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国际贸易中如何确定合同的性质确定合同的性质有何意义
根据中国法律、国际惯例及中国承认的国际法律及条约等,确定合同的性质意义在于确定管辖法院等
纵横法律网-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包敬立律师
㈡ 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是什么
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
1、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或法律约束力。 2、惯例的采纳与适用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做出某些与惯例不符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都要遵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和仲裁机构也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㈢ 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和作用
国际贸易惯来例的性质:
1、惯例本自身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或法律约束力。
2、惯例的采纳与适用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做出某些与惯例不符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都要遵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和仲裁机构也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国际贸易惯例使用: 当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时,如果:1、合同的规定与惯例矛盾,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合同的规定为准。2、合同的规定与惯例不抵触,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国际惯例的规定为准。3、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某种惯例,则这种惯例就有其强制性。
㈣ 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
1、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或法律约束力。
2、惯例的采纳与适用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做出某些与惯例不符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都要遵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和仲裁机构也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国际贸易惯例使用: 当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时,如果:1、合同的规定与惯例矛盾,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合同的规定为准。2、合同的规定与惯例不抵触,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国际惯例的规定为准。3、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某种惯例,则这种惯例就有其强制性。
㈤ 合同 法律 国际惯例之间的关系
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协议,要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要求;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规范的规则; 规范的有合同关系有非合同关系;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贸易中,交易主体长期形成的习惯,大家都遵守的,久而久之也就具有了一定的法律效力
合同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可以有国际贸易主体的双方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排斥国际惯例的应用,那么则推定国际惯例是适用的
现在常用的CIF报价实际上就是一种国际惯例
㈥ 国际贸易惯例对买卖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吗为什么
没有法律约束率, 但是,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这是因为,一方面,如果回交易双方答都采用某项国际贸易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则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了强制性:另一方面,如果合同中即未排除,又未注明使用某项惯例,在合同履行中产生争议,受理该争议的司法机构或者仲裁机关也往往会采用某一国际惯例来进行判决或者裁决,而这种裁决或是判决一般具有法律强制性。由此可见,国际贸易惯例对国际贸易的指导作用很大。
㈦ 国际贸易惯例与法律有何联系与区别如合同与惯例有冲突以什么为准
惯例
没有强制性,只有
双方
同意采取该惯例才有强制性,一切要看
合同
的规定。如合同内容与惯例有冲突,以合同为准
㈧ 3.国际贸易惯例与法律有何区别如合同内容与惯例有冲突以什么为准
呵呵。。国际经济法问题哦
国际货物买卖惯例,通称国际贸易专惯例,是在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属们的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起初只是一些习惯做法,但一旦有了习惯,人们便会有意、无意地照着习惯去做,并且逐渐觉得其中有些习惯好,在进行贸易的时候应该那样做,甚至彼此愿意相约遵守这些习惯,这时习惯便上升成为惯例,即在法律意义上取得了法律效力的习惯。对于惯例的法律效力,有很多国家的法律,还有些国际条约,都加以认可。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使用国际惯例。”
在合同法领域,一般都是任意性规定,就是以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主,所以当合同内容与惯例有冲突时,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使用法律规定,也可以使用惯例。
㈨ 你如何理解国际贸易惯例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问题
要看你是否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国际惯例,如果约定了,那么肯定版要适用惯例。因涉权外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包括国际惯例。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适用国际惯例,按照我国的法律,是不能直接适用国际惯例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所以只有没有条约与国内法规定的时候,才能适用国际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