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国际贸易双边协定主要形式有哪些
国际贸易协调机制的运行目标是为了消除贸易不平衡和贸易摩擦,减少贸易障碍,以推动各国及世界经济的增长。在这一领域活动的经济协调组织组成了一个国际贸易协调机制体系。在该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关贸总协定。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关贸总协定进行的国际协调具有全局性。目前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已达100多个,由这些国家进行的进出口商品贸易占世界贸易的85%以上。也就是说,世界上绝大部分的贸易活动都是在关贸总协定协调下进行的。而且,关贸总协定的协调十分广泛,协调对象几乎包括了所有商品,并在乌拉圭回合中把它进一步扩展到农产品贸易和服务贸易领域。二是关贸总协定对其他贸易协调活动具有规定和制约作用。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实行的贸易政策和同其他国家进行的贸易协调活动具有规定和制约作用。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实行的贸易政策和同其他国家进行的贸易协调必须服从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为了增加各国贸易政策和措施的透明度,促使所有缔约方更好地遵守关贸总协定规则和履行承诺,保证多边贸易体制更有效地发挥作用。关贸总协定1989年建立了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通过定期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来审议缔约方的贸易政策和措施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关贸总协定的原则规定着其他贸易协调的方向,使后者表现为关贸总协定规则的延伸。联合国贸发会议的协调活动虽然具有与关贸总协定类似的广泛性,但其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论坛的性质,在采取实际国际措施方面还比较薄弱,在全局性贸易协调中只是对关贸总协定体制的一种补充。
在关贸总协定的总体框架之下,国际间还广泛进行局部协调。局部协调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针对特定商品的协调,主要通过国际商品协定或各种双边贸易协定进行;另一种是在一定区域内的协调,主要采取建立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等区域经济集团和贸易协定、国际会议等方式进行。局部协调对关贸总协定的全面协调起补充和促进作用,并与后者共同组成系统的国际协调机制。
国际贸易协调机制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协调各国贸易政策和管理措施的。
(一)关税政策协调
它通过在国际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和修改有关国家相互间进口关税水平,达到调整相互贸易关系和贸易状态的目的。关税协调使各国关税的形成方式发生变化,协定关税日愈取代自主关税而占据主导地位。关税协调主要是通过改变各国关税结构和关税水平实现的。其变化首先是使关税从单一税率结构向多样化税率发展,目前各国已普遍以复式税则取代了单一税则。在复式税则中,其最惠国税率、普惠制税率、特惠税以及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内部的关税免除等,都是通过各务关税政策协调之后,才最终确定的。关税协调的另一影响是使各国税率水平降低。这是由于各国关税中协定税率比重较大,而且关贸总协定通过不断组织关税减让谈判,使各国关税水平进一步下降。
(二)非关税政策及管理措施的协调
非关税协调的根本目标是消除国际间的非关税贸易壁垒。这方面贸易障碍主要是本世纪30年代以来建立的,并对世界贸易发展造成了巨大损害。基于这一教训,战后建立的关贸总协定强调取消进口数量限制,以关税作为唯一保护手段原则,试图通过推动各国外贸调控手段以非关税措施向关税措施转化。再通过多边贸易谈判降低关税,对立全球范围的自由贸易体制。关税总协定自肯尼迪回合开始,推动缔约方限制非关税措施举行谈判,达成了若干有关协议。但是由于各国利益难于协调,关贸总协定不得不放松对缔约方执行上述规则的要求,允许缔约方在例外情况下,利用保障条款保护国内市场。另外,关贸总协定把涉及货币储备、国际收支和外汇安排的非关税政策协调交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处理,要求全体缔约方参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并与之合作。
在区域范围进行的具有重要意义的非关税协调是建立经济一体化组织。它能够比较彻底地排除成员国间的非关税壁垒,并通过吸收新成员扩大协调范围。在不能立即取消外汇管制的情况下,一些国家利用签订清算及支付协定摆脱它对贸易的限制。各国还经常采取协商建立某种出口数量控制机制的做法,避免和取代非协调的单方面进口限制,如多种纤维协定等协调进出口双方行为的国家政府间商品协定,以及自动出口限制协议、有秩序销售协议等。
(三)交易活动管理措施的协调
这类国际协调主要存在于出口领域,指若干国家通过建立原料生产国与输出国组织、签订商品协定等,统一规定和调整成员国某种商品的交易数量、价格或者交易商品的种类。发展中国家采取这种协调方式较多,主要用于对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大宗敏感性初级产品的出口管理。发达国家一般对本国出口产品较少干预,但也存在出于政治、军事目的或为了实行经济制裁进行联合出口管制的做法,如巴黎统筹委员会的出口管制、发达国家的联合禁运和封锁、冻结政府贷款以限制国内企业对象国家的出口等联合行动。
② 国际贸易有哪些公约(至少也15个)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
· 海关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公约
· 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
· 国际水道测量组织公约(附英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
· 中国政府和朝鲜政府关于植物检疫和防治农作物病虫害的协定
· 关于货物实行国际转运或过境运输的海关公约(I·T·I公约)
· 海关商品估价公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通商航海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通商航海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通商航海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通商航海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民主共和国通商航海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通航海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海运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海运协定
· 中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经济和贸易协定
· 中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引渡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其顿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 北太平洋海洋科学组织公约
· 中国和象牙海岸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 中国农业部长和荷兰王国农渔大臣会谈谅解备忘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海运协定
·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
·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 油轮油污责任暂行补充协定 油轮所有人自愿承担油污责任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 中国船舶检验局和挪威船级社船舶技术检验合作协议
· 中国船舶检验局和德意志劳埃德船级社船舶技术检验合作协议
· 中国船舶检验局和劳埃德船级社关于船舶技术检验合作的协议
