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急求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当然可以接受
对方这就是委托加工贸易
实际上就是代加工
加工成为他们的鹰牌
很多这样的贸易方式
②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1.根据CFR术语规定风险划分,给买方发装船通知是卖方的义务,以便买方可以及时买保险,而题中卖方显然未尽到责任,所以是卖方的责任。
2.卖方应该负责任。因为根据DES术语条件是目的港船上交货,既然货物延迟卖方就应该承担责任,至于轮船因风暴才延迟,那也应该由卖方和船公司解决。卖方应先赔偿买方的损失。
③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不用负责。D/P方式下,虽有银行的介入,但还是商业信用。
④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急
损失应由承运人承担,卖方应象承运人提出索赔。
⑤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我的看法如下:
1,首先抄我要说,当双方同意以L/C方式来成交货物,那么所有的依据都应与L/C挂钩,因当
从L/C的作用就知道,它是一个独立的文件,不受任何的文件的约束。在商检的情况下,除非信用证另有约定,那么商检的时间必须就是L/C规定的时间。
2,回到商检证书的问题上,如果商检的时间不是L/C规定的时间那么这个商检证书也应是无效的。
3,在CFR贸易术语中,卖方的义务是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因此,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和损失。而卖方的装船通知内容错误,导致买方蒙受了货物入关后征收的滞报费,且将卖方货物转船计划发生变化的情况及时通知买方。所以,这个责任理所当然应由买方负责。
楼主,希望你早日将答案贴出来。
⑥ 一道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这个案例中的关键之处在于“8月份交货”和8月31日交货是否可以被认为在8月份。
在这里,光看中文还是不够的。要看英文合同是如何用词的。
如果英文合同条款明确8在月份交到承运人,没有其它时间限制,那么只要承运人在8月31日或之前签字的运单都是符合合同规定的。
如果英文合同规定货物必须在8月份交到目的地,那么就必须使货物在8月31日或者之前到达孟买,9月2日由承运人通知进口商违反了合同规定。
要特别注意一下合同中对交货期的规定中有没有"around"或"about"这类单词。如果有的话,那么相差3-5天就被认为是允许的。
⑦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一般CIF价是卖方代办保险,其保险险别是最低险别一般险。如合同中另有规定其他投保险别,卖方应按照合同中规定投保。针对上述案例,买方来电要求加保战争险,卖方可以代办,费用由买方承担。
⑧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2
美商做法不合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如果回卖方交付的数量大答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
所以,美方可以拒收多交的2000公吨铁矿石或以合同价格购买2000公吨铁矿石一部分或全部,但同时,他不能拒绝包括合同规定的全部货物。
⑨ 国际贸易的案例分析 帮帮忙
试答,待高手斧正.
1 不合理.
无论是CIF还是FOB,装运港越过船舷后货权已转移.此时应当货主即买方向保险公司出具损失证明向保险公司索尝. 出口方只是投保人,进口商才是受益人. 不过以往的案例判决的结果差别很大.我记得一个经典案例,国外的法官判的,是这样的.
2 海运耽搁应由卖方负责
DES术语,目的港船上交货.卖方负责在指定时间内将货物交付指定目的港的指定卸货地点.此前的一切风险由卖方负责..如果协议有规定可以向运输方索尝.(似乎不太可能,海运合同不会规定确切的到港时间,只规定上船日期和ETA.而且由于海运的不确定性,海运规则有一系列的承运人责任免除条件,因此索尝不太可能.)
⑩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
应该赔偿
吸取教训 我就总结出三点
1 “我某出口公司A对英国B公司按每公吨90英镑内CIF利物浦成容交某农产品一批”
贸易方式 应为FOB
CIF 国际贸易 术语 指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CIF 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2 “向买方寄送过样品,订约后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一致”
3 “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合同中应注明检验检疫的标准参照 我方或者是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