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简述贸易条约与一般贸易协定的区别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部分:
1、贸专易术语——在长期的国属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术语。
2、象征性交货——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的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货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过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3、良好平均品质——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指中等货而言。(指农产品的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指某一季度或者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
4、品质公差——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在工业制成品生产过程中,产品的质量指标出现一定的误差有时是难以避免的。
5、品质机动幅度——某些初级产品的质量不稳定,为了便于交易顺利进行,在规定其品质指标的同时,可另订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允许卖方所交的货物的品质指标在一定幅度内有灵活性。
6、溢短装条款——卖方在交货时,可按合同中的数量多交或少交一定的百分比,他一般是在数量条款中加订的。
B. 贸易条约与协定的含义
答案:贸易条约与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确定它们之间在经济贸易方面的权利、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希望对你有帮助
C. 国际贸易法简述什么是条约的保留,并举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使用之时之法律效果”。[1]双边条约一般不存在保留问题,多边条约则经常出现。这主要因为多边条约参加国较多,各国利益往往又相互矛盾,有的国家在参加条约时不能接受某些条款,所以就引起保留问题。一国提出保留的目的,是为了免除该国的某项义务或变更某项义务。
中文名
条约的保留
方式
于签署、批准、接受
主体
一国
形式
双边条约
二、保留的规则
(1)范围限制:1.该项保留为条约所禁止;2.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3.该项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不合。
(2)保留的接受和反对:
1.凡条约明示准许的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解释,除非条约有相反的规定。
2.如果从谈判国的有限数目及条约的目的与宗旨可以看出,在全体当事国间适用全部条约是每一个当事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时,那么保留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
3.如果条约时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那么保留须经该组织主管机关接受,除非条约另有规定。
4.除条约另有不同规定外,如果一国直至接到保留通知后12个月的期间届满之日,或直至其表示同意承受该条约拘束之日,并未对该保留提出异议,该保留就被仍已经为该国所接受。[2]
三、保留及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
保留的法律效果
1.对保留国而言,在其与该另一当事国的关系上,按保留的范围,修改保留所涉及的条约的规定。
2.对该另一当事国而言,在其与保留国的关系上,按照相同的范围,修改这些规定。
3.此项保留,在条约其他当事国相互间,并不修改该条约的规定。
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
如果反对一项保留的国家并未反对该条约在该国与保留国之间生效,那么该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
此外,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和对保留的反对都可以随时撤回。保留、对保留的明示接受和反对保留,都须以书面提出,并通知各缔约国和有权称为该条约当事国的其他国家。
D. "联合国国际贸易公约"是什么东西啊适用于那些范围啊
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CISG)吧
它是国际商法里涉及到的一个买卖销售公约。
它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
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
,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
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
(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
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
合同。
第四条
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六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
或改变其效力。
第二章 总则
第七条
(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
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2)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
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
第八条
(1)为本公约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依照他的意旨解
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2)如果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按照一个与
另一方当事人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应有的理解来解释。
(3)在确定一方当事人的意旨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理解时,应适当地考
虑到与事实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谈判情形、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作法、惯例
和当事人其后的任何行为。
第九条
(1)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
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
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
第十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
(a)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
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
道或所设想的情况;
(b)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第十一条
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
