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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发盘是卖方做出的行为

发布时间:2021-03-08 21:01:18

⑴ 关于国际贸易的几个问题

CIF贸易术语下,卖方的义务比较大,要负责运费和保险,就是租船什么的和办理保险是由卖方版负责的,而买权方负担的就比较少了,但是CIF的报价就会比较高.
卖方义务(主要的义务):1.提供和合同相符的货物
2.办理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3.运输合同
4.保险合同
买方义务(主要):1.付款
2.领货
3.负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后的奉贤

1.
CIF的解释: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 ,保险加运费.是一种贸易术语,只适合海运.

2.发盘:发盘也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交易一方欲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而向对方提出交易条件,表示愿意按此达成交易的行为。发盘可以是应对方询盘的要求发出,也可以是在没有询盘的情况下,直接向对方发出。发盘一般是由卖方发出的,但也可以由买方发出,业务称其为“递盘”。

3.仲裁: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通常是申请仲裁机构审理.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加油!!~~

⑵ 在进出口贸易中,卖方发盘后被买方还盘,但卖方并没有做出答复而是开始着手备货,那么

无论是发盘还是还盘,都必须表示接受,否则容易引起争议,并使自己且处于被动和不利的地位。

按照惯例,明确地表示接受则合同成立,或者在规定有效期内照做,也算合同成立——比如发盘中规定付款条件为开立信用证,而受盘人在发盘的有效期内将信用证开出,这也算合同成立,或者按照还盘发了货,那么算是合同成立。但是,只备货而没有发货,不能够算作合同成立。而且这种操作有问题,即对方不承认合同成立,且没有收款的把握,那么即便算是合同成立,对方不付款,你又奈何?而且国际贸易的官司不好打。

⑶ 交易磋商的两个基本环节是什么(单证员试题)

交易磋商可概括为四个环节,即为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

询盘指交易的一方准备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内容可涉及价格、规格、品质、数量、包装、装运以及索取样品等,而多数只是询问价格。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发盘也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发盘可以是应对方询盘的要求发出,也可以是在没有询盘的情况下,直接向对方发出。发盘一般是由卖方发出的,但也可以由买方发出,业务称其为“递盘”。

受盘人在接到发盘后,不能完全同意发盘的内容,为了进一步磋商交易,对发盘提出修改意见,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出来,就构成还盘。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所谓接受,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以声明或行为向对方表示同意。法律上将接受称作承诺。接受和发盘一样,既属于商业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

⑷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求解答

1、内容明确完整来的商业广告属于源发盘。可以具体到产品型号,数量,价格以及购买期限等信息。C
2、发盘的撤销是指发盘人将受盘人已经收到但还没有接受的发盘撤销。发盘的撤回是指未生效的发盘(即本题中未到达受盘人的发盘)撤回。D
3、这是判断题吧?发盘是发出要约的行为,可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方提出, 因此,有卖方发盘和买方发盘之分, 后者习惯上称为递盘。对应来看,接受也就是承诺了,双方均可。

⑸ 国际商法中有关发盘的一些内容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发盘也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发盘可以是应对方询盘的要求发出,也可以是在 没有询盘的情况下,直接向对方发出。发盘一般是由卖方发出 的,但也可以由买方发出,业务称其为"递盘"

(1)发盘的定义及具备的条件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后面简称公约)第14: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 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随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 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对于这个宣言,可以看出一个发盘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a、向
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写人提出:发盘必须指定可以表示 接受的受盘人。受盘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指定多个。不指定 受盘人的发盘,仅应视为发盘的邀请,或称邀请做出发盘。

b、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思:发盘必须表明严肃的订约意思,即 发盘应该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将按发盘条件承担与受盘人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这种意思可以用"发盘"递盘等术语 加以表明,也可不使用上述或类似上述术语和语句,而按照当时谈判情形,或当事人之间以往的业务交往情况或双方已经确 立的习惯做法来确定。

c、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发盘内容的确定性体现在发盘中 的列的条件是否是完整的、明确的和终局的。

d、送达受盘人。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上述四个条件,是《公约》对发盘的基本要求,也可称为构成 发盘的四个要素

⑹ 国际贸易中发盘是什么意思

发盘抄是指发盘人向受盘人袭就某项商品的买卖及各项交易条件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发盘不只是讲价格,必须提出主要交易条件.

