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国际货物销售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争议案件应适用什么法律
可以约定适用某一国法律。
『贰』 签订涉外合同如何约定适用的法律
涉外合同,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例,在签订时应主要包括如下条款:标的物条款、价格条款、运输条款、商检条款、保险条款、支付条款、免责条款或不可抗力条款、法律适用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当事人往往会忽略了“法律适用条款”的签订。
先看一下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
1、涉外合同中若不另做法律选择,将自动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第1条规定:“目前已经参加公约的国家除中国外,还有美国、意大利、赞比亚、南斯拉夫、阿根廷、匈牙利、埃及、叙利亚、法国和莱索托等国家。1986年,该10国与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已达92.3亿美元,贸易合同的数量是相当大的。我国政府既已加入公约,也就承担了执行公约的义务,因此,根据公约第一条(1)款的规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我各公司与上述国家(匈牙利除外)的公司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如不另做法律选择,则合同规定事项将自动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发生纠纷或诉讼亦须依据公约处理。故各公司对一般的货物买卖合同应考虑适用公约,但公司亦可根据交易的性质、产品的特性以及国别等具体因素,与外商达成与公约条文不一致的合同条款,或在合同中明确排除适用公约,转而选择某一国的国内法为合同适用法律。”第3条规定:“公约并未对解决合同纠纷的所有法律都做出规定。我国贸易公司应根据具体交易情况,对公约未予规定的问题,或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或选择某一国国内法管辖合同。”
2、涉外合同中未做法律选择,公约中也未有相关规定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第6款中有相关规定。其中,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最密切联系地的规定如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应买方发出的招标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已废止,但《合同法》颁发以来,相关的规定并未出台,故该解答仍具指导意义。
3、关于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的问题,应当根据该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地的法律予以确定。它们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还应当根据中国的法律予以确定。
从上述规定看来,涉外合同中包含“法律适用条款”是有必要的。因此,除了签订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以外,签订其他涉外合同时,均宜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如此操作,可避免将来发生纠纷时,适用的法律处于不确定状态或适用的法律为当事人所不熟知。
『叁』 订立与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涉及的法律有哪些
从法理上可把合同的基本条款为三部分:
(1)效力部分
①合同的开头部分。主要包括买、卖双方的全称、住址、订约日期、地址以及同意订约的词句,合同的名称、编号等。
②合同的结尾部分。包括生效日期,合同使用的文字和文本,正本份数,双方当事人的签字。
开头和结尾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和有效条件的主要问题,全称为效力部分。如在合同中开头部分注明的订立合同中的时间和地点,它在法律上就表明:第一,除非法律或合同中对合同生效的时间另有规定,否则应以该日期为合同的生效日期;第二,如果合同中对该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发生法律冲突时,按国际私法的法律冲突原则,关于该合同的有效性的问题,一般应由合同成立地法律来确定。
(2)权利与义务部分
此部分是合同内容的主要成份:
①标的物条款(也称商品条款)。主要包括:商品名称、规格、质量、性能、质量、包装等。对有些商品还要商品的生产国别、制造厂商加以规定。
②价格条款。合同中规定的标的物单位和总价的各条文,属于价格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总是以"贸易术语"为基础和一个特定数额的货币单位来表示商品单位的。如"铝锭FOB安特卫普港每吨640英镑"单价乘以交易商品的数量,即为总价。价格条款一般应包括价格的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交货地点的贸易术语。
③保留所有权条款。卖方在收到用现金支付的货款以前,保留货物的合法所有权;如果买方对卖方的货物作出处分,则买方仍是作为卖代理人或受信托人持有此项收益,卖方有权获得此项收益。
④装运和保险条款。主要规定装运时间、装运港与目的港以及装运通知事项。这一条款主要是规定由谁负责投保和支付保险费用、投保险别、保险金额等。此条款规定与所采用的贸易术语有着直接的联系。
⑤支付条款。是指合同中有关买方支付货款的各个条款。包括:支付工具、货币的种类、支付时间、支付的方式,以及卖方为取得货款应提供的单证等各项规定。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一般采用跟单信用证的付款方式,但也有些情况下采用托收方法。
⑥商检条款。是指合同中有关商品检验的条文,通常规定:检验权、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检验时间、地点、检验的方法、检验标准等内容。
⑦负责条款。主要包括:
a.规定构成不可抗力的条件(哪些条件属不可抗力);
b.说明因不可抗力,当事人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c.规定发生不可抗力的事项时,当事人应如何处置(力争减少损失)。
⑧法律适用条款。以上条款,是双方当事人为一笔买卖交易而明确记载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条款,但这些约定不可能涉及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各个方面,通常在合同中规定该合同适用的法律,如"本合同适用于××国法律"。
(3)索赔与争议的解决部分
此部分是关于程序问题的规定。主要包括:
①索赔的手续;
②提出索赔的期限;
③提出索赔所需单证;
④索赔的方式。
如索赔遭到拒绝,在当事人之间就会发生争议。在国际贸易中,双方当事人一般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选择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因此,合同条款应明确约定是到××仲裁机构仲裁?还是到××法院诉讼。二者选择其一。当事人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肆』 国际贸易条约中适用的法律条款
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为保证国际贸易能够顺利进行,使国际贸易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国际贸易业务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但由于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一般身处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具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较大的不同。概括起来,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国内法等。
