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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价

发布时间:2020-11-25 22:46:27

㈠ 外贸出口价格应该怎么计算

第一步:查询汇率
1外币=C元人民币
第二步:计算成交货物的体积、重量,选择应采用的集装箱,并查询国外运费。
预订件数/每个纸箱装的件数=纸箱数
总体积=纸箱的长*宽*高*纸箱数
总毛重=一箱货物的重量*纸箱数
若这批货物的总体积和总毛重都没有超过20英尺集装箱的最大内体积(25立方米)和最大载重量(22140千克),则可以装入1个20英尺集装箱。
登录中国国际海运网,进入集装箱整箱运价查询运费。
第三步:核算出口报价
假设该商品的出口价格为X外币/件。
(1)明确商品价格构成
CIF价=出口成本+国内费用(+佣金)+国外运费+国外保费+出口利润
CFR价=出口成本+国内费用(+佣金)+国外运费+出口利润
FOB价=出口成本+国内费用(+佣金)+出口利润
(2)核算出口成本
出口成本=采购成本–出口退税额
=采购成本(含税价)–采购成本/(1+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
对于生产型外贸企业,采购成本即生产成本,是包含增值税在内的企业生产成本;对于流通型外贸企业,若产品是从生产企业采购而来,含税价=货价*(1+增值税率)。
(3)核算出口费用
国内费用包含:
国内运费
业务定额费=采购成本*业务定额费率
银行费用=出口价格*银行费用率
垫款利息=采购成本*贷款年利率*垫款天数/360
认证费
商检费
其他国内费用:仓储费、港区港杂费、报关费用、出口关税等。
出口关税税额=出口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FOB净价/(1+出口关税税率)*出口关税税率
国外运费=总国外运费/商品数量
国外保费=保险金额*各种保险费率之和
=CIF价*(1+投保加成率)*各种保险费率之和
(4)核算商品的出口利润
出口利润=出口价格*销售利润率
(5)若有佣金,核算佣金
佣金=含拥价*佣金率=净价/(1-佣金率)*佣金率

㈡ 简述国际贸易中报价(Quotation)的概念和种类

Quotation是指在潜在买家Inquiry的基础上,对其作出的Offer。
报价的种类有13种:
EXW
FOB
CIF等等。

㈢ 国际贸易中的单位价格金额是什么意思

也就是单价的意思啦

㈣ 外贸常说的FOB价是什么意思

一、FOB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FOB术语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离岸价格"。
按《1990年通则》,在FOB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一) 卖方的主要义务:
1. 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 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 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EDI message)所替代。
(二) 买方的主要义务:
1. 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 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3.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4.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 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采用FOB术语,需注意以下几点:
1. 买方应及时租船订舱,并将船名、装船地点和时间及时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及时备货,安排装船。否则将构成买方违约。从而有可能导致卖方要求解除合同及/或要求损害赔偿。
2. 装船费用负担情况,一船采用FOB术语变形来表示。常见的有:
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指装船费用如同以班轮装运那样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买方)负担;
FOB钓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指卖方将货物置于轮船吊钩可及之处,从货物起吊开始的装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FOB包括理舱(FOB stowed, FOBS),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FOB包括平舱(FOB trimmed, FOBT),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3. 美国对FOB术语的解释与1990 incoterms 的规定不同,美国将FOB术语分为六种,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vessel (named port of shipment)) 与1990 INCOFERMS 解释相近,因此,我外贸企业在与美国和其他美洲国家出口商按FOB术语洽谈进口业务时,除了应在FOB术语后注明"vessel"外,还应明确提出对方(卖方)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并支付一切出口税捐及费用。

㈤ 国际贸易中CIF价和FOB价代表什么意思

fob:船边交货价,也就是一般说的离岸价。卖方负责运至指定港口,以货物上船为卖方完成义务。运费和保险费有买方负责。
cif:货价+运费+保费价格。卖方须负责运至指定地点(一般是指定到货港口或内陆指定地点),并负责运输途中的保险费用。
交易中使用什么价格,一般式双方协商决定。
上学时,老师说,进口最好fob,出口最好cif。

㈥ 国际贸易中的FOB价,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相关对贸易术语的惯例也很多,但现在用的比较多的是国际商会的《2000年通则》,下面介绍的也是《2000年通则》里的FOB和CIF术语。每个惯例都是不同的,所以这里一定要强调一下是《2000年通则》。

