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的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程序
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由哪一方负责办理投保,应根据买卖双方商订的价格条件来确定。例如按F.O.B.条件和C.F.R.条件成交,保险即应由买方办理;如按C.I.F.条件成,保险就应由卖方办理。办理货运保险的一般程序是: 保险费按投保险别的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率是根据不同的险别、不同的商品、不同的运输方式、不同的目的地,并参照国际上的费率水平而制订的。它分为“一般货物费率”和“指明货物加费费率”两种。前者是一般商品的费率,后者系指特别列明的货物(如某些易碎、易损商品)在一般费率的基础上另行加收的费率。
交付保险费后,投保人即可取得保险单(insurancepolicy)。保险单实际上已构成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契约,是保险人寻保险人的承保证明。在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或灭失时,投保人可凭保险人要求赔偿。 当被保险的货物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按〖INCOTERNS 1990〗E组、F组、C组包含的8种价格条件成交的合同,一般应由买方办理索赔。按〖INCOTERNS 1990〗D组包含的5种价格条件成交的合同,则视情况由买方或卖方办理索赔。
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如发现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应立即向承运人或有关方面索取货损或货差证明,并联系保险公司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提出检验报告,确定损失程度;同时向承运人或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属于保险责任的,可填写索赔清单,连同提单副本、装箱单、保险单正本、磅码单、修理配置费凭证、第三者责任方的签证或商务记录以及向第三者责任方索赔的来往函件等向保险公司索赔。索赔应当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并办理,否则保险公司可以不予办理。
『贰』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的介绍
对外运输货物保险是以对外贸易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内标的的保险。外容贸货物的运送有海运、陆运、空运以及通过邮政送递等多种途径。对外贸易运输货物保险的种类以其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种类相应分为四类: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邮包保险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程序有时一批货物的运输全过程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工具,这时,往往以货运全过程中主要的运输工具来确定投保何种保险种类。
『叁』 国际贸易运输与保险,多选题
AB
CDE
AB
ABE
BD
ABC
BD
ABC
ABC
AB
『肆』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主要涉及哪些主要条款
涉及的条款如下
1.水渍 险,水渍险=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
2.运输契约订有“船舶碰撞互有过失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3.平 安 险,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4.一 切 险:一切险=水渍险+11种一般附加险
5.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6.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8.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9.在装卸或运输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整件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10.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伍』 外贸运输与保险
1(√ ),2(X),3(√ ),4(√ ),5(√ ),6(√ ),7(X),8(X),9(),10(√ ),11(X),12(),13(√ ),14(√ ),15(√ ),16(X),17(X),18(√ ),19(√ ),20(√ )
仅供参考。
『陆』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的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涉及的损失
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又称海损(Average),指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内失,海损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容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海上损失按损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按照造成损失的原因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
『柒』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合同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是由被保险人以填制投保单的形式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即要约,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即承诺后),保险合同即成立。投保单中须列明货物名称、保险金额、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及投保险别等事项。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几项:保险人名称;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
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收取保险费,并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的约定范围内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一方当事人。被保险人指在保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一般也是被保险人。
2.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主要是货物,包括贸易货物和非贸易货物。
3.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被保险人投保的财产的实际价值。投保人在投保时需说明所要投保的标的的价值,而准确地确定标的的实际价值是很困难的,因此,保险价值通常是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的。这个价值是估算形成的,因此它可以是标的的实际价值,也可能与实际价值有一定的距离。
4.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的最高赔偿数额。当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时为足额保险;当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时为不足额保险;当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时为超额保险。财产保险中的保险金额通常以投保财产可能遭遇损失的金额为限,即不允许超额保险,因为保险是以损失补偿为原则的,如果允许超额保险就等于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保险赚钱。正因为如此,法律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5.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责任是保险人对约定的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约定的危险事故”就是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可以分为保险单上所列举的风险和附加条款加保的风险两大类,前者为主要险别承保的风险,后者为附加险别承保的风险。
除外责任就是保险人不承保的风险。保险所承保的是一种风险,所谓风险就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如果该风险必然发生则保险人是不承保的,因此,自然损耗这种必然发生的风险保险人通常会约定不予承保。市价跌落引起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人也往往将其列入除外责任的范围。此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等不是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约定的人为风险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也不予承保。
