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近期有哪些国际贸易案例
案例: 1994年A.B.进出口公司向S.M.有限公司出口一笔大麻籽。对方开来信用证主要条款规定:“... Credit available by the beneficiary''s draft(s) at sight, pay to The Standard Bank,Ltd. only. ... Covering 150 M/Tons of Hempseeds, Admixture and moisture must be identical with the contract No. DHF94308 stipulated. ... A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beneficiary and countersigned by buyer''s representative Mr. Smith, his signature must be verified by opening bank, certifying the quality to conform to sample submitted on 15th July,1994."(……由受益人开具的即期汇票,只限付给标准银行……150公吨大麻籽,杂质及水份必须与第DHF94308号合同规定一致。……受益人出具证明并由买方代表史密斯先生会签,其签字须由开证行核实,证明品质符合1994年7月15日提供的样品。)A.B.进出口公司审查信用证后,认为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相符。在货物备妥后即邀请买方代表史密斯先生检验货物。买方代表看货后亦认为货物符合样品和合同的要求,表示同意装船。A.B.进出口公司即按信用证要求出具证书,证明所装运货物品质符合1994年7月15日提供的样品,并由买方代表史密斯先生会签。A.B.进出口公司在装运后,于9月13日将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向议付行交单议付。于9月29日开证行却提出如下单证不符:"1. 我信用证规定: " …The beneficiary''s draft(s) at sight, pay to The Standard Bank,Ltd. only..." (只限付给标准银行),你方提交的汇票收款人却只表示: "pay to The Stardard Bank,Ltd." (付给标准银行),漏"only",违背了信用证规定。2、我信用证规定货的杂质(Admixture和水份(Moisture)必须与第DHF94308号合同规定一致。从你方发票和其它有关单据上都无法确定杂质及水份的含量已符合上述合同规定。3、你方出具的证书虽然已由史密斯先生会签,但其签字并非真实的,经与申请人事先向我行备案的签字存样对照,差别很大,故该证书无法生效。以上三点与证不符,经联系申请人亦不同意接受单据。速告处理意见,我行暂代保管单据。"A.B·进出口公司对开证行所提的三项不符点,经研究认为对方是无理挑剔。于10月4日即作出如下反驳意见:"1. 汇票收款人名称有三种惯例填法,即记名式抬头、指示式抬头和来人式抬头。记名式抬头即直接指定某某人为收款人。你信用证所规定和我提交的汇票均属于记名式标准银行,有无"only",其作用没有很大的差别,均以标准银行为该汇票的收款人。我们认为我汇票的收款人缮制方法已符合你信用证要求,应认为单证一致。2. 对货物规格含量问题,信用证规定杂质和水份必须与第DHF94308号合同规定一致。该合同规定杂质最高3%,水份最高12%8我发货票上亦同样记载杂质最高3%,水份最高12%。两者均相同,完全符合第DHF94308号合同规定,怎能说单证不符?3. 关于我们出具的证书,证明货物品质符号1994年7月15日提供的样品问题。该证书己经由买方代表史密斯先生在检验货物后亲自会签,并非第三者签字,如何能说签字不真实? 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出具证书,我们按信用证要求的内容出具了;信用证要求由买方代表史密斯先生会签,我们也已由其本人亲自签字了。史密斯先生只有一个人,怎能出现不同的签字? 因此我们完全不同意你行的意见,你行应该接受单证一致的单据,按时付款。"A.B.进出口公司信心十足地向开证行提出上述反驳意见,认为开证行这次无理可驳了。未料于10月9日又接到开证行的异议,其电文如下, "你10月4日电悉。1. 我信用证对汇票收款人明确规定: ''只限付给标准银行''其意思即禁止第三者参与本汇票的流通,不得背书转让。你实际汇票的收款人没有限制,即无''only'',则可以背书转让给第三者,其性质已改变,怎能说两者制法的作用无差别? 所以它已违背我信用证要求,这是单证不符之一。2. 信用证规定杂质及水份必须与第DHF94308号合同规定一致。虽然你10月4日电中解释发货票上所表明的杂质含量最高3%,水份最高12%,实际与合同规定一致。但我银行处理的仅仅是单据,单据上表现不出与合同相符的记载文句,你再次解释也无用。根据UCP500第4条规定: ''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其他行为。''所以我银行不能去查找你合同或对照你合同规定是否相符。总而言之,只要单据单纯相符,就是单证相符;单据表面上表现不出来信用证要求,就是单证不符。我银行不管你实际货物情况或合同如何规定。3.对于品质符合样品的证书由买方代表签字问题。银行不管其买方代表史密斯先生是一个人还是两个人。