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国际贸易实务信用证案例分析
1. 不符点成立,
因为800M/Tons±5%可以对quantity 有一个变化,但是不能对信用证的总额有相应的波动. 其实买方开信用证的时候,你们就应该让他们写成"Amount: USD 1,200.00(±5%)".
应该说Shipment should be effected before Sep. 15th, 2006.因为你们合同上明确规定“交货期2006年9月15日之前”, 况且immediately到底是怎么个立即法呢,这些都太模糊了,
这两点足够形成不符点,是属于你们审证的时候不小心造成的。
2. 合同上规定“交货期2006年9月15日之前”, 而你们9月7日装运,买方却在9月10日要求索赔,明显这个买家是不安好心的。而当时银行建议部分办理托收的时候,你们就应该要与买方达成协议,并立即要求买家修改信用证。
但是,买方索赔从理论上讲是合理的, 因为信用证收到是8月1日的,但是装运是在9月7日日,相差37天,怎么也不能算是“立即”。 按照06年当时的UCP500来说, 按惯例“立即”应理解为开证日起30天。 所以,你们确实是“延迟装运”
3. 我觉得不能说是“开证行失误”,因为开信用证之前,买方一定要让卖方审核信用证申请书后才能去开证,而开证后,卖方也会收到信用证副本,当时如果卖方看出有哪里不对的,立即让买方修改信用证就可以了,因此,不存在开证行失误这种说法。
㈡ 国际贸易实务:信用证那章有什么重点啊
我是国际贸易专业的,具体提纲我也列不出来了,因为手边也没有这么多资料。如果是应付考试的话,主要是搞清楚几个日期,信用证开证期,有效期还有最迟装运期其中你要注意交单期和有效期,哪个早哪个有效!这些考试的时候找错经常会有。一般:你要知道信用证的概念,分类及特点搞清楚里面要求的提交的单据审核信用证时 注意有没有软条款等做案例题的时候还要结合UCP600等......在我实际工作中,一般就是注意下装期,效期和提交的单据,如果没有问题,就OK。比理论学习的要简单很多,但是仍然是需要理论打基础,你实际运用才会简单.....我也说不来了,有点乱,想到什么就列出来了,希望能对你有点帮助吧,呵呵
㈢ 求国际贸易实务根据信用证填制汇票的题目。。跪求哇
网络一下,很多的。
㈣ 《国际贸易实务》上信用证的翻译
LETTER OF CREDIT
㈤ 国际贸易实务
1999年的事现在还来讨论没有意义了,因为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惯例都修改过两三次了,比内如1999年适用的国际贸容易术语解释通则是1990版的,2000年有一版修订,2010年又有一版修订,现在2020版的修订快定稿了,鄙视👎你的老师。
㈥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关于信用证支付问题,求助!
问题一有以下几来种情况:
1,信自用证中规定的原油颜色与进口商要求的不同,那么有可能是开立信用证时的错误。可以查看开证申请书,如果是进口商自己写错,自己负责。如果是银行写错,可以要求银行承担损失。
2,开证时没有出错,那么如果单据中原油颜色与信用证不一致,进口商完全有理由要求银行拒付。
3,如果单据中的原油颜色与信用证规定的一致,而实际货物颜色确不同,那么就存在欺诈,进口商可以以“欺诈例外原则”向法院申请止付令。(如果有第3方议付行已进行了善意议付,那么法院是不会下止付令的,进口商自认倒霉吧)
第二个问题:
银行是没有权利决定是否退单的,只能听凭指示。如果单据存在不符点,开证行就发拒付电文给交单行,交单行通知出口商。出口商可以选择退单,或者与进口商接洽,让进口商接受不符点。所以是否退单是由出口商决定的,开证行拒付后,只是等待出口商的下一步指示。
㈦ 急求好的国际贸易实务信用证案例及分析
这里有一个过往的案例,只是被人当做一般的作业对待没有被人关注,实在可惜,搬到这里,供题主和关注这类问题的人们借鉴,案例及本人的分析如下:
ucp600信用证的案例分析 | 2009-11-7 18:14 提问者: ilctr | 浏览次数:1088次
2009年2月,I银行开立了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并通过P银行通知受益人。
信用证有关条款规定:
“presentation period: within 28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but within credit validity.
Additional conditions: name of application, letter of credit number, contract number and date must appear on all docs.”
