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国际结算案例:我国某贸易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为2001年6月,D/P支付方式付款
责任应由代收行和买家承担.
因为在D/P付款方式下,代收行只有凭买方付款后才能交出托收单据,而代收行私自同意给买方便利,在未收到买方货款的前提下放单,违背了托收的基本要求,因此要承担最大的责任.
⑵ 请问内资贸易公司从国内购入商品然后出口到法国,其中的销项和进项分别怎么计算
2000×(1+17%+19.6%),因为1170元是你们的成本呀.
不交增值税的把,要退税的
⑶ 国际贸易与实务的题目,求大神 案例: 我国某出口公司向国外商人以CIF条件和信用证方式出
1)案例解答——
该案应该由保单的受益人或背书转让后的持单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根据该案例叙述可知,出口商已经做了交单议付,那么,无论该保单的受益人是谁,客户肯定是持单人,因此,应该由客户凭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不应该由“我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我方应该根据上述理由向客户说明。
2)由FOB价格改报CIF价格,那么,需要计算从起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和保费,然后在FOB价格的基础上加上这些费用即可,即CIF=FOB+运费+保费。
如果最后按CIF条件签定合同,卖方所承担的责任是办理合同的约定的货物出口的一切手续,并将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承担货物到目的港的运费和保险费,风险则在货物装上船之后转由买方承担。买方负责在目的港接货和办理进口清关的责任,并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起运后的风险,以及对卖方付款的责任。
⑷ 贸易公司出口问题
出口货物退税问题:
一、出口退税的基本流程:
1、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二、出口退税申请条件:
1、必须经营出口产品业务,这是企业申办出口退税登记最基本的条件。
2、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简称,是企业或组织是合法经营权的凭证。
3、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具有法人地位,有完整的会计工作体系,独立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资金平衡表,并在银行开设独立帐户,可以对外办理购销业务和货款结算。
凡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单位,一般不予以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⑸ 一道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求解急急急~~我某A公司向美国B公司出口某产品总值50万美元
-,合理、如果信用证没有特别授权,相对于第二受益人而言,不存在对他办理付款、承兑或议付的中介银行。
=,坐等答案
⑹ 我是大陆贸易A公司,意大利的客户开信用证给我的香港贸易公司B,A公司出口报关,提单上发货人打香港B,
问题不大,可以的,没有多大关系。
只要信用证的条款里面允许第三方单证就可以了。
现在很多公司自己也会搞这种离岸公司的操作来合理避税。
所以先看下自己的信用证的条款是怎么样的。
因为现在国家对农业的补贴比较多,有的省份限定农产品出口必须是生产企业才给补贴,外贸公司没有,所以有时候外贸公司也会这样操作,让客户开立信用证,允许第三方单据,然后背对背给国内工厂从香港开信用证,有的甚至直接省掉这一步(只要工厂乐意)。 这样只需要做换单就可以,工厂按照你的指示做提单和其他单据,有的外贸公司直接做所有单据,代工厂进行出口操作,而后更换成香港公司的箱单发票,然后交单。
这里面的前提就是信用证客户允许第三方单据,就OK了。
⑺ 国际贸易理论案例分析题
1、因为是CIF条款,且卖方为货物投保了水渍险,那么货物在海上遭受暴风雨,海水涌入船舱内,致使部分化肥遭到浸泡,以及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包装袋破损。这些损失显然是因为海水浸泡所致,且在水渍险承包范围内,所以,因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2、因为发盘规定B公司的答复必须在5月10日前到达中方,而实际接收的电报于5月11日才到达,而此时又恰缝该种货物国际市场价格暴涨,因此,完全有理由拒绝成交。但是,如果考虑到日后与该客户的合作,可以考虑适当提价,以便双方都有利可图。
3、开证行拒付货款有道理——因为是CIF条款,那么信用证一定有关于提单上显示“运费预付”字样的要求,而受益人提交的提单上没有该字样,那么显然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所以遭开证行拒付。
4、因为合同规定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后30天,而A公司在货到半年后才提出索赔,显然已经超过了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所以遭到外商拒绝。
应该从本案例中吸取的教训就是: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事,即应该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验收货物,如有不符合合同约定事项,及时索赔。
5、(1)合同不成立——因为A公司先有还盘,后确认的发盘不正确,即“17日法国B公司当日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这等于是新的发盘,也就是:“单价为850美元CFR中国上海,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而A公司却回复“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因为16日的发盘因为A公司的还盘而作废。所以,按16日发盘的合同不成立。
(2)A公司的失误在于复电错误,即回电应该是:“接受17日复电”即可。这样就以“单价为850美元CFR中国上海,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合同成交。所以,业务人员看到国际市场价格暴涨,沉不住气,乱了方寸,或者是对于发盘的概念理解不透,不知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以致错过了绝好的成交机会。
6、这些装运条款不可接受,因为a)条款限定了具体的装船日期,这个不可能做到;b)条款限定船公司,而是否有指定船公司走天津新港到伦敦的航线,需要经过查询方可知道,所以,该条款接受与否待定;既然是自天津新港指伦敦,那么,c)条款是否矛盾?所以,这些条款不能够接受。
7、合同不成立——因为美方的复电对发盘做了修改,因此构成还盘,而我方对此未予答复确认,所以合同不成立。
8、如果保单的受益人是我方,那么外商的要求合理;如果保单的受益人是外商,那么就不太合理,因为,应该由保单的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才是正根儿。
9、开证行的拒付没有道理——因为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即开证行是凭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款,与实际货物无关。所以,开证行的拒付理由不当,即开证行不能够因货物的品质为由拒付货款。
⑻ 假设在中国北京的A公司想要出口一些药品给在法国巴黎的B公司,请画出出口贸易
The medicine trading flow from Beijing China to Paris France as below:
The Paris inquiry with French import permits to Beijing > Beijing pharmacy trading companies apply export license to China government > Obtain the suppliers' certificates of origin and qualified certification. > Send to Paris and confirm that specifications qualified from French and EU requirements. > all documents settled. > arrange logistics flow > apply payment allowance > start trial orders > initiate mass shipments > payments clarified by buyer / seller.> end of flow.
⑼ 国际贸易笔试题2
首先一开来始B就给A开了不可源撤销即期信用证,当中的条文A理应接收并按条文提交一切单证,二,当A交货后向C递交议付的时候,C理应查看每一条条列在寄送到R,因为在A和B协议达成的同时,C和A的协议也应达成,作为议付行的C是有义务捍卫A的权益,三,当L/C发现有不符点时,可向R提出,看是否能解决,在日常中,一般发现不符点时会扣除货款的百分之几来计算,根据以上所陈述的,作者可以从中得以参详
⑽ 是几道国际贸易的题!请懂这方面的人进
1,要求合理,因为客户要求的型号是根据指定的车型,如果换其他型号肯定是不能用的内,尽管外型相似也一容样。提供不同的型号必然给客户造成损失,因此一定的损失赔付是必要的。
2,出口产品需要严格检验,像这样缺斤少两的情况,客户势必无法根据合同而付款,一般水果类易损耗产品,必须在原有出口产品总量的基础上多备货以减少不可抗力对产品造成的消耗与损坏。另外加强包装管理,尽量让货品保鲜度达到20天左右。
3,首先公司对反倾销税所针对的产品要有相当程度的了解,信息调查非常重要,如果公司比客户提前预知相关规定,就不会出现类似情况的,如果问题出现了也要同意客户的要求,重新印刷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