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第十二条
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
,或者任何发价、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约第九十六条做出了声明的一个缔约
国内,各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条或改变其效力。
第十三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书面”包括电报和电传。
第二部分 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
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
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2)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
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第十五条
(1)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2)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
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
第十六条
(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
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
(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
发价的信赖行事。
第十七条
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终止。
第十八条
(1)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
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2)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
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价人,接受
就成为无效,但须适当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价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
序。对口头发价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
(3)但是,如果根据该项发价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作法和惯例,被发
价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
须向发价人发出通知,则接受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但该项行为必须在上一款所规
定的期间内做出。
第十九条
(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
,并构成还价。
(2)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
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
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
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
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
更发价的条件。
第二十条
(1)发价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接受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
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发价人以电话、电
传或其它快速通讯方法规定的接受期间,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时起算。
(2)在计算接受期间时,接受期间内的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应计算在内。但是
,如果接受通知在接受期间的最后1天未能送到发价人地址,因为那天在发价人营业
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接受期间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二十一条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
见通知被发价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
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
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
第二十二条
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价人。
第二十三条
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
第二十四条
为公约本部分的目的,发价、接受声明或任何其它意旨表示“送达”对方,系指
用口头通知对方或通过任何其它方法送交对方本人,或其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如无营
业地或通讯地址,则送交对方惯常居住地。
第三部分 货物销售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
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
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
第二十六条
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始有效。
第二十七条
除非公约本部分另有明文规定,当事人按照本部分的规定,以适合情况的方法发
出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知后,这种通知如在传递上发生耽搁或错误,或者未能到
达,并不使该当事人丧失依靠该项通知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如果按照本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法院
没有义务做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一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本公
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
第二十九条
(1)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协议,就可更改或终止。
(2)规定任何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必须以书面做出的书面合同,不得以任何其
它方式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但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寄以信赖
,就不得坚持此项规定。
第二章 卖方的义务
第三十条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
货物所有权。
第一节 交付货物和移交单据
第三十一条
