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国际贸易中为什么买方接受货物和卖方接受货款是一项义务而非权利
在现行的贸易中, 不论是哪一种付款方式, 卖方接受货款是一项权益, 不是义务专, 也非权利. 因为这属个权利的执行不控制在卖方自己手中. 卖方也难通过强制的手段实行这个权利.
而买方接受货物那真的是一种义务. 义务不等于法律责任. 跨国法律存在太多执行力的问题.
而要让双方在交易中把接受货物或货款当成一种权利, 最重要的是把握交易流程中货与款的平衡!
❷ 国际贸易中的价格写法 单价写法 怎么做
国际贸易中的价格分为E组、F组、C组和D组。
一、E组:卖方在“指定营业地点”(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给买方即可。
EXW表示出厂价,运输至码头费用买家承担。EXW一般由生产成本+利润组成,不包含报关、运费等其他费用。
二、F组:指卖方需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承担货物运输的一方);F组包括FCA(货交承运人)、FAS(装运港船边交货)和FOB(装运港船上交货)。
三、C组: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发生意外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包括CFR、CIF、CPT和CIP。
四、D组:指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出口国边境或者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D组包括DAF、DES、DEQ、DDU和DDP。
(2)国际贸易中卖方接受价格的范文扩展阅读
国际贸易常见报价
一、FOB价(装运港船上交货):在船上交货条件下,买方负责货物出口清关并承担将货物运置于“指定装运港”船上的费用和风险。船上交货条件仅可用于海洋或内河水运。
FOB价格=(产品含税成本+利润+国内运输费用—出口退税)/汇率
例如:Fob Shenzhen USD21.5/pcs的意思是:
1)深圳交货,每件价格21.5美金;
2)深圳港上船之前的费用和责任卖家承担,上船之后买家承担。
二、CFR价(成本加运费):卖方负责货物出口清关并将货物在装运港(而非目的港)船上。卖方还负责支付将货物运抵指定目的港有关的费用。
CFR价格=FOB价格+海运费
例如:CFR L.A. USD21.5/pcs的意思是:
1)美国洛杉矶交货,每件价格21.5美金
2)洛杉矶之前的费用卖家承担,之后的费用买家承担。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国际贸易术语
❸ 国际贸易的接受范文
首先是要确定来一个选题,源这个你可以去看一些好的期刊上的文章,学校的数字图书馆上一般都有这些期刊的,经济学类的有经济研究、世界经济、管理世界,贸易方面的有国际贸易问题、国际贸易、财经研究等等,确定选题后,读有关的文章,然后是列出提纲,然后写文献综述,收集数据,最好按照相关的文章上面的模型去做个实证研究,这样就差不多了。我认为关键还是肚子里有点墨水,那就得多看些文献啦。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❹ 国际贸易中价格术语的详细内容
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价格条件。它是国际贸易中构成单价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外报价和签订合同时,涉及到价格问题,它都是不可缺少内容。
它又分为出口国交货的贸易术语三组
1、E组:E.W.X.,工厂交货;
2、F组:F.C.A.,货交承运人;F.A.S.,装运港船边交货;F.O.B.,装运港船上交货。
3、C组: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的目的地)。
在进口国交货的贸易术语有五种:
1、D.A.F.,边境交货;
2、D.E.S.,目的港船上交货;
3、D.E.Q.,目的港码头交货;
4、D.D.V.,未完税交货;
5、D.D.P.,完税后交货。
下面介绍一下国际贸易中最经常使用的两种交货方式的贸易术语F.O.B和C.I.F:
一、装运港船上交货价(FOB)
英文是: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价格术语之一。卖方承担的基本义务是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买方要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期、船名及时通知卖方。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其他责任、费用也都由买方负担,包括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以及办理货物入境的手续和费用。如果买方指定了船只,而未能及时将船名、装货泊位及装船日期通知卖方,或者买方指派的船只未能按时到达,或未能承载货物,或者在规定期限终了前截止装货,买方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前提是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被固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
在F.O.B.条件下,卖方要自负风险和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卖方还要自费提供证明他已按规定完成交货义务的证件。在买方要求下,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给予一切协助,取得提单或其他运输单。
按F.O.B.价格成交,如果采用班轮运输,装船费用包括在班轮运费之中,与装船有关的各项费用自然由负责办理运输事项的买方承担。而如果采用程租船运输,按照航运惯例,通常在租船合同中规定船方不负担装船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装船、理舱、平舱费用的负担问题。为了避免买卖双方在装船等费用的负担问题上发生争议,我们往往在F.O.B.之后加列各种附加条件,这就产生了F.O.B.的变形。它们是以下几种形式。
1、F.O.B.Liner teame(班轮条件),念义是装船的有关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办理。也就是,卖方不负担这些费用,而由船方实际上是买方负担