(演讲时间:28天内装运后的日期,但在信贷的有效性。
附加条件:申请的名称,信用证号码,合同号码和日期的信必须在所有文档。)
2009年5月8日,B公司备齐单据,在交单期内将单据提交P银行。P银行审单后告知B公司,其所交单据中未注明“contract date” (合同签订之日),与信用证要求不符。B公司却坚持认为,有关信用证条款“contract number and date”( 合同编号和日期)中的
date系指shipping date or documents making date(出货日期或文件的日期),而非contract date(合同签订之日),不同意按P银行建议修改单据。考虑须知交单期限及有效期的临近,若再电洽I银行澄清条款的含义来不及;加上B公司称其和国外进口方合作甚好,要求立即寄单,P银行因此未作议付,以寄单行身份向I银行交单。
I银行收到单据后提出以下不符点拒付:(1)迟期交单:信用证规定货物装运后28天交单,已提交的提单签发日期为2009年4月9日,距实际交单日期2009年5月8日已超过28天,构成迟期交单。(2)所有单据上未注明合同日期,I银行持单等候处理指示。
P银行收到拒付通知后,一面将此情况告知B公司,一面对两个不符点反驳如下:“(1)所提交单为-收妥备运提单(receive for shipmen b/l)(收到shipmen桶/升)。提单上有两个日期,一个是收起日期2009年4月9日,即提单签发日,另一个是提单装船备忘录栏中的装船日期2009年4月11日,即货物装运日期。信用证要求within 28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but within credit validity(后28天内,在装运日期,但信贷有效期内),而且根据UCP规定应以装运日后算起,而非以签单日后算起。因此,从装运日2009年4月11日到交单日2009年5月8日,并未超过28天,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及UCP规定,不能构成延期交单。
(2)信用证中关于date的规定不够清楚。我们认为date是指docs issuing date(文件签发日期)。
根据以上两点,你行应接受单据,并立即付款。”
此后,I银行对于第一个不符点不再坚持,但对第二个不符点仍坚持,其信用证中已经很明确的表述是contract date(合同签订之日)。
P银行接到此电后,立即告知B公司应速与申请人取得联系,争取申请人同意接受单据。
此时,B公司认识到了当初P银行意见的正确,遂与申请人联系。鉴于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长期合作的关系,申请人最终同意付款,I银行最后扣除不符点费后将款付清。
问题:
1、 分别对案例中涉及的各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评价。(B公司、I银行和P银行各有哪些行为正确和错误)
2、 假如你是出口商B公司,通过本案例你要总结哪些经验教训。
分析如下:
首先,这个信用证的有关交单期限本身就有问题——无论是UCP500还是UCP600中关于提单的最迟交单期有明确的规定,即无论如何交单期不能迟于提单日后21天,且不能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因为,迟于提单日后21天交单,则该提单被称为“陈旧提单”,开证行无论如何是不接受这种“陈旧提单”的。因此,该案例关于交单期为提单日后28天这种规定就有问题——这在信用证的实际操作中是没有的。
且不论这些,就该案例的问题分析如下:
1)就B公司来说,题目中的信用证附近条款中写得很清楚Additional conditions: name of application, letter of credit number, contract number and date must appear on all docs. 这个“contract number and date ” 中的合同编号和日期是并列的,所以B 公司将其理解成“出货日期或文件的日期”显然是错误的,而P银行的理解是正确的,这个从后面 I 银行指出的不符点,并实施拒付的依据就是这一点而得以证明;且B公司自以为是,在P银行指出其理解错误之后不虚心接受,坚持错误,以致遭到拒付。
而就 I 银行指出的交单期的不符点来说,I 银行显然是没有注意到提单是收妥备运提单(receive for shipmen b/l),该提单上除了提单签发日,另一个是提单装船备忘录栏中的装船日期,因为P银行的批驳而I 银行意识到自己的疏忽,所以,此后 I银行对于第一个不符点不再坚持。
就P银行在该案例中的表现来看,从一开始指出B公司没有在单据上加注合同日期而提出指正,在B公司坚持错误的情况下,不予议付而以寄单行身份向I银行交单,并在I银行提出2个不符点后,主动予以批驳,指出不妥之处,说明P银行是称职的议付行,而只是关于合同日期的批驳显然是代B公司做无理申辩,当然是站不住脚,而未被I银行采纳——这不是P银行的错,而是作为议付行不得已而为之的代人受过而已。
2)作为B公司,通过本案应该汲取的教训是:接到信用证后,应该仔细审核信用证的每个条款,并仔细研究和理解各条款的含义,谨慎处理单据,当议付行指出问题时,要倾心听取,仔细斟酌,如果议付行提出的问题正确,就要接受并修改;另外,应该知道与开证申请人的关系再好,与信用证本身无关,因为信用证是开证行与所有人之间的单据买卖,开证行以单据来判断接受还是不接受受益人的单据,只要是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那么开证行就可以拒付,因为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是开证行而非开证申请人。而一旦开证行拒付后,信用证即告作废,开证行将解除付款责任,此时等于是托收状态,是否付款就要看开证申请人的脸色——如果开证申请人顾及以往和将来的合作,且此时市场没有剧烈的变化,那么有可能做付款赎单;倘若开证申请人经营不善,或市场发生剧烈的变化,那么受益人就有可能遭遇无法收款的风险——这是经常被没有经验的受益人所忽视的巨大风险!
这个一个典型的案例,可惜没有人关注——只是当做一般的作业来对待,可惜可惜!殊不知这些案例是信用证的操作者应该学习的、非常重要的东西——这可不是鸡肋呀!
㈧ 《国际贸易实务》某公司对外订立了一份出口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结算。买方按期开来信用证,信用
UCP600 规定LC交单期为装船日后21天,且早于有效期。5.8装船,最迟交单日应为5.29.
所以银行有理由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