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它特定地点交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如下:
(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
交给买方;
(b)在不属于上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
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
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
给买方处置;
(c)在其它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第三十二条
(1)如果卖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约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但货物没有以货
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列
明货物的发货通知。
(2)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输,他必须订立必要的合同,以按照通常运输条件,用适合情况的运输工具,把货物运到指定地点。
(3)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对货物的运输办理保险,他必须在买方提出要求时,向
买方提供一切现有的必要资料,使他能够办理这种保险。
第三十三条
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
(a)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
(b)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
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或者
(c)在其它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第三十四条
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
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
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
何权利。
E. 条约的概念
条约(tiaoyue)的简称:国家和国家签订的有关政治、军事、经济或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文书。
条约 (treaty) 在广义上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或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共同议定的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军事等方面,按照国际法规定它们相互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国际法律文件的总称,包括条约、专约、公约、协定、议定书、换文以及宪章、规约等。条约的主体必须是国际法主体。现代国际法和国际缔约实践公认国家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它们都有缔约权。还在争取独立的被压迫民族的政治组织在一定范围内也是国际法主体,有权缔约。国家缔约权一般都由国内法特别是宪法加以规定,通常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或他们委派的全权代表行使。1969年维也纳联合国条约法会议通过了《条约法公约》,规定了缔结条约程序和原则。
条约在狭义上是指具体名称定为条约的国际法律文件,往往是国家间议定的政治性的、最重要的、规定根本关系的文件,其缔结和生效的形式及程序比较隆重,一般需经批准和交换或交存批准书,签字人级别比较高,有效期比较长。
专约是指国与国之间就专门问题达成的协议。有些专约是补充现有条约的(如政治同盟条约的军事专约),有些是解决国际关系中的专门问题的(如渔业、邮电专约)。专约通常是双边的,但也有多边的。
F. 国际贸易法 简述什么是条约的保留,并举例说明
一、复概念
依据《维也纳条约制法公约》第2条对条约保留所下的定义,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管其采用怎么样的措辞或名称,其目的是排除或更改条约的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二、特征
根据上述定义,条约的保留有三个特征:
1、保留应在一国表示接受条约约束时作出。
也就是说,保留的提出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一国没有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提出保留,那么此后该国就无权再提出保留。
2、保留可以采用任何措辞或名称,如“保留”、“声明”、“谅解”、“解释性声明”或“解释性说明”等,但其性质属于单方面的声明,即声明国是为了维护其在有关条约中的特殊利益而单方面提出的。
3、保留的目的在于排陈或更改条约中某些条款对提出保留的当事国的拘束力。
这是保留定义的核心,是区分保留和其他有关条约的各类声明的关键所在。
G. 国际条约体系的概念
国际条约体系是指经过时间与实践考验并通过权威机构进行制定的全球化约定,著名的有日内瓦公约,臭氧层保护公约等,对各国有普遍的约束力,但没有强制执行的能力。
H. 国际贸易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和国内法之间有什么关系
一般情况下国际贸易惯例、国内法、国际条约三者的关系各有互补性,是不相违背的。如有违背也有做出相应的调整和补充说明。
就一般情况的话而言,首先要尊从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在不违背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才能缔结国际条约,而国际贸易管理则没有明确的规定,并不是明确的法律条约,没有绝对的相关约束性,是可以在贸易进行变通和修改的。
具体需注意:
(1)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简单的说,就是:国际贸易条约>国内法>国际惯例,其中注意,国内法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保留的条款如有规定,则需遵从国内法第一位。
I. 什么是国际贸易条约和协定它的正文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经贸一条约合协议,它的正文一般包括哪些内容?国际贸易条约的话是国际上。运用于贸易的一些条款具体内容包括贸易的种类以及。贸易的。货物等等。
J. 国际贸易的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1、简述古典学派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理论与赫——俄原理的主要区别1古典学派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商品所费的劳动时间决定,而以俄林为代表的新古典学派运用在互相依赖的生产结构中的多种生产要素的理论代替了古典学派的单一生产要素的理论。2古典学派认为国际贸易发生的原因是各个国家在生产各种商品时劳动生产率的差异,而且各国劳动生产率及其差异是固定不变的,物林在其理论中,则假定各个国家在生产商品时所使用的生产技术是一样的,即生产函数相同,因而排除了各国生产率的差异,而是把各国间要素禀赋的相对差异以及在生产各种商品时利用各种生产要素的强度的差异作为国际贸易的基础。
2、简述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特点1被保护的商品不断增加2限制进口措施的重点从关税转向非关税A非税措施的项目日益繁杂B非关税措施的利用范围日益扩大C非关税措施的歧视性增长3贸易保护的重点以限制进口转向鼓励出口4贸易保护日益制度化、法律化。
