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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贸易术语的解释

发布时间:2021-02-17 20:12:25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与2010的主要区别

2010通则主要是以下方面的区别:
1、加入两个新的贸易术语DAT和DAP,取消了内4个:DAF、DES、DEQ和DDU;
2、所以2010术语容分类为11种;
3、加入了术语的使用范围,强调也适用与国内贸易;
4、加入电子交易的内容;
5、保险的险别引入了ICC2009版本;
6、加入与反恐有关系的内容;
7、加入终端处理费用的归属,以保证不出现真空;
8、加入连环贸易(或称销售)条款,对2000通则的不足之处进行补充。

㈡ 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

第一组
为“E”组,指卖方仅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方备妥货物(发货)。 EXW(EX works):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将货物从工厂(或仓库)交付给买方,除非另有规定,卖方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车或船上,也不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买方负担自卖方工厂交付后至最终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第二组
“F”组(FCA、FAS和FOB),指卖方需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 (主要运费未付)。 FCA (Free Carrier):交至承运人(指定地点)。此术语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监管,并负担货物交由承运人监管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FAS(Free Alongside Ship):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指定装运港的船边或驳船内交货,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买方承担自装运港船边(或驳船)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该术语规定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第三组
“C”组(CFR、CIF、CPT和CIP),指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发生意外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主要运费已付)。 CFR (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以及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在货物被交由承运人保管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在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并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货物保险,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用,在货物被交由承运人保管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在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第四组
“D”组(DAF、DES、DEQ、DDU和DDP),指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货到)。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的边境地点,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付买方,并办妥货物出口清关手续,承担将货物运抵边境上的指定地点所需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地点为毗邻边境的海关前,包括出口国在内的任何国家边境(含过境国)。进口清关手续则由买方办理。 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交给买方,但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卖方负担将货物运抵指定卸货港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买方负担货物从船上开始卸货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但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卖方负担将货物运抵卸货港并卸至码头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买方则负担随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指定的目的地交付给买方,不办理进口手续,也不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即完成交货。卖方应该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不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进口应缴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买方必须承担此项“税费”和因其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而引起的费用和风险。 DDP(Delivered Duty Paid):进口国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指定地点,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付给买方,卖方负责办理进口报关手续,交付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缴纳的任何进口“税费”。卖方负担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卖方无法直接或间接的取得进口许可证时不宜采用该术语。DDP是卖方责任最大的贸易术语。

㈢ 谁能给提供一些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的名词解释、简答、案例分析的题目啊谢~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部分:

1、贸易术语——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术语。

2、象征性交货——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的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货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过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3、良好平均品质——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指中等货而言。(指农产品的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指某一季度或者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

4、品质公差——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在工业制成品生产过程中,产品的质量指标出现一定的误差有时是难以避免的。

5、品质机动幅度——某些初级产品的质量不稳定,为了便于交易顺利进行,在规定其品质指标的同时,可另订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允许卖方所交的货物的品质指标在一定幅度内有灵活性。

6、溢短装条款——卖方在交货时,可按合同中的数量多交或少交一定的百分比,他一般是在数量条款中加订的。(散装货:粮食、矿砂等)

7、中性包装——即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者品牌的包装。(无牌中性包装、定牌中性包装)

8、定牌——卖方按照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者包装上面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

9、滞期费——负责装卸货物的一方,如果未按约定的装卸时间和装卸率完成任务,需要向船方缴纳延误船期的罚款。

10、速遣费——如果负责装卸货物的一方在约定的装卸时间内提前完成任务,有利于加快船舶周转,则可以从船方取得奖金。

11、OCP条款——陆上运输通常可到达的地点。OCP地区是以落基山脉为界,其以东地区均定为内陆地区范围。从远东地区向美国OCP地区出口货物,如按OCP条款达成交易,出口上可以享受较低的OCP海运优惠费率,进口商在内陆运输中也可以享受OCP优惠费率。

