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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税法

发布时间:2020-11-25 20:18:25

⑴ 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程序法的有() A《海关法》B《个人所得税法》C《税收征收管理法》D《进出口关税

多选吧
A《海关法》C《税收征收管理法》D《进出口关税条例》

⑵ 外贸企业对外支付佣金税法有何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合称新税法)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税法实施之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二00九年三月十九日

⑶ 请教税务稽查出外贸公司2011.03出口业务“假自营,真代理”按照税法,除追缴退税外,是否还要做内销处理

不适用按内销补税处理,应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进行处罚。

《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三、出口企业凡从事本通知第二条所述业务之一并申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对该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2号

2006-07-12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二、对出口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三、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原审核期期间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四、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因代理出口证明推迟开具,导致委托出口企业不能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正常申报出口退税而提出延期申报的,委托出口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第四条规定办理。
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对代理出口企业未按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审核有误的,一经发现应及时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税。

五、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并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六、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包括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前购进的设备),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后购进的设备及零部件,不实行单项退税政策,实行免、抵、退税的政策。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外购设备及零部件按购进设备及零部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退(免)税;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退(免)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税务机关接到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的退税申报后,须填写《旧设备折旧情况核实表》(见附件)交由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办理退税。

七、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或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的,不予退(免)税;其他机电产品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

八、出口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九、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来源: 中国税网

⑷ 进料加工复出口和来料加工复出口有什么区别在税法上怎么处理外贸企业一般用哪个合算

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的区别
(一)相同点
一是两种加工贸易都经历了“进口—加工—出口”三个环节。
二是两者具有共同监管方式,即对用于加工制造出口产品的进口料件实行海关保税监管,在进口时进行监管登记,免征关税和增值税,产品出口时由海关核销进口料件。
(二)不同点
一是原材料、零部件和产品的所有权不同。来料加工是由外商免费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加工的产品完全归外商所有,由外商支配;而在进料加工中,经营单位对原辅料和生产加工出来的成品拥有所有权。
二是两者的贸易性质不同。在来料加工业务中,外商与经营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经营单位接受外商委托并要按外商的要求进行生产加工,收取工缴费,纯属加工贸易性质;而在进料加工业务中,经营单位是自主经营,与销售料件的外商和购买我成品的外商均是买卖关系,经营单位从中赚取销售成品与进口原材料之间的差价,使外汇增值,属于一般国际贸易性质。
三是产品的销售方式不同。在来料加工业务中,生产加工出来的产品由外商负责运出我国境外后自行销售,销售的好坏与我方毫无关系;而在进料加工业务中,经营单位在产品生产加工出来后要自己负责对外推销,产品销售情况的好坏与自己密切相关。
四是税收政策规定不同,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实行退税(或免抵退税),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实行免税。

⑸ 税法(进出口增值税)急,请写详细过程,谢谢

1、销项税额=250*17%=42.5

2、进项税额=136-40*17%-10*17%=127.5

3、应纳税额=42.5-(127.5-(29.88-18))=-73.12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498*(17%-11%)=29.88
(退税率为11%,6%部分不予退税)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300*(17%-11%)=18
(进料加工的进口料件本身是免税的,出口销售额498万元当中包含免税进料300万元。由于进料免税,出口498万元不予退税的6%当中所含的进料300万元的6%应该减除。)

4、免抵退税额=498*11%-300*11%=21.78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300*11%=33
(免税进料由于进口时免税,没有征进口增值税,所以出口销售额498万元当中所包含的300万元是不能计算退税的。)

5、免抵退税额21.78小于留抵税额73.12,所以当期应退税额是21.78万元。

498*11%-300*11%=21.78,是应退税额的尺度、标准,最多(任何情况下不能超过这个限额)可退的税款。

(留抵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出的负数),是生产企业进项税额中产生的可退税的来源、源泉。生产企业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出口环节才可能退税。就是说进项税额用来抵扣抵顶不完,国家只能退税给企业。)

⑹ 外贸业务中,存在增值税法不允许的“第三方付款”的情形。 比如我的客户是A,但A 要我把货发往B,但由C来

你描述的不够清晰~

⑺ 注会税法,出口免抵退习题。某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2014年1月份购进原材料一批

当期不得免抵税额=300*(17%-11%)=18

当期应交增值税税额=100*17%-(51-18)-4= -20

当期的免、抵、退税额=300*11%=33

当期的退税额= 20

当期的免、抵税额=33-20=13

期末留抵进项税额=0

⑻ CPA税法,出口免抵退习题!!!某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

第一步: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外销收入×(征税率-退税率)=550×(17%-11%)=33万元。
第二步: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内销收入×征税率-(当期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220×17%-(143.95-33)=-73.55万元。
其中:当期进项税额=136+8.5×(1-30%)+1.7+1×7%+3×7%=143.93万元.
第三步:计算“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外销收入×退税率=550×11%=71.5万元。
第四步:取当期“留抵税额”与“免抵退税额”较小者作当期应退税额,则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由于留抵税额73.55万元>免抵退税额71.5万元,因此当期应退税额=71.5万元,免抵税额=0万元。

⑼ 国际税法问题请教,A跨国公司下属的位于香港的B公司在中国投资C国际贸易公司,负责销售A公司位于德国

如果是D工厂直接发货并由D开票给客户,那么,C公司没有收入,无需在中国交税。

如果由C经手,并有销售收入(C对客户开票),那么,销售收入减去C的费用,销售利润需要缴纳营业税。

⑽ 税法 进出口退税额例题一道有答案 看不懂 求详解!!!orz

(1)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是因为征税率17%和退税率不等,才会出现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这部分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进项税额转出”,所以就是出口货物销售额×(征税率-退税率)=200*(17%-13%)=8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因为我们知道出口货物享受的免税政策,所以出口没有销项税额。所以当期应纳税额=100*17%-(34-8)-3=-12万元。出现负数才有后面的计算;如果出现正数,就不涉及退税了,因为正数就是应向税务机关应缴纳的税额,负数才会涉及退税;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销售额*退税率=200*13%=26万元;
(4)接下来就是比的一个过程,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真正的退税的金额,用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和免抵退额做比较,哪个小退哪个;很明显应纳税额的绝对值12<免抵退税额26,所以当期应退税额=12万元;
(5)免抵税额,是因为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小于免抵退税额,那么应退税额就是应纳税额的绝对值,用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免抵税额,即26-12=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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