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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磋商

发布时间:2020-11-26 06:37:25

1. 请问在贸易磋商中,注意磋商有哪些

进出口合同的签订过程就是交易磋商过程。磋商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前者是指双方当面或通过电话洽谈交易,后者是指双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等方式洽谈交易。随着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普及,今后交易磋商可以直接通过计算机在国际互联网(internet)上进行。每一笔合同磋商的程序不完全相同,但每一笔合同的磋商一般都包括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与接受是达成交易所必需的两个环节。

2. 国际贸易磋商的环节有哪些,哪几个必须

国际贸易磋商环节包括:
询盘(询价),又称要约邀请,对双方均无法律约束力,可回省略。答
发盘(报盘),又称要约,必须符合四个特定条件才能构成实盘,从而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省略
还盘(还价),可省略。
接受,又称承诺,满足四个特定条件才能构成有效接受,从而合同成立,不能省略。
综上,必须经历的环节是:发盘与接受。

3. 国际贸易—磋商

写书的人没有实践经抄验,所以才等出这样脱离实际的问题——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根本就不承认“立即”、“马上”、“尽快”这样的词汇,且装运期限应该是一个具体的日期,比如最迟装运期2012.12.31,如果受益人迟于这个日期装运,那么开证行可以判定受益人交单不符。而“立即”、“马上”等等诸如此类的模糊概念,开证行如何判断是否交单相符?而且实际开出的信用证绝对不会这样开立,起码是有一个确定的具体日期,比如信用证是2012.12.20开出,那么,该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期可以定为2012.12.23。

还是就事儿论事儿吧——如果在实际操作中,如果a公司向做这笔生意,可以要求b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期到发盘约定的时间。如果不想做这笔生意,那么,拒绝和退证是有道理的——因为,b公司的答复改变了a公司的发盘,所以算是还盘,而a公司未作答复等于没有接受,所以和他不成立,因此,b公司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开来信用证,a公司可以不接受。

4. 求大神!!!国际贸易交易磋商案例分析解答

1、合同成立——因为,受盘人的回复中要求提供原产地证、植检证、专适合海运的包装,并不构成属对原报盘的实质性的更改。所以,合同成立。
2、合同不成立——因为,撤销电文先于原报盘到达受盘人,即原报盘尚未生效,所以,原报盘可以被撤销。
3、合同成立——理由同(2),不再赘述。
4、合同成立——因为,双方的长期协议中有明确的规定,即甲方在接到乙方的订单后,必须在15天内做出答复,否则就就表示接受订单。而甲方于25天后才提出疑议,所以,按照协议,合同成立。
5、我方能够驳回B的要求——因为B不是我方的直接受盘人,即我方并未向B发盘,所以,可以拒绝B的要求。
6、合同不成立——因为,如美方所言,美方的回复中对包装提出了更改,即做了还盘,而我方未予以答复,因此,合同不成立。
7、A在接到B要求提供原产地证的回复以及接到L/C后,并没有表示不接受,而是在自己无法提供原产地证时,才向B提出取消原产地证,因此,明显是A违约。

