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进出口贸易实例
我有进出口流程图已传上去了,下载放大看即可,也有合同样本,但是这个我没办法上传
当一个贸易商需要对一笔货物进行保险时,首先要跟保险公司联系,通常是填制一张投保单,经保险公司接受后就开始生效。保险公司出立保险单以投保人的填报内容为准。填报时要明确以下内容:
1、被保险人名称:要按照保险利益的实际有关人填写。
2、标记:应该和提单上所载的标记符号相一致,特别要同刷在货物外包装上的实际标记符号一样,以免发生赔案时,引起检验、核赔、确定责任的混乱。
3、包装数量:要将包装的性质如箱、包、件、捆以及数量都写清楚。
4、货物名称:要具体填写,一般不要笼统地写纺织品、百货、杂货等。
5、保险金额:通常按照发票CIF价加成10%—20%计算,如发票价为FOB带保险或CFR,应将运费、保费相应加上去,再另行加成。需要指出的是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被保险人不能从保险赔偿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付,因此溢额投保(如过高的加成、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投保金额等)是不能得到全部赔付的。
6、船名或装运工具:海运需写明船名、转运也需注明;联运需注明联运方式。
7、航程或路线:如到目的地的路线有两条,要写上自X经X至X。
8、承保险别:必须注明,如有特别要求也在这一栏填写。
9、赔款地点:除特别声明外,一般在保险目的地支付赔款。
10、投保日期:应在开航前或运输工具开行前。
注意事项:
1、投保申报情况必须属实;
2、投保险别、币制与其他条件必须和信用证上所列保险条件的要求相一致;
3、投保险别和条件要和买卖合同上所列保险条件相符合;
4、投保后发现投保项目有错漏,要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批改,如保险目的地变动、船名错误以及保险金额增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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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关于国际贸易的案例
同意楼上的。A公司不违约。
在本案中,我国A公司在1月1日向法国B公司发盘(法律称为“版要约”)权,发盘中包括商品的数量,价格,装运等主要交易条件;但法国B公司在发盘的有效期内做出回应并未接受全部内容,而是作出实质性的变更,(按《公约》规定,在磋商中,有关价格,装运条件的变更,应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故本案中法商已经构成了还盘(法律称为“反要约“),所以原来的发盘已经失效了,又构成了一个新的发盘,原发盘即告失效,原发盘人就不再受其约束,所以该合同不成立,又何来违约呢?
㈢ 国际贸易案例
不予赔付。这是凭样品买卖。并且我方以言明是降价品,澳商看过后订货说明他对商品认可。
㈣ 求国际贸易案例分析点评.越详细越好```
1.第一份海复运险一般分制港到港和仓至仓,简单说港到港的话那么保险公司只承担从海港运出到目的地海港的费用,如果仓对仓的话,那么即包含陆运,山洪属于运输一切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是要赔的。
2.这题明显是要看合同内容了。就看你们怎么约定的了。我是保险专业毕业。虽然法律基础也有一点,但没看合同的情况下,2、3题都没办法判定。看样子你应该是学生应付考试吧
㈤ 外贸案例及其分析!
不难的!!网上很多的!
方便您吧!~
复合地板
2004年10月4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复合地板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44119290.20。2005年6月17日,加拿大对本案作出终裁。2007年5月30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本案启动第二次期中复审调查程序。
2007年11月26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复合地板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期中复审裁决,裁定26家中国应诉企业获得单独税率,对于其他未合作公司,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确定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和补贴额分别为30%和3.54元/平方米。
中国钢材
欧盟钢铁业者(Eurofer)11月27日对日益飙升的中国钢材进口提起新的反倾销申诉,而贸易摩擦在11月28日开幕的中欧峰会中成主要议题。曼德尔森已警告称,如果中国不放开对欧盟企业的贸易壁垒,他可能采取行动。
中国挂锁
2006年12月5日,巴西对原产于中国的挂锁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南共市共同对外关税税号为83011000。
2007年11月14日,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贸易保护局在其《联邦公报》上发布公告,根据巴西外贸委员会2007年10月23日颁布的第51号法令,对原产于中国的挂锁反倾销日落复审案作出裁决,税率为3.56美元/件,有效期为5年。
