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国际贸易政策的历史演变
国际贸易的历史演变过程:
1、国贸起源:国际贸易是指世界各个国家(或地区)在商品和劳务等方面进行的交换活动。它是各国(或地区)在国际分工的基础上相互联系的主要形式,反映了世界各国(或地区)在经济上的相互依赖关系,是由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构成的。
由于对外贸易是一国与别国之间发生的商品交换,因此,把对外贸易按商品分类和按国家分类结合起来分析研究,即把商品结构和地理方向的研究结合起来,可以查明一国出口中不同类别商品的去向和进口中不同类别商品的来源,具有重要意义。
2、资本主义方式准备时期,实行的是保护政是重商主义下的强制性贸易保护政
3、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出现了两种政策,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
4、19世纪末到20世纪30年代推行带有垄断性质的超保护贸易政策
5、二战后,出现了两中倾向,一是20世纪50年代带70年代出现了贸易自由化。二是70年代中期以后,出先了新贸易保护主义。
6、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发达国家开始推行协调管理贸易政策。
7、当前国际贸易步入新一轮高速增长期,贸易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愈加明显;以发达国家为中心的贸易格局保持不变,中国成为国际贸易增长的新生力量;多边贸易体制面临新的挑战,全球范围的区域经济合作势头高涨;国际贸易结构走向高级化,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发展方兴未艾;
贸易投资一体化趋势明显,跨国公司对全球贸易的主导作用日益增强;贸易自由化和保护主义的斗争愈演愈烈,各种贸易壁垒花样迭出。
(1)国际贸易法1年保证期扩展阅读:
国际贸易的方式变革:
无纸贸易(简称EDI),是利用电子数据交换代替传统的纸面单据进行贸易活动,将标准的经济信息通过通讯网络,在商业伙伴的计算机之间进行传输和处理,以实现买卖双方交易的目的。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利用EDI,可以大量减少甚至消除在传统贸易过程中的各种纸面文件和单据,避免数据的重复输入,简化工作程序;
这不仅能加快信息的反馈速度,可及时得到大量的商业信息,减少差错,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便于管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还可提供更有利于企业的贸易机会和条件。
无纸贸易始于60年代,但到80年代才逐步扩展到国际贸易领域。从1992年开始,美国的进出口贸易报关都采用EDI;日本结合EDI的应用开发了“战略信息系统(SIS)”;韩国也建立了EDI服务系统――韩国贸易网(KT―NET);
中国政府已成立“中国促进EDI应用协调委员会”,负责推动EDI的应用工作;联合国也提出了应用EDI的贸易服务促进项目――ET2000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正在制定有关EDI应用的国际法,为EDI在全球范围内普及使用创造条件。
『贰』 国际贸易条约中适用的法律条款
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为保证国际贸易能够顺利进行,使国际贸易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国际贸易业务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但由于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一般身处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具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较大的不同。概括起来,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国内法等。
一、国际商事中的主要国际条约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
(1)《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海牙,1964年)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维也纳,1980年)
(3)《联合国国际货物实卖时效期限公约》 (纽约,1974年)
2、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
(1)《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1924 年)
(2)《有关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1968年)
(3)《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简称汉堡规则, 1978年)
(4)《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简称华沙公约,1929年)
(5)《修改华沙公约的议定书》 (简称海牙议定书,1955年)
(6)《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简称国际货协,1951年)
(7)《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简称国际货约,1961年 )
(8)《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1980年)
3、 关于国际支付的公约
(1)《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 (日内瓦,1930年)
(2)《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 (日内瓦,1930年)
(3)《统一支票法公约》 (日内瓦,1931年)
(4)《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 (日内瓦,1933年)
(5)《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 (1988年)
4、关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 (马拉喀什,1994)
5、关于贸易争端解决的公约
(1)《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纽约,1958年)
(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马拉喀什,1994年)
6、关于国际投资的公约
(1)《解决一国与他国国民投资争议的公约》 (简称华盛顿公约)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简称汉城公约,1985年)
7、关于知识产权的公约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巴黎,1967年)
(2)《商标注册马德里公约》 (马德里,1995年)
(3)《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1971年)
(4)《世界版权公约》 (日内瓦,1971年)
二、我国的国内法所涉及的有关国际贸易的主要法律有:
(一)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三)关于适用于国际货款收付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关于适用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等。
(五)关于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惯例
目前,在国际贸易领域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有:
1、国际贸易术语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3)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2、国际货款的收付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商会第 500 号出版物) 。
(2)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3、运输与保险方面
(1)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3)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
4、国际仲裁方面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的关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规定。一般地,在许多国家,国际条约有自动生效和非自动生效之分。
四、国际条约、国内法及国际惯例的适用