12、提单(B/L)——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它体现了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13、联运提单——在由海运和其他运输方式所组成的联合运输时使用,他是由承运人(或其其代理人)在货物启运地签发运往货物最终目的地的提单,并收取全程运费。

14、过期提单——提单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向银行交单时间超过提单签发日期21天。

15、多式联运单据——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且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它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这种单据应依发货人的选择,或为可转让单据,或为不可转让的单据。

16、共同海损(GA)——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是航程得以继续完成,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者支出特殊额外费用。

17、舱至舱条款——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货储存处所开始,包括正常运输中的海上、陆上、内河、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者储存处所,或者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但被保险人的货物在最后到达卸载港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

18、联合凭证——是一种更为简化的保险凭证。在我国,保险机构在外贸企业的商业发票上加注保险编号、险别、金额,并加盖保险机构印戳,即作为承保凭证,其余项目以发票所列为准。此种凭证不能转让,目前只适用于香港地区一些中资银行由华商开来的信用证。

19、保险单——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承保证明,是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各自权力和义务的契约,当被保险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它又是保险索赔了理赔的主要依据。

20、对等样品——卖方可以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给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回样(确认样品)。

21、价格调整条款——在定约时只规定初步价格,同时规定,如原材料价格和共资等发生变化,按原材料价格和工资等的变化来计算合同的最终价格。(主要适用于类似生产加工周期较场的机器设备等商品的合同)

22、汇票(Draft)——一个人向另外一个人签发的要求见票时或者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者可以确定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23、背书——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手续,就是由汇票抬头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售让人的行为。

24、支票(Check)——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即存款人签发给银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命令,出票人在支票上签发一定的金额,要求受票的银行于见票时,立即支付一定金额给特定人或持票人。

25、付款交单D/P——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

即期付款交单——银行提示即期汇票和单据,进口人见票时即应付款,并在付清货款后取得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银行提示远期汇票,进口人审核无误后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再领取货运单据。

26、承兑交单D/A——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义务。(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27、信托收据——进口人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保管、存舱、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归银行。

28、信用证L/C——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也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银行信用)

29、背对背信用证(转开信用证)——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的信用证。

30、对开信用证——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开立信用证是为了达到贸易平衡,以防止对方只出不进或者只进不出。

31、备用信用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

32、保函(保证书L/G)——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人对申请人的债务或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33、定金——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以保证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成立、担保合同的履行、保留合同的解除权等。

34、不可抗力——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者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预防、避免、控制的事件,以至于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免责条款)

35、发盘(要约)——凡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有在其发盘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

36、接受(承诺)——受盘人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以声明或者行为表示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实质上是对发盘表示同意。

37、逾期接受——不是有效的接受。如接受通知未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送达发盘人,或者发盘没有规定时限,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曾送达发盘人。

38、大副收据——货物装船后,承运船舶的大副签发给托运人的,表明已收到货物并已装船的货物收据,托运人凭此收据可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交付运费并换取正式提单。

(是划分船货双方责任的重要依据,是换取提单的依据)

39、定期结汇——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要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并与出口企业约定该期限到期后,无论是否已经收到国外付款银行的货款,都将主动安当日外汇牌价将票款金额折成人民币拨交出口企业。

40、国际保理(承购应收账款业务)——在使用托收、赊销等非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时,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项集买方资信调查、应收款管理和追帐、贸易融资、信用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现代金融服务

41、经销——进口商根据他与国外出口商达成的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购销指定商品的一种做法。

独家经销——经销商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和地域内,对指定商品享有独家经营权力。

一般经销——经销商不享有独家专营权,供货商可以在同一时期、地区内,委派几家商号来经销同类商品。

42、代理——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者从事其它法律行为,而由本人直接负责由此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43、寄售——是一种委托代售的贸易方式,寄售人先将准备销售的货物运往国外寄售地,委托当地代销人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代为销售后,再由代销人向货主结算货款。

44、套期保值(海琴)——在卖出或买入实际货物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买入或卖出同等数量的期货。

45、对销贸易——在互惠的前提下,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贸易方达成协议,规定一方的进口产品可以部分或者全部都以相对的出口产品来支付。

46、电子商务——通过电子信息技术、网络互连技术、现在通信技术,使得交易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借助电子方式联系,而无需依靠纸面文件、单据的传输,从而实现整个交易过程的电子化。

47、国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利用电子商务运作的各种手段从事的国际贸易活动,它反映的是现代信息技术所带来的国际贸易过程的电子化。

简答题部分

一、贸易术语的作用?

