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一般CIF价是卖方代办保险,其保险险别是最低险别一般险。如合同中另有规定其他投保险别,卖方应按照合同中规定投保。针对上述案例,买方来电要求加保战争险,卖方可以代办,费用由买方承担。
②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首先了解下CIF的定义:
“CIF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其原文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术语成交,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地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除具有与CFR术语的相同的义务外,还就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交支付保险费。”
-摘自网络
简单讲,就是运费+保险+FOB本地费用(如产品的成本+一定的利润,装货费,单证费,码头费,柜子来回的托运费等,和其他费用)。这里的运费和保险,其实是进口商付的钱(含在合同单价里面),出口方只是帮忙找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代为办理而已,其他程序同FOB操作。
回到LZ的问题:
贸易条款:CIF;
当事人:进口方A,出口方B,运输公司C(船公司或者无船的代理)和保险人D;
问题:
1/ 与C办理运输手续的是哪一个公司?
- 是B公司,即出口方B,
与D公司办理保险手续的事那一个公司?
- 还是B公司,即出口方B;
2/ C公司是否能已保函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
- 原文是,“在B公司提供保函后,C公司为外包装有水渍的该批货物出具清洁提单。”
首先,不清楚“保函”具体内容是什么(应该是保证产品和包装无损之类的),但是仅从字面了解,出口方B在出具“保函”前,很有可能知道这些外包装是有水渍的(可能在出厂,装货前已有,有故意欺骗的意思),或者不知道,外包装也可能是在货物从工厂运往出口码头的时候产生的。但是绝对是在上船前产生的,因为按照国际贸易惯例来讲,贸易的风险划分是按照“货物是否越过船舷”为界的。很显然,货物在上船前,即越过船舷前,已经受损,所以,理论上,这个损失应该是出口方B承担,所以,运输公司C拒绝赔偿也是理所当然的。
3/ D公司能否拒赔A公司?为什么?
同理,保险人D也是拒绝赔偿的,因为,保险人D的保险赔付界定也是按照“货物是否越过船舷”来的,只是保障,从货物上船(第一次越过船舷),到目的港,吊柜卸货(第二次越过船舷)期间的一切风险。很显然,这些货物是在上船前都损坏了的,所以保险人D拒赔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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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题目讲的是,国际贸易中各个当事人对于风险划分和判定的问题,考的就是这个。。。。。
相信,进口方A也只能自认倒霉,但可以向出口方B投诉,这里就不多讲了。
ANYWAY希望LZ能满意并采纳,同望其他童鞋补充,TKS。。。。。。
③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急
损失应由承运人承担,卖方应象承运人提出索赔。
④ 国际贸易理论案例分析题
1、因为是CIF条款,且卖方为货物投保了水渍险,那么货物在海上遭受暴风雨,海水涌入船舱内,致使部分化肥遭到浸泡,以及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包装袋破损。这些损失显然是因为海水浸泡所致,且在水渍险承包范围内,所以,因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2、因为发盘规定B公司的答复必须在5月10日前到达中方,而实际接收的电报于5月11日才到达,而此时又恰缝该种货物国际市场价格暴涨,因此,完全有理由拒绝成交。但是,如果考虑到日后与该客户的合作,可以考虑适当提价,以便双方都有利可图。
3、开证行拒付货款有道理——因为是CIF条款,那么信用证一定有关于提单上显示“运费预付”字样的要求,而受益人提交的提单上没有该字样,那么显然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所以遭开证行拒付。
4、因为合同规定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后30天,而A公司在货到半年后才提出索赔,显然已经超过了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所以遭到外商拒绝。
应该从本案例中吸取的教训就是: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事,即应该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验收货物,如有不符合合同约定事项,及时索赔。
5、(1)合同不成立——因为A公司先有还盘,后确认的发盘不正确,即“17日法国B公司当日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这等于是新的发盘,也就是:“单价为850美元CFR中国上海,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而A公司却回复“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因为16日的发盘因为A公司的还盘而作废。所以,按16日发盘的合同不成立。
