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国际贸易中关于“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的问题,求高手帮忙解答
1、既然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100M/T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那么,则合同的约定,卖方最多或最少可交的货物数量不超过5%,即最多交105吨,最少交95吨货物,并由卖方安排。
2、除非合同中有关于多交或少交货物的价格另外计算。一般实际操作层面都不这样自找麻烦地约定多交或少货物的价格,即实际操作时,货物的市场价格上涨或者下降时,由卖家自行安排多交或者少交货。而多交货或者少交货的数量,只要在合同约定的溢短装的数量范围内就不算违约。
『贰』 如何确定一物二卖合同效力
两个买卖合同均是合法有效的。
《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版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权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叁』 一个卖方和两个买方间国际贸易换货
能,由S协商安排 AC直接换货更简单
省钱不是第一位,安全应该放在首位,注意别出现被A坑了的情况,导致货款两失
『肆』 国际贸易都包括哪些商品
按照商品的形态不同 ,可以把国际贸易分为有形贸易商品和无形贸易商品。
一、有形贸易商品是指实物商品的进出口,因为实物商品是有形的,可以看得见的。
在国际贸易中,有形商品种类繁多,通常可分为初级产品和工业制成品两大类。
初级产品是指没有经过加工或加工很少的农 、林、牧、渔和矿产品 ;工业制成品是指经过工业加工的产品 。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商品标准分类》,国际贸易商品分为10大类:
食品及主要供食用的鲜活动物;饮料及烟草;燃料以外的非食用原料;矿物燃料、润滑油及有关原料;动植物油、油脂和蜡;
化学品及其有关产品;主要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品;机械及运输设备;杂项制品;没有分类的其他商品。
二、无形贸易商品是指非实物形态的劳务和技术的进出口。
因为劳务和技术是无形的,看不见摸不着的。
无形贸易主要包括运输、装卸、保险、金融、邮政通讯、船舶修理、国际旅游、工程服务、代理、技术转让等等。 关于无形贸易 ,至今还没有像实物商品那样的国际分类标准。
商品的有形贸易和无形贸易的主要区别是:有形商品的进出口,经过海关办理手续,包括在海关的贸易统计中,它是整个国际收支的主要构成部分。
无形商品的进出口,不经过海关办理手续,不包括在海关的贸易统计中,但它也是国际收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电子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部分服务商品有形化了,如光盘像是有形产品,但就其性质而言,应是服务产品。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有形贸易和无形贸易的界限模糊了。
(4)国际贸易中一物二卖扩展阅读:
国贸分类:
按商品移动的方向国际贸易可划分为:
1、进口贸易:将其他国家的商品或服务引进到该国市场销售。
2、出口贸易:将该国的商品或服务输出到其他国家市场销售。
3、过境贸易 :A国的商品经过C国境内运至B国市场销售,对C国而言就是过境贸易。由于过境贸易对国际贸易的阻碍作用,WTO成员国之间互不从事过境贸易。
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是就每笔交易的双方而言,对于卖方而言,就是出口贸易,对于买方而言,就是进口贸易。
此外输入该国的商品再输出时,成为复出口;输出国外的商品再输入该国时,称为复进口。
按商品的形态国际贸易可划分为:
1、有形贸易:有实物形态的商品的进出口。例如,机器、设备、家具等都是有实物形态的商品,这些商品的进出口称为有形贸易。
2、无形贸易:没有实物形态的技术和服务的进出口。专利使用权的转让、旅游、金融保险企业跨国提供服务等都是没有实物形态的商品,其进出口称为无形贸易。
国际贸易是指世界各个国家(或地区)在商品和劳务等方面进行的交换活动。
它是各国(或地区)在国际分工的基础上相互联系的主要形式,反映了世界各国在经济上的相互依赖关系,是由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构成的。从一个国家的角度看国际贸易就是对外贸易。
一种观点:有的专家认为从某种角度,对外贸易或国际贸易都是指世界各国之间商品、服务和要求交换的活动,国际贸易是各国之间分工的表现形式,反映了世界各国在经济上的相互共存。
从国家角度可称为对外贸易,从国际角度可称为国际贸易。
另一种观点:对外贸易是指一国(或地区)同其他国家(或地区)所进行的商品、技术和服务的交换活动。
因此,提到对外贸易时要指明特定的国家。如中国的对外贸易等;某些岛国如英国、日本等也称对外贸易为海外贸易。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国际贸易
『伍』 国际贸易2
根据仓至仓条款:自被保险货物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内所开始生效,包括容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为止,但最长不超过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后60天。
但是还要根据意外的具体内容,因为一切险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般外来所有风险,但是不包括特殊外来风险,如果这里所说的意外是一切险的内容,保险公司应该赔付,如果属于特殊外来风险,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陆』 在国际贸易交易的过程中,卖方的基本义务是 什么
这个主要看你的贸易条款,不同的贸易条款,买卖双方的义务是不同的。
『柒』 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主要义务有哪些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交易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合同。是各国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开展货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买卖双方应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