答a成为从事国际贸易的行为准则,明确彼此在货物交接方面所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这就大大简化了交易手续,缩短了洽商时间,从而节约了费用开支。

b有利于交易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

C有利于妥善解决贸易争端。

二、班轮运输的特点?

答:1、船舶行驶的航线、停靠的港口都是固定的;

2、船舶按船期表航行,船舶开航、到港时间都较为固定;

3、船公司按照预先公布的班轮运价表收取运费,运费率相对固定;

4、在班轮运费中包括装卸费用,由船方负担;

5、班轮承运货物比较灵活,不论货物多少,只要有舱位都能接受装运(少量、件杂货)。

三、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答:1、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据的货物收据,证实其以按提单的记载收到托运人的货物;

2、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3、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四、多式联运单据和联运提单的区别?

区别使用范围签发人风险、责任多式联运单据各种运输多式联运经营人全程联运提单由海运和其他方式组成的联合运输承运人、船长、船东第一程运输

五、我国基本险别除外责任的重要内容?

答: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的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承担之前,被保险货物已经存在品质不良或者数量短少;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损失费用;

5、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所规定的责任以及除外责任。

六、影响成交价格的因素?

答:1、商品的质量和档次; 2、运输距离;

3、交货地点和交货条件; 4、季节性需要的变化;

5、成交数量; 6、支付条件和汇率变动的风险;

7、国际市场价格的走势; 8、交货期的远近、市场销售习惯、消费者的爱好。

七、实际全损的情况有哪些?

1、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2、保险标的丧失(控制权——海盗劫走);3、保险标的物发生质变,失去原有使用价值;4、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

八、托收结算方式的利弊?

答:1、利——有利于调动买方订购货物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卖方扩大出口。

2、弊——由于托收属于商业信用,存在收不回货款的风险,尤其是托收方式中的承兑交单风险更大,故卖方对此方式的采用应持慎重态度。

3、注意事项:

A.要切实了解买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成交金额不宜超过其信用程度;

B.了解进口国家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条例,以免货到时由于不准进口或收不到外汇造成的不应有损失;

C.了解进口国家的商业惯例,以免由于当地习惯做法影响安全迅速收汇;

D.应争取CIF条件成交,除办理货运保险外,还应投保卖方利益险;

E.对托收交易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及时催收清理,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以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九、信用证的使用程序?

答: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凭信用证付款;

2、买方向当地银行申请开证,并按合同内容填写开证申请书和缴纳开证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

3、开证行按申请书内容开证,并通过通知行交与受益人;

4、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如审核无误,即按信用证要求发货,并开出汇票和备妥各种单据向有关银行议付货款;

5、议付行讲汇票和单据寄给开证行或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6、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即通知买方付款赎单。

十、延期付款、分期付款的区别?

区别货款交付所有权转移利息问题分期付款在交货时付清或者基本付清只要付清最后一笔货款,所有权就转移买方没有利用卖方资金,不存在利息问题延期付款(货价较高)大部分货款在交货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分期摊付货物所有权一般在交货时即转移买方利用了卖方的资金,所以就存在买方需要支付利息的问题。

十一、使用仲裁解决贸易争端的好处?

