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进出口食品贸易公司的手续怎么办理
办理进出口食品贸易公司先要申请进出口权,其它的就是办理食品公司的程序了。办理流程比较复杂,现在有很多公司可以代办这些手续的,可以找这些公司代办手续。
申请进出口权办理程序
1、商务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5个工作日,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国税、地税办理变更手续2个工作日;
3、海关办理登记手续4个工作日;
4、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4个工作日。
5、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5个工作日。
6、电子口岸办理登记手续10个工作日。
一般来说,需要30-35个工作日。
创办一家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和证件?
1、先出资、取得验资报告;
2、拿着公司的章程、验资报告、申请(包括成立申请、公司名字审核、经营范围)办理营业执照;
3、取得营业执照办理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
4、拿着营业制造、税务登记证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5、拿着上述证书去办理卫生许可证以及行业要求办理的其他证书
新办生产食品的企业首先需要有:规范的生产车间,检验室,仓库,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等。接触生产、技术、质量管理的相关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检验员经过专业培训并有资格证书。向技术监督食品管理科申请办理生产许可,再凭生产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
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所需材料及程序
1、办理有限公司所需材料:
(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公司章程
(3)、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4)、公司任职通知书(董事会成员名单,三人以上);
(5)、委托证明;
(6)、场地使用证明;
(7)、董事会成员资格审查表(各一式两份,在户口所在地盖章);
(8)、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相片各两张(另董事会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和股东户口簿复印件各一张);
(9)、验资报告
(10)、出资协议书。
(11)、消防验收意见;
(12)、股东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办理独资、合伙企业所需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开业申请书(包括负责人的计划生育和身份证明);
(3)、书面申请;
(4)、场地使用证明;
(5)、用工许可证;
(6)、验资报告。
二、《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地税)程序
(一)、所需材料:
1、个体工商户: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负责人大一寸彩照一张;
(4)、场地使用证明。
2、私营、集体企业: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人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申请表;
(5)、场地使用证明。
3、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人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有关批准文件及企业合同、章程、可行性报告及其他批复副本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或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申请书;
(7)、场地使用证明。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
程序:
1)、领申请表,企业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到当地市质监局或区质监局监督处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递交申请;
3)、受理申请;
4)、审查;
5)、发证。
所需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生产场所布图一份;
4)、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一份;
5)、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
6)、产品标准一份;
7)申请表中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如果企业各方面的条件均符合要求,在接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后的120个工作日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食品标签审批程序》
食品生产企业申领食品标签准印证,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已注册的企业标准文本;
(3)食品标签设计小样;
五、《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程序
组织机构:指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按照有关规定成立的其他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国家代码编制规则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企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所需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公章;
(3)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⑵ 食品出口需要些什么资质认证
还需要进出口权资质、食品卫生许可证。
1、出口报检时,报检人员应提供以下单证:
出境食品报检单;委托书(委托报检时);卫生注册证书;合同;信用证;装箱单或出口食品明细单(必要时);厂检合格单;包装性能结果单;标签审核证书(预包装产品);出境食品换证凭单(口岸查验时,必须提供);熏蒸!消毒证书(对特定国家!地区,含有木质包装、隔垫材料等者);其他需提供的补充函电、文件等。
2、进出口报检时,报检人应提供入境食品报检单、产地证明、卫生评价资料、贸易合同、信用证、装箱单、提单、标签审核证书(预包装产品)等单证。
拓展资料: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出口食品的安全和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卫生注册证书或者卫生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出口流程:
1、订立合同:中文采购合同和中英文销售合同;
2、一般做报检的都是在预计船开报关前一周内做,箱单,发票,销售合同,还有代理报检委托书。出具检验证明要看你们当地检验检疫局的工作效率了,一般都是申报后次日或者两三个工作内完成。
3、报检:销售合同,发票,箱单,代理报检委托书。
4、报关:销售合同,发票,箱单,出口报关单,代理报关委托书,核销单和商检换证凭条或者通关单或者其他要求出具的出口许可证等文件,一般贸易的申报要素;抬头都写你们公司。
5、收汇单证:发票,箱单,提单,产地证或其他客户要求所需的单证资料。抬头写:客户公司!
