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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管辖

发布时间:2021-02-17 06:25:14

『壹』 国际贸易纠纷在哪起诉

国际贸易合同有约定管辖地的,按照约定起诉;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在国内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或者国外客户在中国的办事机构所在地、财产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贰』 世贸组织管辖的范围涉及到国际贸易的各个方面,因此不需要其他组织进行合作,对吗

我晕,怎么可能,世界就是一个大工厂,每一个机构或组织都是一个零件,互相作用用的,所以才能运转。就像大脑在人身上是一个很重要的部件,但是他不可以独立的。

『叁』 如何确定国际贸易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为了方面读者理解,下面笔者用举例的方法来说明如何确定国际贸易纠纷案件的管辖。
以最常见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买方是美国公司,卖方是我国公司,假设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争议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那么无论是我国法院还是外国法院对该纠纷均无权受理。如果双方约定了由我国法院管辖,那么我国法院对该纠纷即具有管辖权。如果双方约定了由美国法院管辖,而买方美国公司已经在美国提起诉讼,只要合同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排除我国法院对双方争议的管辖权,我国法院仍然有权受理该案件。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应如何确定管辖权?仍以上述案件为例,如果买卖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即使买方美国公司在我国没有设立办事机构,只要其在我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买卖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在我国,买卖双方均可在我国提起诉讼。

特别要指出的是,即使不存在我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因素,但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被告一方对我国法院管辖在答辩期内未提出异议,并作出实体答辩的,我国法院即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希望能帮助到您!

『肆』 国际贸易销售合同中仲裁庭管辖权的问题

合同中只有约定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情况下,才能够申请仲裁,且合同专中的仲裁条款应该属约定具体的管辖或者仲裁地点,以及适用的法律。如果这些都没有约定,那么,这个仲裁条款本身就有瑕疵。所以,其中的一方利用这个瑕疵提出异议,那么,就可能使仲裁本身就不能够实现。

『伍』 进出口管辖权主管部门

目前,国内的具备商品进出口资质的企业的资质均由商务局统一管理。

『陆』 国际贸易纠纷中如何确定法院地

国际贸易纠纷属于《国际经济法》管辖。
其管辖主要分为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即向当事人所在国提起诉讼;属地管辖是向纠纷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视纠纷具体情况而定。
可参考《国际经济法》关于管辖的规定。
希望能对你有所参考

『柒』 国际贸易诉讼的管辖原则

为了方面读者理解,下面笔者用举例的方法来说明如何确定国际贸易纠纷案件的管内辖。
以最常见容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买方是美国公司,卖方是我国公司,假设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争议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那么无论是我国法院还是外国法院对该纠纷均无权受理。如果双方约定了由我国法院管辖,那么我国法院对该纠纷即具有管辖权。如果双方约定了由美国法院管辖,而买方美国公司已经在美国提起诉讼,只要合同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排除我国法院对双方争议的管辖权,我国法院仍然有权受理该案件。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应如何确定管辖权?仍以上述案件为例,如果买卖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即使买方美国公司在我国没有设立办事机构,只要其在我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买卖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在我国,买卖双方均可在我国提起诉讼。

特别要指出的是,即使不存在我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因素,但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被告一方对我国法院管辖在答辩期内未提出异议,并作出实体答辩的,我国法院即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捌』 涉外案件的管辖权的问题

国际贸易案件的管辖法院首先看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了纠纷时适用的法律,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当事人协商。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看中国公司和外国签订的合同符不符合上述规定,若是则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至于中国法院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不过这个合同是2001年的已经过去的时间太长 对于案件的描述也不很清楚,如果双方在中间期间曾就此问题商量过,或者达成一种默认,对方能够提出证据的话,不利于中国公司。

『玖』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司法管辖权条款是什么

即载明发生争议和纠纷适用哪国的法律,或向哪些机构提出诉求

『拾』 世贸组织的管辖范围有哪些

(一)多边货物贸易规则

多边货物贸易规则是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及8次多边贸易谈判基础上建立的,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最成熟的部分,也是包含内容最多、最全面的部分。具体包括以下协议:

l.《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年关贸总协定》是《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继承和发展,它包括三个部分:《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各项条款;《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前在关贸总协定下生效的法律文件的各项条款;乌拉圭回合就《1947年关贸总协定》若干条款达成的谅解。(详细内容见第二章)

2.《农产品协议》。在关贸总协定的运作过程中,农产品贸易一直是个复杂的问题,虽然每次谈判都涉及这一问题,但在前7轮谈判中始终未就农产品贸易达成一项协议,关贸总协定确定的若干货物贸易规则也始终不适用于农产品贸易。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经过多方努力,最终就农产品贸易问题达成一致,各成员方就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国内支持措施、出口补贴等主要方面作出承诺,极大地推动了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进程。(详细内容见第三章第一节)

3.《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协议》。纺织品、服装贸易是另一个一直游离于关贸总协定之外的国际货物贸易领域。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前,国际纺织品、服装贸易主要受《多种纤维协定》的约束,各国主要通过签定双边协议,以纺织品配额形式约束进出口行为,这种非关税措施的实施严重阻碍了纺织品、服装贸易的发展。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展中国家作为纺织品、服装的主要出口国,强烈要求将纺织品、服装贸易纳入多边自由贸易体制之下。经过艰苦的谈判,最终达成了《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协议》,作为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的一部分,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统一管辖之下。(详细内容见第二章第二节)

4.《关于履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即《海关估价协议》。一直以来,海关估价方法都是各国管理对外贸易活动的主要措施,但实践中存在的对海关估价方法的畸形使用,却使海关估价成为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一项壁垒。关贸总协定体制下的《海关估价协议》最早产生于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进一步得到补充和修改。(详细内容见第三章第三节)

