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道关于信用证的国际商贸案例题,求大大帮分析下……(是考试题,请勿开玩笑)
有道理。因为如果信用证没有明确交单期限,那么应在装船日后21天内交单。议付必须是在有效期内。而题中的2004年1月4日已经过期,应该在2003年12月31日内。
B. 急求:国际贸易实务关于信用证的案例分析
合理;
银行只处理单据纠纷,对于涉及到货物本身质量的不负责,只要专单据和信用证要求的属一致,必须付款;对于货物质量产生的纠纷,进口方应该在信用证的单据要求里要求对方出示官方或其他权威机构的检验证明,并且在发现质量问题后依据合同的仲裁条款等进行索赔或协商解决!
C. 国际贸易案例信用证分析
反正应该在装船前信用证就应该修改好,如果确实很突然,开证方必须修改的,如会影响运输时间之类的,应该同时修改这几个,在受益人确定,确实没问题后,或者,开证方有书面确认,接受某些不符点后,才装船发运,否则出口方很被动的。其实决定权在出口商手上的,赚钱是方面,货物安全是最重要的
D. 急求好的国际贸易实务信用证案例及分析
这里有一个过往的案例,只是被人当做一般的作业对待没有被人关注,实在可惜,搬到这里,供题主和关注这类问题的人们借鉴,案例及本人的分析如下:
ucp600信用证的案例分析 | 2009-11-7 18:14 提问者: ilctr | 浏览次数:1088次
2009年2月,I银行开立了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并通过P银行通知受益人。
信用证有关条款规定:
“presentation period: within 28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but within credit validity.
Additional conditions: name of application, letter of credit number, contract number and date must appear on all docs.”
(演讲时间:28天内装运后的日期,但在信贷的有效性。
附加条件:申请的名称,信用证号码,合同号码和日期的信必须在所有文档。)
2009年5月8日,B公司备齐单据,在交单期内将单据提交P银行。P银行审单后告知B公司,其所交单据中未注明“contract date” (合同签订之日),与信用证要求不符。B公司却坚持认为,有关信用证条款“contract number and date”( 合同编号和日期)中的
date系指shipping date or documents making date(出货日期或文件的日期),而非contract date(合同签订之日),不同意按P银行建议修改单据。考虑须知交单期限及有效期的临近,若再电洽I银行澄清条款的含义来不及;加上B公司称其和国外进口方合作甚好,要求立即寄单,P银行因此未作议付,以寄单行身份向I银行交单。
I银行收到单据后提出以下不符点拒付:(1)迟期交单:信用证规定货物装运后28天交单,已提交的提单签发日期为2009年4月9日,距实际交单日期2009年5月8日已超过28天,构成迟期交单。(2)所有单据上未注明合同日期,I银行持单等候处理指示。
P银行收到拒付通知后,一面将此情况告知B公司,一面对两个不符点反驳如下:“(1)所提交单为-收妥备运提单(receive for shipmen b/l)(收到shipmen桶/升)。提单上有两个日期,一个是收起日期2009年4月9日,即提单签发日,另一个是提单装船备忘录栏中的装船日期2009年4月11日,即货物装运日期。信用证要求within 28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but within credit validity(后28天内,在装运日期,但信贷有效期内),而且根据UCP规定应以装运日后算起,而非以签单日后算起。因此,从装运日2009年4月11日到交单日2009年5月8日,并未超过28天,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及UCP规定,不能构成延期交单。
(2)信用证中关于date的规定不够清楚。我们认为date是指docs issuing date(文件签发日期)。
根据以上两点,你行应接受单据,并立即付款。”
此后,I银行对于第一个不符点不再坚持,但对第二个不符点仍坚持,其信用证中已经很明确的表述是contract date(合同签订之日)。
P银行接到此电后,立即告知B公司应速与申请人取得联系,争取申请人同意接受单据。
此时,B公司认识到了当初P银行意见的正确,遂与申请人联系。鉴于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长期合作的关系,申请人最终同意付款,I银行最后扣除不符点费后将款付清。
问题:
1、 分别对案例中涉及的各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评价。(B公司、I银行和P银行各有哪些行为正确和错误)
2、 假如你是出口商B公司,通过本案例你要总结哪些经验教训。
分析如下:
首先,这个信用证的有关交单期限本身就有问题——无论是UCP500还是UCP600中关于提单的最迟交单期有明确的规定,即无论如何交单期不能迟于提单日后21天,且不能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因为,迟于提单日后21天交单,则该提单被称为“陈旧提单”,开证行无论如何是不接受这种“陈旧提单”的。因此,该案例关于交单期为提单日后28天这种规定就有问题——这在信用证的实际操作中是没有的。
且不论这些,就该案例的问题分析如下:
