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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

发布时间:2021-02-26 17:55:05

A.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的组织简介

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为了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80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于1988年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0年,仲裁委员会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名称。2004年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并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华南分院的名称,新名称于2004年6月18日正式生效。
2012年,为解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的管辖权和独立性之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于2012年10月申请更名,其自2012年10月22日起更名为“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同时使用“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名称。同时为保证在此前约定由其前身、即华南分会仲裁管辖的案件得以继续由其管辖,其经广东省司法厅(粤司函 [ 2012 ] 413号,《关于请求查处违法开展仲裁业务问题的复函》)回复,确认原该分会为独立仲裁机构,有权单独受理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
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商事争议。既受理各类国际、涉外仲裁案件,又同时受理各类国内仲裁案件。自1992年开始,仲裁委员会的国际商事纠纷仲裁案件每年的受理量一直高居全球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前列。
为适应我国对外商业迅速发展的需要,经外经贸部、外交部和中国贸促会联合请示,国务院批准于1984年2月在中国外资外贸最发达的广东省深圳地区成立中国对外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办事处,面向港澳台及国内外提供商事仲裁服务。深圳办事处于1989年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2004年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华南分会与北京总会及上海分会使用相同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整体上享有同一个仲裁管辖权。华南分会是中国第一个聘请境外仲裁员的仲裁机构,也是中国第一个仲裁裁决得到境外法院强制执行的仲裁机构。
华南分会受理案件争议涉及贸易、投资、银行、证券、保险、物流、房地产、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各种商事领域,案件当事人遍及全国各地和世界各大洲六十多个国家和地区,仲裁的独立性、公正性、专业性、高质量和高效率,得到境内外的一致公认,裁决可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144个国家获得强制执行,为华南地区营造和谐的商业环境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B.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范围

经过五十年的不懈努力,开拓进取,励精图治,仲裁委员会以其独立、公正、高效的仲裁工作在国内外享有广泛的声誉,赢得了中外当事人的普遍信赖,现已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
仲裁委员会的受案量自1990年以来居于世界其他仲裁机构的前列,案件当事人涉及除中国之外的45个国家和地区,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得到了国内外的一致确认,仲裁裁决在香港的执行率达到了99%以上,仲裁裁决可以依据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纽约公约)在世界上140多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
受案范围
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或台湾地区的争议;3、国内争议案件。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第二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1、贷款;2、存单;3、担保;4、信用证;5、票据;6、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7、债券;8、托收和外汇汇款;9、保理;10、银行间的偿付约定;11、证券和期货。

C.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介绍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内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容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5月6日的决定,于1956年4月设立的,当时名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为了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80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于1988年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自2000年10月1日起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D.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怎么样

简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专契约性的经济属贸易等争议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5月6日的决定,于1956年4月设立的,当时名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为了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80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于1988年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自2000年10月1日起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E.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英语怎么翻译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Southwest Sub-Commissions .

F.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仲裁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一人、名誉副主任一至三人,顾问若干人,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邀请有关知名人士担任。
仲裁委员会在组织机构上实行委员会制度,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履行仲裁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总会和分会设立秘书局与秘书处,各有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总会秘书局和分会秘书处分别在总会秘书长和分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总会和分会的日常事务。
仲裁委员会还设立三个专门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案例编辑委员会和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
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仲裁程序和实体上的重大疑难问题的研究和提供咨询意见,对仲裁员的培训和经验交流、对仲裁规则的制定和修订提供意见,对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和发展提出建议等。
案例编辑委员会,负责案例编辑和仲裁委员会的年刊编辑工作。
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按照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对仲裁员的行为进行监督考核,对仲裁员的聘任提出建议。
仲裁委员会总会、华南分会、上海分会、湖北分会和浙江分会根据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条款/仲裁协议受理当事人提起的国际的、涉外的和国内仲裁案件。
仲裁委员会设立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负责解决各种域名争议。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5年7月5日起同时启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名称,全面涵盖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业务,并进一步开展电子商务网上调解和网上仲裁等其他网上争议解决业务,为广大当事人提供快捷高效的网上争议解决服务。
仲裁委员会与中国粮食行业协会、贸促会粮食行业分会联合成立了粮食争议仲裁中心,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粮食行业发生的一切争议。
仲裁委员会在各地贸促会内及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设立了仲裁办事处,办事处是仲裁委员会仲裁专业联络和宣传机构,从事仲裁宣传和仲裁协议的推广和咨询工作,不能受理仲裁案件。

G.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有哪些

经过五十年的不懈努力,开拓进取,励精图治,仲裁委员会以其独立、公正、高效的仲裁工作在国内外享有广泛的声誉,赢得了中外当事人的普遍信赖,现已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仲裁委员会的受案量自1990年以来居于世界其他仲裁机构的前列,案件当事人涉及除中国之外的45个国家和地区,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得到了国内外的一致确认,仲裁裁决在香港的执行率达到了99%以上,仲裁裁决可以依据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纽约公约)在世界上140多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
受案范围
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
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或台湾地区的争议;
3、国内争议案件。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第二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
1、贷款;
2、存单;
3、担保;
4、信用证;
5、票据;
6、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
7、债券;
8、托收和外汇汇款;
9、保理;
10、银行间的偿付约定;
11、证券和期货。

H.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分会设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简称CIETAC(贸仲)总会设在北京。根据业内务发展的需要容,仲裁委员会分别于1989年、1990年,2009年和2015年在深圳、上海和重庆,武汉设立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以下简称深圳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上海分会)、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和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浙江分会。
2004年6月18日深圳分会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以下简称华南分会)。
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及其华南分会、上海分会、西南分会、湖北分会和浙江分会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是一个仲裁委员会。
总会和分会使用相同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在整体上享有一个仲裁管辖权。

I. 国际仲裁机构有哪些

通过仲抄裁方式,解决双方民事争议袭,作出仲裁裁决的机构。分为国内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后者又分为全国性的仲裁机构和国际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机构。此外,按仲裁机构的设置情况,国际上进行仲裁的机构有三种:一种是常设仲裁机构,一种是临时仲裁机构,还有一种是专业性仲裁机。仲裁机构包括:(1)常设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有国际性的或区域性的,有全国性的,还有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它们都有一套机构和人员,负责组织和管理有关仲裁事务,可为仲裁的进行提供各种方便。(2)临时仲裁机构。它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自行组成的一种仲裁庭,案件处理完毕即自动解散。(3)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是机构仲裁,常设的仲裁机构是仲裁委员会。 目前,我国的仲裁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在深圳经济特区设有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是一个整体。

J.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分会有哪些

分会有4个:华南分会(原深圳分会),上海分会,西南分会,天津仲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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