5.《装运前检验协议》。该协议是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新协议。20世界8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为了保障国际贸易中的利益不受损失、雇用私人公司对从发达国家进口的货物在装船前进行检验。发达国家出口商认为这是一种不公正的做法,有碍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为此,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就装运前检验行为制定了统一的纪律,使这一行为受到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详细内容见第三章第四节)

6.《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进口许可证的使用是各国管理对外贸易的另一项主要措施,对于保护某些特定行业具有一定意义,但其滥用则会成为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障碍。为了统一规范各成员方的进口许可制度,减少其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1979年东京回合达成了《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该协议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得到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由于该协议也是作为一揽子协议的一部分,其适用的成员方范围得到了扩大。(详细内容见第三章第五节)

7.《原产地规则协议》。在国际贸易中,各国通过制定和实施原产地规则一方面方便进出口贸易和消费者选购商品,另一方面通过对原产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品给予不同的待遇,也易产生不公正的贸易歧视做法。为了规范各国采取原产地措施的行为,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了《原产地规则协议》。(详细内容见第三章第六节)

8.《关于履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即《反倾销协议》。20世纪70年代以来,特别是进人80年代后,随着关税的不断降低和某些非关税措施的减少,世界各国越来越多地采取反倾销措施对他国以低价倾销方式进口的商品予以处罚,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反倾销措施同其他管制进出口的措施一样,也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它可以制止低价进口的倾销行为,保护成员方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但对它的过度使用又会阻碍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因而,在东京回合谈判中,各缔约方就反倾销问题达成一项协议。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根据国际贸易发展的新形势、新问题,又对该协议进行了修改、补充,形成现行有效的、所有成员方均应遵守的《反倾销协议》。(详细内容见第四章第一节)

9.《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世界各国政府往往通过对国内某些产品的生产和出口提供补贴,以达到扶持某些产业部门、发展本国经济的目的。一般来说,补贴会对国际贸易发展产生扭曲和限制作用。因而,东京回合谈判中各方达成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范各缔约方采取补贴措施的行为。但由于只有20多个缔约方接受该协议,其适用范围大受影响,实际作用不大。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该协议经补充、修改后,作为一揽子协议的一部分对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生效,扩大了它的适用范围,对贸易产生了促进作用。(详细内容见第四章第二节)

10.《贸易技术壁垒协议》。贸易技术壁垒是指各国通过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产品认证、环保要求等对进口产品予以限制,这一措施的滥用也将导致对国际贸易的阻碍。东京回合谈判中,各缔约方就此问题已达成协议,乌拉圭回合在原有协议基础上经过修改和补充,形成了新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详细内容见第四章第三节)

11.《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从广义上讲,动植物卫生检疫应属于贸易技术壁垒的一种。从适用对象上说,它主要适用于农畜产品的进出口。由于农产品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敏感性和重要性,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成为各国保护本国农业、畜牧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防止这一措施的滥用,乌拉圭回合谈判就此问题达成协议,对所有成员方广泛适用。(详细内容见第四章第四节)

12.《保障措施协议》。关贸总协定自其产生时起,就包含了许多的“例外”,这些“例外”可以使某些缔约方不承担关贸总协定规定的某些义务,保障条款就是这许多“例外”之一。为了规范各国采取保障措施的行为,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防止对它的过度滥用,谈判各方最终达成了《保障措施协议》。(详细内容见第四章第五节)

1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这是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新协议,是第一次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纳入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中。该协议通过确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取消数量限制原则、透明度原则等规范投资东道国采取的投资措施。(详细内容见第四章第六节)

(二)服务贸易规则

服务贸易规则体现在一个协议中,即《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领域在乌拉圭回合中第一次被纳入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之中,这与近年来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不无关系。进人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服务贸易额每年达8100多亿美元,约占世界贸易总额的20%。由于以往关贸总协定调整的范围仅限于国际货物贸易,因而服务贸易领域内所制定的各种政策、措施不受关贸总协定确定的贸易自由化原则约束,这些政策、措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外国服务业的进入,限制了国际服务贸易的自由流动。在服务贸易较发达的国家的极力倡导下,乌拉圭回合就服务贸易问题达成了一项协议,即《服务贸易总协定》,将这一重要贸易领域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规则管辖之下。(详细内容见第五章)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则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则体现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本不属关贸总协定管辖范围,国际社会为保护知识产权已订立了多项国际协议。但随着科技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对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大,关贸总协定的各缔约方特别是科技领先的发达国家要求就知识产权保护达成协议,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也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之中。在它们的努力下,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该协议作为一揽子协议文件之一,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方。(详细内容见第六章)

二、附件二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二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1947年关贸总协定》只在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了有关贸易争端解决的程序,由于它们只是一些原则性规定,作为解决争端的程序规则显然不具作性。关贸总协定在其运行的47年间,虽形成了一套有关争端解决的实际做法,但并未达成一项专门的协议。乌拉圭回合通过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一次就争端解决问题制定了专门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建立后,其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能力与以往相比得到了加强,通过严格遵守争端解决规则,提高了争端解决的效率,增强了有关裁决的强制力。(详细内容见第七章〕

三、附件三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三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对各国贸易政策的审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职能之一。通过对各成员方贸易政策的审议,一方面提高了各成员方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另一方面通过审议纠正各成员方贸易政策中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符的内容,保证有关规则的贯彻执行。(详细内容见本章第三节有关内容)

四、附件四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四包括4个诸边贸易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所谓诸边贸易协议,是指并不包括在一揽子协议中、并不自动地对全体成员方生效的协议,它们只对明确表示接受协议的成员方有效。由于这些协议适用范围有限,并且其中有些协议现在已经失效(《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已于1997年底终止),本书将不再详细解释其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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