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一般进出口贸易公司是如何运作的
出口时候客户提供发票箱单,增值税发票,再去报关等清关动作,到时候再有外汇打进来后办理结汇后就可以去办理退税了。比较简单的,进口的时候拿到国外的到货通知单,去抽单,制单,报检,报关等等完税后拿到提货通知单,再去提货就OK了。
进出口公司主要是可以收付外汇,办理退税,清关等。。。其实你也可以找我们这样的进出口公司,我是上海保税区内的进出口公司。在保税区内业有自己的仓库等,也可以进行简单的加工。
Ⅱ 如果有人冒充外贸进出口公司骗子怎么办
到工商局查询主体,可以到公安局报案
Ⅲ 国际贸易欺诈的国际贸易欺诈的类别
国际贸易欺诈(International trade fraud)
根据进出口业务的主要流程,国际贸易欺诈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伪造提单。提单在国际贸易和国际支付中都是重要的单证之一,是海事运输中重要物权凭证。因此,一些国外的不法商人伪造提单进行欺诈。
(二)利用非法提单。主要是通过预借提单、倒签提单或保函换取清洁提单进行欺诈。
预借提单是指在海运货物尚未装完或根本未予装船的情况下,应托运人的请求,由承运人提前签发的提单;倒签提单是由于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出口商为了不影响结汇,要求承运人按信用证要求的装船日期签署的提单;托运人交付承运人的货物在主要标志、件数或外表状况存在不良的情况下,由托运人出具保函而让承运人出具清洁提单,以便顺利结汇,这便是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以上三种行为都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合谋欺诈第三者的不法行为。
(三)保险方面的欺诈。主要是船方和托运人(卖方)为了获得高额保险费而蓄意破坏船舶及货物。 (一)虚构合同主体欺诈
1、一些不法国际“商人”在订立合同时虚造不存在的公司实体或以无贸易资格者冒充有贸易资格者进行欺诈。这些人所代表的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或者是根本没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的商行。他们编造假的公司名称,制作假的个人名片与我国外贸企业进行洽谈,骗取货物或货款后逃之夭夭;或这些人是仅能提供公司名称、个人名片、联系电话而不具备签署贸易合同资格的中间商。他们多来自于韩国、日本、香港和台湾地区等地,因为熟知中国内地情况,能招揽一些生意而从中牵线挂钩,收取佣金,却不能从事直接的货物买卖。
2、利用独立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地位进行欺诈。这种子公司所属的母公司知名度较高、资本雄厚,而子公司的资本很可能少得可怜,因而打着母公司的招牌招揽大额生意,超过了自己的付款能力,而又是独立注册,具备法人资格,财务上与母公司相对独立。因此,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风险,我外贸企业损失很大。
(二)变更合同主体欺诈
在国外公司与我国外贸企业签订合同后,在履行过程中外方编造借口称自己无法履约,向我外贸公司提出比原合同更为优惠的履约条件而建议由另一家外国公司代为履约。在此优惠条件的吸引下,我外贸公司对国外代为履约方的资信等情况未做深入的调查了解,在不知其底细的情况下同意由其代为履约很容易上当受骗。
(三)有限责任欺诈
从事国际贸易活动的商业实体多为有限责任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法律特点就是公司以全部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因而一些国际贸易欺诈者以很低的资本注册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广泛联系客户,在超出自己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大量下定单,以合法的形式签合同或开出保函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最后即使是法院判令其付款,但按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也只承担少得可怜的注册资本金额,而令供货商损失惨重。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中的合同主体欺诈事件时有发生,其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但我外贸企业只要保持警惕,在签订合同时做到严密、谨慎,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或减少被骗案件的发生。在与国外公司进行贸易洽谈时,我外贸企业可直接要求外商提供关于其资信方面的材料,如法人资格证明、营业证明、注册资本及法人地址等。另外,可通过银行、行业工会、进出口商会、友好公司的海外机构及国外出版的企业黄页等渠道了解调查外商的资信状况及实力。 (一)伪造开立信用证。主要是国外买方与一些不知名、信誉差的小银行相勾结向我出口公司开立假的信用证骗取我方发运货物,在其通过“开证行”取得提单后不付款而逃之夭夭。
