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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风险实例

发布时间:2021-02-16 03:26:45

Ⅰ 有什么2015年至今的关于国际贸易案例吗。专业的或者喜欢时事的推荐一下。

2015-1-13编辑:ouhaihong 1、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 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 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②8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受损;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试分析:以上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哪些属于单独海损?为什么?
(1) 题中②、④、⑤属共同海损,①、③属单独海损。..5分
(2)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做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某些额外费用。而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意外损失,即由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仅由受损者单独承担。..10分
2003年,美国某出口商与韩国某出口商签订了一份CFR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小麦2000公吨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卖方准备在船抵港后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而使小麦变质,共损失2500公吨,其余2500公吨安全抵港。卖方在船抵达目的港后称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已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合同CFR合同,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转移给买方,因此卖方不需负担2000公吨小麦的损失。买方则要求卖方执行合同,交付2000公吨的小麦。双方争执不下,于是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请求仲裁解决。 仲裁机构经过取证,最后裁决:卖方不应推卸自己的责任,货物在途中的损失不能转嫁到买方。
案情分析
本案例是涉及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的典型案例。双方签订的是CFR合同。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CFR合同下当事人的风险转移界线是装运港船舷。本案中的货物是在运输途中遭受的风险,表面上似乎应由买方承担。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卖方在装船时是将5000公吨小麦混装的,在货物海运途中,买方的2000公吨货物并未从买方的其他货物中划拨出来(即货物未特定化),因此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即使货物已在装运港越过了船舷,但风
险扔不发生转移,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损失仍由卖方承担。
由本案可以看出,国际货物买卖中因货物风险转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一定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生搬硬套相关条文规定。本案例中因卖方并没有对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特定化(划拨),所以没有形成一般CFR合同风险转移的前提,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引用CFR合同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进行抗辩是没有合法的理论依据的。
案例2我某公司按CIP条件进口10公吨化肥,先经过海洋运输,抵目的港后转为铁路运输,我方受领货物之后,卖方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和铁路运费。问: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评析: 卖方的要求不合理。理由:按照CIP条件成交,卖方要承担货物至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费,而不仅仅是海洋运输,应该是全程运输的费用。
案例3
我某公司以CPT条件出口一批服装,公司按期将货物交给货物指定承运人,但运输途中由于天气原因延迟了一个月,错过了销售季节,买方由此向该公司提出索赔。问:此项琐事由谁承担?
评析: 此项琐事应由买方来承担。理由是以CPT条件成交时,风险转移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即卖方将货物交给指定承运人,风险就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案例4
甲公司以FAS条件向某国出口卡车500辆。这500辆中有40辆是卖给某国乙公司,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发。在航行途中遇到恶劣气候,有50辆卡车被冲入大海,事后,甲公司宣布出售给乙公司的40辆卡车已在运输中全部损失,并且因为这批损失是发生在运输途中,甲公司不承担责任,而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其赔偿损失。问:是否应由甲公司来承担损失?
评析: 不应该由甲公司来承担损失。 理由:在FAS贸易条件下,风险的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边为界限的,这就是说卖方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至买方指定船边之前的费用与风险,而此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在交货时货物是可以区分开来的,而且承运人是由买方指派,装船时货物是可以特定化,因此,货物损失应由乙方或乙方和另一买方共同承担。
案例5灵活选用适当贸易术语的重要性
案情
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干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

Ⅱ 国际贸易案例!

fob风险到了香港,CFR风险到了德国。这两种成交方式都是买方负责保险的。版
谁没买谁倒霉。船公司有免责权条款,他只需进行少量赔偿。至少可以肯定的是青岛公司没责任。11月20日,货应该在香港和德国之间,德国买了保险找保险公司赔。否则,谁都不要陪赔。