FOB术语的中译名为装运港船上交货,其原文为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lf Shipment)。此术语是指卖
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而方,按照《1990年通则》规定,此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
航运。但是在海运和内河航运中,如要求卖方在船舶到达前即将货物交到港口货站,则不宜采用FOB术语,而改
用FCA术语更为适宜。

按国际商会的《2000年通则》对FOB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卖方的基本义务

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负担货物到装运港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
在约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按港口惯常办法,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的通知。
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各项单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2)买方的基本义务

按时租妥船舶开往约定的装运港元接运货物,支付运费,并将船名和到港装货日期给卖方充分通知。
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舷时起的各种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环的一切风险。
按合同规定,受领交货凭斑点并支付货款。
值得注意是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与运用,同国际上的一般解释与运且有明显的
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该定义把FOB笼统地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范围很广,因此,在同美国商订FOB进口合同时
,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 字样,如果只订为“FOB San Francisco
”而漏写“Vessel”字样,则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城内的任何外所,不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
交到船上,这一点同欧洲,亚洲,非洲各国对FOB的解释和运用有很大的区别,对此特别注意,由于加拿大等国
也援引美国的惯例,因此,同加拿大国商人签订FOB进口合同时,也应注意上述这个问题。
在风险划分上,不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是以船舱为界,即卖方负担货物装到船上为止所发生的一切丢失与
残损。
在费用负担上,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它费用。
此外,按FOB成交时,应明确装货费由谁负担,在FOB条件下,由买方派船接运货物,如属件杂货,通常采用班
轮运输,而班轮运输的特点之一。是由船方负担装卸费,故买方不另外支付装货费,买卖双方就没有必要约定
装货费由谁负担。

但是,如果成交的是大宗货物,为了节省运费,通常洽租不定期船运输,在洽租不定期船运输时,装货费不一
定包括在租金中,如租金中没有包括装货费,则船方不负担装货费,在此情况下,装货费窨由买方抑或卖方负
担,就应当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即在FOB后加列有关装货费由谁负担的附加条件,以明确责任,这就导致FOB的
变形。在实际业务中,常见的变形有下列几种:

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
按FOB的班轮条件成交,是指装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并不是指FOB成交的货物一定要用班轮装运,买卖双方商
订合同时,如卖方不愿负担装货费,可以在FOB后要求加“班轮条件”(Liner Terms)字样,以明确卖方不负
担装货费,至于装货费究竟由买方还是船方负担,则取决于买方租船时采用何种租船条件。

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
按此条件成交,卖言仅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舶的吊钩所及之外,以后的装货费用,卖方不予负担,至于以后
的装货费用究竟由卖言抑或由船方负担,则取决于租船合同的规定,按此术语成交时,如载货船舶因港口吃水
浅而不能靠岸时, 则卖方应将货物驳运到载货船舶的吊钩所及之处,凡属驳运货物的费用,仍由卖方负担,这
一术诘,在实际业务中使用的不多。

FOB包括理舱(FOB Stowed)
为了使船上装载的化物放置妥善和分布合理,货物装船后,需要进行垫隔和整理,此项作业叫做理舱,理舱费
用由谁负担,各国港口有不同的规定和解释,为了明确责任和避免引起争议,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应对理舱
费由谁负担作出明确规定,如买方不愿负担装运费和理舱费,则可按FOB Stowed条件成交,按此条件成交
,卖方不仅应负担装货费,而且还要将装到船上的货物堆好码好并进行合垫隔和整理,即还须负担理舱费,如
在FOB后未加“理舱”(StoWed)字样,而租船合同又规定船方不负担装货费时,则理舱费由买方负担。

FOB包括平舱(FOB Trimmed)
货物装船后,为了保持船舶承受压力均衡和航行安全,对成堆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如煤炭,粮谷等,需要进
行调动和平整。这项作业叫作平舱。按此条件成交,装货费和平舱费,概由卖方负担担,按一般惯例,如在FOB
后未加“平舱”(Trimmed)字样,则卖方不负担平舱费用,平舱费用究竟由买方抑或船方负担,则取决于租船
员合同的规定,当租船合同规定船方不负担装货费时,则平舱费由支付。