2、F.O.B.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其定义是卖方仅负责把货物交到买方指派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以后的装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3、F.O.B.Stowed(理舱费在内)这一条件是指卖方要负责把货物交到进入船舱并负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费用。
4、F.O.B.Trimmed(平舱费在内)这是指卖方要负责把货物装入船舱,并为保持船身的平稳,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填平补齐,上述各项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美国对外贸易定义〗有关办理出口手续付费及对F.O.B.的分类有很大不同。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需加注意。
二、运费、保险费在内价(CIF)
C.I.F.也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价格术语。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的基本义务是负责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并在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卖方负责办理从装运港到目的地的海运货物保险,支付保险费。在业务上,有人称C.I.F.为“到岸价”,其实,按C.I.F.条件成交时,卖主仍是在装运港完成交货,卖方承担的风险也是在装运港时,货物越过船航以前的风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货物装船后自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保险费以外的费用也要由买方负担。除此之外,买方还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办理进口手续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卖方需要提供的单据主要有:商业发票或与之相应的电子数据;必要时提供证明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证件:通常的运输单据,使买方得以在目的地受领货物,或者通过转让单据出售在途货物;卖方要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保险单据,使买方可以凭该单据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另外,卖方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
C.I.F.价格条件采用“象征性交货”方式(Symtolie Delivery)。所谓“象征性交货”是指卖方按合同规定在装运港口将货物装船并提交全套合格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合要求,即使合格的货物安全运达,也不算完条件成交,卖方所要提交的单据名称、内容及份数都应与约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三、D组贸易术语
D组包括的五种贸易术语中,除了DAF是在两国边境指定地点交货外,其他四种术语都是在进口国的目的港或目的地交货,这就与前面各组术语有了明显的区别。按照D 组术语成交的合同称到货合同,到货合同是与装运合同相对而言的,按照F组、C 组术语成交的合同称作装运合同,在装运合同下,卖方要支付将货物按照惯常航线和习惯方式运至约定地点所需的通常运输费用,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在货物以适当方式交付运输之后发生意外而导致的额外费用,则由买方承担。按D组术语成交时,卖方要负责将货物安全及时地运达指定地点,包括边境地点、目的港口以及进口国内地,实际交给买方处置,才算完成交货。卖方要承担货物运至该地点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可见,D组术语条件下,卖方所承担的风险要大于前面各组,特别是按照DDP术语成交时,卖方负责将货物交到进口国内的指定地点,承担在此之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其中包括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的手续以及相关费用。所以,作为卖方在对外成交时,一定要认真考虑该项业务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种风险以及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另外,在打算采用DDP条件对外成交时,卖方还应考虑办理进口手续有无困难,如果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应采用DDP条件成交。
综合以上特点我们可以知道,从E组→F组→C组→D组,总的趋势是:卖方义务负担逐渐加重,而买方义务负担则渐趋减轻.EXW卖方义务最轻,而DDP下卖方义务最重。
❺ 在国际贸易中,价格的高低与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有关吗为什么
价格的高低与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关系非常密切,通常情况之下,价格内越高,卖方所承担的容责任越大,风险转移得越迟,费用越高,此长彼消,买方所承担的则越少。多劳多得,天经地义。
以INCOTERMS2000中,F组(主运费未付)、C组(主运费已付)和D组(到达)这三组之间的关系为例,F开头的术语要求买方自担费用自办运输和保险,C开头的则要求卖方办理运保手续并承担费用,这两种情况下的卖方风险都是当越过装运港船舷后转移给买方。因此,根据多劳多得的原则,C组术语下货物的售价会高于F组。而D开头的术语要求卖方承担货物到达目的港(地)之前的风险与费用,即将货物实际送到目的港(地),显然D组术语下,卖方承担的责任更大,费用更高,风险转移延迟,因此,卖方会天经地义地为货物定出比F、C组术语下更高的价格。
综上,即F组价格低于C组价格,而C组价格则低于D组价格。
❻ 国际贸易中的几种常用价格的换算和出口收益测算方法分别有哪些