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一经该国批准,自动产生效力。当事人可直接援引。对于非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即使该国批准,也不对其居民产生直接约束力,只有经该国立法机关制定了有关实施该条约的法律后,才对其居民具有约束力。国际惯例具有民间的非官方性质,因此不需要国家立法机关的批准。国际惯例多与当事人约定有关,而不与国内法或国际条约相关。在当事人的约定与其采用的国际惯例矛盾时,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意图予以解决。
『叁』 国际贸易法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哪几个时期
国际贸易法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商人法的产生、民商法的兴起和国际贸易法的统一化三个回时期。国际贸易答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各国的商业惯例及法人自治 组织的自治规约。这些惯例和规约在长期的商业交易中发展成为商人法,又称商业习惯法。这种商人法只适用于商人间的交易行为,具有国际性,是西欧、地中海沿岸直至北非从事航海贸易的统一规则。15世纪以后,随着主权思想的产生,民族国家兴起,特别是18~19世纪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建立,传统商人法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关系的需要,各国相继制定国内民商法来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并把商人法中一些适合本国需要的部分吸收到国内法中,国际性的商法体系不复存在了。基于不同政治、经济政策的需要,各国国内法存在着很大差异,甚至彼此对立,引起适用法律的冲突,并阻碍着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从20世纪开始,国际上兴起了国际贸易统一法运动。目前,国际贸易统一法运动已取得了令人注目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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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国际贸易法是谁制定的
国际贸易法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它既包括国内法、也包括国际法、还包含很多软法性质的规则。每种形式的约束力程度及作用范围有所不同,这制定主体也不同
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为:国际条约。是主要渊源,在缔约国之间生效。载有国际贸易法规范的条约有世界性的、区域性的和双边的。世界性的,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74年《国际销售货物时效期限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统一法公约》、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等等。这类公约的作用范围大,是国际贸易法渊源的发展方向。区域性的,如1980年欧洲经济互助委员会交货共同条件,其作用范围有限。双边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调整两国之间的商品买卖关系。
国际贸易惯例
指有确定内容,在国际上反复使用的贸易惯例,如对外贸易价格条件,它在当事人引用或认可时生效。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国际法协会1932年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和国际商会1936年制定、 1953年修订的《贸易术语解释国际通则》(后经1967、1976、1980年三次补充),统一解释了国际货物买卖惯例,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在国际货物买卖的支付中,如国际商会1958年草拟、1967年公布的《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1978年修订、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和1930年拟订、1933年公布,并于1951年修订的《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62年修订、改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74年再次修订),对国际托收及跟单信用证等付款方法中,有关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作了确定性的统一规定,在有关的银行承认后,对当事人各方有约束作用。
格式合同及标准条款
是国际组织、专业公司或公会规定的,供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使用的合同或条款。其中载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内容一般都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办法。格式合同及标准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运输及保险中广泛使用,已成习惯。如中国的各进出口公司、中国远洋运输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都分别制定了自己的格式合同、提单和保险单与保险条款。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可就其中的规定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在实践中一般都不作变动。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或一方当事人签发后,表示双方已就其中规定达成协议,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依据。这已为国际上所承认,因此格式合同和标准条款构成了国际贸易法中一个具有独特性的渊源。
『伍』 国际贸易
1、这是A公司不谙国际支票托收与交货之间的风险防范所致。对于国际支票的结算,必须先做支票托收,当托收成功,即受到货款后在安排发货,则何虑之有?风险岂不是化为乌有?!何至出现本案例的结局?
所以,皆因本案例的出口商A不谙国际支票结算的规律及风险防范所致——是此,成为典型案例。
2、法院该的判决应该是驳回原告A公司的起诉。
因为,错不在C银行,是D银行私自放单给B公司,而不是C银行放单,根据跟单托收惯例,C银行所托是付款交单,即只有当B公司向D银行付清托收货款后,D银行才可以放单给B公司。而D银行违反托收惯例,私自放单。
所以,应该由C银行追究D银行的责任,即该案应该由C银行向D银行提出索赔。追偿所得给A公司销账。
3、
24.信用证开立
此时信用证依然有效。
因为,信用证是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给受益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是单独的单据买卖。且所涉及到的手机虽然在C国有外贸管制,但是手机不是从C国出口,也不是进口到C国,即这是不涉及C国手机进出口的转口贸易,所以,根本就不涉及C国的进口许可证问题。因此,无论是从信用证的角度来说,还是许可证的角度来说,本案例所开立的信用证有效。
25.信用证与合同的独立性
本案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且交单相符,所以没有过错,且无收汇之虑。而开证申请人B公司称包装不符合要求,重新包装的费用和仓储费应由A公司负担,并进而表示退货主张不能成立。
因为信用证是独立于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则开证行就要保证对受益人付款。也就是虽然信用证是根据合同的条款开立,但是,如果合同条款与信用证如果有所不同,开证行以信用证而依据,不会顾及合同条款。
所以,受益人收汇无虞。
至于受益人未按合同包装,不是沉默或表明其接受信用证修改的包装条款,而按信用证规定包装行事。
26.受益人的沉默是否表明其接受信用证的修改
(1)是的,在受益人仍按修改前原信用证条款交单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收益人拒绝了修改。
(2)开征行/议付行不可以对修改的接受与否设定一个最后期限——受益人对待信用证修改的态度可以是直接用书面的形式表示接受或拒绝,也可以用实际行动来表示接受或拒绝,即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修改的内容行事和交单,则表明受益人接受了信用证的该次修改;如果受益人如本案所行,即仍按原信用证或某次修改的内容行事,也就是未按本次修改的内容行事,就表明受益人拒绝了本次修改——信用证的修改接受与否,由受益人自行决定,不能被强制。
27、见索即付保函担保一销售合同项下货物的发运。
此时担保人可以拒付。
因为,担保人是为某合同做的担保,那么,既然验货人所出具或签发的质量不符的合同号,与担保人所担保的合同不符,那么担保人就有权拒付——不在担保责任范围内,为什么要负不相关的责任?!
