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国际贸易销售合同中仲裁庭管辖权的问题
合同中只有约定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情况下,才能够申请仲裁,且合同专中的仲裁条款应该属约定具体的管辖或者仲裁地点,以及适用的法律。如果这些都没有约定,那么,这个仲裁条款本身就有瑕疵。所以,其中的一方利用这个瑕疵提出异议,那么,就可能使仲裁本身就不能够实现。
⑵ 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的来源有哪些
一、国际法院简介
1.国际法院主要功能是对各国提交的法律争端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以及有关条约及公约做出判决,或对联合国其他机构提出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国际法院是民事法院,只受理主权国家之间的争端,它没有刑事管辖权,不能审判个人,例如战犯。按照有关规定,只有当事国一致同意提交国际法院的法律争端,国际法院才能做出裁决。
2.国际法院是具有特定管辖权限的民事法院(解决国家间争端和向经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构和专门机构提供咨询意见),没有附属机构。然而,1946年以来设立的大量区域法院和特设法庭造成了一些混乱。
国际法院没有刑事管辖权,因此无法审判个人(例如战犯)。这项任务属于国内管辖、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等由联合国设立的特设刑事法庭及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法院还必须区别于专门处理与欧洲联盟事务有关案件的欧洲法院(位于卢森堡),以及根据人权公约设立的审查指称违反人权公约情事的欧洲人权法院(位于法国斯特拉斯堡)和美洲人权法院(哥斯达黎加圣何塞)。这三个法院可审查私人(诉国家和其它被告)提交的案件,而这类案件国际法院不能受理。
国际法院还有别于国际海洋法法庭(海洋法法庭)等专门国际审判法庭。
国际法院不是各国司法机构可以上诉的最高法院,不是个人提出最终申诉的法院,也不是任何国际法庭的上诉法院。但是,在其具有管辖权的案件中,国际法院有权就仲裁裁决的效力作出裁定。
二、国际法院管辖权
该管辖权包括两方面:一是咨询管辖权、二是诉讼管辖权,其中咨询管辖权是指有资格提出诉讼的国家。
国际法院只能审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端。但并不是每一个国家都可以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只有理约国的会员国有这种权利。那么理约国非会员国能否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可以,但必须借助安理会关于国际法院规约的条件。例如瑞士,瑞士不是理约国的会员国,但他就借助了安理会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有资格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不等于国际法院有管辖权。我来给大家举一个例子,大家还记得南斯拉夫危机时美国炸了我们的大使馆吧,当时我们国内很多人都主张把这个案子交给国际法院来裁决,这样就造成了两国紧张的局势。中国做为理约国的会员国有权向国际法院起诉美国这一行为,但问题在于中国能否提出诉讼,提出诉讼的条件就涉及到法院管辖权的问题。法院管辖权行使的前提必须是当事国双方自愿,大家考虑一下,如果中国对美国起诉法院的管辖权在什么地方?换个说法,如果被起诉方不同意国际法院该如何解决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三例条第六款如果双方对管辖权发生异议将由双方自行解决管辖权问题。那么一个诉讼当事国怎样表达对法院管辖权的问题,当事国决定法院管辖权有几种办法:第一种是借助法院规约第三条第二款即强制执行管辖权;第二种是当事国双方签订专门协定;第三种是制定解决争端的条款。第一种办法就是说当事国可以事先发表声明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执行,假定当事国双方都事先发表这样一份声明,那么事情就比较好解决了。在中美使馆这个问题上,如果中美同时发表过类似声明,那么我们说国际法院就有权执行管辖权。但在这个问题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发表声明时都持有一定的保留,并且国际法没有规定保留范围。例如美国曾经发表过在内政争端方面不接受管辖权,甚至美国还对内政这个词做了更进一步的解释,内政即由美国来决定的事。大家不难看出,事实上美国对内政这个词的解释就是对国际法管辖权的完全否认。因此在国际法院中有一部分法官认为这是非法的,而另一部分法官认为国际法对这方面的规定是不明确的,那么这个问题至今没有解决。第二种办法是当事国双方在谈判无效的情况下将案件交给国际法院裁判,双方通过裁判达成共识并签订协议。一般情况下这种方法是最好的。第三种办法就是如果当事国对公约中规定条款的解释和适用性发生分歧时可以通过国际法院进行裁决,但这只是公约的附加条件。例如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最后就有类似的条款,但这个公约的特点是如果你参加就没有保留权。大家都知道,中国和日本之间有一个旧的化学武器的问题。二战时日本在中国留下的化学武器问题根据公约日本就必须帮助中国解决,如果双方发生分歧可以通过国际院进行裁决。这里还有第四种办法,关于第四种办法有一个例子:英国与阿尔巴尼亚曾经在一次海上事故中产生争端。当时英国的船只在靠近阿尔巴尼亚领海的海域内被阿的水雷击中沉没,英国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但阿认为国际法院没有执行管辖权的依据。而国际法院对阿的拒绝也做出了回答,国际法院的依据是:阿曾经在这之前对安理会关于在规定海域内有意阻挠别国船只航行并涉嫌武力攻击的国家,交予国际法院裁决的声明表示支持,而英国正是根据这一声明对阿进行起诉地,因此根据这一点国际法院认为有管辖权。
法院的管辖权分为这几种方式,但这也不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当事国双方是通过特殊协议将案件提交给国际法院的,否则他们不会接受国际法院的裁决。因为他们都会强调管辖权的问题,这里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法院没有管辖权;第二种情况是法院有管辖权但不允许法院来解决。
⑶ 国际贸易诉讼的管辖原则
为了方面读者理解,下面笔者用举例的方法来说明如何确定国际贸易纠纷案件的管内辖。
以最常见容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买方是美国公司,卖方是我国公司,假设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争议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那么无论是我国法院还是外国法院对该纠纷均无权受理。如果双方约定了由我国法院管辖,那么我国法院对该纠纷即具有管辖权。如果双方约定了由美国法院管辖,而买方美国公司已经在美国提起诉讼,只要合同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排除我国法院对双方争议的管辖权,我国法院仍然有权受理该案件。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应如何确定管辖权?仍以上述案件为例,如果买卖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即使买方美国公司在我国没有设立办事机构,只要其在我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买卖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在我国,买卖双方均可在我国提起诉讼。
特别要指出的是,即使不存在我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因素,但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被告一方对我国法院管辖在答辩期内未提出异议,并作出实体答辩的,我国法院即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⑷ 论述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请参阅:
http://www.un.org/chinese/law/icj/index.htm
http://ke..com/view/25244.htm
