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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进出口实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1-03-16 02:26:22

1.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急

损失应由承运人承担,卖方应象承运人提出索赔。

2.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首先了解下CIF的定义:

“CIF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其原文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术语成交,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地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除具有与CFR术语的相同的义务外,还就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交支付保险费。”

-摘自网络

简单讲,就是运费+保险+FOB本地费用(如产品的成本+一定的利润,装货费,单证费,码头费,柜子来回的托运费等,和其他费用)。这里的运费和保险,其实是进口商付的钱(含在合同单价里面),出口方只是帮忙找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代为办理而已,其他程序同FOB操作。

回到LZ的问题:

贸易条款:CIF;

当事人:进口方A,出口方B,运输公司C(船公司或者无船的代理)和保险人D;

问题:

1/ 与C办理运输手续的是哪一个公司?

- 是B公司,即出口方B,

与D公司办理保险手续的事那一个公司?

- 还是B公司,即出口方B;

2/ C公司是否能已保函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

- 原文是,“在B公司提供保函后,C公司为外包装有水渍的该批货物出具清洁提单。”

首先,不清楚“保函”具体内容是什么(应该是保证产品和包装无损之类的),但是仅从字面了解,出口方B在出具“保函”前,很有可能知道这些外包装是有水渍的(可能在出厂,装货前已有,有故意欺骗的意思),或者不知道,外包装也可能是在货物从工厂运往出口码头的时候产生的。但是绝对是在上船前产生的,因为按照国际贸易惯例来讲,贸易的风险划分是按照“货物是否越过船舷”为界的。很显然,货物在上船前,即越过船舷前,已经受损,所以,理论上,这个损失应该是出口方B承担,所以,运输公司C拒绝赔偿也是理所当然的。

3/ D公司能否拒赔A公司?为什么?

同理,保险人D也是拒绝赔偿的,因为,保险人D的保险赔付界定也是按照“货物是否越过船舷”来的,只是保障,从货物上船(第一次越过船舷),到目的港,吊柜卸货(第二次越过船舷)期间的一切风险。很显然,这些货物是在上船前都损坏了的,所以保险人D拒赔很正常。

-----------

其实,这个题目讲的是,国际贸易中各个当事人对于风险划分和判定的问题,考的就是这个。。。。。

相信,进口方A也只能自认倒霉,但可以向出口方B投诉,这里就不多讲了。

ANYWAY希望LZ能满意并采纳,同望其他童鞋补充,TKS。。。。。。

3. 进出口案例分析

一般来说贸易是按照合同或者L/C规定得去做,只要做完了合同或者L/C规定的就可以拿着L/C和相关单据去银行拿钱。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地港后60天。货物到达目的港经越南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正常情况下,复检日期过了的话就与
出口商
没关系了。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半年之后超出了期限,所以我方可以不同意对方的要求。
但实际情况来说,如果对方是长期合作的客户,关系良好,自己为了长期关系或者在对自身影相较少的情况下,可以与对方协商解决,例如答应,例如回收从新发货。这些都取决于出口商。
补:商品“质量有问题”才可以降价

4. 进出口贸易实务,案例分析两道

  1. 银行拒付有理。

因为本题信用证没有规定一个交单截止日。那么《UCP600》第十四条c款规定:“在不迟于本惯例所指的发运日之后的21个日历日内交单,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

因此,信用证受到期日和装运日后21天的双重限制,并且以期限短的为准。

8.2日的提单,要在2+21=23日交单,题目24日超过交单期限,银行可以拒付.

5. 关于进出口贸易(国际商务)的案例分析,急~~~~~~

楼上不对

LC AMD是由开证人即进口商向开证行提交申请,案例一的关键,是B来电称修改船期效期是否属实。如确实,议付没有问题;如不实,银行方面会以不符拒付,能否结汇就要看跟进口商方面的协商或仲裁。

案例二,从信用证角度,收到LC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退回指令,视为接受。案例中当天退回,在这方面是符合惯例的。但从合同方面,如果没有关于这方面特别说明,同时又表明遵守国际惯例的话,做法应该是可以认可的。

6. 进出口贸易案例分析

应该由卖方承担
虽然是采用CFR的方式贸易,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专必须在合属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抵达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但是同时卖方有及时发出装船通知的义务,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甚至有可能出现漏保货运险的情况。因此,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和损失。

7. 进出口贸易案例分析

1、从贸易术语选抄用角度来袭分析,我方应吸取的教训是:选择熟悉的装运港,或者选择安全可靠的储存仓库。另外,采用FOB术语,应该及时向保险公司投保,从而可以较少出险后的损失。
2、既然是FOB术语成交,那么,买方应该投保相关的险种,在出险后的损失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理赔获得赔偿。本案例中的卖方交货时符合交货的要求,大米出现问题是海运过程中的,所以,买方不可以向卖方提出差价损失赔偿的要求。

8.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我的看法如下:

1,首先抄我要说,当双方同意以L/C方式来成交货物,那么所有的依据都应与L/C挂钩,因当
从L/C的作用就知道,它是一个独立的文件,不受任何的文件的约束。在商检的情况下,除非信用证另有约定,那么商检的时间必须就是L/C规定的时间。
2,回到商检证书的问题上,如果商检的时间不是L/C规定的时间那么这个商检证书也应是无效的。
3,在CFR贸易术语中,卖方的义务是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因此,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和损失。而卖方的装船通知内容错误,导致买方蒙受了货物入关后征收的滞报费,且将卖方货物转船计划发生变化的情况及时通知买方。所以,这个责任理所当然应由买方负责。

楼主,希望你早日将答案贴出来。

9. 一道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这个案例中的关键之处在于“8月份交货”和8月31日交货是否可以被认为在8月份。
在这里,光看中文还是不够的。要看英文合同是如何用词的。
如果英文合同条款明确8在月份交到承运人,没有其它时间限制,那么只要承运人在8月31日或之前签字的运单都是符合合同规定的。
如果英文合同规定货物必须在8月份交到目的地,那么就必须使货物在8月31日或者之前到达孟买,9月2日由承运人通知进口商违反了合同规定。
要特别注意一下合同中对交货期的规定中有没有"around"或"about"这类单词。如果有的话,那么相差3-5天就被认为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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