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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米托夫对国际贸易法的贡献

发布时间:2021-02-24 19:04:10

Ⅰ 施米拖夫是哪一学科的主要创始人之一

施米托夫(Clive M. Schmitthoff)(1903~1991)出生于德国,英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国际贸易法学的主要创始人之一,曾任回联合国法律顾答问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席,是世界上许多国家著名大学的名誉教授和客座教授。
施米托夫教学工作和著述具有以下3个特点:他从历史、经济和社会角度来看待现代法律问题;能够抓住要害问题;用最清晰的语言阐明最复杂的法律问题。在他的学者生涯中,特别注意帮助来自世界各地的学子们了解法律的作用,声张正义,百炼成才。他的大量著作和论文都是分散发表的,其中最著名的著作是1948年首次出版的《施米托夫论出口贸易——国际贸易法律与实务》,现已出到第8版。此书已被译成法、俄、汉、日等多种文字。施米托夫坚信,现代世界必须开展国际合作,法律必须顾及到这一点,由他创立的来自不同国家的具有国际精神的学者们组成的学派,将继续从事他所开创的事业。

Ⅱ 施米托夫的主要经历

施米托夫于1903年3月24日出生在德国柏林的一个著名律师家庭,在柏林最老的文法学校之一——弗里德里希高级文科中学(Friedrichsgymnasium)接受传统教育。1921年通过毕业考试后去柏林大学和布雷斯高(Breisgau)的弗赖堡大学读书,并于1929年通过了德国律师资格考试。当他还在柏林大学学习时,就被沃尔夫(MartinWolf)教授看中。沃尔夫教授是当时最著名的法学教师之一。他收施米托夫攻读博士学位。施米托夫于1927年获得民法和教会法博士学位,他的毕业论文是有关公司法的问题,即公开招股的有限公司经营中的控股问题。德国的政治形势使施米托夫不能追求他所喜爱的并打算倾注全部身心的学术生涯。1929年他被接纳为柏林上诉法院的辩护律师,他在很短的时间内即在法院实践中崭露头角。
1933年纳粹掌权后,他离开德国前往英国定居。施米托夫于1933年开始学习英国法,被录取为格雷律师学院和伦敦大学伦敦经济学院的学生。1936年取得英国律师资格和伦敦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该大学还在1953年向他授予了法学博士学位。获得律师资格后,他曾作为财政部二级顾问的霍姆斯(ValentineHolmes)的学生参加了英国出庭大律师的培训,后来又成为霍姆斯顾问室的成员至今。1940至1945年间,他在英国军队服役。1944年,他和他的部队在诺曼底登陆,后又被召回伦敦在陆军部任职,持二级准尉的军衔。1948年,施米托夫被聘为伦敦城市学院(即后来的伦敦城市理工学院)的法学讲师,1958年成为高级讲师,1963年晋升为主讲,1971年自城市理工学院退休,1982年该院授予他为名誉教授。在任职期间,施米托夫得到了政府关于在理工学院开设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课程的许可,组织了国际性的法学暑期课程,成立了曼斯菲尔德法学俱乐部,丹宁(Denning)大法官多年来一直任该俱乐部主任。自城市理工学院退休后,施米托夫受聘为英国坎特伯雷的肯特大学和伦敦城市大学的法学和国际商法访问教授。1976至1986年间,他是格雷汉姆(Gresham)法学教授,并被聘为许多大学的访问教授,其中著名的有: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学(1964至1965年)、加拿大马尼托巴大学(1965,1969,1971,1978年)。他还是坎特伯雷的肯特大学和德国鲁尔波鸿大学的名誉教授,伦敦城市大学国际商法访问教授。
1966年受聘为联合国法律顾问,并以此身份起草了建议设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报告,该委员会于1968年开始工作。施米托夫还是英国法学教师协会、曼斯菲尔德法学俱乐部和出口贸易协会副主席;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商法研究中心的副主席之一;以及伯尔尼大学、马尔堡大学、爱丁堡的哈罗特——瓦特大学、肯特大学、比勒费尔德大学、英格兰和爱尔兰全国学术委员会授予的名誉博士。
1973年,为庆祝施米托夫70寿辰,许多国家的同行们为他出版了题为“法律与国际贸易”纪念文集,由德国鲁尔波鸿大学费伯里休斯(FritZFabricius)教授主编。1983年,他在肯特大学的同事们出版了由亚当斯(JohnAdams)教授主编的“献给施米托夫的文集”,以向他表示祝贺。联邦德国于1974年向他授予了大十字勋章。施米托夫是伦敦出版的《商法杂志》主编,该杂志是他在1957年创办的。他还是《跨国经济法研究》编委会的编委,其他编委还有德国比勒费尔德大学的霍恩(NorbertHorn)教授和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的鲍克斯鲍姆(RichardM.Buxbaum)教授。他也是《共同市场法学评论》、美国《海商法和商业杂志》、加拿大《国际商法评论》、《澳大利亚商法评论》以及其他一些杂志的编委会顾问。
1940年,施米托夫与伊尔斯结婚。伊尔斯是一位称职的德国律师,在美因河畔法兰克福开业执行律师业务。她与施米托夫都对法学有着浓厚的兴趣,常常共同欣赏艺术和音乐。她还是一位热心的园丁。丹宁大法官在1973年《商法杂志》第103页“赞颂施米托夫教授”一文中,把她描述为“全力支持施米托夫并始终与他为伴——在任何场合下都是一位谦逊而又有魅力的人”。

