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进出口合同基本内容又以下几部分构成
这个是什么问题呢?
一般情况下:
1.约首部分(包括当事人、合同编号、合同名称之类的东西)
2.正文
(1)标的(也就是货物)条款
(2)价格(单价、总价等)
(3)数量(及包装等)
(4)质量或者说规格
(5)支付(信用证、汇付等,可能会有所有权保留条款)
(6)运输及交付(一般采用贸易术语的形式)
(7)违约责任;
(8)瑕疵担保和权利担保责任(这个如果约定了法律适用的,一般可以不另行约定);
(9)法律适用、仲裁和管辖条款
3.最后条款(约尾)
(1)合同生效;
(2)合同文本、份数及效力;
(3)合同签订日期、地点等;
(4)签字盖章等。
2. 进出口合同的内容有些什么 谢谢 急用!
进口合同样本:
买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由买方购进,卖方出售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履行: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生产国别、制造工厂、包装及唛头。
每件货物上用不褪色的涂料标明货号、毛重、净重、编号、尺码、目的口岸,并标明下列唛头
第二条 数量、单价、总值。
第三条 装运期限:
每月交货数量必须一次交清,不得分批装运。
第四条 装运口岸:————————————
第五条 目的口岸:————————————
第六条 付款条件:
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的数量的通知后,应于装运前——天通过________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即期汇款票及本合同规定的单据在开证行付款。
第七条 单据:各项单据均须使用与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买方审核查对:
A.填写通知目的口岸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到付”或“运费按租船合同办理”字样;如本合同为CFR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已付”字样)。
B发票:注明合同号、唛头、载货船名及信用证号;如果分批装运,须注明分批号。
C.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合同号及唛头,并逐件列明毛重、净重和货号。
D.制造工厂的品质及数量/重量证明书。
品质证明书内应列入根据合同规定的标准按货号进行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及其他各种试验的实际试验结果。数量/重量证明书应按货号列明重量。
单证
份数
寄送
A
B
C
D
送交方议付银行
送交议付银行(副本)
空邮目的岸外运公司(副本)
E.按本合同规定的装运通知电报抄本。
F.按本合同规定的航行证明书(如本合同为CFR价格条件时,需要此项证明书;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则不需此项证明书)。
第八条 装运条件:
A.离岸价条款:
(a)装运本合同货物的船只,由买方或卖方运输代理人________租船公司租订舱位。卖方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风险到货装到船面为止。
(b)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30天前,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装运口岸及预计货物运达装运口岸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舱位。并同时通知买方在装货港的船舶代理,若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为卖方同意在合同规定期内任何日期交货,并由买方主动租订舱位。
(c)买方应在船只受载期12天前将船名、预计受载日期、装载数量、合同号码、船舶代理人,以电报通知卖方,卖方应联系船舶代理人配合,按期备货装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时,买方或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
(d)买方所租船只按期到达装运口岸后,如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空舱费、延期费及/或罚款等由卖方负担。如船只不能于船舶代理人所确定的受载期内到达,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16天起发生的仓库租费、保险费由买方负担,但卖方仍负有载货船只到达装运口岸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之义务并负担费用及风险,前述各种损失均凭原始单据核实支付。
B.成本加运费价条款:
卖方负责将合同所列货物由装运口岸装班轮到达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用悬挂买方不能接受的国家的旗帜的船只装运。载货船只在驶抵本合同规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________或________附近地区。
第九条 装运通知:卖方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合同号、品名、件数、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及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第十条 保险:自装船起由买方自理,但卖方应按本合同规定通知买方。如卖方未能按此办理,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全由卖方负担。
