能防止赋予专利权而产生的流弊,可以提出撤销专利的程序。《公约》还规定强制许可,不得专有,不得转让;但如果连同使用这种许可的那部分企业或牌号一起转让,则是允许的。
五、商标的使用。《公约》规定,某一成员国已经注册的商标必须加以使用,只有经过一定的合理期限,而且当事人不能提出其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时,才可撤销其注册。凡是已在某成员国注册的商标,在一成员国注册时,对于商标的附属部分图样加以变更,而未变更原商标重要部分,不影响商标显著特征时,不得拒绝注册。如果某一商标为几个工商业公司共有,不影响它在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和取得法律保护,但是这一共同使用的商标以不欺骗公众和不造成违反公共利益为前提。
六、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如果被他人用于同类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商标权人有权自模仿注册之日起至少五年内,提出撤销此项注册的请求。对于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人,驰名商标的所有人的请求期限不受限制。
七、商标权的转让。如果其成员国的法律规定,商标权的转让应与其营业一并转让方为有效,则只须转让该国的营业就足以认可其有效,不必将所有国内外营业全部转让。但这种转让应以不会引起公众对贴有该商标的商品来源、性质或重要品质发生误解为条件。
此外,《巴黎公约》还对专利、商标的临时保护,未经商标权人同意而注册的商标等问题作出规定。
《巴黎公约》规定参加国组成保护工业产权同盟,简称巴黎同盟。同盟设有三个机关,即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国际局。
中国于1984年12月19日交存加入该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修订文本的加入书,1985年3月19日对中国生效。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strial Property, 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6日生效。《公约》经过七次修订,现行的是1980年2月在日内瓦修订的文本。原缔约国为11个国家:比利时、巴西、法国、危地马拉、意大利、荷兰、葡萄牙、萨尔瓦多、塞尔维亚、西班牙和瑞士,到2002年9月19日,公约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64个成员。《公约》缔结时,缔约国的意图是使公约成为统一的工业产权法,但由于各国利害关系不同,各国国内立法制度差别也较大,因而无法达成统一,《公约》最终成为各成员国制定有关工业产权时必须共同信守的原则,并可起到协调作用。
《巴黎公约》保护的对象是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公约》的主要内容有这样几项:
一、国民待遇原则。其成员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享受与本国国民同样的待遇。如果非缔约国国民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有永久性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也享受与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二、优先权原则。成员国的国民向一个缔约国提出专利申请或注册商标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规定为12个月,外观设计、商标为6个月)享有优先权。即当向其他缔约国又提出同样的申请,则后来的申请视作是在第一申请提出的日期提出的。
三、专利、商标的独立原则。各成员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是彼此独立的,各缔约国只保护本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
四、强制许可专利原则。《公约》规定:某一项专利自申请日起的四年期间,或者自批准专利日起三年期内(两者以期限较长者为准),专利权人未予实施或未充分实施,有关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核准强制许可证,允许第三者实施此项专利。如在第一次核准强制许可特许满二年后,仍不能防止赋予专利权而产生的流弊,可以提出撤销专利的程序。《公约》还规定强制许可,不得专有,不得转让;但如果连同使用这种许可的那部分企业或牌号一起转让,则是允许的。
五、商标的使用。《公约》规定,某一成员国已经注册的商标必须加以使用,只有经过一定的合理期限,而且当事人不能提出其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时,才可撤销其注册。凡是已在某成员国注册的商标,在一成员国注册时,对于商标的附属部分图样加以变更,而未变更原商标重要部分,不影响商标显著特征时,不得拒绝注册。如果某一商标为几个工商业公司共有,不影响它在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和取得法律保护,但是这一共同使用的商标以不欺骗公众和不造成违反公共利益为前提。
六、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如果被他人用于同类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商标权人有权自模仿注册之日起至少五年内,提出撤销此项注册的请求。对于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人,驰名商标的所有人的请求期限不受限制。
七、商标权的转让。如果其成员国的法律规定,商标权的转让应与其营业一并转让方为有效,则只须转让该国的营业就足以认可其有效,不必将所有国内外营业全部转让。但这种转让应以不会引起公众对贴有该商标的商品来源、性质或重要品质发生误解为条件。