但提请你方注意: 我信用证规定,''…His signature must be verified by opening bank''(他的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核实),申请人开立信用证时曾提供其签字的样本存案在我行。你方既已接受信用证该条款,则你方提交证书的会签人签字必须与我样本相符,其证书才能生效。而你方所提供会签人的签字完全与我行存案的签字不符,因此我行无法表示你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上所述,以上三项确实单证不符。我们已再次联系开证申请人,对方亦不同意接受单据。速告单据处理意见。"A.B.进出口公司根据开证行的意见,邀请有关行家研究,意欲再次反驳对方。经研究结果认为开证行意见并非无理挑剔,我方已无法反驳对方。但第3项不符点关于签字不符的问题,A,B.进出口公司即找买方代表史密斯先生,却早已离开回国了。A.B.进出口公司又直接向买方提出,并责问对方,我单据由你方代表史密斯先生亲自签字,为何与你向开证行备案的签字不符? 但对方一直不答复。开证行又再三催促处理单据意见。最终A.B.进出口公司只好委托其它代理商就地处理货物,以免货物遭到更大的损失。 提示:外贸企业的结算单据应由有一定业务水平和经验的人员专职审查把关。有条件者尽量在每个单据做到互相相复核,以后再经过专职人员审查,保证错误单据不出门。如以下案例汇票收款人漏: "only一词,发票有证明杂质和水份与合同规定一致,这些都是缮制单据失误。如果能由有经验的人员审查把关,就不致于发生以下案例的事故。"有关外贸企业应引起警惕! 分析: A.B.进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理解估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信用证结算方式有二个最大特点,其一,信用证走一个独立自足的文件,它不依附于买卖双方的合同,不受合同约束。所以UCP5O0第3条规定“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走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毫不相关,并不受其约末。因此,一家银行作出付款、承兑和支付汇票和/或履行信用证项下的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式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提出的索赔或抗辩的约束。”其二,信用证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开证行只单纯凭单据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决定是否付款。所以在UCP5O0第4条又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A.B.进出口公司在接受信用证时就没有严格地审查信用证条款。在装运后缮制信用证项下单据时又没有严格要求单据表面上做到符合信用证条款。这是造成本案例事故的主要原因。让我们再看看本案例的信用证条款,信用证规定:“由受益人出具证明并由买方代表史密斯先生会签,其签字须由开证行核实……”。这样的条款对受益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因为其签字须由开证行证实,是否符合所备案的签字样,受益人无法掌握,开证行可以说相符,也可以说不相符,受益人都毫无依据,只能单凭开证行所说的为准。这样的条款无形中失去了开证行保证付款的作用,也失去了信用证的性质。又如买方代表是否按时到达装运港验货?即使验货后又不接受等等,却会给卖方造成无法按时装运、收汇的事故。类似这样条款又如:要求受益人提交目的港收货人提货确认书,即货物装运后必须等待买方在目的港提货完毕,寄来提货确认书才能结汇。受益人一旦接受这样的条款,都要冒很大的风险。所以审证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走关系到安全收汇的大问题,即使成交一笔条件非常优越的交易,如在审证工作中出了漏洞,则功亏一篑,最后收不回货款,甚至银货两空。信用证规定杂质和水份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银行不管实际货物的杂质和水份到底与合同规定走否一致,银行只管单据是否表现了信用证规定的字句,即在单据上表示,"杂质和水份与第DHF94308号合同规定一致。" 有了上述这句的表示,即使实际货物杂质和水份与合同不一致,仍然算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履行其承诺,保证付款。A.B.进出口公司虽然在发单上表示了杂质最高3%、水份最高12%与合同等量的详细记载,而没有表明与第DHF94308号合同规定一致的文句,仍然不符合信用证要求。国际贸易结算,单据是主要的依据,即使托收方式也是以单据为唯一依据,单据有问题,付款人有权拒收单据,拒付货款。信用证方式更是如此。所以UCP5O0第14条规定,银行的付款凭表面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当收到单据时必须仅以单据为依据,确定是否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如果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银行可以拒收单据。