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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11-25 22:36:27

㈠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什么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版约性的经济贸易权等争议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5月6日的决定,于1956年4月设立的,当时名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

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的国仲项目

1.仲裁服务
·根据中外当事人的约定依照本会仲裁规则提供机构仲裁服务
·根据中外当事人的约定依照其他仲裁规则提供机构仲裁服务
·根据中外当事人的约定依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为当事人指定仲裁员
·为境内外其他仲裁机构提供庭审辅助服务
2.调解及其他ADR服务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调解服务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安全和贸易纠纷投诉接待站贸易纠纷投诉调解服务
·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高交会)权益保障中心调解服务
·与广东省工商联调解仲裁中心合作开展“调解+仲裁”服务
·与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商事调解委员会合作开展“调解+仲裁”服务
·与深圳市总商会调解仲裁中心合作开展“调解+仲裁”服务
·与香港中国企业协会商事调解委员会合作开展“调解+仲裁”服务
·其他方式的争议解决服务
3.法律培训和交流服务
·仲裁员培训服务
·调解员培训服务
·华南企业法律论坛研讨与培训服务(面向华南和港澳地区大型企业法务高管)
·律师仲裁与调解实务系列培训班(面向中国内地和港澳台律师)
·法律实务专题研讨会(面向法律界和工商界)
·著名法学院校优秀学生实习项目
4.资源共享服务
·提供常用商事合同示范文本
·提供中外仲裁和调解资讯
·提供仲裁程序咨询服务
·编辑出版典型案例和相关专业书刊

㈢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有哪些

经过五十年的不懈努力,开拓进取,励精图治,仲裁委员会以其独立、公正、高效的仲裁工作在国内外享有广泛的声誉,赢得了中外当事人的普遍信赖,现已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仲裁委员会的受案量自1990年以来居于世界其他仲裁机构的前列,案件当事人涉及除中国之外的45个国家和地区,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得到了国内外的一致确认,仲裁裁决在香港的执行率达到了99%以上,仲裁裁决可以依据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纽约公约)在世界上140多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
受案范围
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
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或台湾地区的争议;
3、国内争议案件。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第二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
1、贷款;
2、存单;
3、担保;
4、信用证;
5、票据;
6、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
7、债券;
8、托收和外汇汇款;
9、保理;
10、银行间的偿付约定;
11、证券和期货。

㈣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的经济贸易争议包括哪些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业务职能和受案范围

(一)业务职能

根据仲裁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主要业务职能为:
1、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国际/涉外仲裁案件及国内仲裁案件,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仲裁案件;

2、受理由政府或其他国内外组织授权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争议案件;

3、提供当事人约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解决服务;

4、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和请求,为在境外进行的非机构仲裁指定仲裁员;

5、宣传推广和研究仲裁及其它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方法;

6、开展国内外业务交流,参加相关的国内外组织。

(二)受案范围

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
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或台湾地区的争议;
3、国内争议案件。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第二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交易:

1、贷款;

2、存单;

3、担保;

4、信用证;

5、票据;

6、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

7、债券;

8、托收和外汇汇款;

9、保理;

10、银行间的偿付约定;

11、证券和期货。

㈤ 国内仲裁机构能受理涉外案件吗

目前,我国除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按照有关规定,依据仲裁法设立或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也有权受理涉外仲裁案件。
(一)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1956年4月正式成立的,它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在深圳设有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二)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9年1月,是以仲裁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远洋、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等有关过程中所发生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海事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海事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
(三) 其他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
长期以来,我国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只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也因此成为专门受理涉外纠纷案件的常设仲裁机构。
依照仲裁法设立或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等在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其进行仲裁时,对该涉外仲裁案件具有管辖权。

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分会有哪些

分会有4个:华南分会(原深圳分会),上海分会,西南分会,天津仲裁中心

㈦ 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如有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分会设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简称CIETAC(贸仲)总会设在北京。根据业内务发展的需要容,仲裁委员会分别于1989年、1990年,2009年和2015年在深圳、上海和重庆,武汉设立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以下简称深圳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上海分会)、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和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浙江分会。
2004年6月18日深圳分会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以下简称华南分会)。
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及其华南分会、上海分会、西南分会、湖北分会和浙江分会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是一个仲裁委员会。
总会和分会使用相同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在整体上享有一个仲裁管辖权。

㈨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我国什么机构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英文简称CIETAC,中文简称“贸仲委”)

是世界上主要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之一

【2】根据《仲裁法》设置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3】资料来源: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㈩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怎么样

简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内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容议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5月6日的决定,于1956年4月设立的,当时名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为了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80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于1988年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自2000年10月1日起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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