还盘是指受盘人收到发盘后,对其中的某个或某些交易条件,不能完全接受,针对该项发盘而提出不同内容的反意见(即修改意见).

一方的发盘经过对方还盘以后就失去效力.

⑺ 国际贸易实务中 谁有权发盘和谁有权接受接受 发盘人是谁 收盘人是谁

PS:【谁有权发盘和谁有权接受】这种说法很奇怪。
(一) 发盘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发盘也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发盘可以是应对方询盘的要求发出,也可以是在 没有询盘的情况下,直接向对方发出。发盘一般是由卖方发出 的,但也可以由买方发出,业务称其为"递盘"
(1)发盘的定义及具备的条件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后面简称公约)第14: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 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随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 盘。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 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对于这个宣 言,可以看出一个发盘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a、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写人提出:发盘必须指定可以表示 接受的受盘人。受盘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指定多个。不指定 受盘人的发盘,仅应视为发盘的邀请,或称邀请做出发盘。
b、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思:发盘必须表明严肃的订约意思,即 发盘应该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将按发盘条件承担与受盘 人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这种意思可以用"发盘"递盘等术语 加以表明,也可不使用上述或类似上述术语和语句,而按照当 时谈判情形,或当事人之间以往的业务交往情况或双方已经确 立的习惯做法来确定。
c、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发盘内容的确定性体现在发盘中 的列的条件是否是完整的、明确的和终局的。
d、送达受盘人。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上述四个条件,是《公约》对发盘的基本要求,也可称为构成 发盘的四个要素。
(2)发盘的撤回和撤销
《公约》第15条对发盘生效时间作了明确规定:"发盘在送达 受盘人时生效"。那么,发盘在未被送达受盘人之前,如发盘 人改变主意,或情况发生变化,这就必然会产生发盘的撤回和 撤销的问题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销"属于两个不同的概 念。撤回是指在发盘尚未生效,发盘人采取行动、阻止它的生 效。而撤消是指发盘已生效后,发盘人以一定方式解除发盘的 效力。
《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 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 时到达受盘人"。
根据《公约》的规定,发盘可以撤销,其条件是:发盘人撤销 的通知必须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传达到受盘人。但是, 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能再撤销:
a、发盘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 的。
b、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 发盘的信赖行事。
这一款规定了不可撤销的两种情况:一、是发盘人规定了有效 期,即在有效期内不能撤销。如果没有规定有效期,但以其它 方式表示发盘不可撤销,如在发盘中使用了"不可撤销"字 样,那么在合理时间内也不能撤销。
二、是受盘人有理由信赖 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采取了一定的行动。
关于发盘失效问题,[公约]第17条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 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终止 。"这就是说, 当受盘人不接受发盘的内容,并将拒绝的通知送到发盘人手中 时,原发盘就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此外,在贸易实务中还有以下三种情况造成发盘的失效:
a.发盘人在受盘人接受之前撤销该发盘。
b.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c.其它方面的问题造成发盘失效。这包括政府发布禁令或限制 措施造成发盘失效。另外还包括发盘人死亡、法人破产等特殊 情况。
(二) 还盘
受盘人不同意发盘中的交易条件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意见, 称为还盘(Counter Offer)。在法律上叫反要约。
还盘实际上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发出的一个新盘。原发盘人成为新盘的受盘人。
还盘又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发盘因对方还盘而失效,原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还盘可以在双方之间反复进行,还盘的内容通常仅陈述需变更或增添的条件,对双方同意的交易条件毋需重复。

