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国际贸易条约中适用的法律条款
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为保证国际贸易能够顺利进行,使国际贸易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国际贸易业务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但由于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一般身处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具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较大的不同。概括起来,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国内法等。
一、国际商事中的主要国际条约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
(1)《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海牙,1964年)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维也纳,1980年)
(3)《联合国国际货物实卖时效期限公约》 (纽约,1974年)
2、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
(1)《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1924 年)
(2)《有关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1968年)
(3)《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简称汉堡规则, 1978年)
(4)《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简称华沙公约,1929年)
(5)《修改华沙公约的议定书》 (简称海牙议定书,1955年)
(6)《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简称国际货协,1951年)
(7)《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简称国际货约,1961年 )
(8)《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1980年)
3、 关于国际支付的公约
(1)《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 (日内瓦,1930年)
(2)《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 (日内瓦,1930年)
(3)《统一支票法公约》 (日内瓦,1931年)
(4)《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 (日内瓦,1933年)
(5)《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 (1988年)
4、关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 (马拉喀什,1994)
5、关于贸易争端解决的公约
(1)《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纽约,1958年)
(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马拉喀什,1994年)
6、关于国际投资的公约
(1)《解决一国与他国国民投资争议的公约》 (简称华盛顿公约)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简称汉城公约,1985年)
7、关于知识产权的公约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巴黎,1967年)
(2)《商标注册马德里公约》 (马德里,1995年)
(3)《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1971年)
(4)《世界版权公约》 (日内瓦,1971年)
二、我国的国内法所涉及的有关国际贸易的主要法律有:
(一)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三)关于适用于国际货款收付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关于适用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等。
(五)关于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惯例
目前,在国际贸易领域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有:
1、国际贸易术语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3)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2、国际货款的收付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商会第 500 号出版物) 。
(2)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3、运输与保险方面
(1)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3)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
4、国际仲裁方面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的关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规定。一般地,在许多国家,国际条约有自动生效和非自动生效之分。
四、国际条约、国内法及国际惯例的适用
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一经该国批准,自动产生效力。当事人可直接援引。对于非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即使该国批准,也不对其居民产生直接约束力,只有经该国立法机关制定了有关实施该条约的法律后,才对其居民具有约束力。国际惯例具有民间的非官方性质,因此不需要国家立法机关的批准。国际惯例多与当事人约定有关,而不与国内法或国际条约相关。在当事人的约定与其采用的国际惯例矛盾时,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意图予以解决。
『贰』 与国际贸易相关的可以参考的法律、条约等都有什么
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为保证国际贸易能够顺利进行,使国际贸易得到法版律的承认与保护权,国际贸易业务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但由于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一般身处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具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较大的不同
国际贸易,法律,条约