(二)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一些进口商往往要求银行在信用证中加列一些出口商不易察觉或较难满足的“软条款”来增大出口商的风险,从而使自己处于有利地位而要求我出口方对货物降价处理。常见的软条款有以下几种:
1、信用证规定的各种日期较紧。信用证业务中的日期主要包括信用证有效期、货物的最迟装船日期以及出口单据的提示日期三种。如果信用证规定的上述主要日期都比较短,我出口方就很难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发货、交单等行为,从而造成单证不符,影响收汇。
2、信用证对单据要求规定特别严格、繁琐。当进口商收到单据后,则百般挑剔,吹毛求疵,挑出一些无关紧要的瑕疵作为不符点。面对这种情况我出口方满足“单证相符”的难度就会加大,进而影响安全收汇。
3、信用证规定一份正本海运提单由出口商在发货后直接寄至进口商。这样我出口商就会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买方可以在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提走货物。
4、信用证规定买方的收货通知作为卖方交单议付的单据之一。买方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使卖方在得不到其收货通知的情况下无法结汇。而后买方就会以其收货通知要求卖方降价处理货物。
5、利用信用证条款加大出口商的出口成本。当信用证规定所有的银行费用均由出口商承担或所有进口国以外的银行费用均由出口商承担时,上述条款对出口商是非常不利的。出口商不可能确切了解信用证业务中涉及的银行费用的高低等问题,无形中会加大费用支出,增加出口成本。
(三)开证行审单吹毛求疵,拒付货款,擅自放单。
(四)电汇、信汇或D/P等结算方式的欺诈。此类结算方式由于费用较低,方便快捷,在出口业务中常被采用。但是此类付款方式完全基于双方的信誉,风险很大。对于电汇和信汇,最大的风险就是卖方将提单等物权凭证交给买方之后,买方提货后拒不付款或买方付款后卖方不发货。对于D/P,买方极有可能要求卖方降价处理货物或要求卖方将D/P改为D/A而进一步欺诈卖方。所以,在进出口业务中,除非有特殊协议或长期的合作关系,以上几类结算方式不宜采用。
Ⅳ 进出口贸易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是什么应如何有效地规避风险
主要风险如下:
1、订单突然大幅增加
当买方规模一般,下达给经营者的订单量突然增加,而这些订单并不是从其他供应商转移的,需要留意买方是否有足够的下游销售能力。如果买方对下游销售过于乐观,盲目采购的风险最终可能转移给供货企业。
2、同时与多家供应商交易
如果同一类型产品分散在多家企业采购,这时买方真正关心的可能并不是出口企业的供货能力,而是借此获得更多供应商对其赊销,从而达到占用上游资金为自己融资的目的。一旦买方的资金链发生困难,将传导给上游企业,而且影响面往往较广。
3、下游为单一新兴市场
如单一市场为高风险的新兴市场时,更需要当作重大的负面信息对待。下游市场一有风吹草动,将严重影响买方的经营。阿联酋和中国香港都有大量的中间商,由于终端市场的差异,使得阿联酋买方的风险要远高于中国香港买方。
4、高负债经营
当经营收益无法覆盖融资成本,或者融资机构收紧政策时买方资金状况将受到严重影响,进而对上游供应商形成拖欠。需要想办法了解高负债的详细信息,包括实际负债水平,向银行融资还是向其他机构融资,融资到期期限以及融资政策延续性等信息。
5、信用期限不断延长
体现现代国际贸易特点的信用销售,正在被广泛使用,也成为广大中国企业提高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
出于对习惯性事物的惰性思维,往往对买方要求不断延长的信用期限缺乏应有的足够警惕。当买方要求的信用期限偏离行业惯例,远远超过其下游销售回款期时,需要提防买方对资金是否有意挪作他用。
6、经营偏离主营业务
当经营者获悉买方正在进行大规模的非主营业务投资时,需要做的不是感叹买方实力强大,而要关心投资是否会影响其主营业务,进而影响货款支付。根据经验来看,很少有买方会通过投资收益来弥补贸易损失,更多的是牺牲贸易去弥补投资损失。
