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应该由德国公司承担损失,因为他在发货后没有及时发装运通知,而由此导致损失,这时风险可以看做没有转移。
CFR由卖方即德国公司安排运输
『贰』 国际贸易法案例
拒收,退货或则要求赔偿啊,合同中规定实际用途,不符合用途,应该视为违约的好像,具体的条文你可以去查查
『叁』 国际贸易法 案例分析题
1、加方没有违约,来可以源将货物卖给他人。
因加方的去电要求汇5000英镑,而英方复电却明确规定“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按《公约》规定,这是对原发盘的实质性更改,应视为有条件的接受,构成一项新的发盘,所以这笔交易没有达成。
2、(1)甲公司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叫预期违约。
(2)乙公司的补救方法是:中止履行合同。立即通知甲公司,在甲公司提供履约担保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
3、(1)买方不能以此为理由,主张以后各批交货的撤销,他只能对第五批货物向卖方提出索赔。因为一个分批交货合同,各批交货都应视为一个独立的合同,况且成交的是大米,某一批交货的品质有霉变,不一定影响其他各批货物的品质,因大米品质没有相互依存的关系。其次,买方也无其他充分理由断定,因卖方第五批交货品质不符,今后各批交货都会是品质不符的。但由于第五批大米确定品质不符,所以能就这一批提出索赔。
(2)若成交的是一套大型机械设备,其中一批品质违反合同(若又是根本性违约),那么买方不但可以宣告从这一批开始的以后各批货物无效,而且还可提出退回过去已交付的几批货款。因为一套大型机械设备的分批交货,各批之间的品质是相关联的。
『肆』 近几年发生的国际贸易纠纷的案例以及对我们的启示
中埃贸易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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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招标网 发布时间:2009.03.16 来源:驻埃及经商参处子站
近年来,驻埃及使馆商务处积极贯彻落实部党组指示,全力促进中埃经贸关系的发展,促进我对埃出口的增加,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双边经贸额连续6年以30%以上的速度递增,2008年达到62.4亿美元。与此同时,两国企业交往过程中产生的贸易纠纷数量也有所上升。特别是今年以来,我企业在出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增多,风险加大。现将我处整理的近期典型案例列出,供我有关商务主管部门、商协会和企业参考,请企业对埃出口过程中加强风险意识,确保交易安全,有效保护自身利益。驻埃使馆商务处将继续积极推动我企业对埃出口,并努力协助企业解决遇到的各种贸易纠纷。
案例一:与新客户的首次交易缺乏足够的风险意识
2008年底,国内A公司通过网站结识埃及X公司,并约定向该公司出售一批石材,付款方式为见提单附件付货款的70%,尾款以D/P方式支付。A公司随后将货装船运往埃及亚历山大港。货物发出后,X公司以各种理由强调经济困难,要求减价,并更改付款方式为风险度很高的银行汇票。X公司的行为导致我出口方进退两难。如同意对方做法,则一方面利润大幅缩减甚至无利可图,并且有可能完全无法收回货款,如不同意对方做法,由于货物已在埃港口,则须支付巨额的码头及相关费用。
案例二:不能确保收汇安全
2008年初,国内B公司以FOB方式向埃Y公司出售金属制品。合同约定买方支付25%预付款,余款于货物出港前支付。提单正本签发给买方。2008年2月收到预付款后,B公司即组织货源运至港口,但经Y公司多次解释付款困难,并保证尽快付款,B公司在余款未收到的情况下同意货物装船运往埃及。2008年5月,B公司发觉货物已被Y公司提走,但余款至今未付,并拒绝与B公司联系。
案例三:埃及船公司无单放货
2008年9月,埃Z公司以FOB方式向我国C公司定购一批钢材,提单正本签发给卖方。合同约定买方支付30%预付款,余款见到提单COPY付清。货到埃及港口后,Z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2009年1月,C公司得知货已被提走,余款迄今难以追索。
1.市场经济以利益为根本,扩展对外贸易有相应的策略。一些专家学者撰文立著,从古典政治学先驱亚当·斯密的绝对利益学说论到大卫·李嘉图的比较利益理论,从维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到赫克歇尔-俄林定理,引经据典的论证西方经济学中的市场经济是自由的市场经济,国际贸易是自由贸易,但美国和欧盟对中国纺织品设限,却不符合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理论。一些专家学者开始责问美国和欧盟:“200年前欧洲人就开始向全世界推销他们的自由贸易政策,今天,当中国工人生产的价廉物美的纺织品运往他们的市场时,为什么这些自由贸易的鼻祖们摇头说‘NO’呢?”在这里,我们不能忘了一个最本质的问题,市场竞争的本质是资本竞争。国际贸易的实践和马克思的理论揭示告诉我们,西方市场经济理论在本质上是为资本服务的,认“利”不认“理”,市场经济以利益为根本,自由贸易理论是为资本谋取最大利益服务的,有利可图就讲“自由”,无利可图就不给你“自由”。这就要求我们在面对美国和欧盟在对外贸易的不合理设限时,既要据理力争,又要从最坏处考虑,善于在“不自由”、“不合理”的处境中扩展对外贸易,要有相应的策略。
