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SCM协议中的1994关贸总协定哪里可以找到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年)
各缔约方政府:
认为在处理他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经各方代表谈判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
第一条 一般最惠国待遇
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账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2款及第4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方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的相同产品。
2.任何有关进口关税或费用的优惠待遇,如不超过本条第4款规定的水平,而且在下列范围以内,不必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予以取消:
(a)本协定附件1所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个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
(b)本协定附件2、附件3和附件4所列已于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权、保护关系或宗主权互相结合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些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
(c)美利坚合众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
(d)本协定附件5和附件6所列的毗邻国家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
3.原属于奥托曼帝国后于1923年7月24日分离出来的国家之间实施的优惠待遇,如能按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5款的规定予以批准,应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约束。对这个问题运用本协定第二 十五条第5款,应参考本协定第二十九条第1款。
4.按本条第2款可以享受优惠待遇的任何产品,如在有关减让表中未特别规定所享受的优惠就是优惠最高差额,则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a)对有关减让表内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表内列明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表中对优惠税率若未作规定,应以1947年4月10日有效实施的优惠税率作为本条所称的优惠税率;表中对最惠国税率若未作规定,其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
(b)对有关减让表内未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对于本协定附件7所列的各缔约方、本款(a)项及(b)项所称1947年4月10日的日期,应分别以这个附件所列的日期代替。
第二条 减让表
1.(a)一缔约方对其他缔约方贸易所给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协定所附这一缔约方的有关减让表中有关部分所列的待遇。
(b)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如在另一缔约方减让表的第一部分内列名,当这种产品输入到这一减让表所适用的领土时,应依照减让表的规定、条件或限制,对他免征超过减让表所列的普通关税。对这种产品,也应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对输入或有关输入所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或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进口领土内现行法律规定以后要直接或授权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
(c)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如在另一缔约方减让表的第二部分内列名,当这种产品输入到这一减让表所适用的领土,按照本协定第一条可以享受优惠待遇时,应依照减让表的规定、条件或限
B. 如何看待WTO中的SCM部分对各国新能源战略的影响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年)
各缔约方政府:
认为在处理他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经各方代表谈判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
第一条 一般最惠国待遇
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账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2款及第4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方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的相同产品。
2.任何有关进口关税或费用的优惠待遇,如不超过本条第4款规定的水平,而且在下列范围以内,不必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予以取消:
(a)本协定附件1所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个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
(b)本协定附件2、附件3和附件4所列已于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权、保护关系或宗主权互相结合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些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
(c)美利坚合众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
(d)本协定附件5和附件6所列的毗邻国家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
3.原属于奥托曼帝国后于1923年7月24日分离出来的国家之间实施的优惠待遇,如能按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5款的规定予以批准,应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约束。对这个问题运用本协定第二 十五条第5款,应参考本协定第二十九条第1款。