一、卖方的基本义务是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移转货物的所有权。
公约规定,如果合同没有指定具体交货地点,则在合同涉及货物运输的情况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是把货物交给第一个承运人;如果合同项下的货物是特定物,或从指定存货中提取的货物或尚待制造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已经知道这些货物处于某一特定地点者,则卖方应于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其订约时的营业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采用某种贸易术语来确定交货地点时,应适用贸易术语的解释,而不适用公约的上述规定。公约还规定,卖方应按合同指定的日期交货;如果合同规定了一段交货的期限(如1个月 ),则卖方可在这段时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 ;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至于何谓合理时间,公约未作具体解释,须按具体情况确定。
二、卖方的主要义务是对货物的权利担保和品质担保,即卖方应保证他所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的要求,并保证他对出售的货物拥有合法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权益。
公约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即:货物应具有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用途;货物应适合买方在订约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的用途;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样品或模型相同;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公约还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权的货物,即没有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所有权、担保物权和工业产权。但如果买方在知悉货物权利有瑕疵的情况下,仍然同意买受货物,或者卖方由于按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设计规格来制造产品而侵犯了第三者的工业产权(如商标权或专利权),则卖方对此可不承担责任。
三、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
公约规定,付款地点如果合同中没有指定,买方应在卖方的营业地付款;如果是凭交货或交单付款,则应在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付款。付款时间如果合同没有作出规定,买方应在卖方交货或交单时付款。但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以前,没有支付货款义务。这项规定同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有矛盾,因为在国际贸易中,特别是以 CIF 条件成交时 ,通常都是凭单付款在先,货到检验在后,买方必须在卖方提出装运单据时支付货款,不能以未检验货物为理由拒付货款。故公约规定,如果上述买方检验货物的机会与双方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则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此外,买方还应采取一切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能交付货物。这在双方以FOB条件成交时尤为重要。因为在FOB条件下,如果买方不及时指派装货船只,卖方就无从履行其交货义务。
『捌』 国际贸易的交易方式
国际贸易交易方式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单纯销售方式,如逐笔售定、包销、代理、招标投标、拍卖等;另一类是销售和生产融资结合起来的方式,如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对等贸易、租赁贸易等。
一、包销和代理方式
( 一 ) 包销 (Exclusive Sale) 方式
1 .包销的含义
包销是指出口企业与国外包销商达书面协议,把某一种商品或某一些商品在约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的独家经营权力给予包销商。在这种方式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建立起一种较为稳固的购销关系,有利于扩大出口。
2 .包销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协议名称、签约日期与地点。
(2) 包销协议双方的关系。应明确规定包销商与出口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买卖关系,包销商不是卖方的代表或代理人,无权以卖方的名义签订合同。
(3) 包销权及其对等条件。卖方授予包销商包销权后,卖方在约定期限、地区内,不得自己直接销售或通过第三者间接销售约定商品,也不得将约定商品在同一区域内另选买主或代理商。作为对等条件,同时规定包销商在约定期限和地区内不得销售或代理销售与约定商品相同、类似或有竞争性的其他来源的商品。
(4) 包销商品、地区和期限。在包销协议中,应将包销商品的种类、名称、规格等作明确、具体的规定,以免日后发生争执。
(5) 最低购买额。它是包销商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向卖方购买的数额,是卖方将包销权授予包销商的一个前提条件。
( 二 ) 代理 (Agency) 方式 1.代理的含义与性质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授权,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法律行为,而由委托人直接负责由此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代理同包销的性质不同,包销商同出口商之间的关系是买卖关系,在包销方式下,由包销商自筹资金、自担风险和自负盈亏;而销售代理商同出由商之间的关系,不是买卖关系,故代理不垫资金、不担风险和不负盈亏,他只获取佣金。