我随便说的,请指正。

Ⅲ 国际贸易的主要风险有哪些

国际贸易的主要风险由信用风险、汇率风险、价格风险、运输风险和政治风险。

Ⅳ 近几年发生的国际贸易纠纷的案例以及对我们的启示

中埃贸易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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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招标网 发布时间:2009.03.16 来源:驻埃及经商参处子站
近年来,驻埃及使馆商务处积极贯彻落实部党组指示,全力促进中埃经贸关系的发展,促进我对埃出口的增加,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双边经贸额连续6年以30%以上的速度递增,2008年达到62.4亿美元。与此同时,两国企业交往过程中产生的贸易纠纷数量也有所上升。特别是今年以来,我企业在出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增多,风险加大。现将我处整理的近期典型案例列出,供我有关商务主管部门、商协会和企业参考,请企业对埃出口过程中加强风险意识,确保交易安全,有效保护自身利益。驻埃使馆商务处将继续积极推动我企业对埃出口,并努力协助企业解决遇到的各种贸易纠纷。

案例一:与新客户的首次交易缺乏足够的风险意识

2008年底,国内A公司通过网站结识埃及X公司,并约定向该公司出售一批石材,付款方式为见提单附件付货款的70%,尾款以D/P方式支付。A公司随后将货装船运往埃及亚历山大港。货物发出后,X公司以各种理由强调经济困难,要求减价,并更改付款方式为风险度很高的银行汇票。X公司的行为导致我出口方进退两难。如同意对方做法,则一方面利润大幅缩减甚至无利可图,并且有可能完全无法收回货款,如不同意对方做法,由于货物已在埃港口,则须支付巨额的码头及相关费用。

案例二:不能确保收汇安全

2008年初,国内B公司以FOB方式向埃Y公司出售金属制品。合同约定买方支付25%预付款,余款于货物出港前支付。提单正本签发给买方。2008年2月收到预付款后,B公司即组织货源运至港口,但经Y公司多次解释付款困难,并保证尽快付款,B公司在余款未收到的情况下同意货物装船运往埃及。2008年5月,B公司发觉货物已被Y公司提走,但余款至今未付,并拒绝与B公司联系。

案例三:埃及船公司无单放货

2008年9月,埃Z公司以FOB方式向我国C公司定购一批钢材,提单正本签发给卖方。合同约定买方支付30%预付款,余款见到提单COPY付清。货到埃及港口后,Z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2009年1月,C公司得知货已被提走,余款迄今难以追索。