FOB包括理舱和平舱(FOB Stowed and Trimmed)
当装到船上的货物,即要理舱双需平舱时,则就面时明确这两项费用由谁负担,凡在FOB后加列“理舱”和“平
舱”(Stowed and Trimmed)字样,则卖方不仅要负担装货费且要负担理舱和平舱的费用,按一般惯例,凡FOB
后未加“理舱”和“平舱”字样者,则理舱和平舱的费用,卖方不予负担。

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卖方的主要义务:
1、在装运期间将货物装上船,并及时发送装船通知。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运费。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2、办理出口手续,取得许可证等核准书;担负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运输单据或电子数据

买方的主要义务:
1、 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办理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2、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 收取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注意事项:
1、 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由于在CIF术语后注明目的港以及在我国曾将CIF术语译成“到岸价”,所以常被误解为“到货合同”。为此,必须明确指出,CIF以及CFR与FOB都一样,都属“装运合同”。此类合同的卖方按规定在装运地将货物交付装运后,对货物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不再负担责任。即使装船后到交单这时间内,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要求,买方就不得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反之,即使货物符合要求并安全到达,只要单据不符合要求,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因此可见单据在“转运合同”中具有的特别意义。
2、 卖方租船或订舱的责任。
3、 卖方办理保险的责任
4、 单据买卖。从商业角度分析,CIF合同不是货物本身的买卖,而是提交货运单据,就等同于交付货物。是一种“象征性交货”。

㈦ 国际贸易条件的商品的价格

商品的价格,始终是交易磋商的核心条款、在国际贸易中,正确掌握作价原则,选择有利的计价货币,作好成本核算,是对外报价必须做好的工作。
进出商品的计价原则
在确定进出口商品价格时,国际市场行情和购销意图,是商品定价的最主要的依据。市场行情既反映了当前的价格水平,又反映了未来价格变动的趋势。正确把握市场行情,才能以有利的价格条件成交。
我们在出口商品报价时,尤其应重视国际市场的价格、有些出口商采用低价作为竞争手段,导致被进口国有关企业指控“倾销”。对此,我们一方面应积极应诉,另一方面在报价时应充分重视市场价格水平。 国际贸易中,对于现汇贸易,应采用可兑换货币。我国的人民币,已实行经常项目下可兑换,所以也是我国对外贸易中使用的货币之一、可兑换货币的价值,因汇率的变动而变动,故而买卖双方均应密切注意货币汇率的升降趋势。选择合适的货币,以减少由于汇率波动而带来的风险。
通常,买卖双方愿意选择汇率稳定的货币作为计价货币。但在汇率不稳定的情况下,出口方倾向于选用”硬币”,即币值坚挺,汇率看涨的货币,而进口方则倾向于选用“软币”,即币值疲软,汇率看跌的货币。合同中采用何种货币要由双方自愿协商决定。若采用的计价货币对其中一方不利,这一方应采取合适的保值措施,比如远期外汇买卖,井应把所承担的汇率风险考虑到货价中去。 在商品价格中,有时会包含佣金和折扣。
A.佣金
佣金(Commission)是指卖方或买方支付给中间商代理买卖或介绍交易的服务酬金。我国的外贸专业公司,在代理国内企业进出口业务时,通常由双方签订协议规定代理佣金比率,而对外报价时,佣金率不明示在价格中,这种佣金称之为“暗佣”。如果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表示佣金多少,称为“明佣”。在我国对外贸易中,主要出现在我国出口企业向国外中间商的报价中。包含佣金的合同价格,称为含佣价,通常以含佣价乘以佣金率,得出佣金额。其计算公式为:佣金=含佣价X佣金率而佣金=含佣价-净价整理后得含佣价和净价的关系:含拥价=净价/1-拥金率佣金通常以英文缩写字母C表示。比如每公吨1000美元CFR西雅图包含佣金2%,可写成:每公吨1000美元CFRC2西雅图。其中的“C2”即表示佣金率为2%。卖方应在收妥货款后,再向中间商支付佣金。
B.折扣
折扣(Discount)是卖方在原价格的基础上给予买方的一定比例的价格减让。 使用折扣方式减让价格,而不直接降低报价,使卖方既保持了商品的价位,又明确表明了给予买方的某种优惠,是一种促销手段、如数量折扣、清仓折扣、新产品的促销折扣等。比如每件20美元CIF纽约减5%折扣。卖方在开具发票时,应标明折扣,并在总价中将折扣减去。 出口商品的成本核算主要有两个经济效益指标:
A.出口商品换汇成本(换汇率)
该指标反映出口商品每取得一美元的外汇净收入所耗费的人民币成本。换汇成本越低,出口的经济效益越好、计算公式为 :出口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人民币元)/出口外汇净收入(美元)这里的出口总成本,包括进货(或生产)成本,国内费用(储运、管理,预期利润等,通常以费用定额率表示)及税金。出口外汇净收入指的是扣除运费和保险费后的FOB外汇净收入。例:某商品国内进价为人民币7270元,加工费900元,流通费700元,税金30元,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为1100美元,则:出口总成本=7270+900+700+30=8900元(人民币)换汇成本=8900元人民币/1100美元=8人民币元/美元
B.出口商品盈亏率
该指标说明出口商品盈亏额在出口总成本中所占的百分比,正值为盈负值为亏。出口商品盈亏率=(出口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 X 100%其中 出口人民币净收入=FOB出口外汇净收入 X 银行外汇买入价盈亏率和换汇成本之间的关系为:出口商品盈亏率=[1-出口换汇成本/银行外汇买入价]X 100%可见,换汇成本高于银行买入价,盈亏率是负值。换汇成本低于银行外汇买入价,出口才有盈利。