2 .代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l) 协议及双方当事人名称。 ( 2 )指定的代理商品和代理地区。 ( 3 )授予代理的权利。若是普通代理协议,委托人应在协议中规定:保留委托人在代理人的代理地区,在代理人不参与的情况下,直接同买主进行谈判和成交的权利。若是独家代理协议,一般有两种规定方法:一是委托人向代理人提供绝对代理权,使其成为该地区唯一的独家代理人,而货主不能保留在该地区同买主进行交易的权利;二是委托人也可保留对买主直接供货的权利,但通常规定委托人对代理人计付佣金。 (4) 代理佣金。它是指委托人给予代理商为推销商品而支付的酬金。在代理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佣金率、佣金的计算基础和支付方法等,
二、对等贸易
( 一 ) 对等贸易的含义
对等贸易 (Counter Trade) 也称对销贸易或反向贸易,一般认为这是一种以货物或劳务 ( 包括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等无形财产 ) 作为偿付贷款手段的一种贸易方式。它把进口和出口结合起来,组成相互联系的整体交易,交易双方都有进有出。并求得各自的收支基本平衡。 ( 二 ) 对等贸易的形式 对等贸易有多种形式,但基本形式有三种,即:易货贸易( Barter Trade )、互购 (Counter Purchase) 和补偿贸易 (Compensation On Trade) 。 1 .易货贸易:传统的易货贸易,一般是买卖双方各以等值的货物进行交换,不涉及货币的支付,也没有第三者介入,易货双方签订一份包括相互交换抵偿货物的合同,把有关事项加以确定 ;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较多的是通过对开信用证的方式进行易货,即由交易双方先订易货合同,规定各自的出口商品均按约定价格以信用证方式付款。先开立的信用证以收到、认可对方开出的等值或基等值的信用证为生效条件。另外,国家间签订的换货清算协定实际上也是扩大了的易贷方式。根据协定规定,任何一方的进口或出口,由双方政府的指定银行将货值记帐,在一定时期内互相抵冲结算,其差额毛有的规定结转下一年度,有的规定以现汇支付超过约定摆动额部分的差额。
2 .互购 :互购又称“平行贸易”或“回购”,它是指交易双方互相购买对方的产品。互购贸易涉及使用两个既独立而又相互联系的合同;交易双方先签订一个合同,约定由行进口国 ( 往往是发展中国家 ) 用现汇购买对方的货物 ( 如机器、设备等 ) ,并由先出口国 ( 通常是发达国家 ) 在此合同中承诺在一定时期内买回头货;之后,双方还需签订一个合同,具体约定由先出口国用所得货款的一部分或全部从先进口国购买商定的回头货。互购不是单纯的以货换货,而是现汇交易,而且不要求等值交换。
3 .补偿贸易:补偿贸易,是指在信贷基础上进口设备,然后以回销产品或劳务所得价款,分期偿还进口设备的公款及利息。
补偿贸易中,按照用来偿付的标的的不同,大体上可分为三类:
(1) 直接产品补偿。即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由设备供应方向设备进口方承诺购买一定数量或金额的由该设备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这是补偿贸易最基本的做法。
(2) 其他产品办偿。当所交易的设备本身不生产产品或设备所生产的直接产品非对方所需或在国际市场上不好销时,可由双方协商,用回购其他产品来代替。
(3) 劳务补偿。双方根据协议,通常由外商代我方购进所需的技术、设备,货款由外商垫付,我方按外商要求加工生产后,从应收的工缴费中分期扣还给外商。
( 三 ) 对等贸易的国家管理。
对等贸易在全世界被广泛采用并得到迅速发展是在二次大战以后,这是因为战后贸易保护主义盛行,某些国家国际收支恶化,进口苦于无外汇,出口又少渠道,所以不得不求助于进口与出口相结合的对等贸易。
『玖』 国际贸易中,商品作价方法有哪些
为了正确掌握我国进出口商品价格,除应遵循上述作价原则外,还必须考虑下列因素:
1.要考虑商品的质量和档次
在国际市场上,一般都贯彻按质论价的原则,即好货好价,次货次价,品质的优劣,档次的高低,包装装潢的好坏,式样的新旧,商标,品牌的知名度,都影响商品的价格。
2.要考虑运输距离
国际货物买卖,一般都要通过长途运输。运输距离的远近,影响运费和保险费的开支,从而影响商品的价格。因此,确定商品价格时,必须核算运输成本,做好比价工作,以体现地区差价。
3.要考虑交货地点和交货条件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货地点和交货条件不同,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费用的风险有别,在确定进出口商品价格时,必须考虑这些因素。例如,同一运输距离内成交的同一商品,按CIF投机倒把成交同按Exship条件成交,其价格应当不同。
4.要考虑季节性需求的变化
在国际市场上,某些节令性商品,如赶在节令前到货,抢行应市,即能卖上好价。过了节令的商品,其售价往往很低,甚至以低于成本的“跳楼价”出售。因此,应充分利用季节性需求的变化,切实掌握好季节性差价,争取按对我有利的价格成交。
5.要考虑成交数量
按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成交量的大小影响价格。即成交量大时,在价格上应给予适当优惠,或者采用数量折扣的办法;反之,如成交量过少,甚至低于起订量时,也可以适当提高出售价格。那种不论成交量多少,都采取同一个价格成交的做法是不当的,我们应当掌握好数量方面的差价。
6.要考虑支付条件和汇率变动的风险
支付条件是否有利和汇率变动风险的大小,都影响商品的价格。例如,同一商品在其它交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采取预付货款和凭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其价格应当有所区别。同时,确定商品价格时,一般应争取采用对自身有利的货币成交,如采用不利的货币成交时,应当把汇率变动的风险考虑到货价中去,即适当提高出售价格或压低购买价格。
此外,交货期的远近,市场销售习惯和消费者的爱好与否等因素,对确定价格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我们必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盘考虑,权衡得失,然后确定适当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