5. 什么叫商贸磋商

交易磋商是买卖双方为买卖商品,对交易的各项条件进行协商以达成交易的过程,通常称为谈判。在国际贸易中,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因为交易磋商是签订合同的基础,没有交易磋商就没有买卖合同。交易磋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合同的签订及以后的履行,关系到双方的经济利益,必须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交易磋商的程序可概括为四个环节: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其中 发盘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 基本程序为:邀请发盘(询盘) 2、发盘 3、还盘 4、接受 5、签订合同 6、合同的履行 1、询盘 指交易的一方准备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商 品的有关交易条件。 询盘的内容可涉及:价格、规格、品质、数量、包装、装运以 及索取样品等,而多数只是询问价格。所以,业务上常把询盘 称作询价。 在国际镐易业务中,有时一方发出的询盘表达了与对方进行交 易的愿望,希望对方接到询盘后及时发出有效的发盘,以便考 虑接受与否。也有的询盘只是想探询一下市价,询问的对象也 不限于一人,发出询盘的一方希望对方开出估价单。这种估价 单不具备发盘的条件,所报出的价格也仅供参考。 2、发盘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发盘也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 为“要约”。发盘可以是应对方询盘的要求发出,也可以是在 没有询盘的情况下,直接向对方发出。发盘一般是由卖方发出 的,但也可以由买方发出,业务称其为“递盘” (1)发盘的定义及具备的条件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后面简称公约)第14 条第一款对发盘的解释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 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随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 盘。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 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对于这个宣 言,可以看出一个发盘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a、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写人提出:发盘必须指定可以表示 接受的受盘人。受盘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指定多个。不指定 受盘人的发盘,仅应视为发盘的邀请,或称邀请做出发盘。 b、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思:发盘必须表明严肃的订约意思,即 发盘应该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将按发盘条件承担与受盘 人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这种意思可以用“发盘”递盘等术语 加以表明,也可不使用上述或类似上述术语和语句,而按照当 时谈判情形,或当事人之间以往的业务交往情况或双方已经确 立的习惯做法来确定。 c、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发盘内容的确定性体现在发盘中 的列的条件是否是完整的、明确的和终局的。 d、送达受盘人。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上述四个条件,是《公约》对发盘的基本要求,也可称为构成 发盘的四个要素。 (2)发盘的撤回和撤销 《公约》第15条对发盘生效时间作了明确规定:“发盘在送达 受盘人时生效”。那么,发盘在未被送达受盘人之前,如发盘 人改变主意,或情况发生变化,这就必然会产生发盘的撤回和 撤销的问题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销”属于两个不同的概 念。撤回是指在发盘尚未生效,发盘人采取行动、阻止它的生 效。而撤消是指发盘已生效后,发盘人以一定方式解除发盘的 效力。 《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 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 时到达受盘人”。 根据《公约》的规定,发盘可以撤销,其条件是:发盘人撤销 的通知必须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传达到受盘人。但是, 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能再撤销: a、发盘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 的。 b、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 发盘的信赖行事。 这一款规定了不可撤销的两种情况:一、是发盘人规定了有效 期,即在有效期内不能撤销。如果没有规定有效期,但以其它 方式表示发盘不可撤销,如在发盘中使用了“不可撤销”字样,那么在合理时间内也不能撤销。二、是受盘人有理由信赖 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采取了一定的行动。 关于发盘失效问题,[公约]第17条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 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终止 。”这就是说, 当受盘人不接受发盘的内容,并将拒绝的通知送到发盘人手中 时,原发盘就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此外,在贸易实务中还有以下三种情况造成发盘的失效: a.发盘人在受盘人接受之前撤销该发盘。 b.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c.其它方面的问题造成发盘失效。这包括政府发布禁令或限制 措施造成发盘失效。另外还包括发盘人死亡、法人破产等特殊 情况。 3、还盘 受盘人在接到发盘后,不能完全同意发盘的内容,为了进一步 磋商交易,对发盘提出修改意见,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出 来,就构成还盘。还盘的形式可有不同,有的明确使用“还盘”字样,有的则不 使用,在内容中表示出对发盘的修改也构成还盘。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发 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4、接受 所谓接受,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以声 明或行为向对方表示同意。法律上将接受称作承诺。接受和发 盘一样,既属于商业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对有关接受,问 题在[公约]中也作了较明确的规定。 根据[公约]的解释,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备以下4个条件: a.接受必须是由受盘人做出其他人对发盘表示同意,不能构成接受。这一条件与发盘的第 一个条件是相呼应的。发盘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即表示发盘 人愿意按发盘的条件与受盘人订立合同,但并不表示他愿意按 这些条件与任何人订立合同。因此,接受也只能由受盘人做 出,才具有效力。 b.受盘人表示接受,要采取声明的方式即以口头或书面的声明 向发盘人明确表示出来。另外,还可以用行为表示接受。 c.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 就是说,接受应是无条件的。但在业务中,常有这种情况,受 盘人在答复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以对发盘的内容作了增 加、限制或修改这在法律上称为有条件的接受,不能成为有效 的接受,而属于还盘。 d.接受的通知要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才能生效 发盘中通常都规定有效期。这一期限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它约 束发盘人,使发盘人承担义务,在有效期内不能任意撤消或修 改发盘的内容,过期则不再受其约束;另一方面,发盘人规定 有效期,也是约束受盘人,只有在有效期内做出接受,才有法 律效力。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受盘的的接受通知有时晚 于发盘人规定的有效期送达,这在法律上称为“迟到的接 受”。对于这种迟到的接受,发盘人不受其约束,不具法律效 力。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公约]第21条规定过期的接受在下列 两种情况下仍具有效力: a.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将此 种意思通知受盘人。 b.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 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 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 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 发盘已经失效。 5、签订合同 经过交易磋商,一方的发盘或还盘被对方有效地接受后,就算 达成了交易,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合同关系。在业务中,一般还 要用书面形式将双方的权力、义务明文规定下来 ,便于执 行,这就是所谓签订合同。 书面合同的作用一般可归纳为以下3点: (1)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 (2)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 (3)有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书面合同的内容,可分为3部分: 约首:包括合同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有的合同 还用序言形式说明定约意图并放在约首。 本文:是合同的中心部分,具体列明交易的条件、条款,规定 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 约尾:说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方案以及效力,订约时间,地点,以及生效时间。 6、合同的履行 买卖双方经过交易磋商、达成协议后要签订书面合同,作为约 束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一经依法 有效成立,有关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所以,履行 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共同的责任。