本案例的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具汇票的收款人做成 "只限(only)付给标准银行A.B.", A.B.进出口公司所提交的汇票在收款人栏虽然只漏"only"一词,但其性质却不同。A.B.进出口公司在反驳开证行电文中认为有无"onIy"都属于记名式抬头。但更确切地说,"Pay to xxx Co. onIy" 应该是限制记名式,这样记名式限制付款人只能将票款付给该抬头人,不得转让。这种方式多由于出票人不便该单据流入第三者,限制该债权关系在收款人手里,这是本抬头方式的主要目的。所以 "Pay to xxx Co. only" 就等于"Pay to xxx Co. not transferable" (付给xxx公司,不得转让)。"Pay to xxx Co. 没有"onIy",虽然也是记名式,也却属于非限制式,其收款人可以自己再背书转让。所以两者是有所区别的。开证行认为该汇票不符信用证要求是有一定道理的。通过A.B.进出口公司这次事故,我们该吸取二点教训:在接受信用证之前一定要严格审查信用证条软,逐条、逐句、逐字地一一审查。尤其带有冒险的条款,如本案例的买方代表签字须由开证行核实,均应全面考虑。原合同没有这样条款,卖方有权利拒绝接受,托出修改信用证; 合同有这样条款,也不应该接受签订。
B. 最近几年的国际著名事件5至60字以内
“9·11事件”,是2001年9月11日发生在美国本土的一起系列恐怖袭击事件。
2001年9月11日上午,两架专被恐怖分子劫持的民航客机分属别撞向美国纽约世界贸易中心一号楼和世界贸易中心二号楼,两座建筑在遭到攻击后相继倒塌,世界贸易中心其余5座建筑物也受震而坍塌损毁;9时许,另一架被劫持的客机撞向位于美国华盛顿的美国国防部五角大楼,五角大楼局部结构损坏并坍塌。
C. 国际贸易发展代表事件
简史国际贸易是在国际分工和商品交换基础上形成的。在奴隶社会,由于生产力低下,交通不便,商品流通量不大,国际贸易很有限,交易的商品主要是奴隶和供奴隶主消费的奢侈品。在封建社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也有所发展。这一时期,中国与欧亚各国通过丝绸之路进行国际贸易活动,地中海、波罗的海、北海和黑海沿岸各国之间也有贸易往来。15世纪末~16世纪初的地理大发现,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当时参与贸易的商品主要是一般消费品和供封建主消费的奢侈品。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后,特别是产业革命以后,由于生产力迅速提高,商品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国际贸易迅速发展,并开始具有世界规模。从17世纪到19世纪,资本主义国家的对外贸易额不断上升。英国在国际贸易中长期处于垄断地位。当时参与国际贸易的商品主要是一般消费品、工业原料和机器设备。19世纪末进入帝国主义时期后,形成了统一的无所不包的世界经济体系和世界市场。
此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冲击和1929~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使资本主义世界经济遭到很大破坏,世界贸易额锐减并停滞不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贸易进一步扩大和发展,美国成为国际贸易中的头号大国。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生产的社会化、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特别是新科技革命带来的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国际贸易空前活跃并带有许多新的特点,贸易中的制成品已超过初级产品而占据主导地位,新产品不断涌现,交易方式日趋灵活多样。
当代国际贸易以发达国家为主,美国仍是世界最大的贸易国,但地位有所下降;德、日等国的对外贸易有极大发展;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所占份额不大,但与自身相比,对外贸易也有了很大发展,成为国际贸易中一支不可轻视的力量。国际贸易在当代国际事务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对各国自身的经济发展也有重要意义。
理论国际贸易的理论是研究国际间商品流通规律的理论。它要阐明一系列基本问题,例如,各国间为什么会发生商品交换;各个历史时期国际贸易的性质和特征由什么决定等等。广义的国际贸易理论还应包括国际价值理论和国际收支理论。
实务国际贸易的实务指完成一笔进口或出口交易所进行的一系列业务活动。大体上可分3个阶段:①交易前的准备工作。②交易的磋商和合同的订立。③合同的履行。
对外贸易统计,各国不尽相同。有的国家以国境划分进出口,凡进入国境的商品即列入进口,称总进口;凡运出国境的商品即为出口,称总出口,其中包括复出口即进口商品未经加工又再出口。总进口额加总出口额即一国总贸易额。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用这种方法统计对外贸易额。有的国家以关境为标准划分进出口,虽进入国境但未进入关境的商品不算进口,只有进入关境的商品才列入进口,称专门进口;国内产品运出关境和进口后未经加工又运出关境的商品列入出口,称专门出口。专门进口额加专门出口额即专门贸易额。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用这种方法统计对外贸易额。上述两种方法都不把过境商品列入外贸额。各国的进出口通常是不相等的,一定时期内进出口的差额称为贸易差额。出口大于进口叫出超、贸易顺差或贸易盈余,出口小于进口叫入超、贸易逆差或贸易赤字;进出口相等称为贸易平衡。