在进出口业务中,由于不同的贸易术语价格构成内容的不同,同一种商品会表现为不同的价格水平。为此,必须掌握几种常用价格之间的换算,以便灵活运用。另外,在一笔出口交易中,根据价格还可以测算出反映收益状况的几个常用的指标如出口商品盈亏率、换汇成本和外汇增值率。 一、净价之间的换算 净价是指价格中不包含佣金和折扣。常用的净价之间的换算可有以下几种: (一)FOB价与CFR价之间的换算 由CFR价格的定义知: CFR价=FOB价+ F(运费) ……① (二)FOB价与CIF价之间的换算 根据CIF价格的定义: CIF价=FOB价+ F(运费)+ I(保险费) ……② 其中I(保险费)=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按国际贸易惯例,保险金额可在CIF价基础上适当加成(一般加成110%)。 即 保险金额 = CIF价×投保加成。 所以,I(保险费)=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 CIF价×投保加成×保险费率,将之代入式②,得出FOB价与CIF价的另一换算公式: CIF价=(FOB价+ F(运费))/(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③ (三)CFR价与CIF价之间的换算 由CIF价格的定义知: CIF价=CFR价+ I(保险费) ……④ 将式I(保险费)=CIF价×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代入上式,得出CFR价与CIF价之间的另一换算公式: CIF价 = CFR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⑤ (四)FCA价与CPT价之间的换算: 由CPT价格的定义知:CPT价=FCA价+F(运费) ……⑥ (五)FCA价与CIP价之间的换算 由CPT价格的定义知:CIP价= FCA价+ F(运费)+ I(保险费)……⑦ 将I(保险费)=CIP价×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代入上式,可得出CFR价与CIP价之间的另一换算公式: CIP价=(FCA价+F(运费))/(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⑧ (六)CPT价与CIP价之间的换算 由CIP价格的定义知:CIP价=CPT价+ I(保险费) ……⑨ 将I(保险费)=CIP价×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代入上式,可得出CPT价与CIP价之间的另一换算公式: CIP价 = CPT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⑩ [例题3—1] 某外贸公司出口自行车至荷兰,共计28 500辆。出口价格条件为每辆75美元,CFR鹿特丹。其中中国口岸至鹿特丹海上运费占7.5%。试计算: (1)每辆自行车外汇净收入金额; (2)该笔交易外汇净收入总金额。 解:(1) 每辆自行车出口外汇净收入金额应为CFR价减去中国口岸至鹿特丹的海上运输费。即: 75-75×7.5%=75-5.6=69.4(美元) (2)该笔交易的外汇净收入总金额应为每辆外汇净收入乘以交易总数量,即: 69.4×28 500=1 977 900(美元) 答:(1)每辆自行车外汇净收入为69.4美元;(2)该笔交易外汇净收入总金额为1 977 900美元。 [例题4—2] 某德国客商对我某项出口商品出价为每公吨400欧元CIF汉堡,而我公司对该商品内部掌握价为FOB,中国口岸每公吨人民币1 980元。当时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为每100欧元的买入价728.09元人民币,卖价730.28人民币。我公司备有现货,只要不低于公司内部掌握价即可出售。现该商品自中国某口岸至汉堡港的运费为每公吨人民币600元,保险费为每公吨人民币100元。计算该客商的出价与公司内部掌握价的差额,并判断能否接受。 解:运费、保险费应按银行欧元卖出价折算, (600+100)/730.28÷100=95.85(欧元) FOB中国口岸掌握价按欧元买入价折算, 1 980/728.09÷100=271.94(欧元) 又由于CIF汉堡价减去自中国口岸至汉堡的运费和保险费,即相当于FOB中国口岸价。 答:客商出价CIF汉堡400欧元,减去自中国口岸至汉堡的运费和保险费合计95.85欧元,等于304.15欧元。为FOB中国口岸价,高出公司掌握价32.21(400-367.79)欧元,因此可以接受。 二、净价与含佣价之间的换算 (一)佣金(Commission)和折扣(Discount) 佣金是商业经纪人、中间人、代理商为买卖双方介绍交易而取得的收入。折扣是卖方按原价格给予买方的一定百分比减让。它们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 (二)佣金和折扣在成交价格中的表示方法 包括佣金的价格称“含佣价”。例如,“每台5000美元CIF C3%伦敦”表示包括佣金3%在内的每台5000美元CIF伦敦价。这种在合同中明确标明佣金及百分比的称为“明佣”;不标明百分比,甚至连“佣金”的字样也不标,只是由双方当事人另行议定的佣金称为“暗佣”。 折扣一般用文字说明,例如:每台5000美元CIF伦敦减1%折扣。这种明文表示的折扣称为“明扣”;如单价中没有表示折扣,而由买卖双方另行议定的折扣称为“暗扣”。 佣金和折扣的比率一般是根据不同商品,不同市场、不同交易对象酌情确定的。它们都直接的影响到价格,并作为讨价还价的筹码使用。因此,灵活运用佣金和折扣,有利于调动国外客商的积极性,促成出口交易。 (三)佣金的计算 在国际贸易中佣金一般有两种计算方法,一种是以发票总值为基数,另一种是以FOB价为基数;后一种方法较为合理,但不论采用哪一种方法,都应在合同中订明,以免产生纠纷。 净价与含佣价之间的换算如下: 佣金=含佣价×佣金率 净价=含佣价-含佣价×佣金率 净价=含佣价×(1-佣金率) 含佣价 =净价/(1-佣金率) 三、出口商品盈亏率、换汇成本和外汇增值率的计算方法 (一)盈亏率的计算方法 出口盈余或亏损就是出口外汇净收入(折合为人民币)与出口成本(折合为人民币)之差。出口净收入大于出口成本的叫盈余,小于出口成本的叫亏损。盈余额或亏损额与出口成本的比率,叫出口盈余率或亏损率。其计算公式是: 出口销售FOB净收入(人民币)-出口成本(人民币) 盈亏率 = ×100% 出口成本(人民币) (二)换汇成本 换汇成本是指在商品出口中,是指换回一个单位外币(美元)所用的人民币数额,它表示出口的换汇能力,计算公式为: 出口总成本(人民币) 换汇成本 = 出口销售FOB净收入(美元) (三)外汇增值率的计算方法 外汇增值率,是指在成品出口时,每进口一美元的原材料所引起的外汇增量 成品出口外汇净收入-进口原料外汇成本 外汇增值率 = 进口原料外汇成本
❼ 在外贸交易中,我作为卖方提供给买方一份形式发票,银行信息该怎么写
既然你们没有进出口权,即你们不能独立操作进出口手续,所以,不要直接向客户提供形式发票。因为,形式发票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实盘报价,也是简易合同。而你们没有进出口资质,那么,报价肯定没有考虑将来代理你们操作的代理公司的费用。如果一旦该报价或合同被客户确认,那么,到实际操作时需要找代理公司所产生的费用岂不是需要从预期收益中扣减?
所以,最好先找一家外贸公司帮助你们处理形式发票的事儿,这样,可以确保能够操作,且报价合理,预期收益不减,并树立良好的信誉(没有在报价后更改报价)。