6.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也就是保险责任的期间。保险责任的期间有三种确定方法:(1)以时间来确定,例如规定保险期间为1年,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2)以空间的方法来确定,例如规定保险责任自货物离开起运地仓库起至抵达目的地仓库止。(3)以空间和时间两方面来对保险期间进行限定的方法,例如:规定自货物离开起运地仓库起至货物抵达目的地仓库止,但如在全部货物卸离海轮后60日内未抵达上述地点,则以60日期满为止。
7.保险费和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是计算保险费的百分率。保险费率有逐个计算法和同类计算法之分。船舶保险的保险费率通常采用逐个计算法来确定,每条船舶的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依该船舶的危险性大小,损失率高低及经营费用的多少来确定。同类计算法指对于某类标的,保险人均采用统一的保险费率的方法。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保险费等于保险金额乘保险费率。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变更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变更,指在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对合同中原约定的某些内容进行的改变。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需要修改时,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申请,由保险人出具保险批单,保险批单的效力大于保险单正文的效力。
(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可以由于各种原因。引起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1)自然终止,指保险单的有效期限已届满。(2)义务已履行而终止,依保险单的规定,保险人已履行了赔偿责任,保险单的责任即告终止。(3)违约终止,指保险人因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而终止保险合同。(4)因危险发生变动而终止。(5)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之外的原因而灭失,从而使保险合同终止。
(五)委付与代位求偿
1.委付。委付发生在保险标的出现推定全损的情况下。当保险标的出现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部分损失向保险人求偿或按全部损失求偿。当被保险人选择后者时,则由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而由保险人赔付全部的保险金额。这种转让保险标的权利的做法被称为委付。对于保险人来说,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
2.代位求偿权。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保险人依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约定的赔偿后,即取得了由被保险人转让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就是代位求偿权。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均规定了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应履行的义务,如提供必要的文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不得因放弃或过失而侵害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等。在代位求偿的名义上,依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的规定,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提起诉讼。
『捌』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费率的确定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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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外贸易中,我国进出口商品的作价原则是,在贯彻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根据国际市场价格水平,结合国别(地区)政策,并按照我们的经营意图确定适当的价格。由于价格构成因素不同,影响价格变化的因素也是多种多样的。因此,在确定进出口商品价格时,必须充分考虑影响价格的种种因素,加强成本和盈亏核算,并注意同一商品在不同情况下应有合理的差价。确定进出口商品价格除遵循上述原则外还应考虑下列因素:一.交货地点和交货条件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货地点和交货条件不同,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也不同,在确定进出口商品价格时,必须首先考虑这一因素。例如,在同一距离内成交的同一商品,按CIF条件成交与按DES(到货港船上交货)条件成交,其价格应当不同。二.运输距离国际商品买卖,一般都要经过长途运输,运输距离的远近关系到运费和保险费的开支,从而影响到商品价格。因此,在确定商品价格时,必须核算运输成本,作好比价工作。三.商品的品质和档次在国际市场上,一般都是按质论价,即优质高价,劣制底价。品质的优劣,包装装潢的好坏,款式的好坏,款式的新旧,商标、牌名的知名度,都影响商品价格。四.季节因素在国际市场上,某些节令性商品,如赶在节令前到货,抢行应市,即能卖上好价。过了节令商品往往售价很低,甚至以低于成本的"跳楼价"出售。因此,应充分利用节令因素,争取按有利的价格成交。五.成交量按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成交量的大小直接影响价格,成交量大,在价格上应予适当优惠,或采用数量折扣办法。反之,成交量小,可适当提价。六.支付条件和汇率变动的风险支付条件是否有利和汇率变动风险的大小,都影响商品的价格。例如,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采取预付货款同采取凭信用证付款方式,其价格应有区别。同时,确定商品价格时,一般应采用对自身有利的货币成交。如采用不利货币成交时,应把汇率风险考虑到商品价格中去,即适当提高价格降低买价。
『玖』 我国对外贸易运输与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办法
进口关税险是一种特殊附加险。当进口货物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受损或短缺,在目的港被保险人仍需按完好价值十足交税时,保险人对该项货物损失部分的进口关税损失负责赔偿。
拒收险(Rejection Risk) 拒收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货物因在港被进口国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予以负责,并按照被拒绝进口或没收货物的保险价值赔偿。
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起止期的条款。保险期间自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目的港(地)收发人的最后仓库或被保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区别
采取行为的主体不同
给付报酬的原则不同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同
救助行为一般总是与共同海损联系在一起,而施救行为则并非如此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1.发生的原因不同。共同海损是有意采取措施造成的;而单独海损则是由偶然的意外事件造成的。
2.涉及的利益方不一样。共同海损是为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损失;而单独海损则只涉及到损失方个人的利益。
3.后果不同。共同海损应由受益方分摊;而单独海损则由损失方自己承担。
关于委付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即推定全损说、法定原因说和全损说。
推定全损说是指,委付仅适用于推定全损的场合,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由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向保险人请求赔付全部保险金额的做法。这是我国的通说,我国《海商法》即采取这个观点,其第 249 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即是明证。
法定原因说在我国台湾学者中成为通说,它是指被保险人于发生法定委付原因时,可将保险标的一切权利转移于保险人,而请求支付该保险标的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台湾现行《海商法》用了三个条文详细地规定了委付的三个法定原因,包括船舶委付,货物委付及运费委付的原因。
全损说认为,根据代位原则,不论是实际全损还是推定全损,被保险人都必须放弃保险标的权利,将保险标的转让给保险人,才能请求委付。只是在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应该发出委付通知书。
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
『拾』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1.CIF卖方负责海运费和保险费,CFR买方负责保险费,卖方负责海运费
2.不知道办理的保险又没加仓到仓条款?
如果有仓到仓条款,从装货开始到卸货结束都在承保范围内!这个可以直接拨打保险公司官方报案电话即可!
如果没加仓到仓条款,保险只保装货港口到卸货港口这段路程的损失,贵司这种情况就不在承保范围内了!这个需要贵司自己承担货损!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