此外,《巴黎公约》还对专利、商标的临时保护,未经商标权人同意而注册的商标等问题作出规定。
《巴黎公约》规定参加国组成保护工业产权同盟,简称巴黎同盟。同盟设有三个机关,即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国际局。
中国于1984年12月19日交存加入该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修订文本的加入书,1985年3月19日对中国生效。
WTO三大法律体系是指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这三大法律制度。
Ⅲ 国际贸易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修订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的议定书
欧洲共同体关于合同债务的法律适用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海关商品估价公约
国际有体动产买卖所有权转移法律适用的公约
国际有体动产买卖法律适用公约
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间公约
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草案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的延长议定书①
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
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的评注
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之一)
Ⅳ 国际贸易包括哪些方面
国际贸易也称通商,是指跨越国境的货品和服务交易,一般由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所组成,因此也可称之为进出口贸易。
1、按货物移动方向国际贸易可分为:进口贸易、出口贸易、过境贸易
2、按统计标准国际贸易可分为:总贸易、专门贸易
3、按商品形态国际贸易可分为:有形贸易、无形贸易
4、按有无第三者参加国际贸易可分为:直接贸易、间接贸易、转口贸易
5、按参加国的多少国际贸易可分为:双边贸易、多边贸易
6、按清偿工具国际贸易可分为:现汇贸易、记帐贸易、易货贸易
7、按货物运输方式国际贸易可分为:陆路贸易、海路贸易、空运贸易、邮购贸易
8、按经济发展水平国际贸易可分为:水平贸易、垂直贸易
9、按地区国际贸易可分为:南南贸易、南北贸易、北北贸易
国际货物贸易属商品交换范围,与国内贸易在性质上并无不同,但由于它是在不同国家或地区间进行的,所以与国内贸易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国际货物贸易要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在政策措施、法律体系方面可能存在的差异和冲突,以及语言文化、社会习俗等方面带来的差异,所涉及的问题远比国内贸易复杂。
国际货物贸易的交易数量和金额一般较大,运输距离较远,履行时间较长,因此交易双方承担的风险远比国内贸易要大。
国际货物贸易容易受到交易双方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变动、双边关系及国际局势变化等条件的影响。
国际货物贸易除了交易双方外,还需涉及到运输、保险、银行、商检、海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过程较国内贸易要复杂得多。
Ⅳ 国际货物贸易中的主体是
买家,卖家,货物
好吧 其实我是不知道你指的是哪方面
Ⅵ 简要说明国际贸易法关系的主体
进出口收发货人
Ⅶ 国际贸易是指什么
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指的是跨越国境的货品和服务交易。
国际贸易属于一种商品交换活动,而参与交换的主体则主要是世界上的不同的国家国际贸易它主要是由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两部分组成,因此,我们也可以把国际贸易称之为“进出口贸易”,亦或是“世界贸易”。
按照商品移动方向的不同,国际贸易可以分为进口贸易,出口贸易和过境贸易三种类型。按照商品形态的不同,国际贸易可以分为有形贸易和无形贸易两种类型。按照贸易参与国家数量的不同,国际贸易可以分为双边贸易和多边贸易这两种类型。
一方面,国际贸易的发展为我国经济水平的提升贡献了很大的力量,另一方面,通过国际贸易的发展,我国居民也可以更加方便的享受或购买到一些国外服务或者国外商品。
一,国际贸易对国民的作用
增加国民福利,满足国民不同的需求偏好,国际贸易提高国民生活水平,国际贸易影响国民的文化和价值观,提供就业岗位。
二,国际贸易对企业的作用
强化品质管理,提高企业效益。在产品品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有利于国际间的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有利于企业自我改进能力的提高。有效地避免产品责任。
三,国际贸易对单一国家的作用
调节各国市场的供求关系。延续社会再生产。促进生产要素的充分利用。发挥比较优势,提高生产效率。提高生产技术水平,优化国内产业结构。增加财政收入。加强各国经济联系,促进经济发展。
Ⅷ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主体是
B.发展中国家与地区
1
Ⅸ 国际贸易的主体是什么
这问题太泛了,不知你真正想问什么。
我估摸着答一下,国际贸易的主体当然是货物了,货物在国际卖家和买家之间的交易,至于什么信用证等国际结算、国际保险、国际运输,都只不过是这个交易的完成手段而已。
Ⅹ 国际贸易的经营主体
天啊,都不看书的吗?这个还要来问!有这个问的时间,看看书,答案都出来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