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按照实际来说,我们吃进这个损失,然后问保险公司赔。
因为CIF贸易术语的风险点在于到达目的港且卸货以后。
所以碰到这样的灭失情况就只能去申请保险理赔业务。
『贰』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可以索赔
2)收不到货款。
理由如下: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内定,“商业容发票中所表示的货物规格名称,必须与信用证规格相符。”可见,发票上对商品名称和规格的规定非常重要。在本案例中,我公司所交货物品级虽较原来的高,而且价格不变,但在该项货物市场价格下跌的情况下,买方往往会借口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而拒绝赎单付款。而银行也只会在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情况下付款。
通过分析此案例,学生对跟单信用证有了清晰的理解和认识,知道了如何在国际贸易业务的货款结算中正确地使用信用证,也知道了合同条款的执行是相当严格和重要的。
『叁』 国际贸易理论案例分析题
1、因为是CIF条款,且卖方为货物投保了水渍险,那么货物在海上遭受暴风雨,海水涌入船舱内,致使部分化肥遭到浸泡,以及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包装袋破损。这些损失显然是因为海水浸泡所致,且在水渍险承包范围内,所以,因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2、因为发盘规定B公司的答复必须在5月10日前到达中方,而实际接收的电报于5月11日才到达,而此时又恰缝该种货物国际市场价格暴涨,因此,完全有理由拒绝成交。但是,如果考虑到日后与该客户的合作,可以考虑适当提价,以便双方都有利可图。
3、开证行拒付货款有道理——因为是CIF条款,那么信用证一定有关于提单上显示“运费预付”字样的要求,而受益人提交的提单上没有该字样,那么显然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所以遭开证行拒付。
4、因为合同规定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后30天,而A公司在货到半年后才提出索赔,显然已经超过了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所以遭到外商拒绝。
应该从本案例中吸取的教训就是: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事,即应该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验收货物,如有不符合合同约定事项,及时索赔。
5、(1)合同不成立——因为A公司先有还盘,后确认的发盘不正确,即“17日法国B公司当日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这等于是新的发盘,也就是:“单价为850美元CFR中国上海,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而A公司却回复“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因为16日的发盘因为A公司的还盘而作废。所以,按16日发盘的合同不成立。
(2)A公司的失误在于复电错误,即回电应该是:“接受17日复电”即可。这样就以“单价为850美元CFR中国上海,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合同成交。所以,业务人员看到国际市场价格暴涨,沉不住气,乱了方寸,或者是对于发盘的概念理解不透,不知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以致错过了绝好的成交机会。
6、这些装运条款不可接受,因为a)条款限定了具体的装船日期,这个不可能做到;b)条款限定船公司,而是否有指定船公司走天津新港到伦敦的航线,需要经过查询方可知道,所以,该条款接受与否待定;既然是自天津新港指伦敦,那么,c)条款是否矛盾?所以,这些条款不能够接受。
7、合同不成立——因为美方的复电对发盘做了修改,因此构成还盘,而我方对此未予答复确认,所以合同不成立。
8、如果保单的受益人是我方,那么外商的要求合理;如果保单的受益人是外商,那么就不太合理,因为,应该由保单的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才是正根儿。
9、开证行的拒付没有道理——因为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即开证行是凭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款,与实际货物无关。所以,开证行的拒付理由不当,即开证行不能够因货物的品质为由拒付货款。
『肆』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2
化工进出抄口公司应承担赔袭偿责任,其引用国际贸易惯例,以货物越过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为由而拒绝赔偿是没有道理的。理由是,虽然货物品质发生变化,导致买方损失的情况是发生在运输途中,即越过船舷之后,但损失是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这就说明致损的原因是在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货物发生损失已带有必然性。这属于卖方履约中的过失,应构成违约。而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对FOB的风险转移的解释,如果途中由于突然发生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的损失由买方承担。本案所说的情况显然不属于惯例规定的范围,所以卖方公司拒赔是没有道理的.
『伍』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案例分析
6,从中国运输货物的国家达10天以上,那么90天见票后付款交单(D / P在90天以后的视线),这样的规定不使感 - 因为D / P付款交单单,也就是说,付款人必须支付可以得到的文件。 D / P长期(如30天或45天等),一般在海洋运输,该文件的货物到达之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但早在占压资金,D / P远期付款交单条件等货物到港后,影响支付给银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运输时间10天左右,但文件也几乎在同一时间到达,甚至比银行在货物到达后,D/P90天的付款条款不适用,并能可谓是多余的,毫无意义的。
因此,卖方接受并不排除 - 后10天货到香港,买方肯定需要的文件传送,D / P付款的原则,无论是转发的天数,为了带走文件时,一定要 - 这是主要的区别D / P和D / A
7,卖方应负责的损失 - 因为合同条款是FOB卖方将货物装后,风险转移给购货方,并在合同规定的装运货物的合同检验机构检验,符合质量的条件下。货物在航行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导致质量受到影响。因此,卖方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8,我发现这样做合理的线 - 因为信用证是独立的处理开证行以外的合同文件提交的受益者,表面一致的资信证明文件支付,没有实际的商品。所以,我注意到拒绝发卡银行,该行是有道理的。
(1)开证银行的差异符合UCP600的规定。
(2)该业务的一个错误是误解信用证的,的信贷不明白的只是数量和装运的字母是不允许分批和允许转船条款和改变的意义后的信用证后,作为开证行指出:允许分批装运总量为500吨。一个公司,因为它错误500吨400吨和100吨的船舶,因此,不符合的。记录在转运的话,提交的提单,这也是违反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拒绝支付。
正确操作:8月31日500吨的货物一次性的船直接安装到目的港,如何交单的谈判。
『陆』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当天下午两点发现问题,可以在发一个发盘,并向对方道歉。
『柒』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
FOB成交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A不可以得到赔偿。
CIF成交: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是,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在本案中也就是由美国B公司在货物离岸必须要为货物投保, A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得到赔偿。
(所以一般都鼓励出口用FOB,进口用CIF)
『捌』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可以索赔
2)收不到货款。
理由如下: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商业发票中所表示的货物规格名称,必须与信用证规格相符。”可见,发票上对商品名称和规格的规定非常重要。在本案例中,我公司所交货物品级虽较原来的高,而且价格不变,但在该项货物市场价格下跌的情况下,买方往往会借口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而拒绝赎单付款。而银行也只会在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情况下付款。
通过分析此案例,学生对跟单信用证有了清晰的理解和认识,知道了如何在国际贸易业务的货款结算中正确地使用信用证,也知道了合同条款的执行是相当严格和重要的。
『玖』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急
损失应由承运人承担,卖方应象承运人提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