㈧ 外贸报价包括哪些,如何报价

邮件里面
先自我介绍,感谢贵司询价诸如此类,然后正文
产品编号Item number
描述Proct description
数量qty
价格price
贸易方式terms
货期 Leading time
最后期待来信就可以了
建议最好做一份报价单XLS格式,简洁明朗,也方便自己和对方存档日后联系你。格式可以网络图片里面看到很多http://image..com/search/index?tn=image&ps=1&ct=201326592&lm=-1&cl=2&nc=1&ie=utf-8&word=QUOTATION%20SHEET

㈨ 国际贸易中人民币价格换算美元价格

FOB价格一般采购成本和国内费用构成的,具体来讲:FOB=采购成本(或你说的出厂价)+运输费用(一般是运到港口的费用和港杂费,具体你可以咨询货代)+你的预期利润
1000/6.82+我前面所说的费用
在报价是可以考虑你的退税时多少,要是退税高的话,不要产品利润赚个退税也行,这是做外贸的底线。

㈩ 外贸实务中的FOB价 CIF价 CFR价的具体含义

我国现在最常用的应该是FOB和CFR两种方式。
FOB是到岸价,即在货物上船前的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
CFR是到港价,即在货物到达收货人港口之前的海运费陆运费费用由卖方承担
CIF是包括保险费的到港价,即卖方不仅要承担到达收货人港口前的海运费陆运费,还要承担保险费。