汽车零配件
截至2006年底,我国汽车零配件已遭到10多起反倾销调查,涉及到雨刷器、刹车盘、刹车鼓和汽车挡风玻璃等产品;2007年同样风波不断,近几个月,就有印度商工部反倾销总局对原产于中国和泰国的客车、卡车斜纹轮胎反倾销调查作出终裁,秘鲁调查当局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轮胎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程序等,“反倾销”大棒频频挥舞。
薄壁矩形钢管和复合编织袋案
2007年11月27日,美商务部就对华第三和第四起反倾销反补贴双反调查案——薄壁矩形钢管和复合编织袋案作出初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存在补贴。中国商务部发言人王新培2007年12月4日表示,中方对美商务部仍坚持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的决定,并沿用其在铜板纸案和标准钢管案中的错误做法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
机电产品
2007年12月3日,墨西哥经济部在其《官方日报》上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机电产品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以决定是否要取消其反倾销税。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85015204、85015304、85041001、85041099、85043301、85081101和85081999(原税号85091001)、85094001、85094002、85159001、85163101、85166001、85167201和85322299。该公告自2007年12月3日起开始生效。复审调查期为2006年7月1日~2007年6月30日。墨西哥经济部将就本次复审在2008年6月17日举行听证会。
热浸钢材
欧盟12月对从中国进口的热浸钢材进行反倾销调查,而此前欧盟贸易总长已警告可能会采取严厉的制裁行为。据悉,在10月收到欧洲钢铁制造商的投诉后,执委会将于12月中旬对这批钢材进行调查。
据透露,商务部下一步将全力应对美国、加拿大等国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争取更多国家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并将重视钢铁、纺织等主要及敏感产品的贸易摩擦,准备下发337调查的档案文件,提高企业应诉能力
㈥ 国际贸易的案例分析 帮帮忙
试答,待高手斧正.
1 不合理.
无论是CIF还是FOB,装运港越过船舷后货权已转移.此时应当货主即买方向保险公司出具损失证明向保险公司索尝. 出口方只是投保人,进口商才是受益人. 不过以往的案例判决的结果差别很大.我记得一个经典案例,国外的法官判的,是这样的.
2 海运耽搁应由卖方负责
DES术语,目的港船上交货.卖方负责在指定时间内将货物交付指定目的港的指定卸货地点.此前的一切风险由卖方负责..如果协议有规定可以向运输方索尝.(似乎不太可能,海运合同不会规定确切的到港时间,只规定上船日期和ETA.而且由于海运的不确定性,海运规则有一系列的承运人责任免除条件,因此索尝不太可能.)
㈦ 国际贸易案例!
fob风险到了香港,CFR风险到了德国。这两种成交方式都是买方负责保险的。版
谁没买谁倒霉。船公司有免责权条款,他只需进行少量赔偿。至少可以肯定的是青岛公司没责任。11月20日,货应该在香港和德国之间,德国买了保险找保险公司赔。否则,谁都不要陪赔。
我随便说的,请指正。
㈧ 急用!国际贸易举例
我们不难想象和体会,国际贸易的确是一个颇具风险的行当。大宗的货物和款项在国际间传递交易,各国商人语言不同,法律各异,相隔万里,交易时甚至没有见过面,交易耗时也长。生意场本来就是个尔虞我诈的战场,更何况面对的是遥远陌生的客户。
如果像菜市场买个西瓜那样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自然方便,可是国际贸易不行,即便在科技发达的现在,货物从深圳港口海运到欧洲,也需要在海上跋涉20多天甚至1个多月,同样地,一笔款项从国外银行转至国内银行,辗转几天到半个月一点也不奇怪。这样一来,国际贸易买卖双方自然会颇有疑忌。
作为卖方,首先担心买方订了合同,到时候却不要货。须知国际贸易一般交易量都挺大,卖方备货费时费力,万一届时买方毁约,大批货物积压在手里可就头疼了。更何况很多时候货物是按照买方要求而定制的,想转售他人都很麻烦。其次,担心把货物交付买方后,买方拖延付款甚至赖账。毕竟海运费用不菲,比如一个20尺标准集装箱的货物从深圳运到欧洲港口,单程的海运杂费就远远超过1万元人民币。即便能保住货物不被骗走,往返运费也吃不消。因为有这些担心,卖方自然希望买方能在签订合同以后就支付一部分定金预付款,或者在交货运输之前把货款结清。
作为买方,则担心卖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地交货。同时,也不愿意提前就把货款交给卖方,一来占用资金影响生意周转;二来万一卖方出现纰漏,买方隔着万水千山地也很难费力追讨。因此与卖方相反,买方自然希望能先交货,查验无误了再付款。
当然了,理论上是有国际贸易惯例,有仲裁,有法律,可生意人都知道,不到万不得已,打官司实在是劳民伤财,胜负难卜。再者说了,现在大多是有限责任公司,而且注册一家公司玩儿似的容易,真要出事了咱找谁去?归根结底,国际贸易最头疼的就是一个“信用”。而货、款的问题,光凭双方的商业信用是很难协商解决的,尤其是刚接触没多久的客户。