3、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含义及其特点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处于不同国家的录事人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2其特点是A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B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买卖的标的物是货物C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性质为买卖。
4、简述国际贸易惯例的法的地位及其作用1国贸惯例的适用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本不是法律,对贸易贸易具有强制性,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作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2国贸惯例对贸易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如果双方都同意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的规定时,这项约定的惯例便具有强制性,若双方对某一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也未注明合同适用某种惯例,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某一国贸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
5、试述李斯特保护幼稚产业理论的主要内容并对该理论学院伯一评价(一)主要内容1对古典自由贸易理论提出批语。指出比较成本说忽视国家、民族的长远利益,只注重交换傺 注重生产能力和形成,不利于德国生产力的发展,不利于国家竞争力的增强,不利于国德真正实现政治经济独立。
2批语古典自由贸易理论忽视了各国经济和历史的特点,认为各国对外贸易的政策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取决于该国当时所具备的各种条件和所达到的经济发展水平。
3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认为通过政府对国民经济活动的一部分加以限制,来保证国家经济利益的实现,而国家利益的保证是持久的个人利益实现的前提。
4保护对象为有发展前途,有潜在发展优势的产业,经过一段时间的保护和发展之后能够成长起来,并能带动整个经济的发展,以30年为最高保护时间。
5通过禁止输入与征收高额关税的办法来保护幼稚工业,以免税或征收少量进口关税中的方式鼓励复杂机器进口。
(二)理论政策评价
1积极意义
1)保护幼稚产业理论把经济发展看作一个规律性的历史过程来研究,强调国际贸易中国家、民族的长远利益,强调各国应根据各自国家的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选择对外贸易政策。
2)认为国家生产力水平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兴衰存亡,而建立高度发达的工业又是提高生产力的关键,因而有必要对国家处于发展中的、有前途的,但遭遇到国外有力竞争的产业部门采取适当的保护。
3)强调保护的过渡性和有选择性,强调贸易保护是达到发展工业、发展生产力目的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认为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将逐步降低保护,最终走向自由贸易。
4)对美、德当时经济政策的形成产生重大影响。
2缺陷1)对生产力的理解比较含糊,对影响生产力的因素分析也很混乱。
2)以经济部门作为划分经济发展阶段的基础歪曲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真实过程。
3)保护对象的选择缺乏客观具体的标准。
6、简述管理贸易、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的区别管理贸易是介于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之间,属于有组织的自由贸易。1)管理贸易不同于自由贸易,管理贸易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竞争,国家之间的贸易活动夹杂了许多人为干预因素。2)管理贸易不同于保护贸易,保护贸易只关心本国的经济利益,而管理贸易则是在寻求整体利益平衡的前提下,在兼顾贸易伙伴经济利益的同时,追求本国利益的最大化。
7、简述早、晚期重商主义的异同共同点:把货币和财富混为一谈,认为一个国家拥有的黄金白银越多,其财富的拥有量就越大,因而也就越富有。贸易可以不断增加一国货币量,从而增加国家财富。
区别点:早期重商主义认为货币-金货是唯一的财富,任何商品输入都会使货币输出、减少本国货币拥有量,从而减少本国财富。因而一国应尽可能多输出少输入,最好不输入。同时为保留货币,该理论禁止货币出口。
2晚期重商主义认为增加财富的手段是发展对外贸易,但卖给外国人的商品总值应大于购买他们的商品总值,把货币与商品联系起来,措出货币产生贸易,贸易增加货币、主张扩大出口,养活外国制品的进口,主张发展加工业和转口贸易。
8、简述班轮运输的特点船舶按照固定的航期表,沿着固定的航线和港口来往运输,并按相对固定的运费率收取运费,具有四固定的基本特点。
由船方负责配载装卸,装卸费包括在运费中,货方不再另付装卸费,船货双方也不计滞期费和速遣费。
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班轮承运货物件的品种,数量比较灵活,货运质量较有保证。
9、简述对发盘的实质性变更是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实质性变更是对发盘的拒绝,构成还盘。
10、试述关税的经济效应1关税的价格效应是指征收进口税,对征税国内和国际市场价格的影响。一般来说表现为促使价格上涨。价格上涨程度取决于进口国对国际市场的影响力和该征税商品的苍供求强发生 . 2关税的贸易条件效应是指征收进口关税对征收贸易条件的影响,一般来说,征收进口税在征税国为大国的条件下可以改善征税国的贸易条件。
3关税的税收效应指征收进口税务局征税国税收收入的影响,一般而言,进口征税对一国税收的影响取决于征税带来的税收收入的增加,与由于征税而减少进口,从而减少的税收的净值。
4关税的保护效应提征收进口税对进口国国内生产的影响。一般地,征收进口税将会使进口品价格提高,对国内生产具有保护、促进、扩大的作用,但会降低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特定条件下可以扶持国内新兴产业或幼稚产业。
5关税的国际收支效应指征收进口关税对征税国国际收支的影响。征税在供需弹性不发生变化的条件下,将会减少部分进口,对国际收支顺差有积极作用,但如果贸易对于国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征税对一国国际收支的净效果则需做具体的分析。
11、简述二战后自由化的表现形式和主要特点1表现形式A大幅度削减关税B降价或撤销非关税壁垒2主要特点A美国成为战后贸易自由化的积极推行者B各国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为战后贸易自由化建立了物质基础。C战后贸易自由化是在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日益加强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因而带有浓重的政府干预色彩。D各种区域性贸易集团、关税中与贸易总协定的建立都是以贸易自由化为宗旨;E战后贸易自由化发展不平衡。
12、简述协议性分工的适用条件1两个(或多数)国家资本劳动禀赋比例差异不大;工业化水平和经济发展阶段大致相等,协议性分工的对象产品在哪个国家都能进行生产。
2作为协议分工对象的商品,必须是能够获得规模经济的商品。
3不论对哪个国家,生产X商品或生产Y商品的利益都应该没有很大差别,否则就不容易达成协议。
13、简述发盘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与联系撤回是指发盘尚未生效,发盘人采取行动,阻止它的生效。撤销是指在发盘已生效后,发盘人以一定方式解除发盘对其的效力。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
14、简述进出口公司审核信用证的要点1对信用证本身说明的审核,其中包括信用证金额应与合同金额相一致;
2对信用证有关货物记载的审核,如有关商品货名、规格、数量等各项内容必须和合同规定相符,注意有无另外的特殊条件。