国际贸易规模用世界贸易额表示。为避免重复计算,只统计各国的出口或进口,以世界出口额或进口额作世界贸易额。由于各国的贸易额是进出口总额,故世界贸易额不等于各国贸易额的加总。由于各国一般都以离岸价格计算出口、到岸价格计算进口,故世界进口额总是大于世界出口额。世界贸易额通常以美元为货币单位计算。现实贸易额受价格变动影响,往往不能正确反映实际贸易额的变化,因此世界贸易额要以一定时期的不变价格来计算,这样才能衡量出国际贸易量的变化情况。
国际贸易的方式有多种:①按货物的运输方式,可分为陆路贸易、海路贸易、空运贸易和邮购贸易。国际贸易中多数货物是通过海路运输的。②按贸易过程中是否有第三者介入,可分为直接贸易与间接贸易两大类。前者即商品生产国与消费国直接贸易;后者则是在商品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有第三国中间商介入,具体形式又有多种。一种是商品虽由生产国直接运往消费国,但两方不直接发生买卖关系,而是通过第三国中间商成交的;另一种是生产国先把产品运往第三国,由中间商再把产品销往消费国。此外,一国由外贸厂商经营的外贸也属间接贸易。③按参加交易过程的国家数量,可分为双边贸易与多边贸易。双边贸易即生产国与消费国直接进行的交易。但一国的产品往往不全能适应对方的需要,这样就会产生贸易差额,造成贸易不平衡和支付困难,这就需要其他国家的介入。多边贸易即在多国之间、在较大范围内进行的交易,它容易使各交易国各得所需并达到贸易平衡。④按清偿方式,可分为现汇贸易和易货贸易。现汇贸易即以货币直接支付进口货款,现代国际贸易中主要的支付手段为美元、德国马克、日元等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易货贸易即双方均以货物计价进行清偿,这样做可以弥补外汇不足的困难,并能推动本国产品的出口。因直接换货有一定难度,故往往采用一种形式更加灵活的广义的易货贸易,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用几种货物进行交换,分别结算、综合平衡。⑤按交易中进口与出口的关系,可分为单边进口、单边出口和对等贸易。前两种指一国对他国出口同从该国进口无关,是独立进行的,后一种指要求两国间的进出口交易要对等。现代国际贸易多采用前两种形式
D. 2.中国历史上哪些事件与国际贸易相关
1792年英国人曾派出来一个贸易自代表团(马嘎尔尼使团)访问中国,马嘎尔尼使团访华的目的就是今天我们讨论WTO时耳熟能详的八个字:“自由贸易,协定关税。”但是,当时的太上皇乾隆帝拒绝了这八个字,原因是外夷不肯行双膝下跪大礼。
天朝体系(或称纳贡体系)和英国人要搞的条约体系,是当时东西方两个不同的“世界体系”。英国来华商谈贸易自由,协定关税,清朝皇帝却认为“天朝物产丰盈,无所不有,原不藉外夷货物以通有无”,这就是所谓的鸡同鸭讲,云里雾里。后来马嘎尔尼退让,但只能以单腿下跪为限,不知道是少跪了哪一条腿,总之是铩羽而归,而中国则与当时正处于雏形的“区域经贸协定”失之交臂。
E. 求近年来,中国对外贸易上,与外国发生冲突的争端事件。
2009年4月20日 应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申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中国输美轮胎发起特保调查。
6月18日 ITC 6位委员以4:2的投票结果认定,中国轮胎产品进口造成或威胁造成美国内产业的市场扰乱。
6月29日 ITC建议对中国输美乘用车与轻型卡车轮胎连续3年分别加征55%、45%和35%的特别关税。
7月17日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代表美国政府,在北京与中国政府就ITC提出的救济措施建议进行磋商。
8月3日 中国橡胶工业协会组成产业代表团,赴美进行沟通,进一步宣传中方立场。
8月中旬 中国商务部副部长钟山率团赴美,就轮胎特保案与美国有关部门进行交涉。
9月3日 轮胎特保案建议被呈交至奥巴马。
9月12日 奥巴马宣布对中国进口轮胎实施限制关税。即在4%的原有关税基础上,在今后三年分别加征35%、30%和25%的附加关税。 这一特保措施将于9月26日正式生效。
9月14日 中国正式就此启动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提出磋商要求是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的第一步。磋商期一般为60天,如果通过磋商仍无法解决争端,则中方有权采取第二步行动,即要求世贸组织成立专家组就美方措施展开调查并进行裁决。
商务部启动对美部分汽车、肉鸡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审查程序,专家分析认为,这是美国政府违反世贸组织原则对中国轮胎采取特保措施后,中国被迫采取的反制措施。
自金融危机以来,新贸易保护主义风头日盛,由于订单数的减少、就业的下降,贸易保护已经成为一个趋势了。
贸易保护的结果将是一场“双输”。对中国来说,特保案涉及20余家轮胎企业,大约10万人可能受到影响。对美国来说,受影响的从业人员将近10 万人。
其更大的危害性在于多米诺骨牌效应,其他WTO成员仿效美国遏制和限制中国产品出口的糟糕跟风潮不仅限于轮胎行业,如德国太阳能企业日前开始对华太阳能电池板进行反倾销调查。这一系列事件使中国出口环境恶化。