6. 国际贸易的交易磋商有什么环节

有四个环节,分为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

7. 国际贸易磋商的环节有哪些

主要环节:
交易磋商可以是口头的(面谈或电话),也可以是书面的(传真、电传或信函)。交易磋商的过程可分成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是达成交易所必须的法律步骤。
询盘
询盘(Inquiry)是交易的一方向对方探询交易条件,表示交易愿望的一种行为。询盘多由买方作出,也可由卖方作出、内容可详可略。如买方询盘:“有兴趣东北大豆,请发盘”,或者“有兴趣东北大豆,11月装运,请报价”。询盘对交易双方无约束力。
发盘
发盘(Offer)也叫发价,指交易的一方(发盘人)向另一方(受盘人)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这些条件达成交易的一种表示。
发盘在法律上称为要约,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一经受盘人无条件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发盘人承担按发盘条件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
发盘多由卖方提出(SellingOffer)。也可由买方提出(BuyingOffer),也称递盘(Bid)。
实务中常见由买方询盘后,卖方发盘,但也可以不经过询盘,一方迳直发盘。
还盘
受盘人不同意发盘中的交易条件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意见,称为还盘(CounterOffer)。在法律上叫反要约。
还盘实际上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发出的一个新盘。原发盘人成为新盘的受盘人。
还盘又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发盘因对方还盘而失效,原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还盘可以在双方之间反复进行,还盘的内容通常仅陈述需变更或增添的条件,对双方同意的交易条件毋需重复。
接受
受盘人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无条件地同意发盘中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愿意按这些条件和对方达成交易的一种表示。
接受(Acceptance)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接受一经送达发盘人,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均应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拥有相应的权利。
如交易条件简单,接受中无需复述全部条件。如双方多次互相还盘,条件变化较大,还盘中仅涉及需变更的交易条件,则在接受时宜复述全部条件,以免疏漏和误解。

