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按照《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若以CFR条件成交,买卖双
选C
在2000通则复规定中,FOB、制CFR、CIF都是以装运港船舷为风险划分界限的。FOB、CFR、CIF三者的风险转移界限是一样的,都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只不过三者的费用划分不一样,FOB卖方不承担运费和保险,CFR卖方承担运费但不承担保险费用,而CIF卖方需要承担主运费和保险费用。
另外:新版的2010通则将这一条修改了,FOB、CFR、CIF都不再以船舷为界,而是以货物装上船为界
2. 急!!国际贸易中的一般交易条件是什么
国际贸易基本术语,也就是交易条件
E组 发货
EXW EX works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组
主要运费未付
FCA Free Carrier
交至承运人(……指定地点)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 Free On Board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组
主要运费已付
CE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D组
货到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 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详细的这个里面可以看到
3. 国际贸易的产生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剩余产品的出现和国家的形成。
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也称通商,是指跨越国境的货品和服专务交易,一般属由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所组成,因此也可称之为进出口贸易。国际贸易也叫世界贸易。进出口贸易可以调节国内生产要素的利用率,改善国际间的供求关系,调整经济结构,增加财政收入等。
国际贸易专业属于经济学学科范畴,主要以经济学理论为依托,包括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国际经济学、计量经济学、世界经济学概论、政治经济学等。
4. 国际贸易条件的商品的品质
品质是商品买卖最重要的因素。合同中的品质约定,是买卖双交接货物的依据。通常用两种方式表示商品的品质。
A.用文字说明表示品质。这种方式称为“凭文字说明销售”。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规格(Specification)。合同中规定商品的品质指标,如化学成份、长短粗细、含量等。这是最广为采用的既方便又准确的一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等级(Grade)。为买卖双方都熟悉的商品,在某些情况下可采用凭等级买卖:一是按商品的不同规格,分成不同的等级,既简化了品质表示,又易于比较优劣;二是有些商品不能用规格描述,或不能完整地用规格描述,特别是一些土特产品,比如茶叶、水果等,可用双方都认可的等级来表示品质。
标准(Standard)。商品的标准,是指标准化了的规格和等级。标准有的由国家或有关政府部门制订也有的是由商品交易所、同业工会或有关国际组织制订。公布了的标准经常需要修改变动。所以,当采用标准说明商品品质时,应注明采用标准的版本和年份。
商标和牌名(Trade Mark and Brand)。某些商品在市场上行销已久,品质优良稳定,知名度高,且品种单一,则往往可以其商标和牌名表示其品质。如可口可乐、大白兔奶糖。应注意许多著名品牌由于其产品品种多样性和复杂性,是不可能单凭商标品牌成交的、比如IBM、SONY等。它们的产品,必须具有完整确切的品质指标或技术说明。
产地名称(Name of Origin)。此类描述局限于土特产品,如苏绣、四川榨菜,用以表示产品的传统工艺或特色风味。
说明书和图样(Description and Illustrations)。对于结构性能复杂的商品,通常以说明书和图样加以完整的描述,以此作为买卖双方认定的品质标准。凭说明书和图样成交的合同,往在附有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
B.用样品表示品质。这种方式,称为“凭样品买卖”。样品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一个部分。
样品的种类。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分成卖方样品(Seller's Sample)和买方样品(Buyer's Sample)两种。凭买方样品成交,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又称为“来样成交”。凭样品成交中的一些做法:(1)对等样品,凭买方样品成交。有时会因仿制产品与买方来样不符而招致退货索赔。卖方往往会按买方样品先做一个复制品交买方确认,经确认后即以该复制品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这种经确认的复制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这种做法,实际上是用卖方样品取代了买方样品,使卖方在交货时取得主动。(2)封样。卖方在寄发样品或发运商品前,由公证机构或会同买方,抽取若干份样品加以封存,万一买卖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质量争议,即可使用封样作为核对之用。(3)合同中的保障条款、凭买方来样成交时,应注意防范侵权行为的产生。如果不能十分确定,可以在合同中加列保障条款,即万一发生由于买方来样而导致侵犯第三者权益,如专利、商标侵权,应由买方负责。
5. 国际贸易成交方式有
常用的有CIF\FOB.两个都是海运的。还有DDU\DDP\FCA等等!!