1)就B公司来说,题目中的信用证附近条款中写得很清楚Additional conditions: name of application, letter of credit number, contract number and date must appear on all docs. 这个“contract number and date ” 中的合同编号和日期是并列的,所以B 公司将其理解成“出货日期或文件的日期”显然是错误的,而P银行的理解是正确的,这个从后面 I 银行指出的不符点,并实施拒付的依据就是这一点而得以证明;且B公司自以为是,在P银行指出其理解错误之后不虚心接受,坚持错误,以致遭到拒付。
而就 I 银行指出的交单期的不符点来说,I 银行显然是没有注意到提单是收妥备运提单(receive for shipmen b/l),该提单上除了提单签发日,另一个是提单装船备忘录栏中的装船日期,因为P银行的批驳而I 银行意识到自己的疏忽,所以,此后 I银行对于第一个不符点不再坚持。
就P银行在该案例中的表现来看,从一开始指出B公司没有在单据上加注合同日期而提出指正,在B公司坚持错误的情况下,不予议付而以寄单行身份向I银行交单,并在I银行提出2个不符点后,主动予以批驳,指出不妥之处,说明P银行是称职的议付行,而只是关于合同日期的批驳显然是代B公司做无理申辩,当然是站不住脚,而未被I银行采纳——这不是P银行的错,而是作为议付行不得已而为之的代人受过而已。
2)作为B公司,通过本案应该汲取的教训是:接到信用证后,应该仔细审核信用证的每个条款,并仔细研究和理解各条款的含义,谨慎处理单据,当议付行指出问题时,要倾心听取,仔细斟酌,如果议付行提出的问题正确,就要接受并修改;另外,应该知道与开证申请人的关系再好,与信用证本身无关,因为信用证是开证行与所有人之间的单据买卖,开证行以单据来判断接受还是不接受受益人的单据,只要是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那么开证行就可以拒付,因为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是开证行而非开证申请人。而一旦开证行拒付后,信用证即告作废,开证行将解除付款责任,此时等于是托收状态,是否付款就要看开证申请人的脸色——如果开证申请人顾及以往和将来的合作,且此时市场没有剧烈的变化,那么有可能做付款赎单;倘若开证申请人经营不善,或市场发生剧烈的变化,那么受益人就有可能遭遇无法收款的风险——这是经常被没有经验的受益人所忽视的巨大风险!
这个一个典型的案例,可惜没有人关注——只是当做一般的作业来对待,可惜可惜!殊不知这些案例是信用证的操作者应该学习的、非常重要的东西——这可不是鸡肋呀!
E. 请教!急用,帮忙解答一下一到国际贸易的有关信用证案例分析
我方可以继续发货,因为支付方式是即期/C,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所以在此案例中,即使获悉外国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我方只要提供正确无误的单据,那么开证行(美国花旗银行)必须支付货款。
以下是有关信用证的内容,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信用证 英语为:letter of credit。缩写为:l/c或LOC。
①在债券发行过程中,由银行发出的一种承诺,保证债务人到时按期还本付息。如果债券发行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开具信用证的银行则将履行还款义务。 ②在国际贸易中,进口方银行向出口方银行开具的保证支付文件,承诺当货物到达进口方或出口方发出货物时向出口银行支付款项。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
一是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二是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三是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
F.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纠纷案例有哪些
1.诈骗集团的假信用证
2.客户无理拒付
3.条款瑕疵认定
4.政局不稳定造成银行采用托收手段
5.外汇控管操作杂症。
6.第三方保付
7.买方拒付
8.银行审核观点差距
9.呈兑方拖延
G. 国际贸易信用证案例
不能。因为它已经在汇票上承兑,那么该汇票是脱离信用证的受票据法保护的。
H. 国际贸易实务信用证案例分析
1.合同的付款条款确定的不明确。开给买方的即期汇票,并没有说明白到底是版何种付款方式。应该明确到权底是哪一种。
2.银行没有失误。D/P45天,目前国际上银行业有两种操作方式:
a.先拿单据,45天付款
b.按D/A45天操作
所以,银行在这件事上,没有什么过错。托收本来就属于商业信用。
拒付利息,这个事情,应该是你们和客户自己商量吧,看谁来承担,谁付都OK啊
I. 求:国际贸易中有关信用证欺诈的难点分析
信用证欺诈的分类
1假冒信用证进行欺诈
假冒信用证欺诈是指信用证缺乏有效的必备条件,而表现出自身虚假的信用证欺诈。假冒信用证欺诈行为依其表现特征不同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信用证缺少必备条款,如没有价格、合同号、目的港、正本提单条款等。
(2)信用证条款前后内容自相矛盾
(3)变造信用证,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涂改后伪造成未过期的信用证。
(4)电开信用证无密押或电开信用证开头没有收报号、电传号,结尾没有回执。
(5)拼写错误或不规范。
(6)开证行并不存在或者假冒著名银行开证。
(7)开证行的行名、地名与银行印签不符。
(8)与我国银行已经建立印押关系,却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
(9)信用证金额较大,有效期短。
2软条款信用证欺诈