7、从事离岸采购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买方利用合法手段保护自身权益,以减轻因经营失败导致的后果。较为典型的是知名买方通过在第三国(地区)成立采购公司进行离岸采购,因采购公司法人地位的独立性,对其付款责任追究难以溯及至其有实力的母公司。
近几年来,在我国海关的统计中,出口至维尔京群岛、马绍尔群岛等地的业务少之又少,但出口合同的买方为这些地区的情况则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买方通过在新加坡、阿联酋、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成立采购公司的情况则更加普遍。
8、高度管制国家的买方进口
国际贸易中,是否能安全收到货款,不仅取决于买方本身的信用和实力,也与买方所处的国家(地区)有关。
在一些对贸易和外汇高度管制的国家,如伊朗、委内瑞拉等,不乏一些实力雄厚的买方,具有非常强的对外支付货款的意愿。但受国家政策管制的影响,或无足够的外汇可供兑换,或无法顺利对外支付货款。
规避措施:
1、重视客户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
在贸易业务环节当中,客户资信是基础,所以资信调查是非常重要的。鉴于国际贸易横跨空间之大,企业自身去现场了解也十分有限,所以借助第三方(如专业信息咨询公司或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新客户做资信调查是了解客户基本信息、财务报告、银行交易记录以及诉讼事项的重要途径。
这些专业公司有专业的人才团队、强大的信息数据和全球信息网络,还会根据自身内部指标对客户进行分级,供企业参考。当然我们还可通过官网或实地考察等途径多方了解客户资信。总之就是尽可能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进行合作,对于资信等级不好或有不良记录的客户就不要开展业务。
有了客户资信调查报告作为基础,企业还可通过客户履约记录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对有违约或不良记录客户及时预警甚至纳入黑名单管理,降低再次发生的风险。
2、合理选择国际贸易结算方式,降低收付汇风险
(1)合理选择传统结算方式
对于当前的经济形势,进出口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结算的方式选择上也要尽可能的慎重。一般而言,出口业务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地区和国家我们最好选择货前TT或信用证的结算方式,而且还要关注开证行的资信,如果开证行实力不强,最好还须对信用证进行保兑以保证收汇安全。
对于信用等级较好的地区和国家,我们可以综合考虑降低信用证银行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等方面进行包括托收、TT等多元化结算方式。
对于进口业务,尽量避免预付款(货前TT),如果避免不了也要尽可能降低预付款比例。另外进出口企业乃至国家要通过这二、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在世界不断累积企业的良好信用记录,提高国家信用才可以在进口贸易谈判中争取到对我们有利的又节省银行费用的托收或到货后付款的结算方式。
(2)积极创新贸易结算模式
①传统结算模式混搭组合,根据业务需要将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按一定比例进行组合,有利于促进成交和降低收汇风险;
②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积极运用新型金融产品,如: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非证项下国际保理,加速企业流动性,优化财务报表,又有利拓展海外市场,增加贸易额。
3、通过投保信用保险来规避风险
目前全球贸易环境下非证结算(特别是出口业务)已成趋势,给出口企业带来很大资金压力和收汇风险,要积极运用出口短期信用险来规避企业收汇风险,还可以利用地方政府对信保项下贸易融资的优惠利率及时回笼资金,许多地方财政还对出口信保保费和押汇利息进行一定比例的补贴。
对于进口业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推出的进口预付款保险业务也开始在试点企业实行,进口企业可以在进口预付款保险下开展预付款业务,这无疑是对进口企业预付款业务顺利执行保驾护航。总之,投保信用险是企业规避和降低乃至转嫁风险的非常重要的手段之一。
4、通过运用金融工具减少汇率变动对企业国际贸易结算带来的影响
进出口企业要依托银行专业团队或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组建自己的专业团队,跟踪和管理进出口外汇,适时通过远期外汇买卖、套期保值等手段降低汇率变动给企业带来的损失,相反甚至可以为企业创造利润。
