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全内容
E组(启运):本组仅包括EXW(工厂交货)一种贸易术语。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它指定的地点(如工厂、工场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负责办理货物出口的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EXW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F组(主要运费未付):本组包括FCA(货交承运人)、FAS(装运港船边交货)和FOB(装运港船上交货)三种贸易术语。在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条件成交而主要运费未付的情况下,即要求卖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应采用F组术语。按F组术语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属于装运合同。 在F组术语中,FOB术语的风险划分为C组中的CFR和CIF术语是相同的,均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船舷为界"是一种历史遗留的规则,由于其界限分明,易于理解与接受,故一直在沿用。但随着运输技术的变化,在使用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和滚装运输方式时,再使用以"船舷为界"已没有实际意义。对此问题过去曾引起国际贸易的有关人士多次争议,建议取消这种不切实际的规定。但也有人认为,这种规定已为从事国际贸易的商人们所深知,坚持要保留这种传统的规定。对此,《2000年通则》采取了折衷的规定,即对以"船舷为界"的规定未做改动。对FOB、CFR和CIF术语仍规定买卖双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以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超过船舷为界。但同时又规定,如合同当事人无意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可相应的采用FCA、CPT和CIP术语。C组(主要运费已付):本组包括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运费付至目的地)和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四种贸易术语。在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条件而主要运费已付的情况下,则采用C组贸易术语。按此类术语成交,卖方必须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但对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发运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C组术语包括两个"分界点",即风险划分点与费用划分点是分离的。按C组术语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属于装运合同。 从上述可以看出,C组术语和F组术语具有相同的性质,即卖方都是在装运国或发货国完成交货义务。因此,按C组术语和F组术语订立的销售合同都是属于装运合同。《2000年通则》指出,装运合同的特点是卖方要支付将货物按照惯常航线和习惯方式运至约定地点所需的通常运输费用,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以适当方式交付运输之后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则应由买方承担。 D组(到达): 本组包括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五种贸易术语。采用D组术语,卖方应负责将货物运至边境或目的的港(port)或进口国内约定目的地(Place)或点(point),并承担货物运至该地以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按D组术语订立的销售合同是属于到货合同。
⑵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区别
2000通则和2010通则的主要区别
INCOTERMS ®2010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0与2000相比主要变化有:
1.贸易术语的版数量权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
2.删除INCOTERMS2000中四个D组贸易术语,即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DES (Delivered Ex Ship)、DEQ (Delivered Ex Quay),只保留了INCOTERMS2000D组中的DDP(Delivered Duty Paid )。
3.新增加两种D组贸易术语,即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 )与DAP(Delivered At Place )。
4.E组、F组、C组的贸易术语不变。
⑶ 约定2012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不是默认适用2000版的
这样理解是错误的——既然约定采用2012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那么,也就是排除了2000版的解释,而不存在默认和适用的问题——这种逻辑不要混淆。
⑷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原则
本规则在1936年1月开会讨论时,虽曾遭英国委员的反对(理由为:其中部分解释与英国习惯不同),以及意大利委员的声明保留,但本规则实际上大部分是以英国习惯为依据的,所以在同年6月理事会会议时以绝大多数通过,并以 Incoterms 1936之名,由巴黎总部公布。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鉴于国际形势的变化,有必要对贸易术语重新整理,以及对各贸易术语内容进行修订。于是国际商会于1953年5月在奥地利维也纳召开会议,审议 Incoterms的修订案.同年10月修订完成,并颁布新修订的Incoterms,定名Incoterms 1936为基础整理及归纳的,将很少用的Free…(name port of shipment)及 Free or Free Delivered…(named point of destination)两条件删除,并将剩下的9种条件的内容,参照各国委员的意见,加以充实或修订。此次修订,是根据以下3大原则进行的:
1.旨在尽可能清楚而精确地界定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2.为期获得商业界广泛采用本规则,以现行国际贸易实务上最普遍的做法为基础而修订
3.所规定卖方义务系最低限度的义务,因此,当事人在其个别契约中可以本规则为基础,增加或变更有关条件,加重卖方义务,以适宜其个别贸易情况的特别需要。例如,在CIF条件下,卖方所须投保的海上保险种类为平安险FPA,倘若当事人依其交易货物性质、航程及其他因素加以考虑,认为应投投保水渍险WA较妥时,可在其买卖契约中约定卖方应投保水渍险WA
⑸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与2010的主要区别
2010通则主要是以下方面的区别:
1、加入两个新的贸易术语DAT和DAP,取消了内4个:DAF、DES、DEQ和DDU;
2、所以2010术语容分类为11种;
3、加入了术语的使用范围,强调也适用与国内贸易;
4、加入电子交易的内容;
5、保险的险别引入了ICC2009版本;
6、加入与反恐有关系的内容;
7、加入终端处理费用的归属,以保证不出现真空;
8、加入连环贸易(或称销售)条款,对2000通则的不足之处进行补充。
⑹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求解!!!