Ⅲ 施米托夫的介绍

施米托抄夫(Clive M. Schmitthoff)(1903~1991)出生于德国,英袭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国际贸易法学的主要创始人之一,曾任联合国法律顾问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席,是世界上许多国家著名大学的名誉教授和客座教授。

Ⅳ 尔雅通识课国际商务管理全部笔记

商法的不同定义:
1、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 2、 商法是规范商人和商行为的法律。 3、 商法是调整和规范商人所参加的商事关系的法律。 商法发展
第一个阶段:罗马法时代的商法。 第二个阶段:中世纪的商法。 第三个阶段:16世纪以后到20世纪初的商法
商法发展的三个阶段:罗马法时期、中世纪时期、法典化时期 从商法发展的三个阶段得出的结论:商法是调整商业关系的法律 中世纪商法的特点:
商法是具有国际性的法律。
商法是习惯法,而不是国家制定法。 商法是关于集市的法律。
惯例:在商业实践中,被人们反复使用的、而不是由国家立法者或法律编撰者制定的习惯做法或常规。 商法:
国际性的法律 自治性的法律
习惯法意义上的法律 关于集市贸易的法律
市民法解决的问题:人格身份 财产权的归属 万民法解决的问题是商人和商人之间怎么做交易。
商法是一个最古老的学科。 罗马法的分类:市民法 万民法
万民法:调整不具有罗马城邦公民身份的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在中国,企业是在工商局注册的。 在荷兰,企业是在商会注册的。 在德国,企业是在法院注册的。
对于一个特别强调人的身份的法律而言,第一个最关心的是人格身份,第二个最关心的是财产归属,尤其是土地。
传统的契约法、合同法构成了万民法的最主要的形态。
施米托夫认为:今天所谓的国际经济法与国际贸易法,其最初的形态是中世纪的商法。 在15世纪之前,欧洲地区商人之间的纠纷是由行会来裁判的。 16世纪以后商法的特点:商法变成了国家制定法,被法典化了。
商法变成了国家控制的法律,而不是商人的自治法。 商法的民族化 法典:一个国家的立法者依照法定的程序所制定的被称为法典的法律。
英国的商法认为:商法最核心的部分是交易,而交易最核心的部分是买卖。 商人是商法的基石
《德国商法典》的基础:商人主义
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采取的是商人主义原则 德国 私法的二元制包括 民法和商法 商法研究的主要内容:商人、商行为、与商人或商行为相关的其他事项(商事登记,会计账簿)。
商行为的表达形态:意思表示的行为(法律行为)、非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服务于所从事的营业活动的行为)
商行为包括:法律行为,事实行为。 商行为最典型的形态:交易、买卖。
典型意义上的保管:标的物→转移占有→交付给对方 认定保管的最重要的依据是是否交付标的物。 银行开的保管箱业务其实是租用合同 个体户不是商人,
自动储物柜制度本身已经含有一种侵权、剥夺他人权利的内容。 惩罚性赔偿是社会公判 从商法的角度看,安置自动储物柜的行为虽无意思表示在其中,但它却是帮助或辅助超市营业