『陆』 贸易:客人问保质期的问题怎么答复才能抓住客户
首先要看你公司抄的售后服务,可以给到客人什么样的保证。越多越好!
如果没有什么保证的,你也可以跟他说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出现问题的;除非是人为破坏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指示去做,才会出现质量问题,这是预计不到的。
要不然就说:如果有质量问题,我们会根据国家法律来采取措施,给客人一个最好保证。 这是最权威的!
『柒』 国际贸易中索赔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交易双方一般是通过检验条款和索赔条款明确规定索赔期限的内。在索赔期限内,买容方才可就品质、数量、包装等与合同规定不相符合之处向卖方索赔。另外,对于某些商品,特别是需经过一段时间的存放和使用后才能发现质量和性能方面问题的商品,合同中还规定有品质保证期。这里的品质保证期是指,买方接受卖方提交的货物后,在保存和使用期发生质量问题向卖方提赔的期限。索赔期限以及品质保证期的长短,一般都由合同双方根据商品特点、运输方式和验收条件协商确定。此外,索赔时效(索赔期和品质保证期)应正确选定起算日期,通常应订为“货到目的地卸完之日起”或“货到买方最终目的地之日起”,而不是“从进口之日起”或“到岸之日起”,更不能是从“发运之日起”。
在合同约定了索赔期的情况下,买方应抓紧检验验收,一旦发现货物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况,因立即请检验机关复验出证,并严格按约定的期限提赔。而在对货物订有品质保证期的情形下,只要所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出在保证期内,买方都可向卖方索赔。
『捌』 WTO15年保护期是什么意思
中国加入WTO之后,并不存在一个笼统的适用所有义务承诺的“过渡期”概念或者时点。实际情况是依据各产业、各商品或服务部门在谈判后确定的具体承诺来确定过渡期安排。
当时,中国在2001年入世谈判时,其中一条谈判原则是“坚持以发展中成员方身份加入”,而正是这一原则,使得中国争取到了一些优惠待遇,包括普惠制安排、允许发展中成员方为国际收支平衡、不成熟产业保护等目的而暂时偏离世贸组织多边纪律、某种特定义务的免除、更长的过渡期安排等。
于是,中国部分行业享受到了一定的“过渡期”安排,并且大部分行业和领域的过渡期已经结束。比如在开放外贸经营权方面,外贸经营权由“审批制”过渡到“登记制”的期限是入世后3年;关税总体水平由入世前的14%降到10%,最长实施期到2008年;
非关税措施,逐步取消400多项WTO成员方不再保留的非关税措施,在入世后1-3年内完成。在服务贸易领域,我国承诺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处,并在入世1年后取消对驻华代表处的地域和数量限制;
银行商业存在方面,入世后5年允许外资银行向中国企业和个人提供人民币业务等等,基本上都已经履行完承诺。
(8)国际贸易法1年保证期扩展阅读
事实上,根据2011年12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的《中国的对外贸易》白皮书,截至2010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承诺全部履行完毕。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文章分析,首先,作为焦点的汽车关税也已基本完成承诺。根据承诺,从2006年7月1日起,中国已将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整车的进口税率由28%降至25%,车身、底盘、中低排量汽油发动机等汽车零部件的进口税率由13.8%~16.4%降至10%。
至此,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汽车及其零部件降税承诺已经履行完毕。
根据协定书,中国自加入WTO当天起,就必须开始履行进口商品降低关税的义务,并在2004年前基本履行完毕,极少数商品可以宽限至2010年。
例如,属于农产品-其他鲜果类的“草莓”,加入之日约束税率(bound rate at date of accession)为27.1%,最终约束税率(final bound rate)为14%,在2010年前实施;而“护肤品”加入之日约束税率为28.7%,2008年实施的最终约束税率为6.5%。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世界贸易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