1.市场经济以利益为根本,扩展对外贸易有相应的策略。一些专家学者撰文立著,从古典政治学先驱亚当·斯密的绝对利益学说论到大卫·李嘉图的比较利益理论,从维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到赫克歇尔-俄林定理,引经据典的论证西方经济学中的市场经济是自由的市场经济,国际贸易是自由贸易,但美国和欧盟对中国纺织品设限,却不符合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理论。一些专家学者开始责问美国和欧盟:“200年前欧洲人就开始向全世界推销他们的自由贸易政策,今天,当中国工人生产的价廉物美的纺织品运往他们的市场时,为什么这些自由贸易的鼻祖们摇头说‘NO’呢?”在这里,我们不能忘了一个最本质的问题,市场竞争的本质是资本竞争。国际贸易的实践和马克思的理论揭示告诉我们,西方市场经济理论在本质上是为资本服务的,认“利”不认“理”,市场经济以利益为根本,自由贸易理论是为资本谋取最大利益服务的,有利可图就讲“自由”,无利可图就不给你“自由”。这就要求我们在面对美国和欧盟在对外贸易的不合理设限时,既要据理力争,又要从最坏处考虑,善于在“不自由”、“不合理”的处境中扩展对外贸易,要有相应的策略。
2.在应对中美和中欧纺织品贸易中,各级政府必须负担起引导、调控、保护和管理市场经济的重要职责。其实,世界上任何市场经济都不是完全自由的。完全自由的市场经济只是西方经济学的一种假设。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要正确学习借鉴西方经济学理论,不要被其中一些西方发达国家自己都不相信、不去付诸实践的不科学理论观点所误导。我国还是一个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大国,生产力水平低、结构性矛盾突出和发展不足是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迫切需要各级政府强化经济调节职能、市场监管职能、社会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充分发挥更大的作用,而不能该管的也不去管。 3.继续完善有关立法,推进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为企业应对国内外经济事务提供有效服务。随着开放的扩大和加深,企业与国际经济事务的联系和来往更加密切,各种法律和社会服务需求也愈来愈多。仅就应对国际贸易纠纷,就不仅仅是要求有法律服务,帮助打官司。实际上需要一系列社会服务,才有条件应对各种名目的贸易纠纷。
4.实现出口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提升出口商品结构层次,实现结构升级,错位发展。目前,我国货物贸易出口的层次比较低,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产品所占比重不高。我国出口的55%以上是以加工贸易的方式实现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85%以上是由外资完成的。服务贸易发展出口严重滞后。服务贸易出口占我国贸易总额的10%,明显低与世界20%左右的平均水平。客观的市场容量也要求必需转变转变增长方式。在实现出口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的过程当中,我们要掌握和利用比较优势动态变化的规律,一方面稳定或延续中低端产品或生产环节的比较优势,保持出口贸易的数量增长;另一方面又要创造和积累中高端产品或生产环节的比较优势,扩大产品出口,达到改善贸易结构,提高贸易质量的目的。
5.融入区域经济一体化,为突破“非市场经济地位”创造更多实例。由于中国经济地位上升,周边贸易伙伴对中国市场兴趣越来越大,只要我们运作得当,通过推进区域一体化逐渐消除不利条款的影响是有很大回旋余地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WTO规则是发达国家制定的有利于自己的游戏规则,要善于利用WTO规则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要善于在国际贸易争端中最大限度的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Ⅳ 问一个国际贸易的案例

按国际商会对抄 CFR 的解释,买卖双方的袭基本义务,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的基本义务
(1)提供合同规定的货物,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按时在装运港装 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2)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并承担货物在装运港到达船舷时为止的一切费 用和风险。
(3)按合同规定提供正式有效的提单、发票及其他有关凭证。
2.买方的基本义务
(1)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 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引起的额外费用。
(2)在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受领货物,并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和交纳进口关 税。
(3)受领卖方提供的各种约定的单证,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值得注 意的是,按 CFR 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而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因此, 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 中的风险损失。

所以,卖方以装船港不是一项重要的规定可以要求买方做出合理的赔偿。

Ⅵ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首先了解下CIF的定义:

“CIF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其原文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术语成交,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地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除具有与CFR术语的相同的义务外,还就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交支付保险费。”

-摘自网络

简单讲,就是运费+保险+FOB本地费用(如产品的成本+一定的利润,装货费,单证费,码头费,柜子来回的托运费等,和其他费用)。这里的运费和保险,其实是进口商付的钱(含在合同单价里面),出口方只是帮忙找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代为办理而已,其他程序同FOB操作。

回到LZ的问题:

贸易条款:CIF;

当事人:进口方A,出口方B,运输公司C(船公司或者无船的代理)和保险人D;

问题:

1/ 与C办理运输手续的是哪一个公司?

- 是B公司,即出口方B,

与D公司办理保险手续的事那一个公司?

- 还是B公司,即出口方B;

2/ C公司是否能已保函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

- 原文是,“在B公司提供保函后,C公司为外包装有水渍的该批货物出具清洁提单。”

首先,不清楚“保函”具体内容是什么(应该是保证产品和包装无损之类的),但是仅从字面了解,出口方B在出具“保函”前,很有可能知道这些外包装是有水渍的(可能在出厂,装货前已有,有故意欺骗的意思),或者不知道,外包装也可能是在货物从工厂运往出口码头的时候产生的。但是绝对是在上船前产生的,因为按照国际贸易惯例来讲,贸易的风险划分是按照“货物是否越过船舷”为界的。很显然,货物在上船前,即越过船舷前,已经受损,所以,理论上,这个损失应该是出口方B承担,所以,运输公司C拒绝赔偿也是理所当然的。

3/ D公司能否拒赔A公司?为什么?