3对单据的审核,主要包括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等。
4对信用证有关时间说明的审核。装运期等必须与合同规定相一致。
15、试述关税同盟的静态效应1贸易创造效应,由生产利得和消费利得构成。关税同盟建立后,在比较优势的基础上使生产更加专门化,关税同盟某个成员国的一些国内生产品将被其他成员国生产成本更低,价格更低的产品所取代。资源使用效率提高,扩大了生产。同时,该国该项产品消费开支养活提高了社会福利水平。2贸易转移效应,关税同盟建立前,该成员国从世界上生产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国家进口。关税同盟建立后,转向同盟内生产效率最市制国家。如果同盟内生产效率最高的国家不是世界上生产效率最高的国家,其结果会增加进口成本,扩大消费开支,从而使该国的社会福利水平下降。3贸易扩大效应。关税同盟建立后,A国国内X产品的价格,无论是在贸易创造条件下,还是转移条件下都比成立前要低。如果A国X产品存在需求价格弹性则A国对X产品的需求会增加,将会使A国的X产品进口数量增加,促进成员国间贸易的扩大。4关税同盟建立后,可以减少行政开支。5关税同盟建立后,可以减少走私。6关税同盟建立后,可以加强集体谈判力量。
16、简述垄断时期的超保护贸易政策的特点与自由竞争时期的保护贸易政策相比,超保护贸易政策有着自己的特点:
1不仅保护幼稚工业而且更多地保护国内发达的或出现衰落的工业。
2不再是培养自由竞争的能力,而是巩固和加强对国内外市场的垄断。
3不是防御性地限制进口,而是在垄断国内市场的基础上对国外市场进行进攻性措施。
4不是保护代表先进势力的一般工业资产阶级,而是保护大垄断资产阶级。
5保护政策的措施不仅有关税和贸易条约,还有其他各种奖入限出的措施。
17、简述WTO的基本原则1贸易自由化。各成员方通过多边贸易谈判降低和约束关税,取消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扩大本国市场准入。
2非歧视原则。
3关税保护与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把关税作为保护国内市场的主要手段。
4可预见性,稳定发展贸易原则。5促进公平竞争原则。
6对发展中国家特殊优惠原则。
7区域性贸易安排。
8透明度原则9允许例外和实施保障措施。
18、简述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作用1对于承接方的作用A克服本国生产能力有余而原材料不足的矛盾,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B开发劳动力资源,增加就业机会,并繁荣地方经济C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2对于委托方的作用A降低产品的成本,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B有利于委托方所在国的产业结构调整。
19、简述托收当事人及其职责1委托人,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通常是出口人。
2托收银行,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
3代理银行,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的进口地银行,通常是托收银行的国外分行或代理行;
4付款人,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20、试述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1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一方自愿发价,另一方明确表示愿意承诺,双方自愿表示达成协议的诚意,承诺履行合同责任与义务,如果一方采取强制、威胁、蠛、许骗手段,迫使对方就范,则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2卖卖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自然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拥有独立同产,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是按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律实体。
3合同必须以双方互惠,有偿为原则。合同一方所享有的权利,是以另一方所负有的义务为基础,双方互有权利与义务,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履行责任与义务,都负有向对方赔偿的责任。
4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佥。
5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21、简述管理贸易实现的机制和途径1通过国际会议对贸易实行赣性的管理2地区贸易集团通过条约、协定和建立超国家机构对地区贸易进行管理;
3通过多边政府协定和组织对参加方的贸易关系进行管理4通过具体的商品协定和生产国组织对具体商品的产、销、价格进行管理5通过标准化对国际贸易行为、商品规格、质量进行管理6通过双边政府贸易协定或协议直辖市和管理双边贸易关系。
7各国政府加强对贸易活动的宏观干预。
22、简述非关税壁垒与关税壁垒相比有哪些不同1非关税壁垒比关税壁垒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
2非关税壁垒比关税壁垒更能直接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3非关税壁垒比关税壁垒更具有隐蔽性和歧视性。
23、简述仲裁协议的作用1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
2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3使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取得对有关争议案的管理权。
24、简述寄售的特点1寄售人先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市场(寄售地),然后经代销人在寄售地向当地卖主销售;
2寄售人与代销人之间是委托代售关系,而非买卖关系3寄售物在售出之前,包括运输途中和到达寄售地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均由寄售人承担4寄售货物装运出口后,在到寄售地前也可采用出售路货的方法,先行销售,即当货物尚在运输途中,由代销人寻找买方出售。
25、试述凯恩斯主义的贸易保护理论的理论依据及其评价凯恩期在批判传统经济理论的基础上,以有效需求不足为基础,以边际消费倾向、边际酱效率、录活偏好三个基本规律为核心,以国家干预经济生活为政策基点,把对外贸易和国内就业结合起来,创立了保护就业理论,其追随者又充实和发展了凯恩斯的观点,从宏观角度谁了对外贸易差额。对国内经济的影响,主张国家干预,实行奖出限入的政策,最终形成了凯恩斯主义的贸易保护理论。
1投资乘数原理。认为一国投资量的变动与国民收入的变动之间客观存在一种依存关系,由投资而引发的国民收入变动往往几倍于投资量的变动,其倍数的大小则取决于该国的边际消费倾向;
2对外贸易乘数原理:一国出口或进口的波动会对国民收入的变动产生倍数影响,国民收入的变动量将几倍于出口或进口的变动量,公式如下国是淡理论评价1凯恩斯主义的保护贸易理论是用以说明发达国家如何通过实施保护贸易政策,实现国内充分就业,提高国民收入水平,以保持其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领先地位。
2对外贸易乘数提示了贸易量与一国宏观经济以及各主要变量,如投资、储蓄等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在某种程度上指出了对外贸易与国民经济发展之间的某些内在的规律性。
3从理论上,凯恩斯主义的保护贸易理论没有多少新意,与其他理论相比更侧重于政策方面,即理论的实用性,因而成为发达国家推选超保护贸易政策的理论依据。
4没有考虑国家之间贸易政策的连锁反应,一国的奖出限入热必会引起其他贸易伙伴国的报复,从长期看,会对一国经济与贸易产生更为严重的负面效果5对外贸易差额对一国经济发展积极作用的发挥只有在世界总进口值增加的条件下才能执行否则依靠降低出口价格来维护出口扩张的做法无法长期对国民经济增长奏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