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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协调案例

发布时间:2021-02-19 23:08:49

国际贸易案例

不应退款!
1.烟台议付行已审核单据并寄出,即使有不符点,烟台行未尽审核义务(这个也专不重要);属
2.对方已付款;
3.买方已提货;
4.开证行提出不符点,是开证行的义务,但对方已提货,说明进口人(开证人)已事实上接收了不符点。
5.针对以上情况,你们向开证行说明,对方已经接收了不符点。
如果对方坚持要你们退款,你们就坚持退单,他们已经提货了,他们已无法退单。
所以,你们已收到的款,他们是不能要求退回的。

❷ 国际贸易案例

1.在CIF条款下,卖方是代买方投保,所以一切风险必须由买方承担。买方要内求的退款是不合理容的,因此不予答应。
2.这不是真正的CIF合同,CIF只是装运合同而不是到达合同,所以在货物到了船上以后,虽有风险都转嫁到了买方身上。
3.1)采用了D/P after sight付款方式,即远期付款交单。见票后需承兑45天后付款。
2)A商不付款应由代收行承担。因为是代收行借给A商单据的,而且没有告知我方,信托收据又只在A商和托收行之间有效,与我方无关,所以代收行无权叫我方去找A商索取货款,而应该由代收行向我方付款。如果是我方主动授权代收行借单造成,那只能由我方直接找A商追索。(后面这句不太确定)
4.1)全额即期信用证付款交单方式。
2)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它不依附于贸易合同而存在;
信用证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它的处理对象是单据。
所以对于银行来说,只要单单相符,单证统一,就可以付款,并不涉及其他因素;反言之,只要单据不符,信用证有不符点,即可拒绝付款。

❸ 国际贸易案例2例

1、覆盖。
2、卖方可以拒抄绝提货。擅自更改包装有违合同约定和信用证规定。
另:首先要明白何为“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品质是由具体的指标构成的,如湿度、含杂率等。如果没有具体指标的检验数据而仅仅声称“品质低7%”,这是抽象和没有说服力的。因此A公司不应该就这么赔偿,而是要求B拿出进一步的数据再作决定。

❹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虽然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且受益人在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专日期装运,但是属,因为这两批货物装的是同一航次的同一条船,即便提单注明了是份两批装运,且在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装运,但是,这种操作不构成违约,换句话说,这不构成分批装运,当然就不违约,因此,如此该单据在银行能够顺利议付。

❺ 国际贸易案例!

fob风险到了香港,CFR风险到了德国。这两种成交方式都是买方负责保险的。版
谁没买谁倒霉。船公司有免责权条款,他只需进行少量赔偿。至少可以肯定的是青岛公司没责任。11月20日,货应该在香港和德国之间,德国买了保险找保险公司赔。否则,谁都不要陪赔。

我随便说的,请指正。

❻ 关于国际贸易的案例

同意楼上的。A公司不违约。
在本案中,我国A公司在1月1日向法国B公司发盘(法律称为“版要约”)权,发盘中包括商品的数量,价格,装运等主要交易条件;但法国B公司在发盘的有效期内做出回应并未接受全部内容,而是作出实质性的变更,(按《公约》规定,在磋商中,有关价格,装运条件的变更,应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故本案中法商已经构成了还盘(法律称为“反要约“),所以原来的发盘已经失效了,又构成了一个新的发盘,原发盘即告失效,原发盘人就不再受其约束,所以该合同不成立,又何来违约呢?

❼ 国际贸易案例

托收日期:按照合同规定。
托收结汇日:即期项下,属近洋的,从寄单日起按25天算;属远洋的,按35天算。
远期项下,属近洋的,从汇票规定付款日期起按35天结算;属远洋的按45天估算。
托收付款日:即期到单确认后即付;远期到单承兑后,汇票到期日付款。

❽ 国际贸易案例

1.一般合同应规定溢短装条款,比如容许实际交货数量+/-3% 或+/-5%, 没有规定的,惯例一般按5%掌握,由于你实际短少6%,超过了上限, 违反惯例,买方有权拒收,至于降价幅度,只能视客户信誉程度,协商解决;
2.有部分灌装24,代替了合同约定的30,虽然总细数正确,价格没差别,但因为包装不符合合同要求,显然是违约的,只能协商解决,买方是有理由拒收的;
3.FOB条款,如果你及时向买方通知了装船信息,则由买方投保,责任由买方承担(买方再向保险索赔);
4.租船不是你的义务,由于你方接受了客户的委托,代为租船,却没有如期装船,故责任在你方。除非你接受委托租船时,声明不承担是否能如期租船之义务,并得到客户同意。
5.买方因为你方未及时通知装船,导致没有及时投保,造成的损失,由你方承担,买方有理;
6.CIF,货损发生在越过船舷之前,卖方有权索赔;
CFR ,FOB的投保人是买方,卖方无权索赔;
7.按保单约定及实际损失赔偿。
8,A公司直接向代收行索取货款。代收行可再向F公司索款。

❾ 国际贸易案例

这个案例答复过了,现将答复搬来——本案例主要是卖方贪做业务,又不谙信用证结算的规律,所以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开证时间,同时在未接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的情况下,冒然装运,以致当信用证开来后,因为没有办理相关的检验手续,以致无法出具卫生检验证书,因而无法利用信用证结算和收汇,不得已货物另卖他人,由此造成损失。

对于后来者可做前车之鉴——作业务不能够贪,要规范合同的各个条款,使之严谨而无漏洞;如果是信用证结算,那么,一定要在收到信用证后,经过仔细审核,确认没有做不到或没有不可接受的条款后,再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按时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从而确保和达到利用信用证安全收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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