同理,保险人D也是拒绝赔偿的,因为,保险人D的保险赔付界定也是按照“货物是否越过船舷”来的,只是保障,从货物上船(第一次越过船舷),到目的港,吊柜卸货(第二次越过船舷)期间的一切风险。很显然,这些货物是在上船前都损坏了的,所以保险人D拒赔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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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题目讲的是,国际贸易中各个当事人对于风险划分和判定的问题,考的就是这个。。。。。

相信,进口方A也只能自认倒霉,但可以向出口方B投诉,这里就不多讲了。

ANYWAY希望LZ能满意并采纳,同望其他童鞋补充,TKS。。。。。。

Ⅶ 国际贸易中存在哪些风险

一般最大的风险就是货款问题。进口方不给付货款给出口方的事情是常有的。另外就是国贸多用海运,所以海上风险大,指不定哪天这个地区战争,那个地区海盗。再加点天灾那就是欲哭无泪的事情了。

Ⅷ 求信用证中出口商遭遇风险的案例以及分析,两个以上

信用证至今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现代国际结算方式的发展与创新,信用证结算方式日臻完善。由于使用信用证手续烦琐费用较高等原因,在发达国家,信用证已经不是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但是在我国,从事出口业务的贸易商在选择结算方式的时候仍然很青睐信用证。因为与其他的以商业信用作为结算基础的结算方式相比,信用证确实给卖方提供了银行的付款保证。但是从事国际经贸活动的人士普遍认为,没有绝对安全的结算方式。由此看来使用信用证结算也是存在风险的,其风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来自开证行的风险

1.开证行资信不佳。信用证是开证行的有条件的付款保证。信用证开立后,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开证行的资信和付款能力成为关键性的问题。在全球数量众多的银行中,并不是每家都能开出让人放心的信用证。对于一些实力较弱的银行,或外汇短缺国家的银行开出来的信用证,受益人一旦接受,面临的可能就是收汇困难。所以,要了解开证行的资信。
2.开证行因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对受益人构成的风险。在一些国家银行破产的事时有发生,即使一些历史悠久的大银行也不例外。其中最著名的要数英国著名的巴林银行倒闭事件,到现在这一事件仍是银行界,学术界和有关教育内容研究和引用的典型案例。

二、单证不符引起的拒付风险

在所有的信用证交易纠纷中,由于单证不符引起的拒付占五成以上。而这一现象实际上是由信用证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因为开证行付款的条件是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要和信用证的要求一致,即单证一致,那么对于单证不符的开证行就不再保证付款义务了,至于不符的单据最终是否会被付款,取决于进口商是否有付款的愿望和付款的能力,即最终取决于进口商的资信。

三、国家风险

对于出口商来说,国家风险指来自进口商的国家风险,主要包括:外汇管制风险、外贸管制风险以及战争或内乱等。外汇管制有些是在交易之前就存在的,有些是突发的,如果贸易伙伴位于突然发生外汇管制的国家情况就更糟糕,因为一旦该国宣布全面冻结外汇,则由该国开出的信用证也被止付。外贸管制这是大多数国家都存在的,因而出口商对于其新的政策调整是难免要受到影响的,如果不能很快适应,也很可能会给履约收汇带来困难。对于战争或内乱显然其影响是多方面的也是最具有破坏性的。