一、对FOB术语的解释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此术语是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按照《2000年通则》规定,此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但是,如合同当事人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则采用FCA术语更为适宜。 (一) 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国际商会对FOB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按照习惯方式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付费用提供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经由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二)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分为六种,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 (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与《2000年通则》对FOB术语的解释相近。所以,《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与运用,同国际上的一般解释与运用有明显的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1.美国惯例把FOB笼统地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范围很广,因此,在同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商人按FOB订立合同时,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样。如果只订为“FOB SanFrancisco”而漏写“Vessel”字样,则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城内的任何处所,不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2.在风险划分上,不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是以船舱为界,即卖方负担货物装到船舱为止所发生的一切丢失与损坏。
3.在费用负担上,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三)FOB的变形
在按FOB条件成交时,卖方要负责支付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但各国对于“装船”的概念没有统一的解释,有关装船的各项费用由谁负担,各国的惯例或习惯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果采用班轮运输,船方管装管卸,装卸费计入班轮运费之中,自然由负责租船的买方承担;而采用程租船运输,船方一般不负担装卸费用。这就必须明确装船的各项费用应由谁负担。为了说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双方往往在FOB术语后加列附加条件,这就形成了FOB的变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FOB Liner Tenns(FOB班轮条件)
这一变形是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处理,即由船方或买方承担。所以,采用这一变形,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
指卖方负担费用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而吊装入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3.FOB Stowed(FOB理舱费在内)
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人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4.FOB 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
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的费用。
在许多标准合同中,为表明由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常采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方式。
FOB的上述变形,只是为了表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而产生的,并不改变FOB的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的界限。《2000年通则》指出,《通则》对这些术语后的添加词句不提供任何指导规定,建议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二、对CFR术语的解释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此术语是指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运费。这里所指的成本相当于FOB价,故CFR术语是在FOB价的基础上加上装运港至目的港的通常运费。
《2000年通则》指出,CFR是全球广泛接受的“成本加运费”术语的惟一的标准代码,不应再使用C&F(或C and F,C+F)这种传统的术语。
在《2000年通则》中,明确规定CFR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如合同当事人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PT术语。
(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国际商会对CFR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2)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
(4)向买方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3)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4)支付除通常运费以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
(二)使用CFR的注意事项
1.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甚至有可能出现漏保货运险的情况。因此,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和损失。
2.按CFR进口应慎重行事
在进口业务中,按CF、R条件成交时,鉴于由外商安排装运,由我方负责保险,故应选择资信好的国外客户成交,并对船舶提出适当要求,以防外商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租用不适航的船舶,或伪造品质证书与产地证明。若出现这类情况,会使我方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三)CFR的变形
按CFR术语成交,如货物是使用班轮运输,运费由CFR合同的卖方支付,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实际上由卖方负担。大宗商品通常采用租船运输,如船方按不负担装卸费条件出租船舶,故卸货费究竟由何方负担,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订明。为了明确责任,可在CFR术语后加列表明卸货费由谁负担的具体条件:
(1)CFR Liner Terms (CFR班轮条件)
这是指卸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
(2)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
这是指由卖方负担卸货费,其中包括驳运费在内。
(3)CFR EX Tackle(CFR吊钩下交货)
这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到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4)CFR Ex Ship's Hold (CFR舱底交货)
这是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从舱底卸到码头的费用。
应当指出,在CFR术语的附加条件,只是为了明确卸货费由何方负担,其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线,并无任何改变。《2000年通则》对术语后加列的附加条件不提供公认的解释,建议买卖双方通过合同条款加以规定。
三、对CIF术语的解释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按《2000年通则》的规定,CIF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如合同双方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则使用CIP术语更为适宜。
(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CIF术语成交,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由此可以看出,CIF术语除具有CFR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应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和支付保险费。
(二)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事项
1.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在CIF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因此,采用CIF术语订立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但是,由于在CIF术语后所注明的是目的港(例如“CIF伦敦”),在我国曾将CIF术语译作“到岸价”,所以CIF合同的法律性质常被误解为“到货合同”。为此必须明确指出,CIF以及其他C组术语(CFR、CFr、CIP)与F组术语(FCA、FAS、FOB)一样,卖方在装运地完成交货义务,采用这些术语订立的买卖合同均属“装运合同”性质。按此类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在装运地(港)将货物交付装运后,对货物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不再承担责任。
2.卖方办理保险的责任
在CIF合同中,卖方是为了买方的利益办理货运保险的,因为此项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货物装船后在运输途中的风险。《2000年通则》对卖方的保险责任规定:如无相反的明示协议,卖方只须按《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的保险条款中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如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应在可能情况下投保战争、罢工、暴动和民变险。最低保险金额应为合同规定的价款加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
在实际业务中,为了明确责任,我外贸企业在与国外客户洽谈交易采用CIF术语时,一般都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保险金额、保险险别和适用的保险条款。
3.象征性交货问题
从交货方式来看,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所谓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而言。前者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后者则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按时向买方提交了符合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由此可见,CIF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单据的买卖。所以,装运单据在CIF交易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是,必须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买方即使已经付款,仍然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三)CIF的变形
在国际贸易中,大宗商品的交易通常采用程租船运输,在多数情况下,船公司一般是不负担装卸费的。因此,在CIF条件下,买卖双方容易在卸货费由何方负担的问题上引起争议。为了明确责任,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卸货费由谁负担的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如买方不愿负担卸货费,在商订合同时,可要求在CIF术语后加列“Liner Terms”(班轮条件)或“Landed”(卸到岸上)或“Ex Tackle"(吊钩下交货)字样。如卖方不愿负担卸货费,在商订合同时,可要求在CIF术语后加列“Ex Ship's Hold”(舱底交货)字样。
上述CIF术语后加列各种附加条件,如同CfR术语后加列各种附加条件一样,只是为了明确卸货费由谁负担,并不影响交货地点和风险转移的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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