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为保证国际贸易能够顺利进行,使国际贸易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国际贸易业务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但由于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一般身处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具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较大的不同
『叁』 国际贸易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和国内法之间有什么关系
一般情况下国际贸易惯例、国内法、国际条约三者的关系各有互补性,是不相违背的。如有违背也有做出相应的调整和补充说明。
就一般情况的话而言,首先要尊从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在不违背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才能缔结国际条约,而国际贸易管理则没有明确的规定,并不是明确的法律条约,没有绝对的相关约束性,是可以在贸易进行变通和修改的。
具体需注意:
(1)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简单的说,就是:国际贸易条约>国内法>国际惯例,其中注意,国内法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保留的条款如有规定,则需遵从国内法第一位。
『肆』 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贸易条约相同点
刚看过国际法,就我记忆中的谈几点,不一定全面。
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贸易条约是两个不同的概论,其不同点主要的有以下几条:一、前者属各国在国际贸易中普遍采取的做法,且这种做法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和次数上的反复性,已被各国接受和承认。后者则是两个或多个国家和地区之间以条约的形式达成某种贸易协议,其效力只在缔约国之间有效;二、前者不是书面的规则,后者则属书面的规则;三、在国际法上,条约的效力高于惯例的效力;四、对于前者,各个国家都有遵守的义务,对于条约,非缔约国没有遵守的义务;五、一般是惯例产生的时间要早于条约的时间,条约往往是对惯例的重要肯定。相同点有以下几条:一、都具有国际法上的效力,可以作为国际法院判决的根据;二、惯例如果被条约采用,则转化为条约的内容;三、都属于国际贸易方面的规则。
『伍』 禁止轻武器国际贸易条约哪个国家没签
中国、美国、俄罗斯都没有在《禁止轻武器国际贸易条约》上签字。
联合国《武器贸易条约》于2013年6月3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所有国家签署,当天签署的国家超过60个。不过,美国、中国和俄罗斯这3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当天没有签约,一些西方媒体担心,即使条约得以通过,最终效力也将大打折扣。中国军控问题专家黎弘4日对《环球时报》表示,《武器贸易条约》涉及国家安全,如果有国家反对,说明这些国家的关切没被考虑到。
法国国际广播电台报道称,3日是条约开放供签署的第一天,当天有62个国家签署条约是个历史性事件。阿根廷是第一个签约国。法新社称,《武器贸易条约》是十多年来首个涵盖任何类型武器的条约。据估计,全球每年常规武器交易总额达850亿美元。芬兰外交部长埃尔基预测,正式批准一年多时间就能完成。条约将在至少50个国家签署和批准,并在第50个签署国按程序交存批准书90天后正式生效。
中国军控与裁军协会秘书长黎弘4日向《环球时报》介绍说,《武器贸易条约》谈判从2006年开始,中间经过几次波折,今年4月在联合国大会上获得通过。条约的目的是规范世界范围内常规武器贸易行为,给武器贸易设定一定规则。
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3日表示,《武器贸易条约》旨在制止“随心所欲”进行武器交易。法国和德国外长都称,此次60多国签署条约是 “起点而非终点”。 美联社称,60多个国家签署《武器贸易条约》,是遏制非法武器贸易首场重大国际战役的强劲“开球”。签字是关键的,但最终效力取决于主要武器进口国和出口国的支持。
今年4月2日联大以154票赞成、3票反对,23票弃权的结果通过条约文本。俄罗斯、中国、印度等投了弃权票。法国《解放报》报道称,每个国家都需要决定是否签署,并提交本国立法机构批准。美国白宫虽然对条约表示满意,但由于全美步枪协会等团体的反对,批准难度很大。而中国、俄罗斯和印度很难被说服。路透社称,世界第一大武器出口国美国尚未签署该协定,美方称要等所有官方译本完成才会签字。
黎弘对《环球时报》表示,中国认可条约内容,但对把条约拿到联合国大会上投票的方式强行通过不太满意。此外,批准国际条约,必须要经过国内审批的一些程序,比如相关政府部门间协调,征询企业意见等。这需要时间,所以中国没有第一批签署条约。黎弘认为,美国是世界上最大武器出口国,它希望条约管辖的范围不要太宽泛,比如,美国是最大的弹药销售国之一,它认为弹药是消耗品不应纳入这个条约。俄罗斯担心的是条约将西方出售武器给反政府组织这种行为合法化。印度是世界最大武器进口国之一,它认为条约更多地考虑了出口国的利益,而进口国的利益没有给予充分考虑。
俄外交部代表乌里亚诺夫表示,此次俄罗斯不会签署条约。俄方已正式表明,条约的许多条款受到质疑,需加以详细研究。他说,“条约对那些没有可靠武器进出口控制系统的国家来说可能会有所帮助。条约提出了好目标,实际内容却是空洞的。”
4月2日,联合国大会投票表决通过了《武器贸易条约》,154个国家投赞成票,朝鲜、伊朗和叙利亚3国投了反对票,俄罗斯、印度、中国等23个国家投弃权票。 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王民在表决后阐述了中方立场。王民表示,中国一贯支持《武器贸易条约》谈判,期待各方协商一致达成一个有效的条约,规范常规武器贸易,打击轻小武器非法贩运。中方一直以建设性态度参与谈判,为推进谈判做出了自己的努力和贡献。 王民强调,中方不赞成在联大强行达成事关国际安全及各国安全的多边军控条约,对这种做法可能成为今后多边军控谈判的不良先例感到十分担忧。他指出,应坚持通过谈判以协商一致方式达成各方都能接受的条约。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条约将来得到普遍支持和有效落实。 王民认为,当天付诸表决的《武器贸易条约》决议案未能解决中方上述关切,因此中国对该决议案投了弃权票,并认为这一做法不构成今后军控条约谈判的先例。 武器交易的全球条约”,试图为全球范围内高达700亿美元的常规武器国际贸易制定出共同标准,虽有缺陷和不足,但仍将有望起到防止、打击、消除常规武器的非法贸易及其非法和未经授权的使用的作用。 在当天的表决中,朝鲜、伊朗和叙利亚维持此前在《武器贸易条约》谈判大会上的立场,认为《条约》草案存在重大缺陷,投了反对票。中国等23国投票弃权。 今年3月18日至28日在联合国总部举行的最后一次《武器贸易条约》谈判大会上,朝鲜、伊朗和叙利亚的反对立场令条约草案未能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但支持草案的国家决定,将草案提交联大重新审议和表决,和谈判会议所需的所有国家一致通过不同的是,草案在联大只需获得简单多数即可通过。
『陆』 国际贸易有哪些公约(至少也15个)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
· 海关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公约
· 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
· 国际水道测量组织公约(附英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
· 中国政府和朝鲜政府关于植物检疫和防治农作物病虫害的协定
· 关于货物实行国际转运或过境运输的海关公约(I·T·I公约)