怎么办?找居中的担保人。找谁做担保人?找银行。为什么找银行?因为银行有钱呵,实力雄厚比较信得过,出了事情能担带得起。而且世界各国对银行的管理和要求一般都比较高,知根知底,不像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那样说垮就垮说跑就跑,相对稳妥安全一些。于是,国际贸易中就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做法:买卖双方磋商交易以后,由买方出面,把交易的内容和要求,比如品名、数量、品质要求、金额、交货期等等条款开列清单,交给某一家银行(通常就是买方的开户行),请银行做居中担保人,根据这些条款开立一份证明给卖方。只要卖方按时、按质、按量交货,银行就监督买方付款。因为买方本身在此银行开户,或交纳了一定的保证金,所以这种银行监督下的收款是很有保障的。反过来对于买方而言,在卖方交货之前不需要支付任何预付款,卖方交货不及时或者不合格,就可以拒绝付款,也很稳妥,双方皆大欢喜。这样一来,
国际贸易商之间的商业信用就得到了银行的担保证明。这份证明“信用”的文件,就是传说中的“信用证”,英文全称Letter of Credit,行话简称L/C。
用一套单证来代表货物,这样就使买卖双方、银行之间的运作成为可能。在信用证中,对需要哪些单证来代表货物作出详细规定。卖方按照约定的交货期限把代表货物的这套单证交给银行,就等于是把货物交给了银行。银行不需要跑到仓库去验货,只需要检验这套单证即可。单证符合要求就意味着交货合格,就必须付款给卖方。
可见,对于信用证来说,单证是最核心部分。一份信用证的主要内容也正是细致入微地规定单证的。包括需要哪些单证,每种单证需要几份,单证由谁出具,何时出具,甚至详细到单据上的字句如何表述。这样谨慎的做法,就是为了能够使这套单证最大程度地准确反映货物本身和交付过程的情况,制约卖方造假的可能。
信用证简单地说就是这么一个东西:列明了交易事项条款要求,由银行居中做担保,卖方拿到信用证以后,只要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交货并准备好信用证上规定的所有单证,交给银行,就能安全顺利拿到货款。
㈨ 国际贸易几个案例分析
1、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为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牺牲包括抛弃货物、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货损船损、割弃残损物造成的损失、有意搁浅所致的损害、机器和锅炉的损害、作为燃料而使用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在卸货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等。共同海损费用包括救助报酬、搁浅船舶减载费用以及因此而受的损害、避难港费用、驶往和在避难港等地支付给船员的工资及其它开支、修理费用、代替费用、垫付手续费和保险费、共同海损损失的利息等。所以,(1)属于单独海损。其他几项,是由于扑灭火灾造成的,所以其余都是属于共同海损。
2、CFR=FOB+FFOB=FOB含佣价*(1-佣金率)CFR=CFR含佣价*(1-佣金率),即题目所求CFR含佣价=CFR/(1-佣金率)所以,CFRC3%=[FOB含佣价*(1-佣金率)+F]/(1-佣金率)即:CFRC3%=[120*(1-2%)+10]/(1-3%) =131.55美元 3、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如果信用证规定与买卖合同的内容相一致,而卖方因情况有变(不是不可抗力所引起的)无法照办时,例如装运期问题、不准分运问题、不准转运问题等,则卖方只能与买方协商要求修改,如买方同意改证,应视为双方协商同意修改买卖合同;但此时买方也有权不同意改证。
所以,银行根据信用证规定办事,因为信用证业务就是单据业务,单据不符,银行当然有权拒付。
卖方如果自认为受不可抗力影响而未按时交货,卖方可以以此为由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寻求法律解决。
卖方没有权利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支付。
㈩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索赔
1.卖方对货物不符合规定负有责任且买方按照规定,在检验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时,卖方在征得买方同意后,可按下列方法之一种或几种理赔:
a.同意买方退货,并将所退货物金额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偿还买方,并承担买方因退货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码头装卸及监管保护所退货物的一切其他必要的费用。
b.按照货物的质量低劣程度、损失程度和买方蒙受损失的金额将货物贬值。
c.用符合合同规定、质量和性能的部件替换有瑕疵部件,并承担买方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新替换部件的保质期须相应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