第十一条 检验和索赔:货卸目的口岸,买方有权申请____ 国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或发票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卸目的口岸后90天内,根据____ 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证明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因索赔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均由卖方负担。FOB价格条件时,买方有权同时索赔短重部分的运费。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并以挂号函向买方提出有关政府机关或者商会所出具的证明,以证明事故的存在。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货延期一个月以上时,买方有权撤消合同,卖方不能取得出口许可证,不得作为不可抗力。
第十三条 延期交货及罚款: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如卖方不能如期交货,买方有权撤销该部分的合同,或经买方同意在卖方缴纳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买方可同意给予卖方15天的优惠期。罚款率为每10天按货款总额的1%。不足10天者按10天计算。罚款自第16天起计算,最多不超过延期货款总额的5%。
第十四条 仲裁: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委员会另有决定外,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十五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于____国____市用___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
买 方:________ (盖章)
代表人:________
卖 方:________ (盖章)
代表人:________ 回答这么多采纳下吧,谢谢,如若不懂可以上法律直通车寻找法律援助
签署日期:____年__月__日
3. 国际贸易合同有哪几部分及主要条款
国际贸易合同主要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种类较多,各类合同内容都不尽相同,它们都有着各自特点,但也都有其共同点,从法理上可把合同的基本内容分为三部分:
(1)效力部分
①合同的开头部分。主要包括买、卖双方的全称、住址、订约日期、地址以及同意订约的词句,合同的名称、编号等。
②合同的结尾部分。包括生效日期,合同使用的文字和文本,正本份数,双方当事人的签字。
开头和结尾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和有效条件的主要问题,全称为效力部分。如在合同中开头部分注明的订立合同中的时间和地点,它在法律上就表明:第一,除非法律或合同中对合同生效的时间另有规定,否则应以该日期为合同的生效日期;第二,如果合同中对该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发生法律冲突时,按国际私法的法律冲突原则,关于该合同的有效性的问题,一般应由合同成立地法律来确定。
(2)权利与义务部分
此部分是合同内容的主要成份:
①标的物条款(也称商品条款)。主要包括:商品名称、规格、质量、性能、质量、包装等。对有些商品还要商品的生产国别、制造厂商加以规定。
②价格条款。合同中规定的标的物单位和总价的各条文,属于价格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总是以"贸易术语"为基础和一个特定数额的货币单位来表示商品单位的。如"铝锭FOB安特卫普港每吨640英镑"单价乘以交易商品的数量,即为总价。价格条款一般应包括价格的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交货地点的贸易术语。
③保留所有权条款。卖方在收到用现金支付的货款以前,保留货物的合法所有权;如果买方对卖方的货物作出处分,则买方仍是作为卖代理人或受信托人持有此项收益,卖方有权获得此项收益。
④装运和保险条款。主要规定装运时间、装运港与目的港以及装运通知事项。这一条款主要是规定由谁负责投保和支付保险费用、投保险别、保险金额等。此条款规定与所采用的贸易术语有着直接的联系。
⑤支付条款。是指合同中有关买方支付货款的各个条款。包括:支付工具、货币的种类、支付时间、支付的方式,以及卖方为取得货款应提供的单证等各项规定。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一般采用跟单信用证的付款方式,但也有些情况下采用托收方法。
⑥商检条款。是指合同中有关商品检验的条文,通常规定:检验权、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检验时间、地点、检验的方法、检验标准等内容。
⑦负责条款。主要包括:
a.规定构成不可抗力的条件(哪些条件属不可抗力);
b.说明因不可抗力,当事人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c.规定发生不可抗力的事项时,当事人应如何处置(力争减少损失)。
⑧法律适用条款。以上条款,是双方当事人为一笔买卖交易而明确记载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条款,但这些约定不可能涉及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各个方面,通常在合同中规定该合同适用的法律,如"本合同适用于××国法律"。
(3)索赔与争议的解决部分
此部分是关于程序问题的规定。主要包括:
①索赔的手续;
②提出索赔的期限;
③提出索赔所需单证;
④索赔的方式。
如索赔遭到拒绝,在当事人之间就会发生争议。在国际贸易中,双方当事人一般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选择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因此,合同条款应明确约定是到××仲裁机构仲裁?还是到××法院诉讼。二者选择其一。当事人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4. 国际贸易合同的种类哪一种最常用,为什么
国际贸易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合同制作人分类:卖方制作的,称为“销售合同”(Sales Contract);买方制作的,称为“购货合同”(Purchase Contract)。
