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的分类
(一)按信用证欺诈形态,基本上分两大类型:
a.单据欺诈(fraud in documents):主要表现为伪造单据或单据内容虚假。如受益人伪造、变造单据,受益人和承运人勾结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绝大多数欺诈都会表现为单据欺诈,即使在基础交易中的欺诈也大多与单据欺诈密不可分;
b.基础交易欺诈:主要指基于合同产生的欺诈。如对货物品质的虚假描述、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货物数量与合同要求存在巨大的差异等。
单据欺诈和基础交易欺诈两者又相互渗透和重叠,在高院的上述最新解释中,第1、4项就主要指基础交易欺诈和单据欺诈兼具的情形,第2项主要指向基础交易欺诈,第3项可以归属为单据欺诈的情形。
(二)按信用证欺诈主体,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a.受益人欺诈: 这是最常见、最容易得逞的信用证欺诈方式,因为依据UCP500的规定,受益人只要提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全套单据,就可以从银行获得无条件的支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
● 伪造全套单据: 受益人在货物和船只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伪造全套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按信用证要求向指定银行交单,从银行诈取货款;
● 伪造部分单据: 如伪造信用证要求的某个单据,伪造其签字或印章,人为制造“单证相符”表象,如伪造信用证要求的开证申请人签发的商检证书,并仿冒其签字等;
● 受益人在单据中做欺诈性陈述:此种欺诈方式,单据是真实的,货物也实际存在,但装运的货物可能不符信用证要求,而是次品或废物。由于商业发票由卖方制作,作欺诈性陈述也是极其容易的。运输单据如提单,在集装箱运输情况下,大多数货物是由出口商自行装箱、点数、封箱,对于数量及包装物,承运人一般根据出口商排载托单及包装物上的说明签发运输单据,托运人的不诚实陈述将直接导致运输单据内容不真实。保险单据虽然由保险公司签发,但是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完全基于投保方提交的发票,依赖于投保方的诚实告知,保险公司并不与货物做实际接触。因此,若卖方不作诚实说明,保险单中的内容也会失真。
详见http://qkzz.net/magazine/1009-4865/2007/09/759991.htm
B. 外贸中信用证一般都用哪几种的呢
楼上说的是对的,不过提醒你,英美日和一些非洲南美国家的信用证本质是D/A信用证,经常会发生拒付,实务中很多事不能用书本的东西对照,不然受损失很重。实际贸易中变化万端,什么信用证也不是完全之策。
C. 外贸单证的种类
一、国际上对外贸单证的分类:
国际商会在其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中对单证作了如下分类:
01,金融单证: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用于取得付款或款项的单据;
02,商业单证:指发票、运输单证、所有权单证或其他类似单证,或者一切不属于金融单证以外的其他单证;
二、国内对外贸单证的分类:
01,货运单证(Transport Documents)
包括海运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租船提单、多式联运单据、空运单、公路/铁路/内河运单以及快递
和邮运单据等;
02,商业单证(Commercial Documents)
包括商业发票、形式发票、证实发票、装箱单、重量单以及规格单等; 03,公务单证(Official Documents)
诸如领事发票、法定发票、海关发票、政府部门或商会等团体签发的产地证明书、健康、兽医和卫生
证书、动植物检疫证书以及配额许可证;
04,保险单证(Insurance Documents)
包括:暂保单、保险赁证、保险单;
05,金融单证(Financial Documents)
如:汇票、本票、支票等;
D. 进出口的信用证有哪些类别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CREDIT):
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
是凭不附带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可撤销(REVOCABLE)信用证:
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
不可撤销(IRREVOCABLE)信用证:
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此种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
保兑(CONFIRMED)信用证:
是指经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
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
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时,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汇票到期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红条款信用证(REDCLAUSE)信用证:
是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可以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上加列上述条款,通常用红字打成,故此种信用证称“红条款信用证”。
付款(PAYMENT)、承兑(ACCEPTING)、议付(NEGOTIATING)信用证:
信用证应表明其结算方法是采用即期或延期付款、承况或议付来使用信用证金额。(网络,谷歌)
可转让(TRANSFERABLE)信用证:
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
背对背(BACK-TO-BACK)信用证:
是受益人要求通知行在原有的信用证基础上,开立一个新的信用证,主要两国不能直接进行贸易时,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贸易。
对开信用证:
双方互为进口方和出口方,互为对开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
循环(REVOLVING)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即可多次循环使用之信用证,当信用证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完后,仍又恢复到原金额。
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
一笔交易合同有时可能包括两种不同的支付方式,如部分信用证方式、部分托收方式。
E. 信用证可以分为哪几种
常见信用证有以下种类:
一.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二.光票信用证:是凭不附带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三.可撤销(REVOCABLE)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
的信用证。
四.不可撤销(IRREVOCABLE)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
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此种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
多。