4.按本条第2款可以享受优惠待遇的任何产品,如在有关减让表中未特别规定所享受的优惠就是优惠最高差额,则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a)对有关减让表内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表内列明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表中对优惠税率若未作规定,应以1947年4月10日有效实施的优惠税率作为本条所称的优惠税率;表中对最惠国税率若未作规定,其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
(b)对有关减让表内未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对于本协定附件7所列的各缔约方、本款(a)项及(b)项所称1947年4月10日的日期,应分别以这个附件所列的日期代替。
第二条 减让表
1.(a)一缔约方对其他缔约方贸易所给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协定所附这一缔约方的有关减让表中有关部分所列的待遇。
(b)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如在另一缔约方减让表的第一部分内列名,当这种产品输入到这一减让表所适用的领土时,应依照减让表的规定、条件或限制,对他免征超过减让表所列的普通关税。对这种产品,也应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对输入或有关输入所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或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进口领土内现行法律规定以后要直接或授权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
(c)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如在另一缔约方减让表的第二部分内列名,当这种产品输入到这一减让表所适用的领土,按照本协定第一条可以享受优惠待遇时,应依照减让表的规定、条件或限。
C. 历史上在九月二十六日 发生过的历史事件 及有影响的历史人物事迹
1368年9月26日 (明洪武元年八月壬午)朱元璋到达北京(今开封),改大都路为北平府。
1580年9月26日 英国航海家法兰西斯·德雷克,带领56名幸存者乘“金鹿”号回到英国普利茅斯港,完成了震惊欧洲的又一次环球航行。
1679年9月26日 丹麦和瑞典签订隆德条约,条约规定丹麦人交出征服的全部土地。
1687年9月26日 雅典的帕台农神庙在墨索里尼领导的威尼斯共和国部队的轰炸中被部分摧毁。
1777年9月26日 在美国独立战争期间,英国军队占领美国独立运动中心费城。
1815年9月26日 为维持维也纳会议所建立的封建统治秩序,镇压革命和民族独立运动,俄国的沙皇亚历山大发起的“神圣同盟”条约,由俄、奥、普三国元首分别签署。其后,除英国、土耳其、苏丹、教皇外,欧洲其它国家先后加入。
1848年9月26日 德国政府下令逮捕恩格斯。
1850年9月26日 出版自由在法国受到限制。
1858年9月26日 陈玉成等人大败清军于浦口,再破江北大营。
1886年9月26日 威廉·亨利·芬利发现15P/芬利彗星。
1907年9月26日 新西兰从英国独立,获得主权。
1926年9月26日 蔡和森传达共产国际指示。
1930年9月26日 在中共鄂东待委和蕲黄广中心县委的领导与中国工农红军第8军的配合下,中共安徽宿松县委领导发动了声势浩大的宿松起义。
1934年9月26日 日本与伪满代表同意按日币一亿七千万元收买中东铁路。中国政府抗议非法售受中东铁路。
1937年9月26日 中国人自己建造的第一座现代化大桥──钱塘江大桥的铁路桥通车,11月17日公路桥通车。
1950年9月26日 北大西洋公约理事会会议在纽约结束。会议发表公报,宣布各成员国同意建立一支统一指挥的军队,这支军队实际将由美国控制。
1958年9月26日 陈镜开打破举重挺举世界纪录
1960年9月26日 肯尼迪和尼克松首次电视辩论
1962年9月26日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国庆。
1975年9月26日 堪察加半岛上著名的克留切夫火山群中的托尔巴希克火山爆发。炽热的熔岩向南迅速流去。苏联人宣称,它是二十世纪最剧烈的一次火山爆发。
1980年9月26日 国际宇航联合会接纳我国为会员国。
1982年9月26日 中英讨论香港问题。
1984年9月26日 中英草签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1985年9月26日 前苏联首次在太空飞行中替换宇航员。
1991年9月26日 美国启用“生物圈2号”实验室。
1991年9月26日 昭通发生重大山体滑坡。
1995年9月26日 围棋双龙争霸马晓春战胜聂卫平。
1995年9月26日 日本大和银行因管理混乱流失11亿美元。
2006年9月26日 日本安倍晋三就任首相,小泉卸任。
2007年9月26日 日本福田康夫内阁在皇宫举行认证仪式后正式成立。
2008年9月26日 神舟七号飞船成功变轨、“飞天”启封、航天员开始适应训练。
D. 希腊现在有国王吗
没有来
1973年6月废黜国王,源确立共和制
希腊概况
http://news.xinhuanet.com/misc/2002-05/17/content_397628.htm
希腊历史简述
http://nhuan.blogchina.com/5148795.html
E. 求WTO中GATT1994年关税与贸易协定全文
WTO中GATT1994年关税与贸易协定全文 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 换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 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经各国代表谈判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 第一条 一般最惠国待遇 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 2.任何有关进口关税或费用的优惠待遇,如不超过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水平,而且在下列范围以内,不必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取消: (甲)本协定附件一所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个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 (乙)本协定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所列已于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权、保护关系或宗主权互相结合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些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 (丙)美利坚合众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 (丁)本协定附件五和附件六所列的毗邻国家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 3.