2.在应对中美和中欧纺织品贸易中,各级政府必须负担起引导、调控、保护和管理市场经济的重要职责。其实,世界上任何市场经济都不是完全自由的。完全自由的市场经济只是西方经济学的一种假设。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要正确学习借鉴西方经济学理论,不要被其中一些西方发达国家自己都不相信、不去付诸实践的不科学理论观点所误导。我国还是一个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大国,生产力水平低、结构性矛盾突出和发展不足是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迫切需要各级政府强化经济调节职能、市场监管职能、社会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充分发挥更大的作用,而不能该管的也不去管。 3.继续完善有关立法,推进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为企业应对国内外经济事务提供有效服务。随着开放的扩大和加深,企业与国际经济事务的联系和来往更加密切,各种法律和社会服务需求也愈来愈多。仅就应对国际贸易纠纷,就不仅仅是要求有法律服务,帮助打官司。实际上需要一系列社会服务,才有条件应对各种名目的贸易纠纷。
4.实现出口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提升出口商品结构层次,实现结构升级,错位发展。目前,我国货物贸易出口的层次比较低,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产品所占比重不高。我国出口的55%以上是以加工贸易的方式实现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85%以上是由外资完成的。服务贸易发展出口严重滞后。服务贸易出口占我国贸易总额的10%,明显低与世界20%左右的平均水平。客观的市场容量也要求必需转变转变增长方式。在实现出口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的过程当中,我们要掌握和利用比较优势动态变化的规律,一方面稳定或延续中低端产品或生产环节的比较优势,保持出口贸易的数量增长;另一方面又要创造和积累中高端产品或生产环节的比较优势,扩大产品出口,达到改善贸易结构,提高贸易质量的目的。
5.融入区域经济一体化,为突破“非市场经济地位”创造更多实例。由于中国经济地位上升,周边贸易伙伴对中国市场兴趣越来越大,只要我们运作得当,通过推进区域一体化逐渐消除不利条款的影响是有很大回旋余地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WTO规则是发达国家制定的有利于自己的游戏规则,要善于利用WTO规则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要善于在国际贸易争端中最大限度的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伍』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望前辈们多多指教!
合理。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转移到买方,尽管货物灭失,并不免除买方支付货款的义版务。支付权方式为信用证的方式,银行独立于贸易合同,只要信用证的单据符合规定,买方就要付给银行钱。买方可依据保险向保险公司索赔。
『陆』 关于国际贸易法律的案例
首先必须了解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平安险的英文意思为“单独海损不回赔”。其责任答范围主要包括:
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B.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C.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D.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E.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F.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G.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H.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鉴于案例所给材料判断,船体沉没应该成立全损,因此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柒』 国际贸易法案例解析 急急急~
1.猪肉井口合同应是有效的
2.该纠纷因A无法举证,证明双方曾经达成可以因检疫问题拒收货物的口头合同,因此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
『捌』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1.不是,因为此时要约还未到达受要约人,还未生效,是撤回而不是撤销。版
2.不是,因为承诺必须权是对一个要约所做出的回应,而先前的要约已经随着撤回而失效。
3.不成立,不符合要约、承诺最基本构成要件
4.不赔偿,合同未成立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何来赔偿的问题。
『玖』 急!!!!!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1。印尼公司不需要偿付损失,根据2000通则,FOB项下,货到装运港码头版,码头作为交付地点以及货权物风险的分界点。因此,卖方印尼公司只需要负责到转运港码头之前的风险,而之后的风险全部由买房非洲公司承担。
2。海上保险需要由非洲公司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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