⑻ 在进出口贸易中,卖方和买方的责任分别是什么

看你采用何种贸易术语,但最基本的是:进口商按期缴纳货款,出口商按合同规定交货,其他还有做人的原则

⑼ 关于国贸的问题

国际贸易交易磋商程序

交易磋商是买卖双方为买卖商品,对交易的各项条件进行协商以达成交易的过程,通常称为谈判。在国际贸易中,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因为交易磋商是签订合同的基础,没有交易磋商就没有买卖合同。交易磋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合同的签订及以后的履行,关系到双方的经济利益,必须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交易磋商的程序可概括为四个环节: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 一、询盘 指交易的一方准备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商 品的有关交易条件。 询盘的内容可涉及:价格、规格、品质、数量、包装、装运以及索取样品等,而多数只是询问价格。所以,业务上常把询盘称作询价。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有时一方发出的询盘表达了与对方进行交 易的愿望,希望对方接到询盘后及时发出有效的发盘,以便考虑接受与否。也有的询盘只是想探询一下市价,询问的对象也不限于一人,发出询盘的一方希望对方开出估价单。这种估价单不具备发盘的条件,所报出的价格也仅供参考。 二、发盘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发盘也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发盘可以是应对方询盘的要求发出,也可以是在没有询盘的情况下,直接向对方发出。发盘一般是由卖方发出的,但也可以由买方发出,业务称其为“递盘”。 1.发盘的定义及具备的条件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后面简称公约)第14 条第一款对发盘的解释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随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 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对于这个宣 言,可以看出一个发盘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写人提出:发盘必须指定可以表示接受的受盘人。受盘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指定多个。不指定受盘人的发盘,仅应视为发盘的邀请,或称邀请做出发盘。 (2)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思:发盘必须表明严肃的订约意思,即发盘应该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将按发盘条件承担与受盘人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这种意思可以用“发盘”、“递盘”等术语加以表明,也可不使用上述或类似上述术语和语句,而按照当时谈判情形,或当事人之间以往的业务交往情况或双方已经确立的习惯做法来确定。 (3)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发盘内容的确定性体现在发盘中的列的条件是否是完整的、明确的和终局的。 (4)送达受盘人。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上述四个条件,是《公约》对发盘的基本要求,也可称为构成发盘的四个要素。 2.发盘的撤回和撤销 《公约》第15条对发盘生效时间作了明确规定:“发盘在送达 受盘人时生效”。那么,发盘在未被送达受盘人之前,如发盘人改变主意,或情况发生变化,这就必然会产生发盘的撤回或撤销的问题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销”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撤回是指在发盘尚未生效,发盘人采取行动、阻止它的生效。而撤消是指发盘已生效后,发盘人以一定方式解除发盘的效力。 《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 根据《公约》的规定,发盘可以撤销,其条件是:发盘人撤销的通知必须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传达到受盘人。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能再撤销: (1)发盘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2)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 这一款规定了不可撤销的两种情况:①发盘人规定了有效期,即在有效期内不能撤销。如果没有规定有效期,但以其他 方式表示发盘不可撤销,如在发盘中使用了“不可撤销”字样,那么在合理时间内也不能撤销。②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采取了一定的行动。 关于发盘失效问题,《公约》第17条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在拒绝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终止 。”这就是说,当受盘人不接受发盘的内容,并将拒绝的通知送到发盘人手中时,原发盘就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此外,在贸易实务中还有以下三种情况造成发盘的失效: ①发盘人在受盘人接受之前撤销该发盘。 ②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③其他方面的问题造成发盘失效。这包括政府发布禁令或限制措施造成发盘失效。另外还包括发盘人死亡、法人破产等特殊情况。 三、还盘 受盘人在接到发盘后,不能完全同意发盘的内容,为了进一步磋商交易,对发盘提出修改意见,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出来,就构成还盘。 还盘的形式可有不同,有的明确使用“还盘”字样,有的则不使用,在内容中表示出对发盘的修改也构成还盘。 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四、接受 所谓接受,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以声明或行为向对方表示同意。法律上将接受称作承诺。接受和发盘一样,既属于商业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对有关接受,问题在《公约》中也作了较明确的规定。 根据《公约》的解释,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接受必须是由受盘人做出,其他人对发盘表示同意,不能构成接受。这一条件与发盘的第一个条件是相呼应的。发盘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即表示发盘人愿意按发盘的条件与受盘人订立合同,但并不表示他愿意按这些条件与任何人订立合同。因此,接受也只能由受盘人做出,才具有效力。 (2)受盘人表示接受,要采取声明的方式即以口头或书面的声明向发盘人明确表示出来。另外,还可以用行为表示接受。 (3)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就是说,接受应是无条件的。但在业务中,常有这种情况,受盘人在答复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以对发盘的内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这在法律上称为有条件的接受,不能成为有效的接受,而属于还盘。 (4)接受的通知要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才能生效 发盘中通常都规定有效期。这一期限有双重意义:①它约束发盘人,使发盘人承担义务,在有效期内不能任意撤销或修改发盘的内容,过期则不再受其约束;②发盘人规定有效期,也是约束受盘人,只有在有效期内做出接受,才有法律效力。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受盘的的接受通知有时晚 于发盘人规定的有效期送达,这在法律上称为“迟到的接 受”。对于这种迟到的接受,发盘人不受其约束,不具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公约》第21条规定过期的接受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仍具有效力: ①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将此种意思通知受盘人。 ②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 五、签订合同 经过交易磋商,一方的发盘或还盘被对方有效地接受后,就算达成了交易,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合同关系。在业务中,一般还 要用书面形式将双方的权力、义务明文规定下来 ,便于执行,这就是所谓签订合同。 书面合同的作用一般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1)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 (2)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 (3)有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书面合同的内容,可分为三部分: 约首:包括合同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有的合同还用序言形式说明定约意图并放在约首。 本文:是合同的中心部分,具体列明交易的条件、条款,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 约尾:说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方案以及效力,订约时间,地点,以及生效时间。 六、合同的履行 买卖双方经过交易磋商、达成协议后要签订书面合同,作为约束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一经依法有效成立,有关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所以,履行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共同的责任。
FOB:Free on Board 船上交货价格, 离岸价格
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价
"Cost and Freight" means that the seller delivers when the goods pass the ship's rail in the port of shipment.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到岸价格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海损是指海运货物在海洋运输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和灭失。海损分为全部海损和部分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载运货物的船舶在航运中遇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危及船、货等方面的共同安全,船方为了维护船、货的共同安全,或为了使航程能继续完成,而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挽救措施所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和支出的额外费用。