6. 2. 国际贸易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即( )。
国际贸易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即有可供交换的剩余产品、在各自独立为政的社会实体之间进行的产品交换。
国际贸易,各国(或地区)在国际分工的基础上相互联系的主要形式,反映了世界各国(或地区)在经济上的相互依赖关系,是由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构成的。
一种观点:有的专家认为从某种角度,对外贸易或国际贸易都是指世界各国之间商品、服务和要求交换的活动,国际贸易是各国之间分工的表现形式,反映了世界各国在经济上的相互共存。从国家角度可称为对外贸易;从国际角度可称为国际贸易。
另一种观点:对外贸易是指一国(或地区)同其他国家(或地区)所进行的商品、技术和服务的交换活动。因此,提到对外贸易时要指明特定的国家。如中国的对外贸易等;某些岛国如英国、日本等也称对外贸易为海外贸易。
(6)国际贸易成交条件扩展阅读
国际货物贸易属商品交换范围,与国内贸易在性质上并无不同,但由于它是在不同国家或地区间进行的,所以与国内贸易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国际货物贸易要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在政策措施、法律体系方面可能存在的差异和冲突,以及语言文化、社会习俗等方面带来的差异,所涉及的问题远比国内贸易复杂。
2、国际货物贸易的交易数量和金额一般较大,运输距离较远,履行时间较长,因此交易双方承担的险远比国内贸易要大。
3、国际货物贸易容易受到交易双方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变动、双边关系及国际局势变化等条件的影响。
4、国际货物贸易除了交易双方外,还需涉及到运输、保险、银行、商检、海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过程较国内贸易要复杂得多。
7. 国际贸易实务中凭样成交是什么,有几种方法,有何基本要求
凭样品买卖
指交易双方规定以样品表示商品的品质并以之作为卖方交货品质的依据。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有些商品难以用文字来说明其品质,代之以实物样品来表示。
根据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凭样品买卖可分为:
①凭卖方样品买卖
②凭买方样品买卖
③凭对等样品买卖
基本要求(注意事项):
(1)凡凭样品买卖,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在凭样成交条件下,买方应有合理的机会对卖方交付的货物与样品进行比较,卖方所交货物,不应存在在合理检查时不易发现的有导致不合商销的理疵。买方对与样品不符的货物,可以拒收或提出赔偿要求。因此,卖方应在对交货品质有把握时采用此法,而且应严格按样品标准交货。
(2)以样品表示品质的方法,只能酌情采用。凭样品买卖,容易在履约过程中产生品质方面的争议,所以不能滥用此种表示方法。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表示商品质量时,就不宜采用此法。如在造型上有特殊要求或具有色、香、味等方面特征的商品以及其它难以用科学的指标表示质量的商品,则采用凭样品买卖。在当前国际贸易中,单纯凭样品成交的情况不多,在不少场合,只是以样品来表示商品的某个或某几个方面的质量指标。例如,在纺织品和服装交易中,为了表示商品的色泽质量,则采用“色样”(Colour Sample);为了表示商品的造型,则采用“款式样”(Pattern Sample);而对商品其他方面的质量,则采用其他方法来表示。
(3)采用凭样成交而对品质无绝对把握时,应在合同条款中相应作出灵活的规定。当卖方对品质无绝对把握,或对于一些不完全适合于凭样成交的货物,可在买卖合同中特别订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或“品质与样品近似”。为了预防因交货品质与样品略有差异而导致买方拒收货物,也可在买卖合同中订明:“若交货品质稍次于样品,买方仍须收领货物,但价格应由双方协商相应减低。”当然,此项条款只限于品质稍有不符的场合,若交货品质与样品差距较大时,买方仍有权拒收货物。
(4)凭样品买卖时,卖方应留存一份或几份相同的样品,作为复样或留样,以备将来组织生产、交货或处理质量纠纷时做核对只用。
(5)要分清标准样品和参考样品。参考样品最好注明:仅供参卡,以免与标准样品混淆
(6)当样品由买方提供时,应防止被卷入侵权第三方工业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纠纷
卖方还应注意对方来样是否是反动的。黄的的、丑陋的式样和图案,注意原材料供应、加工技术和生产安排的可能性
8. 国际贸易的13条条款是指哪些
国际贸易当中的13条条款,包括:
一、装运时间 装运时间是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卖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装运货物,如果提前或延迟,均构成违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解除合同,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目前常用的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
1、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时间 明确规定具体的期限,如“Shipment ring March 2003”,或规定跨月、跨季度装运。这种规定,卖方可有一定时间进行备货和安排运输,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应用较广。
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时间内装运 如规定“Shipment 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对某些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和地区,或专为买方制造的特定商品,为了防止买方不按时履行合同而造成损失,可采用这种规定方法。
3、笼统规定近期装运 这种规定方法不规定具体期限,只是用“立即装运”、“尽速装运”等词语表示。由于这类词语在国际上无统一解释,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应尽量避免使用。 装运时间的规定应明确具体,应注意船货衔接的问题,以免造成有货无船或有船无货的局面。
二、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装运港(Port of Shipping)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装运港一般由出口方提出,经进口方同意后确定。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是货物最后卸货的港口。目的港则由进口方提出,经出口方同意后确定。
三、分批装运和转运
(一)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分批装运又称分期装运(Shipment by InstalLment),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期或若干次装运。凡数量较大,或受运输、市场销售、资金等条件的限制,都可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已注明是使用同上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路线运输,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域装货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点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该惯例还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期内分期支款及/或分期装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所规定期限支款/或装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对这类条款受益人应严格遵守,必须按信用证规定的时间装运货物。
(二)转运(Transhipment)是指货物从装运港或发货地到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同一运输方式的另一运输工具;或在不同运输方式的情况下,从一种方式的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种方式的运输工具的行为。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有相反的规定,可准许转运。 买卖合同中分批分批装运和转运条款: 1、 允许分批,不允许转船。 2、 允许分批及许转船。 3、 允许转船,不允许分批。
9. 外贸交易中F.O.B.条件和C.F.R.条件成交
FOB: 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舷交货.
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以FOB条件成交,卖方不承担海运费
以CFR条件成交,卖方承担海运费
10. 国际贸易中,构成一项有效的接受,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做出
2.接受必须表达出来
3.接受必须是无条件的
4.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