当前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和特点可以归纳为六个方面:
1、国际贸易步入新一轮高速增长期,贸易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愈加明显;
2、以发达国家为中心的贸易格局保持不变,中国成为国际贸易增长的新生力量;
3、多边贸易体制面临新的挑战,全球范围的区域经济合作势头高涨;
4、国际贸易结构走向高级化,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发展方兴未艾;
5、贸易投资一体化趋势明显,跨国公司对全球贸易的主导作用日益增强;
6、贸易自由化和保护主义的斗争愈演愈烈,各种贸易壁垒花样迭出。
Ⅳ 进出口贸易公司承担风险吗
贸易公司只是做进口代理,只收取很少的进口代理费,风险当然是委托进口方承担。
如果贸易公司与你们是进口业务的合作关系,进口后销售的利润共享或分成,那么两方才应该风险分摊。
一般来说,在进口的业务环节中,存在风险可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进口货物船期延误;
2.进口货物数量短缺;
3.进口货物质量缺陷。
由于进口是依据进口合同,进口合同的条款一般是由委托进口方草拟,由被委托人(代理的贸易公司)与境外出口方签订,上述三个可能出现的风险,一旦出现,都是违反合同的,都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出口人索赔。特别是第二条及第三条,实际上在货物到港之后,提货之前,通过商检,得到确认,从而避免出现较大的损失。而出现第一条情况时,你只支付了20%定金,如果你不接受对方的装船期,可以撤约,按合同约定去追索违约金。
当然,进口还可能存在某些特殊的风险,如在进口的过程中,(货物在途中),进口方的国家临时出现政策变化(比如,上调进口关税,限制进口等等),这也是进口人要承担的。当然这种情况很少会出现。
Ⅵ 怎样证明一个进出口贸易公司是真的还是假的
查看他的营业执照,如果有进出口贸易权的公司,其经营范围里都会有“进出口贸易”这样相关的内容的。如果没有的,那肯定是没有进出口贸易权限的公司。
Ⅶ 我们是做进出口的贸易公司,公司刚成立,下一步该去海关办理手续,因为费用问题,老板让我去办,
(一)流程:窗口初审及受理→复审→三审→终审→窗口送达。(二专)对隐瞒有关情况属、提供虚假材料或不符合许可审批条件的退回并书面告知理由。申请人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三)领取注册登记许可证书时,须提供单位介绍信和办事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列表
1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 -
3 企业章程 - -
4 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 - -
5 所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复印件 - -
6 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 -
7 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 -
8 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 -
9 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3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Ⅷ 外贸企业委托进出口代理公司操作“假自营,真代理”模式出口、收汇、结汇、退税”
(1)政策风险,国税发抄2017 35号文明确规定外贸公司只能用自己公司名义操作出口退税;
(2)收款风险,货款在别人公司账户,信用不好的代理公司很容易卷款失踪;
(3)汇率损失,结汇汇率都是相对偏低的汇率;
(4)退税效率慢或者经常被函调;
(5)高额代理费,出口额的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甚至更高;
Ⅸ 徐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是些骗人的吗我给邮寄样品了,说让我出一半检测费2680,我怕到时被骗怎么办
让生产商或供应商事先出检测费(无论是多少)就是典型的骗子做法——这是过时的伎俩了——当然,对于从来没有接触过出口业务的新企业或个人而言,还是有一定的杀伤力的——小心不要上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