五.保兑(CONFIRMED)信用证:是指经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保兑信用证主要是受益人(出口商)对开证银行的资信不了解,对开证银行的国家政局、外汇管制过于担心,怕收不回货款而要求加具保兑的要求,从而使货款的回收得到了双重保障。
六.即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七.远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时,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汇票到期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八.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信用证:是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可以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上加列上述条款,通常用红字打成,故此种信用证称“红条款 信用证”。
九.付款(PAYMENT)、承兑(ACCEPTING)、议付(NEGOTIATING)信用证:信用证应表明其结算方法是采用即期或延期付款、承况或议付来使用信用证金额。
十.可转让(TRANSFERABLE)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信用证转让后,即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但原证的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须负责买卖合同上卖方的责任。如果信用证上允许可以分装,信用证可分别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这种转让可看成一次转让。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十一.背对背(BACK-TO-BACK)信用证:是受益人要求通知行在原有的信用证基础上,开立一个新的信用证,主要两国不能直接进行贸易时,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贸易。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证信用证都产生于中间交易,为中间商人提供便利。
一个中间商人向国外进口商销售某种商品,请该进口商开立以他为受益人的第一信 用证,然后向当地或第三国的实际供货人购进同样商品,并以国外进口商开来的第一信用证作为保证,请求通知行或其它银行对当地或第三供货人另开第二信用证,以卖方(中间商)作为第二信用证的申请人。不管他根据第一信用证能否获得付款,都要负责偿还银行根据第二信用证支付的款项。
十二.对开信用证:双方互为进口方和出口方,互为对开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为实现双方货款之间的平衡,采用互相开立信用证的办法,把出口和进口联系起来。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也称回头证)的开证申请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就是回头证的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常常就是回头证的开证行,两证的金额约略相等。
十三.循环(REVOLVING)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即可多次循环使用之信用证,当信用证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完后,仍又恢复到原金额。买卖双方订立长期合同,分批交货,进口方为了节省开证手续和费用,即可开立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可分为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和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两种。
十四.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一笔交易合同有时可能包括两种不同的支付方式,如部分信用证方式、部分托收方式。即一部分货款,如果80%由进口商开立信用证,其余20%由出口方
在货物装运后,同信用证项下的装船单据,一并委托信用证的议付行通过开证行向进口商托收。信用证部分货款和托收部分货款,要分别开立汇票,全套装船单据附于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托收项下的为光票。
F. 国内信用证和国际信用证是根据什么分类的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的主要风险
摘要: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支付领域一项成熟的商业制度,从其产生至今,一直在该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
信用证自身存在的理论上的缺陷造成了近年来信用证诈骗案件的不断发生。本文比较几种典型的信用证风险,从而避免操作中
产生的风险,从而使这种工具能更好地为我国的贸易发展而服务。
关键词:国际贸易;信用证;风险管理
我国由于法制不健全,业务人员水平不高以及缺乏有效的
监管等诸多原因,我国已成为信用证诈骗的主要受害国。例如
1984年我国有关部门与外商签订进口钢材合同,并租用意大利
某航运公司的“欧洲快车”号轮承运,船东签发假提单诈骗,
给我国造成1400万美元的损失。1993年李文凯化名高桥秀雄在
海外黑势力操纵下,诈骗我国国内多家单位信用证开证费、手
续费2300万元。而同年又发生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100
亿美元备用信用证诈骗案,该案虽经多方努力,未造成对外支
付,但为此已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信用证诈骗案屡屡发生,
触目惊心,危害极大。
一、信用证风险的涵义: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发展是随着国际
贸易的发展,在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参与过程中逐步发展而形成
的。它把由进口商履行的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来履行,从而保
证出口商安全迅速收到货款,买方也可以按时收到货运单据,得
到货物。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商之间互不信任的
矛盾;同时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融资的便利。所以,自信用证出
现以来,这种结算方式发展很快,并成为国际贸易结算中普遍采
用的一种方式。但是,信用证的内在交易基本原则存在导致欺诈
产生的理论缺陷,存在着很强的利用单据进行欺诈的风险;同
时,由于信用证是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自足性文件,对单据提
出了更高的要求,任何一个单据上的误操作都可能导致信用证拒
付的风险,存在着较多的操作性技术风险。与单据有关的这两种
风险是信用证最重要最常见的风险,是出口商不得不面对的,任
何一种都可能导致出口商“钱货两空”。
二、信用证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关于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分
类目前有许多的观点,大同小异。但是这些分类方法都没有有
效的突出信用证风险的特殊性,所描述的风险很多和其他结算方
式的风险相雷同。对于信用证这种特殊的结算方式,本文认为
有如下风险值得探讨:1、开证行信用风险。信用证虽然是银行
信用,但是也不是绝对安全的。在一些国家银行的成立不像中
国这样严格,并且需要有注册资本的限制,国外银行的所有权也
大多是私有性质的,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的资信非常重要。进口
商会同一小银行或者根本不存在的银行联合进行诈骗是完全可能