❽ 国际贸易中的FOB价,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相关对贸易术语的惯例也很多,但现在用的比较多的是国际商会的《2000年通则》,下面介绍的也是《2000年通则》里的FOB和CIF术语。每个惯例都是不同的,所以这里一定要强调一下是《2000年通则》。
FOB术语的中译名为装运港船上交货,其原文为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lf Shipment)。此术语是指卖
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而方,按照《1990年通则》规定,此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
航运。但是在海运和内河航运中,如要求卖方在船舶到达前即将货物交到港口货站,则不宜采用FOB术语,而改
用FCA术语更为适宜。
按国际商会的《2000年通则》对FOB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卖方的基本义务
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负担货物到装运港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
在约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按港口惯常办法,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的通知。
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各项单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2)买方的基本义务
按时租妥船舶开往约定的装运港元接运货物,支付运费,并将船名和到港装货日期给卖方充分通知。
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舷时起的各种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环的一切风险。
按合同规定,受领交货凭斑点并支付货款。
值得注意是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与运用,同国际上的一般解释与运且有明显的
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该定义把FOB笼统地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范围很广,因此,在同美国商订FOB进口合同时
,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 字样,如果只订为“FOB San Francisco
”而漏写“Vessel”字样,则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城内的任何外所,不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
交到船上,这一点同欧洲,亚洲,非洲各国对FOB的解释和运用有很大的区别,对此特别注意,由于加拿大等国
也援引美国的惯例,因此,同加拿大国商人签订FOB进口合同时,也应注意上述这个问题。
在风险划分上,不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是以船舱为界,即卖方负担货物装到船上为止所发生的一切丢失与
残损。
在费用负担上,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它费用。
此外,按FOB成交时,应明确装货费由谁负担,在FOB条件下,由买方派船接运货物,如属件杂货,通常采用班
轮运输,而班轮运输的特点之一。是由船方负担装卸费,故买方不另外支付装货费,买卖双方就没有必要约定
装货费由谁负担。
但是,如果成交的是大宗货物,为了节省运费,通常洽租不定期船运输,在洽租不定期船运输时,装货费不一
定包括在租金中,如租金中没有包括装货费,则船方不负担装货费,在此情况下,装货费窨由买方抑或卖方负
担,就应当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即在FOB后加列有关装货费由谁负担的附加条件,以明确责任,这就导致FOB的
变形。在实际业务中,常见的变形有下列几种:
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
按FOB的班轮条件成交,是指装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并不是指FOB成交的货物一定要用班轮装运,买卖双方商
订合同时,如卖方不愿负担装货费,可以在FOB后要求加“班轮条件”(Liner Terms)字样,以明确卖方不负
担装货费,至于装货费究竟由买方还是船方负担,则取决于买方租船时采用何种租船条件。
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
按此条件成交,卖言仅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舶的吊钩所及之外,以后的装货费用,卖方不予负担,至于以后
的装货费用究竟由卖言抑或由船方负担,则取决于租船合同的规定,按此术语成交时,如载货船舶因港口吃水
浅而不能靠岸时, 则卖方应将货物驳运到载货船舶的吊钩所及之处,凡属驳运货物的费用,仍由卖方负担,这
一术诘,在实际业务中使用的不多。
FOB包括理舱(FOB Stowed)
为了使船上装载的化物放置妥善和分布合理,货物装船后,需要进行垫隔和整理,此项作业叫做理舱,理舱费
用由谁负担,各国港口有不同的规定和解释,为了明确责任和避免引起争议,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应对理舱
费由谁负担作出明确规定,如买方不愿负担装运费和理舱费,则可按FOB Stowed条件成交,按此条件成交
,卖方不仅应负担装货费,而且还要将装到船上的货物堆好码好并进行合垫隔和整理,即还须负担理舱费,如
在FOB后未加“理舱”(StoWed)字样,而租船合同又规定船方不负担装货费时,则理舱费由买方负担。
FOB包括平舱(FOB Trimmed)
货物装船后,为了保持船舶承受压力均衡和航行安全,对成堆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如煤炭,粮谷等,需要进
行调动和平整。这项作业叫作平舱。按此条件成交,装货费和平舱费,概由卖方负担担,按一般惯例,如在FOB
后未加“平舱”(Trimmed)字样,则卖方不负担平舱费用,平舱费用究竟由买方抑或船方负担,则取决于租船
员合同的规定,当租船合同规定船方不负担装货费时,则平舱费由支付。
