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当国际贸易中出现法律问题,我们该怎么办
一般是建议协商解决,在协商解决无效时。再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核心是你的合同,合专同中的一些细节决定你在这次国际贸易中的法律维权是否合适。
当然,如果真想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事情,那就需要找上一个专业的能负责涉外法律的服务平台来帮你解决。在属这里喔推荐律回网这个涉外商事法律服务平台,能有效的来帮助你解决国际贸易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最终实现追账等维权。
② 国际贸易惯例与法律有什么关系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在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逐渐形版成的为该地区或该行业所普遍认权知、适用的商业做法或贸易习惯,作为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则对适用的当事人有约束力。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不晓得能不能帮到你,但是一般来说惯例是长期积累形成的一种习惯,属于在道德上面的约束,法律就更加严谨了,业务和责任都是受到保护的。
③ 国际贸易中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要规避国际法律贸易风险,首先你要明确国际商事贸易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以及国际惯例专,属最好在签订国际贸易合同时以书面形式加以确定。
另外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知道一些国际法律术语,如:FAS,意为船边交货;FOB,意为船上交货;FCA,意为货交承运人,此条风险程度是最低的。
在订立合同的时候要仔细写明每一个条款,其实基本上和国内的合同类似,只是在法律适用上一定要写明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还是外国法或者国际惯例,避免发生争议。
④ 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问题,急求!!!!!!!!!!!!!!!!
P.S关于要约、合同成立这一块,国际公约与国内法律规定是一致的。
答:(1)合同内未成立容。甲公司于7月17日回复的内容实质改变了乙公司发出的要约内容,故甲公司7月17日回复的内容实质为新要约(反要约),导致乙公司于7月16日发出的要约失效。因乙公司发出的要约失效,故甲公司于7月19日的电传并不构成承诺。一方要约、另一方承诺方能成立合同,此处并未构成相对应的要约、承诺,故合同未成立。
(2)承诺的要件为:
A.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
B.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C.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D.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E.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⑤ 国际贸易条约中适用的法律条款
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为保证国际贸易能够顺利进行,使国际贸易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国际贸易业务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但由于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一般身处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具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较大的不同。概括起来,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国内法等。
一、国际商事中的主要国际条约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
(1)《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海牙,1964年)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维也纳,1980年)
(3)《联合国国际货物实卖时效期限公约》 (纽约,1974年)
2、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
(1)《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1924 年)
(2)《有关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1968年)
(3)《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简称汉堡规则, 1978年)
(4)《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简称华沙公约,1929年)
(5)《修改华沙公约的议定书》 (简称海牙议定书,1955年)
(6)《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简称国际货协,1951年)
(7)《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简称国际货约,1961年 )
(8)《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1980年)
3、 关于国际支付的公约
(1)《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 (日内瓦,1930年)
(2)《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 (日内瓦,1930年)
(3)《统一支票法公约》 (日内瓦,1931年)
(4)《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 (日内瓦,1933年)
(5)《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 (1988年)
4、关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 (马拉喀什,1994)
5、关于贸易争端解决的公约
(1)《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纽约,1958年)
(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马拉喀什,1994年)
6、关于国际投资的公约
(1)《解决一国与他国国民投资争议的公约》 (简称华盛顿公约)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简称汉城公约,1985年)
7、关于知识产权的公约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巴黎,1967年)
(2)《商标注册马德里公约》 (马德里,1995年)
(3)《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1971年)
(4)《世界版权公约》 (日内瓦,1971年)
二、我国的国内法所涉及的有关国际贸易的主要法律有:
(一)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三)关于适用于国际货款收付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关于适用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等。
(五)关于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惯例
目前,在国际贸易领域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有:
1、国际贸易术语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3)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2、国际货款的收付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商会第 500 号出版物) 。
(2)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3、运输与保险方面
(1)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3)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
4、国际仲裁方面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的关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规定。一般地,在许多国家,国际条约有自动生效和非自动生效之分。
四、国际条约、国内法及国际惯例的适用
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一经该国批准,自动产生效力。当事人可直接援引。对于非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即使该国批准,也不对其居民产生直接约束力,只有经该国立法机关制定了有关实施该条约的法律后,才对其居民具有约束力。国际惯例具有民间的非官方性质,因此不需要国家立法机关的批准。国际惯例多与当事人约定有关,而不与国内法或国际条约相关。在当事人的约定与其采用的国际惯例矛盾时,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意图予以解决。
⑥ 一般外贸中,和对方存在争议,是让利还是法律途径解决
如果金抄额较小,又不想放弃,就袭找对方协商,尽量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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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3.国际贸易惯例与法律有何区别如合同内容与惯例有冲突以什么为准
呵呵。。国际经济法问题哦
国际货物买卖惯例,通称国际贸易专惯例,是在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属们的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起初只是一些习惯做法,但一旦有了习惯,人们便会有意、无意地照着习惯去做,并且逐渐觉得其中有些习惯好,在进行贸易的时候应该那样做,甚至彼此愿意相约遵守这些习惯,这时习惯便上升成为惯例,即在法律意义上取得了法律效力的习惯。对于惯例的法律效力,有很多国家的法律,还有些国际条约,都加以认可。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使用国际惯例。”
在合同法领域,一般都是任意性规定,就是以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主,所以当合同内容与惯例有冲突时,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使用法律规定,也可以使用惯例。
⑧ 谈谈外贸代理中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中国代来理制的特点我源国民法理论以代理人的活动为中心,将民事代理的法律特征归纳为以下四点: 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a. 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人所代理的行为必须是民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代理人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b.商事代理有以下特征: (一)商事代理适用于商事主体(即商人); (二)如果商事代理的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但第三人知道其代理人身份的,代理人行为的效果可以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三)如果商事代理的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没有表明其代理人身份而第三人不知情的,在第三人违约从而导致代理人不能向被代理人履行义务时,代理人可以向被代理人披露第三人,被代理人可以取得直接向第三人的请求权;在被代理人违约从而导致代理人无法向第三人履行义务时,代理人可以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此时,第三人可以在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任意选择一人提出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