的。2、信用证硬条款风险。在信用证的规定格式中,有许多的
硬性条款,这些构成信用证的基本要素,如受益人、有效期、装
运期、交单期、议付行等,任何一个条款的细微变化都可能给出
口商带来麻烦。另外就是故意使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一致,
就是进口商故意在信用证条款中做手脚,使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
款有非常细微的差别。如果出口商没有审核出来,就会出现单证
不符,进口商可以堂而皇之地拒付;如果出口商审核出来,要求
修改信用证,进口商的惯用伎俩就是辩称此不符纯属银行笔误,
不用修改,保证不会拒付。然而一旦进口地的市场价格发生变
化,进口商便会因单证不符而拒付,使得出口商有苦难辩。3、
信用证软条款风险。在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或开证行有可能利
用信用证只关注单据这一特点设置“陷阱条款”,或称为信用证
软条款,即故意以隐蔽的形式在信用证中设置某些条款,使出口
商很难,甚至不可能做到单证一致。4、单据风险。信用证是一
种单据买卖,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在UCP500中有明确的
规定,具体如下:UCP500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
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
他行为”;UCP500第15条,还规定了“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指出:“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
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中载明或附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
概不负责,银行对任何单据中有关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
质、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或对货物发货人、承运
人、运输行、收货人、或货物的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或行
为或疏忽、清偿能力、行为能力或资信状况,概不负责”。
三、信用证风险管理:1、信用证硬条款风险的防范。硬条
款是信用证完整格式的一些基本条款,这些条款不仅仅要与合同
一致,还应该没有常识性的错误,各种具体的规定一定要合理,
给出口商的业务操作留有余地。例如,受益人的基本信息要正
确;货物描述要清楚简洁;有效期、装运期和交单期要合理等。
2、信用证软条款风险的防范。信用证的软条款具有极大的危害
性,对于软条款风险的防范没有明确的方法,主要取决于操作人
员的基本素质,在审证的过程中需要格外的仔细和小心,在一般
情况下碰到上述软条款应该一律否定,否则后患无穷。例如信用
证规定: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或待货样经开证人
确认后通知生效。或许进口商本意就只是为了得到样品,信用证
根本就不会生效,对出口商没有任何意义。需要指出的是,对于
“2/3提单”条款的信用证应该视具体情况而定,这是一个非常
特殊的条款,如果在业务中完全否定,就可能失去很多的机会,
尤其是在非洲,进口商都习惯采用这一条款,几乎所有的信用证
都有“2/3提单”的要求,特别是在尼日利亚,已经成为了一种
约定俗成的习惯。因此,在操作中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
的接受或者否定。
结语:企业通过信用证业务可以有效地回避对外贸易业务
中的商业风险,保障自身的货物与资金安全,银行则通过信用
证业务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信用保障、风险防范及国际结算方面
的服务,从而推动国际贸易业务的发展。可以说,信用证业务
能否顺利进行,与进出口商的利益息息相关,同时也与银行的
利益密切相关。因为只有通过不断地向客户提供安全良好的金
融服务,银行才能不断地为自身创造业务收入,这也是银行发
展壮大的必要条件。
参考文献:
[1]吕红军.国际货物贸易实务.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2
[2]赵丽梅.信用证操作大全.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
[3]金留娟.谨防信用证结算风险.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1.1
G. 国际贸易当中的信用证是什么
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按规定随附装运单据,按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款。
在国际贸易活动,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7)国际贸易信用证的种类扩展阅读: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规定已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该信用证即不能被撤销或修改。它还规定,如信用证中未注明是否可撤销, 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H. 企业信用证的种类和区别
A.按基本性质分类
a.根据是否要求受益人提交单据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Documenttary Credit)是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单纯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运输单据。如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等。通常还包括发票、保险单等商业单和国际贸易中一般使用跟单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开证行仅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汇票如附有不包括运输单据的发票、货物清单等,仍属光票。
b.根据开证行的责任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开证人及保兑行(如果有)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销信用证的规定和承诺。
信用证上未注明可否撤销,即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信用证,基本上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有权随时予以修改或撤销,但若受益人已按信用证规定得到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则银行的撤销或修改无效。
C.根据是否有另一家银行为信用证加保,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保凭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保兑行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
当开证银行资信好和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不保兑的信用证。我国银行不开具要求另一家银行保兑的信用证,故我国进口企业通常不接受开立保兑信用证的要求。
d.按信用证付款方式,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远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征和议付信用证四种方式