四、来自进口商的风险

在进口商品的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即由畅销转为滞销的情况下,信用不好的进口商往往会利用信用证结算的特点拖延或拒绝付款,给出口商带来风险,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做法:
1.不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开证。例如,不及时开证(不开证或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开证)或者在信用证条款中附加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条件,例如提高信用证中的保险险别,变化目的港等来达到变更合同的目的,致使受益人无法按时履行合同而出现违约的现象。
2.开立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表面要式完整,但是规定了一些受益人难以办到的条款,这种信用证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因为受益人无法满足信用证上这些条款的要求而失效,受益人就会面临收不到货款严重时面临钱货两空的局面,非常被动。例如要求受益人提交不易获得的信用证某特定人签字的单据、或注明货物配船部位、或明确要求FOB和CFR条件下凭保险公司回执申请议付(这两种贸易术语由买方投保),这些条款对作为受益人的卖方来说根本无法履行或无法控制。
面对以上的风险受益人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争取把损失降到最小:
1.审查开证行的资信。受益人了解开证行资信可以通过出口地银行来进行。银行对开证行的资信调查,要靠平时资料的积累。对一些大银行的资信情况,则可以从其信用等级中了解大概。国际金融界每年都对世界性大银行的资信进行评级,譬如:最高评级为AAA,最差为D,若一家银行被评为C级或D级,则其资信属于差的行列。开证行资信不清楚的,应在仔细查清其资信后才能使用信用证;开证行所在国与出口人所在国无外交往来的,一般不接受;对于资信欠佳的银行或政治局势紧张或外汇汇率动荡的国家开来的信用证,应建议受益人尽量分散风险,或请其它银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
2.提高结算人员的素质和责任心,争取在公司或企业做单时不出错误或少出错误,另外,对于新加入结算队伍的人员要请富有经验的业务人员对其进行培训,使他们充分认识结算风险给企业带来的危害。
3.关注进口商所在国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的变化。对于可能遇到的风险要早作防范,即使货物属于积压商品或交易条件很优厚也不能轻易签下合同。但是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事务,对于局势趋于稳定,国内各方面建设趋于正常的国家就要重新考虑与其进行贸易。例如,非洲的安哥拉,在2002年结束内战后经济迅速增长,是非洲经济增长速度最快的国家,也是目前中国在非洲主要的贸易伙伴。
4.重视调查进口商的资信。资信调查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对贸易客户或合作与投资伙伴的资金及信用等方面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可以通过国内外银行或专业的咨询和调查机构调查,也可以通过国内外的商会或我国的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进行调查。总之,在进行贸易的时候一定要对将来的合作伙伴有一个尽量全面的了解以减少贸易风险的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也要冷静面对。例如碰到“软条款”信用证首先应该拒绝接受,在审证时如果发现并确认存在软条款应坚决要求对方修改。如果在货物发运时发现也要指出对方的不妥之处,同时制作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让对方找不到疏漏之处,争取最大限度的避免损失。另外,软条款形式多样,作为业务人员要注意搜集并整理案例,提高对软条款的分析和识别能力。
以上是出口商在使用信用证时,面临的一些主要和常见的风险以及如何防范风险的建议,但是国际贸易具有线长面广和环节多的特点,因而在贸易结算中也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需要当事人考虑周全,灵活变通,争取安全收汇。

Ⅸ 国际贸易实务常见的与法律风险有关的案例

国际贸易重复征税风险案例:
某甲在A国有自己的居所,1999年,甲离开A国去回B国从事经营活动,答在B国居住了150天并取得一笔收入。甲回到A国,先后收到了A国和B国要求其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的纳税通知。根据A国税法规定, A国公民离开A国满180天的为A国非居民;根据B国税法规定,凡在B国居住满90天的个人为B国居民。

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也称通商,是指跨越国境的货品和服务交易,一般由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所组成,因此也可称之为进出口贸易。国际贸易也叫世界贸易。进出口贸易可以调节国内生产要素的利用率,改善国际间的供求关系,调整经济结构,增加财政收入等。
国际贸易专业属于经济学学科范畴,主要以经济学理论为依托,包括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国际经济学、计量经济学、世界经济学概论、政治经济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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