单独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中,由于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
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托收是商业信用,但是区别不是在只有汇票还是随附单据,因为托收也分跟单托收贺光票托收,总的来说,托收对于买方有利,因为如果买方到时由于破产或者其他原因,不去银行恕单,银行是不负责任的,光票托收(不附商业单据)一般用于小额交易,预付货款,分期付款等,一般贸易额不大, 因为收汇风险太大
托收(colletion)

托收方式是出口商开出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进口地代收银行向进口商收款的方式。

(1)托收的种类。

付款交单(D/P),付款交单又可分即期付款交单(D/P sight)和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承税交单(D/A)。

(2)托收的当事人和一般程序。

托收的当事人有:委托人、托收银行、代收银行、付款人。

托收的一般程序:填写托收书、交银行托收、代收银行向进口商收款、进口商付款、代收银行将货款转托收行、托收银行将货款转给出口商。

(3)托收的特点。

(4)托收的国际惯例。

(5)使用托收支付方式要注意的问题。

托收支付方式是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一旦进口商拒付,出口商就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因此,使用托收方式要注意:进口商的经营作风、信用, 严格控制使用。

三、托收保付代理(factoring)方式

托收保付代理业务是代理债务的业务。出口商采用托收保付就是把公司的贸易“债权”出售给金融机构,此种业务称“转移出口融资风险”业务。承担此项业务的公司,国际上称托收保付代理公司。

四、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

(1)信用证的含义

信用证(L/C)是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开给出口商的一种保证付款的凭证。信用证支付方式属于银行信用。

(2)信用证的特点。

信用证以合同为基础,信用证是银行信用,一经开出不受合同约束,信用证严格按单证办事,要求“严格相符”原则。

(3)信用证当事人。

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

(4)信用证支付程序。

进口商申请开证,开证行开立信用证,通知行转交信用证,出口商审查信用证,出口商发货,议付行垫付货款,开证行付款,进口商付款。

(5)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信用证无统一格式,主要内容包括: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议付行;信用证的种类,不可撤销、即期或远期、保兑、可转让不可转让等;信用证条款,汇票种类、汇票付款人;信用证的要求,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等;货币要求,货币名称、金额;运输要求,装运期、有效期、装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可否分批、可否转船等;支付单据要求,汇票、发票、提单、保险单等;保险条款;特殊要求等。

(6)信用证的种类。

不可撤消信用证、跟单信用证、保兑信用证、有无追索权信用证、即期信用证或远期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对开信用证、对背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等。

(7)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五、银行保证函

(1)进出口贸易银行保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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