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是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Credit),议付信用证指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通常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银行扣取垫付利息和手续费后 立即将货款垫付给受益人。议付信用证可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前者受益人可任择一家银行作为议付行,后者则由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银行为议付行。开证行对议付行承担付款责任。
即期付款信用证和远期付款信用证都在信用证上明确规定一家银行为付款行,不要求受益人出具汇票,仅凭提交的单据付款。承兑信用证则规定由开证行或指定的承兑行对受益人开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以上三种信用证,是否有银行愿意议付与开证银行无关。
一切信用证都必须明确表示它适用于哪一种方式。
B.附加性质分类
a.可转让信用证
信用证上注有“Transferable”,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一般是中间商,第二受益人则是实际供货商。
受益人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的授权银行(转让行),向第二受益人开出新证,新证由原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原证条款不变,但其中信用证金额、商品单价可以减少,有效期和装运期可以提前,投保比例可以增加,申请人可以变成原受益人。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第二受益人不能再转让给新的受益人。
在使用过程中,当第二受益人向转让行交单后,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证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以取得原证和新证之间的差额。
b.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
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可恢复使用直至达到规定次数或累积总金额为止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适用于分批均衡供应,分批结汇的长期合同,以使进口方减少开征的手续、费用和押金,使出口方既得到收取全部交易货款的保障,又减少了逐笔通知和审批的手续和费用。
循环信用证的循环方式可分为按时间循环和按金额循环。 跟单信用证(Documenttary Credit)是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单纯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运输单据。如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等。通常还包括发票、保险单等商业单和国际贸易中一般使用跟单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开证行仅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汇票如附有不包括运输单据的发票、货物清单等,仍属光票。
b.根据开证行的责任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开证人及保兑行(如果有)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销信用证的规定和承诺。
信用证上未注明可否撤销,即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信用证,基本上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有权随时予以修改或撤销,但若受益人已按信用证规定得到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则银行的撤销或修改无效。
C.根据是否有另一家银行为信用证加保,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保凭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保兑行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
当开证银行资信好和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不保兑的信用证。我国银行不开具要求另一家银行保兑的信用证,故我国进口企业通常不接受开立保兑信用证的要求。
d.按信用证付款方式,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远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征和议付信用证四种方式
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是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Credit),议付信用证指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通常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银行扣取垫付利息和手续费后 立即将货款垫付给受益人。议付信用证可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前者受益人可任择一家银行作为议付行,后者则由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银行为议付行。开证行对议付行承担付款责任。
即期付款信用证和远期付款信用证都在信用证上明确规定一家银行为付款行,不要求受益人出具汇票,仅凭提交的单据付款。承兑信用证则规定由开证行或指定的承兑行对受益人开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以上三种信用证,是否有银行愿意议付与开证银行无关。
一切信用证都必须明确表示它适用于哪一种方式。
B.附加性质分类
a.可转让信用证
信用证上注有“Transferable”,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一般是中间商,第二受益人则是实际供货商。
受益人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的授权银行(转让行),向第二受益人开出新证,新证由原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原证条款不变,但其中信用证金额、商品单价可以减少,有效期和装运期可以提前,投保比例可以增加,申请人可以变成原受益人。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第二受益人不能再转让给新的受益人。
在使用过程中,当第二受益人向转让行交单后,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证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以取得原证和新证之间的差额。
b.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
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可恢复使用直至达到规定次数或累积总金额为止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适用于分批均衡供应,分批结汇的长期合同,以使进口方减少开征的手续、费用和押金,使出口方既得到收取全部交易货款的保障,又减少了逐笔通知和审批的手续和费用。
循环信用证的循环方式可分为按时间循环和按金额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