“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开证申请人开立的信用证中附有“陷阱”条款,据此条款使开证申请人或者开证银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以达到诈取保证金,增加出口商的风险,使货款的收回完全依赖于买方的商业信用。
“软条款”信用证从形式上看非常完备,但其所附条款对收益人来讲更具有危险性,如果收益人在审核信用证时未发现这些条款,肯定会钻进开证申请人设计的圈套。例如:在信用证中有这样的条款:“出口商出运货物以受到由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为前提”,这样的规定是不现实的出口商根本无法做到。由于此种情况,使收益人陷于被动地位,信用证下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变为不确定。
3货物不存在,伪造单据的信用证欺诈
此种欺诈方式经常是由收益人与船东共同进行的欺诈行为,对被诈骗的人的危害程度和危险性更大。诈骗者根本没有货物,却和国内的进口商签订货物买卖合同,进口商在国内银行开出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诈骗者在根据信用证上规定的条款来伪造有关的单据,这些单据虽然看似符合信用证要求议付行在议付时也很难发现其中的问题,而国内的银行根据单证一致原则,也会付款,最后进口商落得承担钱货两空的后果。
4货物以次充好,骗取真实单据的信用证欺诈
此种诈骗方式是指欺诈人将不符合合同及信用证规定的货物 (以另外的货物、残品、次品、废品、垃圾)装船。由于单据签发人只看货物包装就可以签发提单,并不对货物的品质负责,所以诈骗者可以顺利拿到真实的单据,在拿到单据后,凭单据即可议付,取得货款后,则不见了踪影。进口商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时,已经无力回天,造成巨大的损失。与前一种诈骗方式相比,这种诈骗方式中单据是真实的。
5货物已装船,取得真实单据,货物被中途转卖的信用证欺诈
这种诈骗方式是所谓的出口商将货物装船后,取得信用证上规定的单据,得到议付行付款,同时由承运人(实际上是海事诈骗者)将货物运往目的港以外的地方变卖,进口商和开证行虽然可以获得全套的真实单据,但是进口商却不可能得到所需的货物,还是会落得钱货两空的结果。
6通过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信用证欺诈
国际贸易信用证结算方式中,银行不会接受载有“货物破损、包装不良”等类批注的不清洁提单,银行只接受载有货物在装船时 “表面状况良好”的清洁提单。信用证的受益人为了从银行取得货款,与船东勾结,出具清洁提单。船东在此种情况下签发清洁提单,实际上承担着被追索的危险。所以船东会要求受益人出具保函,保证偿还其因签发清洁提单而受到的损失。对于船东和收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我们不在这里阐述,但无论如何,此种行为,都构成了对进口商来的欺诈,只不过是船东与收益人共同所为。
7内外勾结,骗取银行资金的信用证欺诈
这种诈骗方式是由开证申请人与收益人共谋的信用证诈骗方式。开证申请人(进口商)与受益人内外勾结,利用编造虚假的或者根本不存在的货物买卖关系,由“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由 “出口商”向开证行提交伪造的全套单据,骗取银行付款之后,双方逃之天天,银行无从追回付款。
这种诈骗方式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所谓的进口商利用某些银行在申请开证时,不是收取100%的保证金,而是给予其一定的授信额度,据此为其开证。然后从事几笔真实的贸易,骗取银行的信任,给予其大额的开证额度。这时,所谓的出口商和进口商串通,由出口商以与货物实际价格不符的极高的价格将货物卖给进口商。进口商得到银行付款后,不付款给银行,却外逃与出口商分赃。此种欺诈方式虽然也是通过伪造单据的方式进行诈骗活动,但与前述手段相比,区别在于前者出口商自行伪造单据,骗取进口商的货款,受害者是进口商。后者是进口商与出口商内外勾结,共同骗取银行货款,受害者是银行。
J. 求信用证中出口商遭遇风险的案例以及分析,两个以上
信用证至今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现代国际结算方式的发展与创新,信用证结算方式日臻完善。由于使用信用证手续烦琐费用较高等原因,在发达国家,信用证已经不是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但是在我国,从事出口业务的贸易商在选择结算方式的时候仍然很青睐信用证。因为与其他的以商业信用作为结算基础的结算方式相比,信用证确实给卖方提供了银行的付款保证。但是从事国际经贸活动的人士普遍认为,没有绝对安全的结算方式。由此看来使用信用证结算也是存在风险的,其风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来自开证行的风险
1.开证行资信不佳。信用证是开证行的有条件的付款保证。信用证开立后,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开证行的资信和付款能力成为关键性的问题。在全球数量众多的银行中,并不是每家都能开出让人放心的信用证。对于一些实力较弱的银行,或外汇短缺国家的银行开出来的信用证,受益人一旦接受,面临的可能就是收汇困难。所以,要了解开证行的资信。
2.开证行因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对受益人构成的风险。在一些国家银行破产的事时有发生,即使一些历史悠久的大银行也不例外。其中最著名的要数英国著名的巴林银行倒闭事件,到现在这一事件仍是银行界,学术界和有关教育内容研究和引用的典型案例。
二、单证不符引起的拒付风险