Ⅳ 施米托夫是哪一学科的主要创始人

施米托夫:施米托夫(Clive M.Schmitthoff)(1903~1991)是国际贸易法学的主要创始人之一,曾任联合国法律顾问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席。1921年就读于柏林大学和弗莱堡大学,1927年获民法和教会法博士学位。1933年离开德国移居英国,开始研究英国法,1936年取得英国律师资格及伦敦大学硕士学位。1953年获伦敦大学法学博士学位。从1948年起,施米托夫开始其教学生涯,先后受聘于英国、美国、加拿大、德国等多所著名大学担任教授、访问教授和名誉教授,同时担任英国法学教师协会、出口贸易协会副主席。英国《商法杂志》主编,《跨国经济法研究》编委会编委以及其他国家著名杂志的编委会顾问。
施米托夫的主要著作有:《英国冲突法》、《出口贸易》、《货物买卖》、《出口货物买卖中的法律问题》、《公司法》、《变化着的经济环境中的商法》、《出口贸易代理协议》、《国际贸易法的渊源》、《国际贸易惯例的解释与适用》等。
施米托夫一生致力于国际贸易法的教学和研究,他对大陆法和英美普通法的深刻理解和融会贯通,使其在风格迥异的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中都获得了崇高的声望。由于他的学术地位和声望,促成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成立,从而为国际贸易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求采纳

Ⅵ 哪里有施米托夫著的《国际贸易法文选》电子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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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国际经济法对世界贸易自由发展的作用

我是国际法专业国经方向的研一学生,我把自己的观点简要的回答下吧,具体展开应该不是很难。

一、国际经济法中规则的统一促进了世界贸易自由发展。(国际经济法内容上来说)
各国主权下的立法各有不同,数个法系之间的差异更是显著,规则的统一毫无疑问为国际贸易从业者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南与合理预期。以中国为例,虽然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不甚明确,但在民商领域,毫无疑问国际法优先(这点你可以找一下民法通则,我就不去翻了哈~)。国际法优先的通行做法大大便利了国际贸易。最为典型的代表当属CISG和Incoterms,尤其是CISG,已被大部分成员国纳入本国法,对国际货物贸易的规制提供了范本。在知识产权领域,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等等规则的确立,对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统一的标准。类似的,在服务贸易领域,GATS规定的透明度、最惠国待遇以及国民待遇都极大促进了世界贸易自由发展。

二、国际经济组织的建立促进了世界贸易自由发展。(国际经济法形式上来说)
WTO当属最突出的代表。GATT1947时,只是一个松散的条约,而1994马拉克是协议建立了WTO,GATT1994并入GATT1947,同时出台了GATS、TRIPS等等相关基本覆盖国际贸易全部内容的协议。首先是规制的范围由货物贸易扩大到了知识产权、服务贸易等领域,其次是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为国际贸易争端突破完全由国家之间外交等手段解决,提供了司法措施。最后WTO等相关组织的成员方基本覆盖了世界贸易主要参与者,适用范围广泛。

暂时就想到了内容和形式这两大块的内容,要是你觉得还有什么需要提及的可以再跟我说~

完全手打,版权所有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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