答:1、仲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双方自愿为基础,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机构并自行选定仲裁员;

2、程序较为简单,仲裁员一般是熟悉国际贸易业务的专家或者知名人士,故仲裁解决问题较快;

3、仲裁费用比诉讼费用低;

4、仲裁气氛缓和,不影响争议双方继续发展贸易关系;

5、仲裁是终局性裁决,败诉方不得上诉,必须执行裁决。

(诉讼——带有强制性、程序复杂、有伤和气不利于双方今后贸易关系的发展、费用较高)

十二、商检证书的作用?

答:1、作为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重量(数量)、包装、卫生条件是否符合合同的依据;

2、作为买方对品质、重量、包装等条件提出异议、拒收货物、要求索赔、解决争端的凭证;

3、作为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单据之一;

4、作为海关验关放行的凭证。

十三、发盘的必备条件有哪些?

答:1、发盘应向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2、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标明货物的名称、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者规定数量的方法、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者确定价格的方法);

3、必须表明发盘人对其发盘一旦被接受人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

十四、发盘效力的终止有哪些?

答:1、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被接受,或者虽未规定有效期但是在合理时间内未被接受;

2、发盘被发盘人依法撤销;

3、被收盘人拒绝或者还盘之后;

4、发盘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

5、发盘人或者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以前丧失行为能力。

十五、国际保理业务的特点?

答:1、必须是商业机构与商业机构之间货物销售生产的应收账款,该应收账款不属于个人或家庭消费或者类似使用性质;

2、该商业机构必须将应收账款的权利转让给保理商;

3、保理商必须履行的职能:以贷款或者预付款的形式向供货商融通资金、管理与应收账款有关的账户、收取应收账款、对债务人的拒付提供坏帐担保;

4、应收账款的转让通知必须送交债务人。

十六、在大陆法中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答:1、必须要有损害事实(一般须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出具证明);

2、必须有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这是大陆法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和前提条件);

3、损害发生的原因与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损害是由于债务人应予负责的原因造成的)。

十七、寄售的特点以及利弊?

答:1、特点:寄售人与代销人是委托代售的关系;

是凭实物进行的现货交易;

代销人不承担任何风险费用,货物售出前的一切风险费用均由寄售人承担。

2、优点:对寄售人来说,有利于开拓市场和扩大销路,还可根据市场供求掌握有利的

推销时机;

有利于调动那些有推销能力、经营作风好、但资金不足的客户的积极性;

大大节省了交易时间,减少了风险和费用,为买主提供了便利。

3、缺点:承担的贸易风险大;

资金周转期长、收汇不够安全。

十八、展卖的特点和优点?

答:特点——把出口商品的展览和推销有机地结合起来,边展边销,以销为主。

有点:1、有利于宣传出口商品,扩大影响,招揽潜在买主,促进交易;

2、有利于建立和发展客户关系,扩大销售地区和范围。

3、有利于开展市场调研,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改进产品质量,增强出口竞争力。

十九、拍卖的特点?

答:1、是一种公开竞买的现货交易;

2、是在一定的机构内又组织的进行;

3、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和规章。

二十、期货交易的特点?

答:1、以标准期货合同作为交易的标的;

2、特殊的清算制度;

3、严格的保证金制度。

二十一、补偿贸易的特点?

答:1、它是在信贷的基础上进行的,设备引进方要承担利息;

2、设备供应方必须承诺回购对方产品或者劳务的义务;

3、是一种通过商品交易起到利用外资作用的交易方式。

二十二、对销贸易的利弊?

答:优点——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冲破贸易壁垒,扩大出口,并且在不增加外债的情况下,换取急需的技术、设备和物资。发达国家也可以通过对销贸易,以较优惠的价格获得原材料。

缺点:1、它是在互惠的原则下进行的,使得交易对象的选择和交易的达成以及履约出现很大的困难。

2、在对销贸易的方式下,市场机制的作用收到很大削弱,价格往往与正常价格有很大的偏离,对一国来说,难以获得社会劳动的最大节约。

二十三、在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和一般电子商务相比其特殊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1、国际电子商务主要是针对国际经贸的电子商务活动;