原属于奥托曼帝国后于1923年7月24日分离出来的国家之间实施的优惠待遇,如能按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予以批准,应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约束。对这个问题运用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应参考本协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4.按本条第二款可以享受优惠待遇的任何产品,如在有关减让表中未特别规定所享受的优惠就是优惠最高差额,则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甲)对有关减让表内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表列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表中对优惠税率若未作规定,应以1947年4月10日有效实施的优惠税率作为本条所称的优惠税率;表中对最惠国税率若未作规定,其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 (乙)对有关减让表内未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 对于本协定附件七所列的各缔约国,本款(甲)项及(乙)项所称1947年4月10日的日期,应分别以这个附件所列的日期代替。 第二条 减让表 1.(甲)一缔约国对其他缔约国贸易所给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协定所附这一缔约国的有关减让表中有关部分所列的待遇。 (乙)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如在另一缔约国减让表的第一部分内列名,当这种产品输入到这一减让表所适用的领土时,应依照减让表的规定、条件或限制,对它免征减让表所列普通关税的超出部分。对这种产品,也应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对输入或有关输入所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或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进口领土内现行法律规定以后要直接或授权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 (丙)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如在另一缔约国减让表的第二部分内列名,当这种产品输入到这一减让表所适用的领土,按照本协定第一条可以享受优惠待遇时,应依照减让表的规定、条件或限制,对它免征减让表所列普通关税的超出部分。对这种产品,也应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对输入或有关输入所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或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进口领土内现行法律规定以后要直接或授权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但本条的规定并不妨碍缔约国维持在本协定签订日关于何种货物可按优惠税率进口的已有规定。 2.本条不妨碍缔约国对于任何输入产品随时征收下列税费: (甲)与相同国产品或这一输入产品赖以全部或部分制造或生产的物品按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所征收的国内税相当的费用; (乙)按本协定第六条征收的反倾销税或反贴补税; (丙)相当于提供服务成本的规费或其他费用。 3.缔约国不得变更完税价格的审定或货币的折合方法,以损害本协定所附这一缔约国的有关减让表所列的任何减让的价值。 4.当缔约国在形式上或事实上对本协定有关减让表列名的某种产品的进口建立、维持或授权实施某种垄断时,这种垄断平均提供的保护,除减让表内有规定或原谈判减让的各缔约国另有协议外,不得超过有关减让表所列的保护水平。但本款的规定,并不限制缔约国根据本协定的其他规定,向本国生产者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 5.如果一缔约国相信某一产品应享受的待遇在本协定所附另一缔约国的减让表所订的减让中已有规定,并认为另一缔约国未给予此种待遇时,这一缔约国可以直接提请另一缔约国注意这一问题。后一缔约国如同意减让表所规定的待遇确系对方所要求的待遇,但声明:由于本国法院或其他有关当局的决定,按照本国税法有关产品不能归入可以享受减让表的应有待遇的一类,因而不能给予这项待遇时,则这两个缔约国,连同其他有实质利害关系的缔约国,应立即进一步进行协商,以便对这一问题达成补偿性的调整办法。 6.(甲)缔约国若是国际货币基金的成员国,其减让表所列的从量关税和费用以及其维持的从量关税和费用的优惠差额,系以这一国家的货币按照国际货币基金在本协定签订之日所接受或临时认可的平价表示。因此,当这项平价按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规定降低达20%时,上述从量关税和费用以及优惠差额可根据平价的降低作必要的调整;但须经缔约国全体(指按本协定第二十五条采取联合行动的缔约各国)同意这种调整不致损害本协定有关减让表及本协定其他部分所列减让的价值,而对于与调整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有关的一切因素,都应予以适当考虑。 (乙)对于不是国际货币基金成员国的缔约国,自其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的成员国或按照本协定第十五条签订特别汇兑协定之日起,上述规定也应适用。 7.本协定所附的各减让表,应视为本协定第一部分的组成部分。 下面详见: http://202.121.48.88/shang/bkjx/gjmy.jxwy/ckzl/GATT.htm
F. 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全文
世界贸易组织WTO与关贸总协定即GATT是不同的,WTO是GATT再加上更多的内容。
GATT有两个含义:一是指一个国际协议,其中包含了从事国际贸易所应遵守的规则;一是指后来建立的用以支持该协议的国际组织。该协议的文本可以比作法律,而该组织就像将议会和法庭合二为一的机构一样。
WTO与关贸总协定(GATT)的区别
GATT作为国际组织已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WTO。但GATT作为协议仍然存在,但已不再是国际贸易的主要规则,而且已被更新。
经过修改,GATT已成为新的WTO协议的一部分。更新后的GATT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并列,WTO使三者并入一个单一的组织,形成一套单一的规则,并使用单一的争端解决体制。
GATT与WTO的主要区别是:
(1)GATT是临时性的。GATT从未得到成员国立法机构的批准,其中也没有建立组织的条款。WTO及其协议是永久性的。作为一个国际组织,WTO具有良好的法律基础,因其成员已经批准WTO协议,而且协议本身规定了WTO如何运作。
(2)WTO拥有“成员”,GATT拥有“缔约国”,这就说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从正式角度讲GATT只是一个法律文本。
(3)GATT处理货物贸易,WTO还涉及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
(4)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原GATT体制相比,速度更快、更自动,做出的裁决不会受到阻挠。
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特点和基本职能
世界贸易组织是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的结晶,也是关贸总协定的继续。但它不是关贸总协定的简单延伸,相反它完全取代了关贸总协定并具有新的特点,主要是:
1.关贸总协定是一套规则、一个多边协定,组织机构和法律基础不健全。而世界贸易组织却是一个具有自己秘书处的常设性机构,是国际法主体,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世界贸易组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一样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
2.虽然各国政府将关贸总协定视为永久性承诺,但是其适用的基础仍旧具有临时性,而各国政府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具有完整性和永久性。
3.关贸总协定规则只适用于货物贸易,且农产品和纺织品都是作为例外处理的。而世界贸易组织体制的构成,除了具有1994年关贸总协定文本外,还增加了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修改和新制定的规则。
4、虽然关贸总协定是一个多边体制,但是到80年代, 出现了许多仅适用于有限成员的简单多边协议,从而使关贸总协定成为具有自愿选择性质的体制,这必然导致缔约国在总协定内权利和义务的不平衡,最终导致总协定体制的分化。而构成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和协议几乎都是多边的(除政府采购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国际乳制品协议、国际牛肉协议可根据有关规定提出保留外),且具有法律效力,全体成员都受约束,从而保证了世界贸易组织体制的统一性。
5、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由于专家小组的权限很小、 争端解决的时间长、监督后续行动不力而不尽人意,世界贸易组织建立了一套非常完善的综合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该体制管理的一切协议和决定,另有规定除外。
世界贸易组织基本职能在总协定的基础上也有了较大发展。其基本职能是:1、督促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实施和运作, 同时提供组织制度框架;2、作为成员国多边贸易谈判的场所;3、实施争端解决规则;4、监督各国贸易政策;5、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合作,以使全球经济决策更趋和谐一致。
希望采纳
G.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全文
全文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 换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 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经各国代表谈判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
第一条 一般最惠国待遇
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
2.任何有关进口关税或费用的优惠待遇,如不超过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水平,而且在下列范围以内,不必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取消:
(甲)本协定附件一所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个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
(乙)本协定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所列已于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权、保护关系或宗主权互相结合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些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
(丙)美利坚合众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
(丁)本协定附件五和附件六所列的毗邻国家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
3.原属于奥托曼帝国后于1923年7月24日分离出来的国家之间实施的优惠待遇,如能按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予以批准,应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约束。对这个问题运用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应参考本协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4.按本条第二款可以享受优惠待遇的任何产品,如在有关减让表中未特别规定所享受的优惠就是优惠最高差额,则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甲)对有关减让表内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表列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表中对优惠税率若未作规定,应以1947年4月10日有效实施的优惠税率作为本条所称的优惠税率;表中对最惠国税率若未作规定,其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
(乙)对有关减让表内未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对于本协定附件七所列的各缔约国,本款(甲)项及(乙)项所称1947年4月10日的日期,应分别以这个附件所列的日期代替。
第二条 减让表
1.