2.按合同的内容繁简分类:分为销售合同(Sales Contract)和销售确认书(Sales Confirmation)。销售合同内容比较全面,除商品的名称、规格、包装、单价、装运港和目的港、交货期、付款方式、运输标志、商品检验等条件外,还包括有关异议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条款。销售确认书经过签字后,也具有销售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但它所包括的条款较为简单,一般无检验条款、异议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条款,属于一种简式合同。此外,买卖双方通过往来函电成交后,如双方均不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可用往来函电作为依据履行双方的义务。
3.按合同中使用的价格术语分类:可分为“FOB合同”、“CIF合同”及货物到达合同(Arrival Contract)等。
5. 如何签订国际贸易进出口合同
(一)约首
主要包括:1、合同名称
2、约定时间和地点
3、当事人名称、地点
4、前文
(二)本文
主要包括:1、商品名称和品质条款
2、商品的数量条款
3、商品的包装条款
4、商品的价格条款
5、商品的装运条款
6、商品的支付条款
7、货运保险条款
8、商品检验检疫条款
9、不可抗力条款
10、索赔条款
11、仲裁条款
(三)约尾:合同的文字效力、分数、附件及其订约双方当事人的签章等。
6. CIF进出口合同的流程是怎样的
海运出口运输工作,在以CIF或CFR条件成交,由卖方安排运输时,其工作程序如下: (1)审核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为使出运工作顺利进行,在收到信用证后,必须审核证中有关的装运条款,如装运期,结汇期,装运港,目的港,是否能转运或分批装运以及是否指定船公司,船名,船籍和船级等,有的来证要求提供各种证明,如航线证明书,船籍证等,对这些条款和规定,我应 根据我国政策,国际惯例,要求是否合理和或是否能办到等来考虑接受或提出修改要求。 (2)备货报验:就是根据出口成交合同及信用证中有关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包装等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地准备好应交的出口货物,并做好申请报验和领证工作。冷藏货要做好降温工作,以保证装船时符合规定温度要求。在我国,凡列入商检机构规定的种类表中的商品以及根据信用证,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出具证书的商品,均需在出口报关前,填写出口检验申请书申请商检。有的出口商品需鉴定重量,有的需进行动植物检疫或卫生,安全检验的,都要事先办妥,取得合格的检验证书。 做好出运前的准备工作,货证都已齐全,即可办理托运工作。 (3)托运订舱:编制出口托运单,即可向货运代理办理委托订舱手续。货运代理根据货主的具体要求按航线分类整理后,及时向船公司或其代理订舱。货主也可直接向船公司或其代理订舱。当船公司或其代理签出装货单,定舱工作即告完成,就意味着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已经缔结。 (4)保险:货物订妥舱位后,属卖方保险的,即可办理货物运输险的投保手续。保险金额通常是以发票的CIF价加成投保(加成数根据买卖双方约定,如未约定,则一般加10%投保)。 (5)货物集中港区:当船舶到港装货计划确定后,按照港区进货通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由托运人办妥集运手续,将出口货物及时运至港区集中,等待装船,做到批次清,件数清,标志清。要注意特别注意与港区,船公司以及有关的运输公司或铁路等单位保持密切联系,按时完成进货,防止工作脱节而影响装船进度。 (6)报关工作:货物集中港区后,把编制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连同装货单,发票,装箱单,商检证,外销合同,外汇核销单等有关单证向海关申报出口,经海关关员查验合格放行后方可装船。 (7)装船工作:在装船前,理货员代表船方,收集经海关放行货物的装货单和收货单,经过整理后,按照积载图和舱单,分批接货装船。装船过程中,托运人委托的货运代理应有人在现场监装,随时掌握装船进度并处理临时发生的问题。装货完毕,理货组长要与船方大副共同签署收货单,交与托运人。理货员如发现某批有缺陷或包装不良,即在收货单上批注,并由大副签署,以确定船货双方的责任。但作为托运人,应尽量争取不在收货单上批注以取得清洁提单。 (8)装船完毕,托运人除向收货人发出装船通知外,即可凭收货单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换取已装船提单,这时运输工作即告一段落。 (9)制单结汇:将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结汇单证备齐后,在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议付有效期限内,向银行交单,办理结汇手续。出口程序: (1)订舱--发货人根据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在货物托运前一定时间内填好集装箱货物托运单(CONTAINER BOOKING NOTE)委托其代理或直接向船公司申请订舱。 (2)接受托运申请--船公司或起代理公司根据自己的运力,航线等具体情况考虑发货人的要求,决定接受与否,若接受申请就着手编制订舱清单,然后分送集装箱堆场(CY),集装箱货运站(CFS),据以安排空箱及办理货运交接。 (3)发放空箱--通常整箱货货运的空箱由发货人到集装箱码头堆场领取,有的货主有自备箱;拼箱货货运的空箱由集装箱货运站负责领取。 (4)拼箱货装箱--发货人将不足一整箱的货物交至货运站,由货运站根据订舱清单和场站收据负责装箱,然后由装箱人编制集装箱装箱单(CONTAINER LOAD PLAN)。 (5)整箱货交接--由发货人自行负责装箱,并将已加海关封志的整箱货运到CY。CY根据订舱清单,核对场站收据(DOCK RECEIPT D/R)及装箱单验收货物。 (6)集装箱的交接签证--CY或CFS在验收货物和/或箱子,即在场站收据上签字,并将签署后的D/R 交还给发货人。 (7)换取提单--发货人凭D/R向集装箱运输经营人或其代理换取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然后去银行办理结汇。 (8)装船--集装箱装卸区根据装货情况,制订装船计划,并将出运的箱子调整到集装箱码头前方堆场,待船靠岸后,即可装船出运。单证及其制作: (1)托运单(SHIPPING NOTE--B/N)有的地方称为下货纸,是托运人根据贸易合同和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制的,向承运人或其代理办理货物托运的单据。承运人根据托运单内容,并结合船舶的航线,挂靠港,船期和舱位等条件考虑,认为合适后,即接受托运。托运单制作应注意: 1)目的港:名称须明确具体,并与信用证描述一致,如有同名港时,须在港口名称后注明国家,地区或州,城市。如信用证规定目的港为选择港(OPTIONAL PORTS),则应是同一航线上的,同一航次挂靠的基本港。 2)运输编号,即委托书的编号。 每个具有进出口权的托运人都有一个托运代号(通常也是商业发票号),以便查核和财务结算。 3)货物名称 应根据货物的实际名称,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填写,更重要的是要与信用证所列货名相符。 4)标记及号码,又称唛头(SHIPPING MARK),是为了便于识别货物,防止错发货,通常由型号,图形货收货单位简称,目的港,件数或批号等组成。 5)重量尺码。重量的单位为公斤,尺码为立方米; 6)托盘货要分别注明盘的重量,尺码和货物本身的重量,尺码,对超长,超重,超高货物,应提供每一件货物的详细的体积(长,宽,高)以及每一件的重量,以便货运公司计算货物积载因素,安排特殊的装货设备。 7)运费付款方式。一般有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和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有的转运货物,一程运输费预付,二程运费到付,要分别注明。 8)可否转船,分批,以及装期,效期等均应按信用证或合同要求一一注明。 9)通知人,收货人,按需要决定是否填。 10)有关的运输条款,订舱,配载信用证货客户有特殊要求的也要一一列明。 (2)装货单(SHIPPING ORDER--S/O) 是接受了托运人提出装运申请的船公司,签发给托运人,凭以命令船长将承运的货物装船的单据。装货单既可作为装船依据,又是货主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的主要单据之一。 (3)收货单(MATES RECEIPT--M/R), 又称大副收据,是船舶收到货物的收据及货物已经装船的凭证。 由于上述三份单据的主要项目基本一致,故在我国一些主要港口的做法是,将它们制成联单,一次制单,既可减少工作量,又可减少差错。 (4)装货清单(LOADING LIST) 是承运人根据装货单留底,将全船待装货物按目的港和货物性质归类,依航次,靠港顺序排列编制的装货单汇总清单,是船上大副编制配载计划的主要依据,又是供现场理货人员进行理货,港方安排驳运,进出库场以及承运人掌握情况的业务单据。 (5)提货单(DELIVERY ORDER--D/O) 又称小提单。收货人凭正本提单或副本提单随同有效的担保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换取的,可向港口装卸部门提取货物的凭证。发放小提单时应做到:(1)正本提单为合法持有人所持有(2)提单上的非清洁批注应转上小提单。(3)当发生溢短残情况时,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或其代理获得相应的签证。(4)运费未付的,应在收货人付清运费及有关费用后,方可放小提单。 (6)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B/L)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所签发的货物收据(RECEIPT OF GOODS),在将货物收归其照管后签发,证明已收到提单上所列明的货物;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DOCUMENT OF TITLE)。提单持有人可据以提取货物,也可凭此向银行押汇,还可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交货之前进行转让;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
7. 进出口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进口合同的内容与出口合同大体相同,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约首,约首主要包括合同名称、编号、订约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名称和地址、适用的法律等。第二部分是合同的本文,即基本条款,包括商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交货、付款等主要条款和格式条款,或称一般
交易条款,即合同中的通用条款,如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等。第三部分是约尾,约尾包括合同的有效期、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买卖双方的签字等。一、约首合同中的约首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名称。合同的名称应正确体现合同的内容,进口人制作的合同通常称购货合同或购货确认书。如由国外出口人起草缮制的也有使用售货合同的。2.订约日期和地点。订约日期应为接受生效日期。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接受通知到达发盘人时生效。如合同未另行规定生效条款,订约日期即合同的生效日期。3.当事人名称、地址。当事人的全名和详细地址应在合同中正确载明,除了可以识别当事人之外,在发生纠纷时,可作为决定诉讼管辖的重要依据,也便于在必要的时候进行联系。4.前文。前文措词必须与合同名称相一致。如采用合同书形式,则前文应使用第三人称语气,例如:“本合同由××与××订立”(This contract is made and entered into bvand between…and…)或类似词句;如使用确认书,则前文措词应使用第一人称语气,例如:“兹确认从你方购买……”(We confirm the purchase from you…)或类似词句。合同的成立、履行及解释依据哪一国法律,对双方当事人都十分重要。