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该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吗
左律师:我公来司系在上自海设立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在我公司签订的一份合同中,对于争议解决是这样约定的:“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所引起的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此争执通过仲裁解决。仲裁执行地点在中国北京或深圳进行,由北京或深圳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现行仲裁章程进行仲裁。”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使用旧名称为仲裁机构,应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进行仲裁。 当事人虽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没有约定认定该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仲裁地点约定为中国北京或深圳,该仲裁条款表达了将与合同有关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意思,因此,应当认为该仲裁条款符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是有效的仲裁条款。 贵公司可以以协商方式,确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北京或深圳的分会进行仲裁;如无法协商,由申请人,即首先提出仲裁的一方,进行选择。申请人可以选择北京或深圳,以首先选择地为准;如另一方,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选择有异议,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最后应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㈡ 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时有效的吗
合同中约定各方发生争议时候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这个解决矛盾的途径当然是可专以的。
但是仲裁条属款是否有效,要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仲裁机构的选择必须明确而具体,比如:“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这样的仲裁条款就是有效的。
㈢ 国际贸易销售合同中仲裁庭管辖权的问题
合同中只有约定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情况下,才能够申请仲裁,且合同专中的仲裁条款应该属约定具体的管辖或者仲裁地点,以及适用的法律。如果这些都没有约定,那么,这个仲裁条款本身就有瑕疵。所以,其中的一方利用这个瑕疵提出异议,那么,就可能使仲裁本身就不能够实现。
㈣ 国际贸易合同纠纷中的仲裁知识有哪些
国际贸易合同纠纷中的仲裁主要掌握如下几个要点:
1、合同中要有明确的仲裁条款;
2、要注意确定仲裁的地点和适用的法律;
3、仲裁结果是终局性的;
4、仲裁结果没有强制性的执行的手段。
仅供参考。
㈤ 国际贸易法中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作用有
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双方当事人必须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㈥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国际仲裁条款争议
这个仲裁协议按照中国的仲裁法是无效的:仲裁机构不确定。仲裁协议无效,争议便自动由法院管辖,为避免陷入被动,你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履行地必然有中国,去起诉吧!
㈦ 我有一份外贸买卖的合同,但合同上的条文是如果有争议,要在一瑞士仲裁,但用的是新加坡的法律。
这个是没有问题的。涉外仲裁中,双方当事人是可以约定仲裁院以及仲裁所适用的法律的。这两者是可以不相同的。
所以,出现问题首先解决的办法是在瑞士仲裁庭依照新加坡法来裁决你们之间的纠纷(如果此仲裁协议有效的话)。不同国家的法律是相当的不同的,对于国际贸易来说,更有学问在其中,这就涉及到很多很专业的问题了。
最好,还是请一个这方面的法律人士详细咨讯,因为这是人民币的问题,马虎不得。
我国有很多企业就是不重视这种条款,吃了大亏。比方如,如果你们仲裁合同是有效的话,那么出了问题,中国法院是完全管不上的,假如按新加坡法律,对于你们的权利又毫无保障,回头那边裁决了,人家只需要拿着裁决书来国内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就行了,想赖账都赖不了。
㈧ 国际贸易仲裁的法律适用有哪些
、 1961年《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第7条第款规定:“当事人得通过协议自行决定仲裁员就争论所适用的实体法。如果当事人没有决定应适用的法律,仲裁员可按照其认为可适用的冲突规则的规定,适用某种准据法。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仲裁员均应考虑到合同条款和商业惯例”。
2、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3条第1款、3款规定如下:
“ (1)仲裁庭应适用当事人双方预先指定的适用于争端的实体法。当事人未有此项指定时,仲裁庭应按照其认为合适的法律冲突规则所决定的法律。
(2)无论属于何种情况,仲裁庭应按照合同条款进行裁决,并应考虑到适用于该项交易的贸易惯例。”
此外,《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第13条第3款、5款,1978年《美洲国家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3条第1款、3款,也均有类似的规定。
3、《经济互助委员会成员国商会仲裁院统一仲裁规则》第12条仅规定,“仲裁法院应根据合同条款指明的实体法并参照贸易惯例解决争议”。但并无在当事人未于合同中指明时,仲裁庭可以运用它认为可以适用的法律冲突规则以决定适用实体法的规定。
4、1965年《关于解决国家与另一国家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公约》第42条第1款规定,“法庭依当事者采用的法律规则裁决争议。在当事者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庭运用争议缔约国的法律(包括有关法律冲突的规则)以及关于这方面的国际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