FOB包括理舱和平舱(FOB Stowed and Trimmed)
当装到船上的货物,即要理舱双需平舱时,则就面时明确这两项费用由谁负担,凡在FOB后加列“理舱”和“平
舱”(Stowed and Trimmed)字样,则卖方不仅要负担装货费且要负担理舱和平舱的费用,按一般惯例,凡FOB
后未加“理舱”和“平舱”字样者,则理舱和平舱的费用,卖方不予负担。
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卖方的主要义务:
1、在装运期间将货物装上船,并及时发送装船通知。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运费。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2、办理出口手续,取得许可证等核准书;担负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运输单据或电子数据
买方的主要义务:
1、 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办理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2、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 收取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注意事项:
1、 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由于在CIF术语后注明目的港以及在我国曾将CIF术语译成“到岸价”,所以常被误解为“到货合同”。为此,必须明确指出,CIF以及CFR与FOB都一样,都属“装运合同”。此类合同的卖方按规定在装运地将货物交付装运后,对货物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不再负担责任。即使装船后到交单这时间内,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要求,买方就不得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反之,即使货物符合要求并安全到达,只要单据不符合要求,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因此可见单据在“转运合同”中具有的特别意义。
2、 卖方租船或订舱的责任。
3、 卖方办理保险的责任
4、 单据买卖。从商业角度分析,CIF合同不是货物本身的买卖,而是提交货运单据,就等同于交付货物。是一种“象征性交货”。
❾ 国际贸易中,FOB价格成交,卖方负责哪些啊
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FCA术语。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和在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B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A4 交货
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
A5 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及
于买方未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或较按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
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及
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B6 费用划分
买方必须支付
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及
于买方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上述货物,或较按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或买方未能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相应的通知而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
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A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
B7 通知卖方
买方必须给予卖方有关船名、装船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证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通常单据。
除非前项所述单据是运输单据,否则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取得有关运输合同的运输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内河运输单据或多式联运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代替。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买方必须接受按照A8规定提供的交货凭证。
A9 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A4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按照卖方订立销售合同前已知的该货物运输(如运输方式、目的港)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合同所述货物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B9 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A10 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其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A8所列的除外)。
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义务
买方必须支付因获取A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