8. 出口交易磋商的基本环节是什么

易磋商的程序可概括为四个环节: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
一、询盘
指交易的一方准备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
询盘的内容可涉及:价格、规格、品质、数量、包装、装运以及索取样品等,而多数只是询问价格。所以,业务上常把询盘称作询价。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有时一方发出的询盘表达了与对方进行交易的愿望,希望对方接到询盘后及时发出有效的发盘,以便考虑接受与否。也有的询盘只是想探询一下市价,询问的对象也不限于一人,发出询盘的一方希望对方开出估价单。这种估价单不具备发盘的条件,所报出的价格也仅供参考。
二、发盘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发盘也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发盘可以是应对方询盘的要求发出,也可以是在没有询盘的情况下,直接向对方发出。发盘一般是由卖方发出的,但也可以由买方发出,业务称其为“递盘”。
1. 发盘的定义及具备的条件。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后面简称公约)第14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随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对于这个宣言,可以看出一个发盘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写人提出:发盘必须指定可以表示接受的受盘人。受盘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指定多个。不指定受盘人的发盘,仅应视为发盘的邀请,或称邀请做出发盘。
(2)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思:发盘必须表明严肃的订约意思,即发盘应该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将按发盘条件承担与受盘人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这种意思可以用“发盘”递盘等术语加以表明,也可不使用上述或类似上述术语和语句,而按照当时谈判情形,或当事人之间以往的业务交往情况或双方已经确立的习惯做法来确定。
(3)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发盘内容的确定性体现在发盘中的列的条件是否是完整的、明确的和终局的。
(4)送达受盘人。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上述四个条件,是《公约》对发盘的基本要求,也可称为构成发盘的四个要素。
2. 发盘的撤回和撤销
《公约》第15条对发盘生效时间作了明确规定:“发盘在送达受盘人时生效”。那么,发盘在未被送达受盘人之前,如发盘人改变主意,或情况发生变化,这就必然会产生发盘的撤回和撤销的问题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销”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撤回是指在发盘尚未生效,发盘人采取行动、阻止它的生效。而撤消是指发盘已生效后,发盘人以一定方式解除发盘的效力。
《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
根据《公约》的规定,发盘可以撤销,其条件是:发盘人撤销的通知必须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传达到受盘人。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能再撤销:
(1)发盘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2)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
这一款规定了不可撤销的两种情况:一、是发盘人规定了有效期,即在有效期内不能撤销。如果没有规定有效期,但以其它方式表示发盘不可撤销,如在发盘中使用了“不可撤销”字样,那么在合理时间内也不能撤销。二、是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采取了一定的行动。
关于发盘失效问题,[公约]第17条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终止。”这就是说,当受盘人不接受发盘的内容,并将拒绝的通知送到发盘人手中时,原发盘就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此外,在贸易实务中还有以下三种情况造成发盘的失效:
(1)发盘人在受盘人接受之前撤销该发盘。
(2)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3)其它方面的问题造成发盘失效。这包括政府发布禁令或限制措施造成发盘失效。另外还包括发盘人死亡、法人破产等特殊情况。
三、还盘
受盘人在接到发盘后,不能完全同意发盘的内容,为了进一步磋商交易,对发盘提出修改意见,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出来,就构成还盘。
还盘的形式可有不同,有的明确使用“还盘”字样,有的则不使用,在内容中表示出对发盘的修改也构成还盘。
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四、接受
所谓接受,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以声明或行为向对方表示同意。法律上将接受称作承诺。接受和发盘一样,既属于商业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对有关接受,问题在[公约]中也作了较明确的规定。
根据[公约]的解释,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备以下4个条件:
1. 接受必须是由受盘人做出其他人对发盘表示同意,不能构成接受。这一条件与发盘的第一个条件是相呼应的。发盘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即表示发盘人愿意按发盘的条件与受盘人订立合同,但并不表示他愿意按这些条件与任何人订立合同。因此,接受也只能由受盘人做出,才具有效力。
2. 受盘人表示接受,要采取声明的方式即以口头或书面的声明向发盘人明确表示出来。另外,还可以用行为表示接受。
3. 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就是说,接受应是无条件的。但在业务中,常有这种情况,受盘人在答复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以对发盘的内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这在法律上称为有条件的接受,不能成为有效的接受,而属于还盘。
4. 接受的通知要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才能生效发盘中通常都规定有效期。这一期限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它约束发盘人,使发盘人承担义务,在有效期内不能任意撤消或修改发盘的内容,过期则不再受其约束;另一方面,发盘人规定有效期,也是约束受盘人,只有在有效期内做出接受,才有法律效力。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受盘的的接受通知有时晚于发盘人规定的有效期送达,这在法律上称为“迟到的接受”。对于这种迟到的接受,发盘人不受其约束,不具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公约]第21条规定过期的接受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仍具有效力:
1. 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将此种意思通知受盘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
五、签订合同
经过交易磋商,一方的发盘或还盘被对方有效地接受后,就算达成了交易,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合同关系。在业务中,一般还要用书面形式将双方的权力、义务明文规定下来,便于执行,这就是所谓签订合同。
书面合同的作用一般可归纳为以下3点:
1. 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
2. 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
3. 有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书面合同的内容,可分为3部分:
约首:包括合同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有的合同还用序言形式说明定约意图并放在约首。
(1)本文:是合同的中心部分,具体列明交易的条件、条款,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
(2)约尾:说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方案以及效力,订约时间,地点,以及生效时间。

9. 国际贸易磋商英文谈判对话内容

A: Hello! Is Mr. Green there?
B: Speaking. May I ask who I am talking to?
A: This is Li with Silk Company. We met last Sunday ring the exhibition.
B: Oh, yes. I remember your company.
A: Thank you for visiting our procts. I remember that you are interested in our silk procts, and so, could I have a meet with you this week to show you more information about our procts?
B: I'd like to, but I'm afraid that my schele is full this week.
A: What about next week? Is it convenient for you?
B: Amm. How about 10 a.m. on next Friday?
A: Any time you say is OK.
B: All right. Expecting you .

10. 交易磋商一般要经过的四个环节

1、询盘:询盘是交易的一方向对方探询交易条件,询盘多由买方作出,也可由卖方作出、内容可详可略。如买方询盘:“有兴趣东北大豆,请发盘”,询盘对交易双方无约束力。

2、发盘:发盘也叫发价,发盘多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方提出。实务中常见由买方询盘后,卖方发盘,但也可以不经过询盘,一方迳直发盘。例如:“东北大豆5元/斤”。

3、还盘:还盘可以在双方之间反复进行,还盘的内容通常仅陈述需变更或增添的条件,对双方同意的交易条件毋需重复。

4、接受:受盘人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无条件地同意发盘中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愿意按这些条件和对方达成交易的一种表示。

(10)国际贸易磋商扩展阅读

交易磋商之后的合同签约:

1、约首:包括合同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有的合同 还用序言形式说明定约意图并放在约首。

2、本文:是合同的中心部分,具体列明交易的条件、条款,规定 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

3、约尾:说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方案以及效力,订约时间,地 点,以及生效时间。

合同履行:

买卖双方经过交易磋商、达成协议后要签订书面合同,作为约束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一经依法 有效成立,有关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所以,履行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共同的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交易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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