·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1975年修正案
· 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业务协定
· 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公约
· 海员带薪年假公约(1976年修正本)(附英文)
· 商船最低标准公约(附英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
· 附编:中国渔业协会和日本渔业协议会渔业安全作业议定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贸易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海运协定
· 中国和意大利关于成立经济贸易混合委员会的换文
· 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
· 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
· 1974年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王国政府海运协定
· 中国船舶检验局和罗马尼亚船舶登记局签订合作协议
·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 中国政府和朝鲜政府关于海难救助合作协定
· 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
· 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公约(补充条款)
· 防止海员工伤事故公约
· 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会谈公报
· 修订关于统一海上救助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1967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
· 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致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的备忘录
· 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致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的备忘录
· 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致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的信
· 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
· 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1974)
· 海员带薪休假公约(1949年修正本)
· 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公约(1949年修正本)
· 建立海关合作理事会的公约
· 说说《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 关于货物凭A·T·A报关单证册暂时进口的海关公约(A·T·A公约)
· 1991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
· 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维斯比规则)
· 国际公约:国际商事诉讼
· 国际公约:票据法
③ 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国有哪些国家
东盟自由贸易区是1992年提出来的,原东盟国有6分别是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文莱),后来又加了4个新成员国,是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总共是10个国家。
2011年11月19日,第六届东亚峰会将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尽管在地理上并非东亚国家,美国和俄罗斯今年将首次成为东亚峰会成员国,东亚峰会机制也由此从目前的10+6扩大到10+8。
此次在巴厘岛举行的峰会还包括东盟峰会、东盟分别与中日韩三国峰会(10+1)、以及东盟与中日韩峰会(10+3)。观察人士称,美国和俄罗斯首次加入东亚峰会机制,将是这届东亚峰会的最大看点。
美俄两大国加入后,东亚峰会的规模将扩大到18个成员国,即东盟10国加上中、日、韩、美、俄、印、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3)国际贸易协定扩展阅读:
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产生的影响:
首先,自由贸易协定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和流通费用,通过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通过推动新FTA产生,最终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其次,自由贸易协定促进了国际投资,并且起到了优化世界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的效果。
再次,自由贸易协定能够推动成员间经济合作关系在贸易自由化的基础上继续得到发展深化,由此可能对区域共同货币、世界共同货币的产生,对世界各国经济利益共同性的强化,乃至对世界政治以和平方式实现一体化的进程产生积极影响。
④ 什么是国际贸易条约和协定它的正文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经贸一条约合协议,它的正文一般包括哪些内容?国际贸易条约的话是国际上。运用于贸易的一些条款具体内容包括贸易的种类以及。贸易的。货物等等。
⑤ 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些协定
世贸组织的宗旨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个成员方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份额和利益。
世贸组织的基本职能有:管理和执行共同构成世贸组织的多边及诸边贸易协定;作为多边贸易谈判的讲坛;寻求解决贸易争端;监督各成员贸易政策,并与其它同制订全球经济政策有关的国际机构进行合作。世贸组织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管辖的范围除传统的和乌拉圭回合确定的货物贸易外,还包括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外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和非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领域。世贸组织具有法人地位,它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一致通过了关于实施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最后文件。根据这份文件的规定,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因艾滋病、疟疾、肺结核及其它流行疾病而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可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内部通过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生产、使用和销售有关治疗导致公共健康危机疾病的专利药品。这不仅将大大降低相关专利药品的市场价格,而且将有利于更迅速和有效地控制、缓解公共健康危机,确保生命健康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 世贸组织首次修正核心协议
⑥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区别与联系
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区别主要包括:
第一、世界贸易组织是具有国际法人资格的永久性国际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是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成立的国际组织,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人资格,是一个常投性、永久性存在的国际组织。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则仅是“临时适用”的协定,仅仅是一个事实上的临时国际组织,不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
第二、世界贸易组织管辖范围广泛。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产生于货物贸易是国际贸易基本形式的四十年代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仅管辖货物贸易。世界贸易组织则不仅管辖货物贸易的各个方面,而且还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分部门协议,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包括《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世界贸易组织还努力通过加强贸易与环境保护的政策对话,强化各成员对经济发展中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因此,世界贸易组织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全部置于其管辖范围之内。
第三、世界贸易组织就长期游离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之外的农产品和纺织品与服装分别签定了协定,因此丰富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内容。
第四、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承担义务的统一性。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不分大小,对世界贸易组织所管辖的多边协议一律必须遵守。各成员均须以“一揽子”方式接受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基本协定,不能选择性地参加某一个或某几个协议,不能对其管辖的协定、协议提出保留。但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所派生的许多分支协定,则是以守则式的方式加以实施的,缔约方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第五、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权威性。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相比,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在法律形式上更具权威性。由于一国参加世界贸易组织是由其国内的立法部门批准的,所以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与其国内法应处于平等的地位。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需遵守世界贸易组织各协定的规定,执行其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决定或裁决。并且,争端解决机构作出决策是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全体协商一致反对方可否决”,否则视为“完全协商一致通过”的决策方式,显著地增强了争端解决机构解决争端的效力。这与过去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全体协商一致”的含义完全不同,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体制下,只要有一个缔约方(最可能的就是“被申诉人”或“被告”)提出反对通过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报告,就认为没有“完全协商一致”,则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不能作出解决争端的决定,这就大大削弱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性、有效性。此外,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对争端解决程序规定了明确的时间表,使其效率大大提高,权威性得以确立。
第六、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更具广泛性。世界贸易组织成立7年多的时间里,截至2002年2月,其成员已达144个。
⑦ 签订国际贸易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个完整的进出口贸易合同,一般包含有5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关于货物本身的内容;第二,关于货物运输的内容;第三,关于货物保险的内容;第四,关于货款结算的内容;第五,万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发生疑义、异议,纠纷,采取什么方法解决。
国际贸易中,一般会发生来自以下这些方面的风险:如果合同中,以上内容的任何一部分的条款没有订好,都有可能造成日后的纠纷。
买卖双方必须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仔细斟酌买卖条件。比如某公司从加拿大进口环保设备,当时由于这个环保工程的资金还没有完全到位,这个公司也不能确认到底要不要买这些设备,到底什么时候买。
所以这个公司在合同中要求卖方凭买方的指示发货,并说这样做的原因是由于工程进度比较难以预料,而且没有足够的仓库。后来国外的供货商等来等去等不到发货指示,设备也生产好了,就直接把设备先运过来了,结果中方不收货,造成外方较大的经济损失。
同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更加要注意逻辑性。比如:有一家公司,出口一些铸钢件,双方约定采用D/P结算方式,同时合同中还规定: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5天之内必须检验货物,如果货物合格,必须在10天之内到银行赎单。
结果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出口方怎么也等不来货款。去催促买方,买方说因为没有办法检验货物,所以不能去赎单;这个合同中规定的这个条款根本就是不合逻辑的,没有可操作性的。
签订合同的时候要自己斟酌自己的履约能力,不要承诺自己做不到,或者很难做到的事情,任何条件都要留有余地,要本着平等的原则,要对双方都有有效的约束,不能签订专门利人毫不利己的合同。还要注意中文和外文文本的一致性。
(7)国际贸易协定扩展阅读:
国际贸易合同在国内又被称外贸合同或进出口贸易合同,即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就商品买卖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国际贸易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管辖,是对签约各方都具有同等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是解决贸易纠纷,进行调节、仲裁、与诉讼的法律依据。
国际贸易合同属于社会交往中比较正式的契约文体,具有准确性、直接性和法定效力性等特点,了解国际贸易合同的独特文体特征有助于对其理解和运用。
国际贸易合同争议的仲裁案件中,许多争议需要首先根据适用的法律及国际公约来认定合同的效力。因为合同是否有效直接影响着国际仲裁的过程和结果 一个国际贸易合同的有效订立。
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合同当事人须有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合同订立的形式和内容必须合法;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当事人之间要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达成一项可履行的协议。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国际贸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