(甲)一缔约国对其他缔约国贸易所给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协定所附这一缔约国的有关减让表中有关部分所列的待遇。
(乙)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如在另一缔约国减让表的第一部分内列名,当这种产品输入到这一减让表所适用的领土时,应依照减让表的规定、条件或限制,对它免征减让表所列普通关税的超出部分。对这种产品,也应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对输入或有关输入所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或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进口领土内现行法律规定以后要直接或授权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
(丙)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如在另一缔约国减让表的第二部分内列名,当这种产品输入到这一减让表所适用的领土,按照本协定第一条可以享受优惠待遇时,应依照减让表的规定、条件或限制,对它免征减让表所列普通关税的超出部分。对这种产品,也应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对输入或有关输入所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或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进口领土内现行法律规定以后要直接或授权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但本条的规定并不妨碍缔约国维持在本协定签订日关于何种货物可按优惠税率进口的已有规定。
2.本条不妨碍缔约国对于任何输入产品随时征收下列税费:
(甲)与相同国产品或这一输入产品赖以全部或部分制造或生产的物品按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所征收的国内税相当的费用;
(乙)按本协定第六条征收的反倾销税或反贴补税;
(丙)相当于提供服务成本的规费或其他费用。
3.缔约国不得变更完税价格的审定或货币的折合方法,以损害本协定所附这一缔约国的有关减让表所列的任何减让的价值.
4.当缔约国在形式上或事实上对本协定有关减让表列名的某种产品的进口建立、维持或授权实施某种垄断时,这种垄断平均提供的保护,除减让表内有规定或原谈判减让的各缔约国另有协议外,不得超过有关减让表所列的保护水平。但本款的规定,并不限制缔约国根据本协定的其他规定,向本国生产者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
5.如果一缔约国相信某一产品应享受的待遇在本协定所附另一缔约国的减让表所订的减让中已有规定,并认为另一缔约国未给予此种待遇时,这一缔约国可以直接提请另一缔约国注意这一问题。后一缔约国如同意减让表所规定的待遇确系对方所要求的待遇,但声明:由于本国法院或其他有关当局的决定,按照本国税法有关产品不能归入可以享受减让表的应有待遇的一类,因而不能给予这项待遇时,则这两个缔约国,连同其他有实质利害关系的缔约国,应立即进一步进行协商,以便对这一问题达成补偿性的调整办法。
6.(甲)缔约国若是国际货币基金的成员国,其减让表所列的从量关税和费用以及其维持的从量关税和费用的优惠差额,系以这一国家的货币按照国际货币基金在本协定签订之日所接受或临时认可的平价表示。因此,当这项平价按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规定降低达20%时,上述从量关税和费用以及优惠差额可根据平价的降低作必要的调整;但须经缔约国全体(指按本协定第二十五条采取联合行动的缔约各国)同意这种调整不致损害本协定有关减让表及本协定其他部分所列减让的价值,而对于与调整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有关的一切因素,都应予以适当考虑。
(乙)对于不是国际货币基金成员国的缔约国,自其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的成员国或按照本协定第十五条签订特别汇兑协定之日起,上述规定也应适用。
7.本协定所附的各减让表,应视为本协定第一部分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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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奥特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是2016-12-28在天津市静海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天保大道199号第三层339室。
天津奥特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20118MA05MBD8XQ,企业法人赵珂伟,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天津奥特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汽车、汽车饰品及零配件的批发兼零售;代办保税仓储服务;商品展览展示;以上相关咨询服务;国际贸易及相关简单加工;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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