1.国际法院主要功能是对各国提交的法律争端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以及有关条约及公约做出判决,或对联合国其他机构提出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国际法院是民事法院,只受理主权国家之间的争端,它没有刑事管辖权,不能审判个人,例如战犯。按照有关规定,只有当事国一致同意提交国际法院的法律争端,国际法院才能做出裁决。
2.国际法院是具有特定管辖权限的民事法院(解决国家间争端和向经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构和专门机构提供咨询意见),没有附属机构。
然而,1946年以来设立的大量区域法院和特设法庭造成了一些混乱。
国际法院没有刑事管辖权,因此无法审判个人(例如战犯)。这项任务属于国内管辖、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等由联合国设立的特设刑事法庭及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法院还必须区别于专门处理与欧洲联盟事务有关案件的欧洲法院(位于卢森堡),以及根据人权公约设立的审查指称违反人权公约情事的欧洲人权法院(位于法国斯特拉斯堡)和美洲人权法院(哥斯达黎加圣何塞)。这三个法院可审查私人(诉国家和其它被告)提交的案件,而这类案件国际法院不能受理。
国际法院还有别于国际海洋法法庭(海洋法法庭)等专门国际审判法庭。
国际法院不是各国司法机构可以上诉的最高法院,不是个人提出最终申诉的法院,也不是任何国际法庭的上诉法院。但是,在其具有管辖权的案件中,国际法院有权就仲裁裁决的效力作出裁定。
⑸ 国际贸易纠纷中如何确定法院地
国际贸易纠纷属于《国际经济法》管辖。
其管辖主要分为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即向当事人所在国提起诉讼;属地管辖是向纠纷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视纠纷具体情况而定。
可参考《国际经济法》关于管辖的规定。
希望能对你有所参考
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1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第二条 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第四条 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凡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应当通知或者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七条 本规定于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规定发布前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⑺ 如何确定国际贸易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为了方面读者理解,下面笔者用举例的方法来说明如何确定国际贸易纠纷案件的管辖。
以最常见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买方是美国公司,卖方是我国公司,假设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争议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那么无论是我国法院还是外国法院对该纠纷均无权受理。如果双方约定了由我国法院管辖,那么我国法院对该纠纷即具有管辖权。如果双方约定了由美国法院管辖,而买方美国公司已经在美国提起诉讼,只要合同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排除我国法院对双方争议的管辖权,我国法院仍然有权受理该案件。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应如何确定管辖权?仍以上述案件为例,如果买卖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即使买方美国公司在我国没有设立办事机构,只要其在我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买卖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在我国,买卖双方均可在我国提起诉讼。
特别要指出的是,即使不存在我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因素,但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被告一方对我国法院管辖在答辩期内未提出异议,并作出实体答辩的,我国法院即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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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国际法中诉讼管辖与咨询管辖的区别!!急!!
诉讼管辖是指对诉讼的案件的审判权。只有国家可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包括联合内国的会员国,国际法院规约当容事国,及接受安理会条件愿意成为法院当事国的国家。法院受理国家诉讼的有三类案件:A.争端当事国于争端发生后自愿协议提交的案件,称自愿管辖的案件。B.当事国根据它们现有的条约规定提交的案件,称协定管辖案件。C.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规定提交的案件,称任择强制管辖的案件。
法院的咨询管辖。是法院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及经大会授权的机关所提出的法律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
⑼ 国际贸易诉讼与国际贸易仲裁相比有哪些特点
国际贸易诉讼和国际贸易仲裁,所处理的是国际之间发生贸易纠纷。
国际贸易诉讼特点是:诉讼所涉及的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争议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所涉及的财产座落在外国或者属外国人所有。
在国际贸易中,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后,若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而合同中又没有订立仲裁条款,则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通过司法诉讼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这就是涉外民事诉讼。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一国法院必须首先确定它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然后才能决定是否受理该案。所以,在涉及国际贸易的诉讼中,确定哪一个国家的法院有管辖权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大多数国家都是根据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这两个标准来确定法院的管辖权。凡根据人或者事物的所在地或诉讼原因发生地来行使管辖权的就是主张属地管辖;凡根据当事人的国籍归属来行使管辖权的就是主张属人管辖。因此,在涉外民事案件中,若在诉讼的当事人或其财产、诉讼的标的物、产生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中有其中的一项是在某国境内或者是发生在该国境内,或者当事人一方具有该国国籍,该国就可能据此认为它对该案有管辖权。以上情形称为诉讼案件和管辖国之间的联系因素。
⑽ 国际贸易纠纷在哪起诉
国际贸易合同有约定管辖地的,按照约定起诉;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在国内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或者国外客户在中国的办事机构所在地、财产所在地的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