在所有的信用证交易纠纷中,由于单证不符引起的拒付占五成以上。而这一现象实际上是由信用证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因为开证行付款的条件是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要和信用证的要求一致,即单证一致,那么对于单证不符的开证行就不再保证付款义务了,至于不符的单据最终是否会被付款,取决于进口商是否有付款的愿望和付款的能力,即最终取决于进口商的资信。
三、国家风险
对于出口商来说,国家风险指来自进口商的国家风险,主要包括:外汇管制风险、外贸管制风险以及战争或内乱等。外汇管制有些是在交易之前就存在的,有些是突发的,如果贸易伙伴位于突然发生外汇管制的国家情况就更糟糕,因为一旦该国宣布全面冻结外汇,则由该国开出的信用证也被止付。外贸管制这是大多数国家都存在的,因而出口商对于其新的政策调整是难免要受到影响的,如果不能很快适应,也很可能会给履约收汇带来困难。对于战争或内乱显然其影响是多方面的也是最具有破坏性的。
四、来自进口商的风险
在进口商品的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即由畅销转为滞销的情况下,信用不好的进口商往往会利用信用证结算的特点拖延或拒绝付款,给出口商带来风险,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做法:
1.不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开证。例如,不及时开证(不开证或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开证)或者在信用证条款中附加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条件,例如提高信用证中的保险险别,变化目的港等来达到变更合同的目的,致使受益人无法按时履行合同而出现违约的现象。
2.开立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表面要式完整,但是规定了一些受益人难以办到的条款,这种信用证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因为受益人无法满足信用证上这些条款的要求而失效,受益人就会面临收不到货款严重时面临钱货两空的局面,非常被动。例如要求受益人提交不易获得的信用证某特定人签字的单据、或注明货物配船部位、或明确要求FOB和CFR条件下凭保险公司回执申请议付(这两种贸易术语由买方投保),这些条款对作为受益人的卖方来说根本无法履行或无法控制。
面对以上的风险受益人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争取把损失降到最小:
1.审查开证行的资信。受益人了解开证行资信可以通过出口地银行来进行。银行对开证行的资信调查,要靠平时资料的积累。对一些大银行的资信情况,则可以从其信用等级中了解大概。国际金融界每年都对世界性大银行的资信进行评级,譬如:最高评级为AAA,最差为D,若一家银行被评为C级或D级,则其资信属于差的行列。开证行资信不清楚的,应在仔细查清其资信后才能使用信用证;开证行所在国与出口人所在国无外交往来的,一般不接受;对于资信欠佳的银行或政治局势紧张或外汇汇率动荡的国家开来的信用证,应建议受益人尽量分散风险,或请其它银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
2.提高结算人员的素质和责任心,争取在公司或企业做单时不出错误或少出错误,另外,对于新加入结算队伍的人员要请富有经验的业务人员对其进行培训,使他们充分认识结算风险给企业带来的危害。
3.关注进口商所在国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的变化。对于可能遇到的风险要早作防范,即使货物属于积压商品或交易条件很优厚也不能轻易签下合同。但是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事务,对于局势趋于稳定,国内各方面建设趋于正常的国家就要重新考虑与其进行贸易。例如,非洲的安哥拉,在2002年结束内战后经济迅速增长,是非洲经济增长速度最快的国家,也是目前中国在非洲主要的贸易伙伴。
4.重视调查进口商的资信。资信调查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对贸易客户或合作与投资伙伴的资金及信用等方面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可以通过国内外银行或专业的咨询和调查机构调查,也可以通过国内外的商会或我国的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进行调查。总之,在进行贸易的时候一定要对将来的合作伙伴有一个尽量全面的了解以减少贸易风险的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也要冷静面对。例如碰到“软条款”信用证首先应该拒绝接受,在审证时如果发现并确认存在软条款应坚决要求对方修改。如果在货物发运时发现也要指出对方的不妥之处,同时制作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让对方找不到疏漏之处,争取最大限度的避免损失。另外,软条款形式多样,作为业务人员要注意搜集并整理案例,提高对软条款的分析和识别能力。
以上是出口商在使用信用证时,面临的一些主要和常见的风险以及如何防范风险的建议,但是国际贸易具有线长面广和环节多的特点,因而在贸易结算中也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需要当事人考虑周全,灵活变通,争取安全收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