· 海关商品估价公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通商航海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通商航海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通商航海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通商航海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民主共和国通商航海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通航海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海运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海运协定
· 中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经济和贸易协定
· 中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引渡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其顿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 北太平洋海洋科学组织公约
· 中国和象牙海岸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 中国农业部长和荷兰王国农渔大臣会谈谅解备忘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海运协定
·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
·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 油轮油污责任暂行补充协定 油轮所有人自愿承担油污责任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 中国船舶检验局和挪威船级社船舶技术检验合作协议
· 中国船舶检验局和德意志劳埃德船级社船舶技术检验合作协议
· 中国船舶检验局和劳埃德船级社关于船舶技术检验合作的协议
·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1975年修正案
· 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业务协定
· 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公约
· 海员带薪年假公约(1976年修正本)(附英文)
· 商船最低标准公约(附英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
· 附编:中国渔业协会和日本渔业协议会渔业安全作业议定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贸易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海运协定
· 中国和意大利关于成立经济贸易混合委员会的换文
· 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
· 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
· 1974年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王国政府海运协定
· 中国船舶检验局和罗马尼亚船舶登记局签订合作协议
·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 中国政府和朝鲜政府关于海难救助合作协定
· 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
· 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公约(补充条款)
· 防止海员工伤事故公约
· 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会谈公报
· 修订关于统一海上救助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1967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
· 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致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的备忘录
· 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致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的备忘录
· 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致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的信
· 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
· 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1974)
· 海员带薪休假公约(1949年修正本)
· 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公约(1949年修正本)
· 建立海关合作理事会的公约
· 说说《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 关于货物凭A·T·A报关单证册暂时进口的海关公约(A·T·A公约)
· 1991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
· 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维斯比规则)
· 国际公约:国际商事诉讼
· 国际公约:票据法
『柒』 什么是国际贸易条约和协定它的正文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经贸一条约合协议,它的正文一般包括哪些内容?国际贸易条约的话是国际上。运用于贸易的一些条款具体内容包括贸易的种类以及。贸易的。货物等等。
『捌』 目前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一般都采用什么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在国际经贸实践中,缔约国相互给予的这种待遇有两种不同的形式:一是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二是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玖』 国际贸易事惯例、国内法、国际条约三者的优先关系
一般情况下国际贸易惯例、国内法、国际条约三者的关系各有互补性,是不相违背的。如有违背也有做出相应的调整和补充说明。
就一般情况的话而言,首先要尊从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在不违背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才能缔结国际条约,而国际贸易管理则没有明确的规定,并不是明确的法律条约,没有绝对的相关约束性,是可以在贸易进行变通和修改的。
具体需注意:
(1)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简单的说,就是:国际贸易条约>国内法>国际惯例,其中注意,国内法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保留的条款如有规定,则需遵从国内法第一位。
『拾』 国际贸易事惯例、国内法、国际条约三者的优先关系
国际贸易也就是国际民商事交易,我国是民商合一的体制,民法通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简单的说,就是,国际条约>我国法律>国际惯例.
另外,我国近年来国际贸易相关法规变化较大,所以还要注意别拿已经失效的法规来说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