(2)A公司的失误在于复电错误,即回电应该是:“接受17日复电”即可。这样就以“单价为850美元CFR中国上海,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合同成交。所以,业务人员看到国际市场价格暴涨,沉不住气,乱了方寸,或者是对于发盘的概念理解不透,不知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以致错过了绝好的成交机会。
6、这些装运条款不可接受,因为a)条款限定了具体的装船日期,这个不可能做到;b)条款限定船公司,而是否有指定船公司走天津新港到伦敦的航线,需要经过查询方可知道,所以,该条款接受与否待定;既然是自天津新港指伦敦,那么,c)条款是否矛盾?所以,这些条款不能够接受。
7、合同不成立——因为美方的复电对发盘做了修改,因此构成还盘,而我方对此未予答复确认,所以合同不成立。
8、如果保单的受益人是我方,那么外商的要求合理;如果保单的受益人是外商,那么就不太合理,因为,应该由保单的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才是正根儿。
9、开证行的拒付没有道理——因为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即开证行是凭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款,与实际货物无关。所以,开证行的拒付理由不当,即开证行不能够因货物的品质为由拒付货款。
⑤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帮忙回答
1.没有违约,银行不能拒付。UCP规定同意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运输路线的即使装期跟装运港不同,只要是到达同一目的地的,不视为分批装运。
2.前面部分的2000美元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因为符合水渍险的赔偿范围,而后面的2500美元损失因为不是直接由海水进舱造成的。
3.A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的,首先其在发盘中规定了一个期限那么就是说明这个要约是个不可撤销要约,其次B公司又按照要求开立了信用证,说明其已经采取了实质的行为,也表明此要约的不可撤销性。要约发出并且对方做出来承诺那么这个合同关系就产生了。赖不掉了!
3.不合理,既然规定出口装运港检验那么就得以出口国装运港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依据,如果证书证明该票货物达到了检验要求那么也是不能索赔的。
4.我方的要求不合理,信用证开立后就是一个独立于合同存在的自足文件,其不受合同的约束,信用证下付款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只要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单据符合了信用证规定银行就必须无条件地付款。这个业务中让银行不付款是不可能的事,只能后期再对卖方进行索赔了。
5.不能!都说了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是独立的自足文件,信用证项下付款是一种单据的买卖,既然全套单据合格,银行不能拒付。剩下的双方间解决就行
6.合理,既然合同中都已经规定了不能卖给东南亚国家了,那么管你目的地是哪反正就不能是东南亚国家,否则谁要给你那个20%的优惠了,哪有这么便宜的事!
内啥 这位童鞋啊 以后题目分批次来比较好啊 像这回明明是7道题 一次性回很累的说……记得追加积分哈!
⑥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可以索赔
2)收不到货款。
理由如下: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内定,“商业容发票中所表示的货物规格名称,必须与信用证规格相符。”可见,发票上对商品名称和规格的规定非常重要。在本案例中,我公司所交货物品级虽较原来的高,而且价格不变,但在该项货物市场价格下跌的情况下,买方往往会借口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而拒绝赎单付款。而银行也只会在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情况下付款。
通过分析此案例,学生对跟单信用证有了清晰的理解和认识,知道了如何在国际贸易业务的货款结算中正确地使用信用证,也知道了合同条款的执行是相当严格和重要的。
⑦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当天下午两点发现问题,可以在发一个发盘,并向对方道歉。
⑧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
FOB成交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A不可以得到赔偿。
CIF成交: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是,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在本案中也就是由美国B公司在货物离岸必须要为货物投保, A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得到赔偿。
(所以一般都鼓励出口用FOB,进口用CIF)
⑨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按照实际来说,我们吃进这个损失,然后问保险公司赔。
因为CIF贸易术语的风险点在于到达目的港且卸货以后。
所以碰到这样的灭失情况就只能去申请保险理赔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