特保案也给中国轮胎业敲响警钟,因为特保案涉案轮胎主要是一些低端产品。轮胎业要想挺直腰板,关键还应整合资源,研发一些高端产品,加强自身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地位。
从政治常识角度分析:
1、国家利益决定国际关系的变化。贸易争端反映国家间利益的冲突。美国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实施贸易保护措施,中国积极采取反击措施,都是在维护国家利益。
2、国际竞争的实质是以经济和科技实力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的较量。频繁的贸易磨擦表明国际竞争激烈化。
3、国际组织的作用。充分利用世贸组织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摩擦,协调两国经济关系。
4、国家的对外职能。中国政府及有关机构积极斡旋,创造有利于我国发展的国际环境,充分体现了国家的对外职能。
5、和平和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两大主题。加强经济合作不仅有利于各国共同发展,也有利于国际新秩序的建立。美国的贸易保护措施对世界经济的复苏无益。
从哲学角度分析:
1.联系是普遍的和客观的。轮胎“特保”殃及国内企业生产和销售及10万工人的生活,并可能引起其他WTO成员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仿效美国遏制和限制中国产品出口,造成灾难性后果。我国政府和企业充分认识到联系的普遍性和客观性,积极研究应对,力争圆满解决问题。
2.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外因是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本案件的发生既有国际的原因,金融危机下新贸易保护成为趋势和背景,而国内轮胎企业的低端低价产品成为经济纷争的焦点,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国内企业练好内功,调整产品结构,研发一些高端产品,会加强自身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地位。
3.矛盾是普遍存在的,我们要全面地看问题。轮胎“特保案”会对中国相关行业造成很大的冲击,但同时也是一次警示,一次整合提升的机会。
从经济常识的角度
1、 对外交往要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美国违反世界贸易原则,单方面决定向中国输美部分轮胎征收惩罚性关税,违反了这一原则。
2、应对经济全球化,进一步提高我国的对外开放水平。
3、我国政府要做好宏观调控,维护公平贸易的秩序,要有经济安全的防范意识,积极应对别国的反倾销,学会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己的权益。
4、我国的企业应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依靠科技,增加产品附加值,打造知名品牌,增强产品竞争力。
F. 国际贸易 案件分析和回答问题。
1. 任何合同如果双方都同意便是可行, 也是合法, 如果仅仅单方面取消, 另外一方不同意, 直至要撤消那方真正不履行, 便成了违约, 是不合法了.
2. 如果两者都同意撤消合同, A、B商之间便没有合同关系.
G.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我的看法如下:
1,首先抄我要说,当双方同意以L/C方式来成交货物,那么所有的依据都应与L/C挂钩,因当
从L/C的作用就知道,它是一个独立的文件,不受任何的文件的约束。在商检的情况下,除非信用证另有约定,那么商检的时间必须就是L/C规定的时间。
2,回到商检证书的问题上,如果商检的时间不是L/C规定的时间那么这个商检证书也应是无效的。
3,在CFR贸易术语中,卖方的义务是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因此,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和损失。而卖方的装船通知内容错误,导致买方蒙受了货物入关后征收的滞报费,且将卖方货物转船计划发生变化的情况及时通知买方。所以,这个责任理所当然应由买方负责。
楼主,希望你早日将答案贴出来。
H. 最近有哪些国际贸易方面的热点话题(越多越好)
毛衣战
中兴战
华为战
I. 关于国际贸易的案例
同意楼上的。A公司不违约。
在本案中,我国A公司在1月1日向法国B公司发盘(法律称为“版要约”)权,发盘中包括商品的数量,价格,装运等主要交易条件;但法国B公司在发盘的有效期内做出回应并未接受全部内容,而是作出实质性的变更,(按《公约》规定,在磋商中,有关价格,装运条件的变更,应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故本案中法商已经构成了还盘(法律称为“反要约“),所以原来的发盘已经失效了,又构成了一个新的发盘,原发盘即告失效,原发盘人就不再受其约束,所以该合同不成立,又何来违约呢?
J. 中国最近的外贸情况
哎,人民币一直升值加上国内的生产成本不断在提高,真是越来越难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