6、收到全款后,按照客户要求制作客户的进口清关金额等文件。具体事宜具体对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⑶ 食品进出口权办理流程
根据中国的对外贸易法,从事外贸必须得到许可,才从外贸部门得到许可,才享有自营进出口业务,以从事外贸经营权,或者必须委托权经营的外国企业的进出口业务代理。据外贸系统要求的进一步深化,政府部门逐步放宽外贸经营权的限制。目前仍然存在的情况下的发牌制度的审批,加快给合格的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和其他(包括私人)的经济实体,出口经营权的力量。按照WTO的要求,中国政府的承诺后,“WTO”,完成后的三年内自营进出口经营审批制向登记制过渡。为此,商务部于7月30日财政部,2003年发布了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审批程序的调整通知。通知要求,除了登记在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的优惠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注册的所有内资企业实行了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统一政策。国内企业的进出口业务为主要经营各类商品,技术进出口和外贸出口流程所需的资格和本企业产品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经营和企业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材料的进口业务生产都进口进出口业务资格。外贸流通经营资格审批制度,进出口企业资格实行登记制度的落实。
资格申请外贸流通资企业经营状况:(1)由登记管理部门,并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不低于100万元的注册资本(金)(注册在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不低于50万元); (3)有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法定代表人并没有在三年内工作过,法定代表人被,负责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或个人;自营进出口资格条件适用于生产企业如下:(1)由登记管理部门,并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以内; (3)有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负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没有在工作三年,已被,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进出口业务。
企业申请进出口业务,应该去那里注册来处理授权管理权限的地方。企业应提交电子申请,授权管理权限由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政府网站或网络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电子申请,并提交由企业完整和正确的书面申请材料后,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并做出批准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注册。给予审批,登记,授权管理当局应,这一时期由商务部颁发的“进出口业务管理系统”的企业“资格证书”之内;不予以批准,注册,应该在此期间,以给定的原因,企业被写入。企业以“资格证书”,以工商,海关,质检,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进出口业务,开展必要的手续。
⑷ 贸易公司出口产品,需要什么手续
首先,你要查询储油罐的HS编码,这个你可以问问工厂看
然后再看这个HS编码的监管条件,根据监管条件来办理就可以
⑸ 食品出口需要什么手续
代理出口,可以为你代收汇,办理退税,但是费用高。如果你公司有进出口版权,那么到外管局申权领核销单。 2.你出口的产品是食品,所以出口肯定是法检货,如果你是工厂,那么必须在商检局备案,货物出口时,接受商检局的检验检疫,然后才能给你出商检通关单。 3.你的品名,只要商检手续齐全,就可以出相应的证书,如品质证,卫生证等,你也可以委托货代或报关行来帮你做商检手续,然后再委托货代或报关行办理海运订舱,通关事宜。 4.在工商局更改营业范围,+相关产品和服务的进出口 在外经贸委进出口备案 在海关,商检,国税,外管,组织机构代码证发证机构,备案 在海关取得电子口岸卡 在外汇管理局做核销员备案 在海关刻报关章并备案 在银行开外币帐户
⑹ 贸易公司如何出口食品
第二章 申请第五条申请卫生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建立卫生质量体系。申请卫生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特点并参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建立卫生质量体系。
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前,应当向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选址、设计的卫生审查,审查合格方能施工。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出口食品前,应当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卫生注册或者卫生登记,填写并提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总厂、分厂、联营厂以及不在同一厂区的加工车间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第八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提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申请书》时,应当提供本企业的卫生质量体系文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有关资料。
第三章 评审和发证第九条直属检验检疫局接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卫生注册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组成由主任评审员任组长、1-2名具备资格的评审员参加的评审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申请书和有关资料的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评审组组长负责制定评审计划,并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商定评审的具体时间,按时进行评审。第十条评审依据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
二 对列入《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评审依据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由国家认监委公布和调整
第十一条评审组在进行现场评审前,应当将评审的目的、依据、范围、方法和要求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并听取其有关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评审组应当采取提问、查阅记录、现场检查、抽样验证等方式进行评审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在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当将评审情况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不符合项报告和限期改进的意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限期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评审组组长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当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报告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评审结论。对评审不合格的,签发评审不合格通知;对评审合格的,批准注册并颁发卫生注册证书。证书编号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另行公布。经评审不合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自不合格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重新提出卫生注册申请。重新提出申请的,在申请前应当认真整改。第十五条卫生注册证书和卫生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卫生注册证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卫生注册企业颁发。卫生登记证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以直属检验检疫局名义向卫生登记企业颁发。
⑺ 贸易公司做食品出口,商检怎么做
一般的贸易公司是不可以做食品出口的,如果要做食品,要有卫生注册证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符合国家标准等条件,检疫方面要求比较严格,也要卫生许可证,如果应有的件都符合出口要求了,就可以做正常产地报检了,食品报检和普通货物报检没有太大区别,只是提供单证上要比普通报检要多一些。所需具体单证当地检疫局都会公布的。
⑻ 办理食品出口需要哪些手续
办理食品出口需要办理的手续:
一、出口报关企业应具备在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报检资格。
二、出口报关所需单证:
1.客户就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之前,备齐海关所需单证向海关申报。
2.必备单证:清单、发票、合同、核销单、报关委托书、船公司装货单等单证件各一份。
3.按海关税则所规定的各项证件。(如通关单、出口许可证等)
4.有出口手册需提供手册报关。
三、出口报检所需单证:
1.客户应在报关之日前三天备齐所需单证,向检验检疫局申报。提供单证有:清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厂检单、纸箱包装单等证件各一份。
2.出口货物到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等外包装为木制的需做熏蒸或热处理的,客户所提供的单证有:清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如熏蒸产品是木制品,还需提供厂检单。
3.做熏蒸或热处理的产品,客户应在报关前两天,将货物运抵到指定的堆场或港区进行熏蒸。(熏蒸时间需24小时)
四、出口报关正式向海关申报。如出口需缴纳税费的,应及时缴纳税费。
五、海关现场审单结束。货物单证放行后,货主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至海关监管区内进行验放。如需查验,报关行应及时与海关联系,进行货物查验,验完后需按船公司封指定铅封。不需查验的应及时进行实货放行,将装货单按截关时间送到港区装船。
六、待货物出口,船公司就将出口舱单数据传送海关,海关接收到数据后报关行待海关数据结关后,及时到海关打印退税核销联。
七、出口通关结束。
(8)贸易公司食品出口需要哪些手续扩展阅读: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有关法定要求和相关进口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第二章备案内容与程序
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相关文件、证明性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