目录
引言
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CA------交至承运人(……指定地点)
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DAF------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S------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DU------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参考地址上可以打开小分页。
好运。
⑺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货物买卖
你好!
记住这个很重要的,知道了这个,也就在很多情况可以知道其意义了。
组别
术语缩写
术语英文名称
术语中文名称
E 组发货
EXW
EX works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 组主要运费未付
FCA
Free Carrier
交至承运人(……指定地点)
FAS
Free Along Side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
Free On Board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 组主要运费已付
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IP
Carriage and l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D 组货到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
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
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⑻ 《 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 199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不同之处
二 新版术语的创新
不断修订,与时俱进,是《通则》的一个重要特点。连续
修订INCOTERMS的主要原因是为了使其适应当代商业活动
的实践。施米托夫教授这样写道:“从实务的角度看,最为成
功的制法机构是国际商会。过去50年来,它对全球出口贸易
法的协调与统一方面的突出贡献是由它主持制订的《国际贸
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国际商会仲
裁院的活动。
战后以来《通则》的修订频率大体上是每十年一次,到了
1996年,国际商会面临又一次修订的时刻。对于是不是需要
有一个修订的2000年版的问题在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上曾
经有过激烈的争论。事实上,国际商业惯例作为一种自我调
节的规则不同于国际公约的一个主要优越性就在于,自我调
节的规则可以跟上时代,做到与时俱进。
《INCOTERMS2000》对《INCOTERMS1990》在实践中存在的
一些问题作了修正。
第一,《INCOTERMS1990》规定FAS术语要求买方办理出
口清关手续,由买方自担风险及费用,取得货物出口所需的
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相反,DEQ术语要求卖方办理
进口清关手续,由卖方自担风险及费用,取得货物进口所需
的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这种规定在实际中给买方/卖
方带来很多不便,如果买方卖方在当地没有营业机构或代理
机构,而要到对方国去办理清关手续,其困难可想而知。《IN-
COTERMS2000》规定FAS术语中由卖方办理办理出口手续,并
由卖方支付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交纳关税、税款和其他费
用。DEQ术语中,改为由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在进口
时支付一切办理海关手费的费用、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第二,《通则》规定CIF术语下,如果运输单证包括一份租
船合同,卖方还必须提供该合同的一份副本。但在实践中这
又是很难做到的。因为按CIF报价,C(成本)和l(保险费)都
是随行就市,透明度比较高。惟独F(运费)在很大程度上带
有暗室操作的因素,运费公开报价是一回事,暗底下卖方与
船东之间的互惠以及连带的在运输方面做出的相应安排,则
是不愿曝光的。为此,卖方通常只向买方提供租船合同中的
几个项目,而不提供原本的租船合同。《INCOTERMS2000》取
消了这一要求。
第三,货过船舷、风险较移这一原则,是否应废除?虽然
货过船舷、风险自卖方转移到买方这项规则曾经随着《通则》
在1936年问世而闪亮登场,成为《通则》的一项重要原则。在
这次修订的过程中,对于船舷,有着种种说法。比利时代表
认为“这个风险转移的实际的点在现实中不起一点作用”,有
的则认为这是个“想象中的点”。对“以船舷为界”与实际工
作中需要提供“清洁的装船提单”两者之间的矛盾应如何解
决? 1980年版在FOB的术语下清楚写明“有效地越过船舷”
起,风险与费用转移。1990年版则在POB术语的序言中写
明:“本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在船舷无实际意
义时,在滚装/滚卸或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使用FCA术语更
加适宜”。意在引导商人正确区别和使用FOB和FCA,并将
“有效地”三字删去。2000年版在FOB的序言中做了这样的
说明:“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
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FCA术语”。与1990年版相比,这个
提法显然又有了很大的改进,表现在: 1990年版说的是在集
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没有实际意义时,这是一个客观的
标准。在这样的客观条件下,当事人没有别的选择,只能使
用FCA术语。与此相对照,2000年版的提法是一个主观标
准,取决于当事人“有意”与否,将决定的权力交给当事人主
观掌握,[3]从而比较圆满地解决了“船舷”问题。
第四,货交承运人术语下堆场服务费或称码头服务费该
由谁支付?这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问题。集装箱运输的特