按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法律,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并在合同中加以规定,如订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及解释适用中国法律。”二、基本条款进口合同本文中的基本条款与出口合同相同,包括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交货、付款等。但在具体内容的掌握上则有所不同。1.商品的名称和质量。很多商品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名称,因此,在进口询盘时,应注意所使用的商品名称能代表拟订购的商品,并使用国际通用名称。在确定商品名称时,要做到既有利于运费的计算,又不致与其他商品相混淆。进口合同中对商品名称要作明确规定,进口许可证及其他进口单证中的商品名称与进口合同要严格一致。进口合同中的商品质量条款是非常重要的条款。进口合同的纠纷以品质问题最多,因此,为预防或避免卖方交货品质不符要求或以次充好,合同中的商品规格、标准、牌号、型号、等级等应订得具体明确。2.数量条款。按我国计量法的规定,进口数量单位(包括商品规格的计量单位)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和标准,一般不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仪器设备,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有关标准计量管理机构批准。进口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计算数量的时间和地点,例如以装运时的数量、以目的港卸货时的数量为准,或以进入进口地仓库或工厂时核定的数量为准等。一般商品特别是初级产品的进口合同,可以规定溢短装幅度,在由我方派船接货的情况下,除应规定溢短装幅度外,还应明确溢短装“由买方决定”。 3.价格条款。目前,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贸易术语很多,其中以FOB、CFR或CIF三种使用最多。在进口业务中,大多采用。FOB贸易术语,由我方派船到国外接运货物。但是,对个别业务,我方派船不便,卖方又为资信较好的老客户,可按CFR或CIF、条件成交。在多式联运情况下,则可采用FCA、CP"r或CIP术语。进口合同的价格有净价、含佣价、基价、推算价,价格中还可以减除数量折扣、季节折扣和特别折扣等。 4.装运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也是合同中的基本条款,交付货物是卖方最基本的义务。在进口合同中,应订明卖方装运货物的时间、地点和通知等义务的内容。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是根据所采用的贸易术语所决定的。国际贸易中常用的FOB、CFR、CIF都属于在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只要卖方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了船,取得了货运单据并将其交给买方,也就认为已经履行了交货的责任;如使用FCA、CPT、CIP贸易术语,卖方只要将货物在发货地交给承运人监管,即为交货。我进口货物的运输方式大多为海洋运输并较多使用FOB术语,有时也有使用CFR和CIF、贸易术语的。(1)FOB条件下的装运条款。FOB条件下的装运条款除了合同中应指定装运港外,还应规定合理的装运时间和装运通知等。 a.装运时间。进口合同中对装运时间的规定不仅直接影响到我方能否及时取得货物,以满足生产、消费或转售的需要,还涉及我方能否有足够时间安排船只并通知卖方。因此,装运时间一般是规定一个期限,而不能规定某个肯定的日期。除此以外,进口合同中还应规定卖方不能按时交货或买方不能按时派船应承担的责任。b.装运通知。FOB进口合同的装运通知条款的内容主要有:卖方的货妥通知;买方的派船通知和卖方装船后的通知。为了便于买方既按合同又按卖方的要求派出船只,进口合同中应规定卖方发出货物业已备妥的通知期限、通知的内容及未按要求发出通知应承担的责任。为了使卖方能按照船期安排装船,买方应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所要求的装运时间的充分通知。(2)CFR和CIF‘条件下的装运条款。按CFR和CIF条件订立的进口合同,由卖方安排运输,为维护我方利益,应对卖方关于运输的责任在合同中作适当规定。在CFR条件下,由卖方租船、订舱、由买方负责保险,卖方在装船后立即发出装船通知就显得格外重要,因此,合同中还应订立装运通知和风险划分的条款。5.付款条款。 进口合同中的付款条款对保障我方利益关系很大,如果稍有不慎,不仅会增加费用支出,而且还会发生付了款而拿不到货物及/或我方需要的凭证和单据的情况。三、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
款予以说明。凡已在格式条款中订明的事项,在合同的基本条款中可以不再另作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以非格式条款为准。当事人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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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c7200 1500 PC USD 4.00 USD 6,006.00
总值Total Value: 6675 PC USD 48,670.93
装运日期: 包装:
Shipment: 2005-06-09 SHIP Packing: CARTON
付款条件: 目的港:
Terms of payment:L/C at sight Destination:ALABAMA/美国港
其他条款:
Other terms: A usual trade margin of 5%plus or minus of
the quantities confirmed shall be allowed
买方签章(THE BUYERS) 卖方签章 (THE SELLERS)
9. 什么是国际贸易合同
买卖双方不在同一国家,跨国贸易的合同!进出口都需要签订合同,这些都是国际贸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