(三)企业生产条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关键加工环节等信息、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等基本情况;
(四)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
(五)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关许可证照;
(六)其他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为便利企业出口,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分支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并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第九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评审组,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文件审核。
需要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在30日内完成。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文件审核和现场检查的,延长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
从事评审的人员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或者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
(一)进口国(地区)有特殊注册要求的;
(二)必须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验证的;
(三)未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
(四)根据出口食品风险程度和实际工作情况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
国家认监委制定、调整并公布必须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验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范围。
经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确认,有效的第三方认证等符合性评定结果可以被采用。
第十一条评审组应当在完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评审工作5日内,完成评审报告,并提交直属检验检疫机构。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备案的决定。符合备案要求的,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录报国家认监委,国家认监委统一汇总公布,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二条《备案证明》有效期为4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备案证明》有效期的,应当至少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其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延续备案申请。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提出延续备案申请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换发《备案证明》。
第十三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编号规则对予以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编号管理。
第十四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者改建生产车间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并重新办理相关备案事项。
第三章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国家认监委对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法对辖区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国家认监委。
第十七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出口食品风险程度,制定相应备案监管工作方案和年度计划,确定对不同类型产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并报国家认监委。
对仅通过文件审核予以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结合出口食品的抽检情况,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出口食品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及出口食品生产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上一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档案,及时汇总信息并纳入企业信誉记录,审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年度报告,对存在相关问题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有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情况向所在地人民政府通报。
第二十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发生食品安全卫生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原因分析和整改计划。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注销《备案证明》,予以公布,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一)《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经复查不符合延续备案要求的;
(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2年内未出口食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使用《备案证明》,并予以公布:
(一)出口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存在隐患,不能确保其产品安全卫生的;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的产品因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的;
(三)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时发现存在安全卫生问题的;
(四)不能持续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的;
(五)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变更或者重新备案事项的。
第二十三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撤销《备案证明》,予以公布,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一)出口食品发生重大安全卫生事故的;
(二)不能持续符合我国食品有关法定要求和进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证明》的;
(四)向检验检疫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五)出租、出借、转让、倒卖、涂改《备案证明》的;
(六)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七)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采用不适合人类食用的方法生产、加工食品等行为的。
因前款第(三)项行为被撤销《备案证明》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因其他行为被撤销《备案证明》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二十四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国家认监委和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办理国外卫生注册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备案证明》,依据我国和进口国有关要求,向其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对外推荐。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第二十八条供港澳食品、边境小额和互市贸易出口食品,国家质检总局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4月19日公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⑼ 食品生产型企业想出口食品到国外需要哪些手续
a、报关文件:
电放提单及电放保函或者正本提单,合同(复印件即可), invoice(复印件即可)(红酒类进口需提供原厂商/酒庄invoice正本----海关总署2010年第17号公告规定),装箱单(复印件即可),英文标签翻译件(彩色),原产地证,货物规范申报要素清单,报关委托书,自动进口许可证(橄榄油奶制品)
b、报检文件:
电放提单或者正本提单(复印件即可),合同(复印件即可),invoice(复印件即可),装箱单(复印件即可),英文标签翻译件(彩色),中文标签, 标签情况说明,原产地证(复印件即可),《进口食品安全承诺书》,卫生证书,检测报告,无木证明 OR 木质包装符合ISPM-15证明装瓶证明:内容包含每款的葡萄品种,装瓶日期,保质期,也称为灌装证明(红酒专属)进口食品适用标准申明,进口食品包装申明,货物规范申报要素,清单成分列表,生产日期证明(蜂蜜产品),报检委托书
进出口商向海关报关时,需提交以下单证: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二份;
需要由海关核销的货物,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应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三份;
货物出口后需国内退税的,应另填一份退税专用报关单。
2、 货物发票。要求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对货物出口委托国外销售,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
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的,出口报关时可准予免交。
3、陆运单、空运单和海运进口的提货单及海运出口的装货单。海关在审单和验货后,在正
本货运单上签章放行退还报关员,凭此提货或装运货物。
4、货物装箱单。其份数同发票。但是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
交。
5、出口收汇核销单。一切出口货物报关时,应交验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将核销编号填在每张出口报关单的右上角处。
6、根据海关对出口商品的监管条件,还须提供相应证明,如商检证、出口许可证、熏蒸证
等。
7、代理报关委托书
8、出口货物明细单
9、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交验贸易合同、货物产地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