点是将货物交给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就完成了交货
义务。在这个过程中,势必要发生一些装卸费用,如在装船
港堆场接受来自货主或集装箱货运站的整箱货,这里有个卸
车费的问题;将集装箱堆存和搬运至装卸桥下又有个装卸的
费用;同样,在卸船港则又发生从装卸桥下接收进口箱的费
用,将箱子搬运至堆场和在堆场的堆存费用,也包括装卸港
的有关单证费用的管理费。在1990年版中尽管对货交承运
人的7种运输方式分别做了规定,但是对于堆场服务费的问
题却没有涉及,因此,实践中对这个问题争论很大。新版的
《通则》对于这个术语做了重新改写。改写后的交货一项,规
定如下:
“交货在以下时候完成:
a)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
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
b)若指定的地点不是a)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
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
他人或由卖方按照A3a)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处置时。
若在指定的地点没有约定具体交货点,且有几个具体交
货点可供选择时,卖方可以在指定的地点选择最适合其目的
的交货点。
若买方没有明确指示,则卖方可以根据运输方式和/或货
物的数量和/或性质将货物交付运输。”
这种新的规定改善了货交承运人术语的结构。不仅明
确了交货的时段,也明确交货地点的选择决定装货和卸货的
59义务,有助于解决码头搬运费的争议
第五,新形势下带来的新问题。1993年欧盟实现了统一
的大市场,成为没有关税的自由贸易区,对货物进出口也更
为宽松。这就使得欧盟国家感到,《通则》中关于清关、交纳
关税、税款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等规定,对他们已不再
适用。对于《通则》,他们提出形形色色的意见:西班牙说协
议中要订立专门条款以代替《通则》;比利时说不妨创设一个
《通则》涵盖“欧盟内部”需要;法国则大同小异地主张在欧盟
内部创设《通则》。其实质都不外乎强调欧盟无关税区的特
点,在《通则》之外另起炉灶,搞自己的一套。问题必须解决,
问题也终于得到了解决。解决的关键只是在相关的条款(每
个术语的A2,B2,A6,B6)前加上一个英文词组,Where applica-
ble,中译本译为“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这种灵活的处理
较好地解决了《通则》在无关税区适用的棘手问题,从而避免
了《通则》适用范围一分为二的局面。
三 对《INCOTERMS2000》规定的法律思考
第一、在国际进出口贸易领域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无疑是一项根本性的法律文
件。在这次修订中,工作小组明确“只要可能,均使用了《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表述”。
典型的例子如在2000年版中,许多地方都将原来的提法
“The Seller has made the goods available to the Buyer”(中文译为
“卖方将货物交付买方”)改为“The Seller places the goods at the
disposal of the Buyer,’(中文译为“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后
者是根据《公约》的提法修改的。make available to the buyer是
一般的表述,意思是让买方从形体上(physically)能得到它,表
达的不是一种法律概念;而place it at the disposal of the Buyer,
则指交由买方处置,买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处置它,这
里联系着所有权的转移或者至少是占有的转移,因而是个法
律概念。在交易中,交付的行为应当伴随发生货物所有权或
占有状态的转移,通过交付,使买方从形体上和法律上都得
到了对该物的处置权,而不只是买方单纯从形体上得到一个
物品(available to),两者相较,显然前者要比后者严谨得多。
另外,关于划归合同项下的法律效力问题。以FCA术语B5
(风险转移)为例。该条规定:“由于买方未按照A4规定指定
承运人或其他人,或其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未在约定时间
接管货物,或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相应通知,则自约
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及/或损
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
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B6费用
划分也有类似规定。
这里讲的是一个很重要的划归合同项下的法律概念。
在货物还没有装运之前例如在卖方的仓库里,发生天灾,货
物灭失,怎么认定是归属于买方还是卖方的损失呢?认定的
标准就是看货物是否已经用明显的标志标出,凡标出的称为
划归合同项下的货物,其损失即作为买方的损失,由买方负
责;如果没有区分出来,则作为卖方的损失,由卖方负责。
B5、B6的这项规定的法律根据就是《公约》第69条第3
款,“如果合同指的是当时未加识别的货物,则这些货物在未
清楚注明有关合同以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4]
第二、《INCOTERMS2000》采纳了中国商会的意见,将历年
来使用的“卖方必须”、“买方必须”的这种表达形式修改为
“卖方义务”、“买方义务”,把它上升为一个法律术语,从而增
加了其权威性,强化了买卖双方违约必究的心理意识,有利
于双方更好地履行合同项下的各种职责。
引入国际条约的法律概念,是《INCOTERMS2000》的一个
重要特点。这样可以使《通则》与国际条约进一步接轨,逐步
做到概念准确和同一,更好地规范国际经贸行为和维护国际
经贸秩序。
⑼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原则有哪些what is the principles in INCOTERMS
1.旨在尽可能清楚而精确地界定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2.为期获得商业界广泛采用本规则,以现行国际贸易实务上最普遍的做法为基础而修订
3.所规定卖方义务系最低限度的义务,因此,当事人在其个别契约中可以本规则为基础,增加或变更
有关条件,加重卖方义务,以适宜其个别贸易情况的特别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