2、国际电子商务一般涉及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贸易伙伴、相关的商业部门;交易的行为和过程本身并不直接针对市场上的消费者;3、国际电子商务的具体运作涉及的部门和范围要远远多于或大于一般的电子商务,其相关的协调工作和法律惯例规范都是国际性的;4、在我国国际商务的发展将具有社会连动和示范效应。
1. 贸易条件指数:出口价格指数/进口价格指数,当指数小于1时,表示贸易条件改善;当指数小于1时,表示贸易条件恶化。

2.对外贸易额在数值上等于一国的进口总额和出口总额之和。

3.某年世界出口贸易额为15 000亿元,世界进口贸易颧为16 000亿元,则该年世界贸易总额为31000亿元。

4.斯密在其代表作《国富论》中提出绝对成本论理论,李嘉图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比较成本论,其核心是两优取重,两劣取轻。

5.世界市场的运行机构包括国际贸易中心,世界运输网,世界市场销售渠道和信息网络。

6.产业内贸易理论主要从市场结构的角度,用规模经济,产品差别和需求差别分析了产业内贸易现象;公司内贸易理论主要用交易成本,内部化理论分析了跨国公司的公司内贸易现象。

7.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从要素条件,国内需求,相关和支撑产业和公司战略结构和竞争四组基本因素以及机遇和政府两组辅助因素等六个方面分析了一个国家竞争优势理论的形成及其变化。

8.国际商品协定通常利用缓冲库存、限额和多边长期合同三种方法来调节供求,影响价格。
9.在封闭市场上,价格变动幅度很小,而在“自由市场”价格变动很大。
1.对外直接投资的四种形式是开办独资企业,收买并拥有外国企业的股权达到一定比例,同东道国办合资企业和投资者投资利润的再投资。
2.对外间接投资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和借贷资本输出,后者一般有政府援助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国际金融市场贷款和出口信贷。
3.跨国公司的母公司所在国称为跨国公司的母国,子公司的经营所在国称为东道国。
4.从跨国公司与对外直接投资的关系来看,对外直接投资是跨国公司形成的物质基础,跨国公司则是对外直接投资的载体。
5.服务贸易在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被纳入谈判议题,于1994年签定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
1.对外贸易政策由对外贸易总政策,国别(地区)政策和进出口商品与服务政策构成。
2.对外贸易政策的基本类型有:自由贸易政策,保护贸易政策和协调管理贸易政策。
3.重商主义者认为金银是财富的惟一形态,财富来源于流通领域。主张采取保护贸易政策来发展对外贸易。
4.19世纪工业革命时期,英国和法国主张实行自由贸易政策,而与此同时,美国和德国则主张实行保护贸易政策,其代表人物是汉密尔顿和李斯特。
5.特别附加税包括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6.征收关税的方法主要有从价税,从量税,混合税和选择税。
7.进口配额制主要分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
8.“自动”出口配额制是出国在进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动”规定一定期限内某些商品的出口配额。
9.进口许可证分为公开(一般)许可证和特种进口许可证。
10.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以发展转口贸易取得商业收益为主,是面向商业的;出口加工区则是面向工业。
11.根据关贸总协定规定,征收反倾销税不得超过倾销额。
12.普惠制的特点是普遍性,非歧视性,非互惠性。
1.关贸总协定(英文缩写为GATT)是1947年在日内瓦签订的国际多边协定。
2.关贸总协定至今已完成八轮谈判,前五轮谈判的主要议题是关税减让,肯尼迪回合首次涉及非关税壁垒。在东京回合达成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等协议,并给予发展中国家以普惠制。
3.世贸组织首次将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之中,比关贸总协定仅涉及 商品贸易的范围广泛。
4.世贸组织协定(英文缩写为WTO)于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召开的部长级会议上通过,并采取“一揽子”方式和“单一整体”形式加以接受。
5.WTO扭转了GATT在特定“敏感”领域的保护政策,如农产品,纺织品和服装等。
6.关贸总协定对战后国际贸易发展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在历次谈判中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得利较多。
7.世贸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部长会议。总理事会可随时召开会议以履行其解决贸易争端和审议各成员贸易政策职责。