一、国际商事中的主要国际条约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
(1)《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海牙,1964年)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维也纳,1980年)
(3)《联合国国际货物实卖时效期限公约》 (纽约,1974年)
2、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
(1)《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1924 年)
(2)《有关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1968年)
(3)《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简称汉堡规则, 1978年)
(4)《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简称华沙公约,1929年)
(5)《修改华沙公约的议定书》 (简称海牙议定书,1955年)
(6)《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简称国际货协,1951年)
(7)《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简称国际货约,1961年 )
(8)《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1980年)
3、 关于国际支付的公约
(1)《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 (日内瓦,1930年)
(2)《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 (日内瓦,1930年)
(3)《统一支票法公约》 (日内瓦,1931年)
(4)《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 (日内瓦,1933年)
(5)《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 (1988年)
4、关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 (马拉喀什,1994)
5、关于贸易争端解决的公约
(1)《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纽约,1958年)
(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马拉喀什,1994年)
6、关于国际投资的公约
(1)《解决一国与他国国民投资争议的公约》 (简称华盛顿公约)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简称汉城公约,1985年)
7、关于知识产权的公约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巴黎,1967年)
(2)《商标注册马德里公约》 (马德里,1995年)
(3)《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1971年)
(4)《世界版权公约》 (日内瓦,1971年)
二、我国的国内法所涉及的有关国际贸易的主要法律有:
(一)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三)关于适用于国际货款收付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关于适用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等。
(五)关于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惯例
目前,在国际贸易领域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有:
1、国际贸易术语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3)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2、国际货款的收付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商会第 500 号出版物) 。
(2)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3、运输与保险方面
(1)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3)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
4、国际仲裁方面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的关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规定。一般地,在许多国家,国际条约有自动生效和非自动生效之分。
四、国际条约、国内法及国际惯例的适用
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一经该国批准,自动产生效力。当事人可直接援引。对于非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即使该国批准,也不对其居民产生直接约束力,只有经该国立法机关制定了有关实施该条约的法律后,才对其居民具有约束力。国际惯例具有民间的非官方性质,因此不需要国家立法机关的批准。国际惯例多与当事人约定有关,而不与国内法或国际条约相关。在当事人的约定与其采用的国际惯例矛盾时,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意图予以解决。
『伍』 在国际贸易中如何选择所适用的法律求高人回答
请看新出台的 中国法律适用法 一般合同都适用意思自治,只有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还有几类特殊的合同严格适用中国法律。
『陆』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 1.“国际”买卖:直接适用:营业地在不内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容合同 间接适用(扩大适用):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2.“货物”买卖:技术、服务贸易不适用公约 3.六种例外 (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2 )经由拍卖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4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5)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此外公约第三条还排除退提供货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合同的适用:一是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一是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4.公约不涉及的法律问题(1)不涉及销售合同效力或惯例的效力问题;(2)不涉及销售合同对所售出的货物的所有权转移问题;(3)不涉及卖方对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问题
『柒』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有国际条约时,优先适合条约。我们声明保留的以及违背我们社会公序良俗的除外。
『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哪些条款先适用什么后适用什么实在不行适用什么
签订地和发生地,被告所在地,先适用发生地,后签订地。实在不行被告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