㈣ 国际贸易术语的十三种术语

《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共列出十三种贸易术语,其要点如下:
(一)工厂交货( EXW)
本术语英文为EX Works(... named place),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它指卖方负有在其所在地即车间、工厂、仓库等把备妥的货物交付给买方的责任,但通常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准备的车辆上或办理货物结关。买方承担自卖方的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二)货交承运人(FCA)
本术语英文为“Free Carrier(... named place)”,即“货物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它指卖方应负责将其移交的货物,办理出关后,在指定的地点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根据商业惯例,当卖方被要求与承运人通过签订合同进行协作时,在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照此办理。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三)船边交货(FAS)
本术语英文为“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它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驳船上把货物交至船边,从这时起买方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另外买方须办理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四)船上交货(FOB)
本术语英文为“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它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把货物送过船舷后交付,货过船舷后买方须承担货物的全部费用、风险、灭失或损坏,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五)成本加运费(CFR或c&F)
本术语英文为“ 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它指卖方必须支付把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开支和运费,但从货物交至船上甲板后,货物的风险、灭失或损坏以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额外开支,在货物越过指定港的船舷后,就由卖方转向买方负担.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六)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IF)
本术语英文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它指卖方除负有与“成本加运费”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购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七)运费付至(CPT)
本术语英文为“Carriage Paid to):t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本术语系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至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给承运人照管之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另外,卖方须办理货物出口的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八)运费及保险费付至(CIP)
本术语英文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及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它指卖方除负有与“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九)边境交货(DAF)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即“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它指卖方承担如下义务,将备妥的货物运至边境上的指定地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在毗邻国家海关关境前交货,本术语主要适用于通过铁路或公路运输的货物,也可用于其他运输方式。
(十)目的港船上交货(DES)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Ex Ship(...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即“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它系指卖方履行如下义务,把备妥的货物,在指定目的港的船甲板上不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的情况下,交给买方,故卖方须承担包括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所有费用与风险。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十一)目的港码头交货(DEQ)
本术语的英文为 :“Delivered Ex Quay (Duty Paid)(...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目的港码头交货(关税已付)(......指定目的港)”。
本术语指卖方履行如下义务,将其备好的货物,在指定目的港的码头,办理进口结关后,交付给买方,而且卖方须承担所有风险和费用,包括关锐、捐税和其他交货中出现的费用。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十二)未完税交货(DDU)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Duty Un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它指卖方将备好的货物,在进口国指定的地点交付,而且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不包括关税、捐税及进口时应支付的其他官方费用),另外须承担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买方须承担因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结关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十三)完税后交货(DDP)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Duty Paid(... named place ofdestination)”,即“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它是指卖方将备好的货物在进口国指定地点交付,而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办理进口结关。本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㈤ 国际贸易术语是哪些

CLF,TT不是国际贸易术语
13种国际贸易术语分别为:
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CA------交至承运人(内……指定地点)

FAS------船边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DAF------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S------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DU------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答案补充 FCL (整箱货) 是集装箱的术语 不是国际贸易术语
看看你是不是记错了 答案补充 T/T (Teleraphic Transfer)电汇
是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㈥ 国际货物贸易术语有哪些它们的意思都是什么

Incoterms2010中将贸易术语划分为适用于各种运输的CIP,CPT,DAP,DAT,DDP,EXW,FCA和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水运输的CFR,CIF,FAS,FOB,并将术语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国内贸易中,赋予电子单据与书面单据同样的效力,增加对出口国安检的义务分配,要求双方明确交货位置,将承运人定义为缔约承运人,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国际货物贸易的实践要求,并进一步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鹿特丹规则》衔接。本规则将贸易术语分为11种,每一术语订明买卖双方应尽的义务,以供商人自由采用。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删去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4个术语: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DEQ (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新增了2个术语:DAT(delivered at terminal)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货。即用DAP取代了DAF、DES和DDU三个术语,DAT取代了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共有11种贸易术语,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两大类:
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
EXW(ex works) 工厂交货
FCA(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
CPT(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目的地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DAP(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
DDP(delivered ty paid) 完税后交货
第二组: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 FAS、FOB、CFR、CIF。
FAS(free alongside ship) 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㈦ 种国际贸易术语解释

这个找专业的人请教吧,我不是很懂

㈧ 为什么国际贸易中要使用贸易术语

因为使用统一的贸易术语,有利于提高国际贸易的效率。使用国际贸易术语的优势如下:

1、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由于每一种贸易术语对买卖双方的义务都有统一的解释,有利于买卖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早日成交。

2、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各种贸易术语对于成本、运费和保险费等各项费用由谁负担都有明确的界定,买卖双方比较容易核算价格和成本。

3、有利于解决履约当中的争议。由于贸易术语由相关的国际惯例解释,对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争议,可通过国际贸易惯例解释。

(8)国际贸易理论贸易术语的解释扩展阅读: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义务,会影响到商品的价格。 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把某些和价格密切相关的贸易条件与价格直接联系在一起,形成了若干种报价的模式。每一模式都规定了买卖双方在某些贸易条件中所承担的义务。用来说明这种义务的术语,称之为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所表示的贸易条件,主要分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说明商品的价格构成,是否包括成本以外的主要从属费用,即运费和保险;另一个方面是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

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表示价格的必不可少的内容。开报价中使用贸易术语,明确了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说明了商品的价格构成。

从而简化了交易磋商的手续,缩短了成交时间。由于规定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对买卖双方应该承担的义务,作了完整而确切的解释,因而避免了由于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一致,在履约中可能产生的某些争议。

㈨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全内容

E组(启运):本组仅包括EXW(工厂交货)一种贸易术语。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它指定的地点(如工厂、工场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负责办理货物出口的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EXW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F组(主要运费未付):本组包括FCA(货交承运人)、FAS(装运港船边交货)和FOB(装运港船上交货)三种贸易术语。在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条件成交而主要运费未付的情况下,即要求卖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应采用F组术语。按F组术语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属于装运合同。 在F组术语中,FOB术语的风险划分为C组中的CFR和CIF术语是相同的,均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船舷为界"是一种历史遗留的规则,由于其界限分明,易于理解与接受,故一直在沿用。但随着运输技术的变化,在使用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和滚装运输方式时,再使用以"船舷为界"已没有实际意义。对此问题过去曾引起国际贸易的有关人士多次争议,建议取消这种不切实际的规定。但也有人认为,这种规定已为从事国际贸易的商人们所深知,坚持要保留这种传统的规定。对此,《2000年通则》采取了折衷的规定,即对以"船舷为界"的规定未做改动。对FOB、CFR和CIF术语仍规定买卖双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以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超过船舷为界。但同时又规定,如合同当事人无意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可相应的采用FCA、CPT和CIP术语。C组(主要运费已付):本组包括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运费付至目的地)和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四种贸易术语。在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条件而主要运费已付的情况下,则采用C组贸易术语。按此类术语成交,卖方必须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但对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发运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C组术语包括两个"分界点",即风险划分点与费用划分点是分离的。按C组术语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属于装运合同。 从上述可以看出,C组术语和F组术语具有相同的性质,即卖方都是在装运国或发货国完成交货义务。因此,按C组术语和F组术语订立的销售合同都是属于装运合同。《2000年通则》指出,装运合同的特点是卖方要支付将货物按照惯常航线和习惯方式运至约定地点所需的通常运输费用,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以适当方式交付运输之后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则应由买方承担。 D组(到达): 本组包括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五种贸易术语。采用D组术语,卖方应负责将货物运至边境或目的的港(port)或进口国内约定目的地(Place)或点(point),并承担货物运至该地以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按D组术语订立的销售合同是属于到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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