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按照实际来说,我们吃进这个损失,然后问保险公司赔。
因为CIF贸易术语的风险点在于到达目的港且卸货以后。
所以碰到这样的灭失情况就只能去申请保险理赔业务。
⑵ 近几年发生的国际贸易纠纷的案例以及对我们的启示
中埃贸易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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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招标网 发布时间:2009.03.16 来源:驻埃及经商参处子站
近年来,驻埃及使馆商务处积极贯彻落实部党组指示,全力促进中埃经贸关系的发展,促进我对埃出口的增加,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双边经贸额连续6年以30%以上的速度递增,2008年达到62.4亿美元。与此同时,两国企业交往过程中产生的贸易纠纷数量也有所上升。特别是今年以来,我企业在出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增多,风险加大。现将我处整理的近期典型案例列出,供我有关商务主管部门、商协会和企业参考,请企业对埃出口过程中加强风险意识,确保交易安全,有效保护自身利益。驻埃使馆商务处将继续积极推动我企业对埃出口,并努力协助企业解决遇到的各种贸易纠纷。
案例一:与新客户的首次交易缺乏足够的风险意识
2008年底,国内A公司通过网站结识埃及X公司,并约定向该公司出售一批石材,付款方式为见提单附件付货款的70%,尾款以D/P方式支付。A公司随后将货装船运往埃及亚历山大港。货物发出后,X公司以各种理由强调经济困难,要求减价,并更改付款方式为风险度很高的银行汇票。X公司的行为导致我出口方进退两难。如同意对方做法,则一方面利润大幅缩减甚至无利可图,并且有可能完全无法收回货款,如不同意对方做法,由于货物已在埃港口,则须支付巨额的码头及相关费用。
案例二:不能确保收汇安全
2008年初,国内B公司以FOB方式向埃Y公司出售金属制品。合同约定买方支付25%预付款,余款于货物出港前支付。提单正本签发给买方。2008年2月收到预付款后,B公司即组织货源运至港口,但经Y公司多次解释付款困难,并保证尽快付款,B公司在余款未收到的情况下同意货物装船运往埃及。2008年5月,B公司发觉货物已被Y公司提走,但余款至今未付,并拒绝与B公司联系。
案例三:埃及船公司无单放货
2008年9月,埃Z公司以FOB方式向我国C公司定购一批钢材,提单正本签发给卖方。合同约定买方支付30%预付款,余款见到提单COPY付清。货到埃及港口后,Z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2009年1月,C公司得知货已被提走,余款迄今难以追索。
1.市场经济以利益为根本,扩展对外贸易有相应的策略。一些专家学者撰文立著,从古典政治学先驱亚当·斯密的绝对利益学说论到大卫·李嘉图的比较利益理论,从维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到赫克歇尔-俄林定理,引经据典的论证西方经济学中的市场经济是自由的市场经济,国际贸易是自由贸易,但美国和欧盟对中国纺织品设限,却不符合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理论。一些专家学者开始责问美国和欧盟:“200年前欧洲人就开始向全世界推销他们的自由贸易政策,今天,当中国工人生产的价廉物美的纺织品运往他们的市场时,为什么这些自由贸易的鼻祖们摇头说‘NO’呢?”在这里,我们不能忘了一个最本质的问题,市场竞争的本质是资本竞争。国际贸易的实践和马克思的理论揭示告诉我们,西方市场经济理论在本质上是为资本服务的,认“利”不认“理”,市场经济以利益为根本,自由贸易理论是为资本谋取最大利益服务的,有利可图就讲“自由”,无利可图就不给你“自由”。这就要求我们在面对美国和欧盟在对外贸易的不合理设限时,既要据理力争,又要从最坏处考虑,善于在“不自由”、“不合理”的处境中扩展对外贸易,要有相应的策略。
2.在应对中美和中欧纺织品贸易中,各级政府必须负担起引导、调控、保护和管理市场经济的重要职责。其实,世界上任何市场经济都不是完全自由的。完全自由的市场经济只是西方经济学的一种假设。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要正确学习借鉴西方经济学理论,不要被其中一些西方发达国家自己都不相信、不去付诸实践的不科学理论观点所误导。我国还是一个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大国,生产力水平低、结构性矛盾突出和发展不足是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迫切需要各级政府强化经济调节职能、市场监管职能、社会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充分发挥更大的作用,而不能该管的也不去管。 3.继续完善有关立法,推进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为企业应对国内外经济事务提供有效服务。随着开放的扩大和加深,企业与国际经济事务的联系和来往更加密切,各种法律和社会服务需求也愈来愈多。仅就应对国际贸易纠纷,就不仅仅是要求有法律服务,帮助打官司。实际上需要一系列社会服务,才有条件应对各种名目的贸易纠纷。
4.实现出口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提升出口商品结构层次,实现结构升级,错位发展。目前,我国货物贸易出口的层次比较低,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产品所占比重不高。我国出口的55%以上是以加工贸易的方式实现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85%以上是由外资完成的。服务贸易发展出口严重滞后。服务贸易出口占我国贸易总额的10%,明显低与世界20%左右的平均水平。客观的市场容量也要求必需转变转变增长方式。在实现出口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的过程当中,我们要掌握和利用比较优势动态变化的规律,一方面稳定或延续中低端产品或生产环节的比较优势,保持出口贸易的数量增长;另一方面又要创造和积累中高端产品或生产环节的比较优势,扩大产品出口,达到改善贸易结构,提高贸易质量的目的。
5.融入区域经济一体化,为突破“非市场经济地位”创造更多实例。由于中国经济地位上升,周边贸易伙伴对中国市场兴趣越来越大,只要我们运作得当,通过推进区域一体化逐渐消除不利条款的影响是有很大回旋余地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WTO规则是发达国家制定的有利于自己的游戏规则,要善于利用WTO规则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要善于在国际贸易争端中最大限度的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⑶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合同中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将由日本K地方法院管辖受理。”
由于合同中已注明此项,所以应当由“日本K地方法院管辖受理”。
个人认为,后文提到的“由日本T法院实行管辖,受理此案。”,如果不是印刷问题造成的错误,那就是裁定错误,应当由K地方法院管辖受理。
⑷ 中国进出口案例分析
绪论
上篇 进出口交易前的准备及商品买卖合同的商订
第一章 进出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第一节 出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节 进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节 建立业务关系
第二章 进出口交易磋商与合同的商订
第一节 交易磋商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中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
第三章 合同中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包装条款
第一节 商品的品名与品质
第二节 商品的数量
第三节 商品的包装
第四章 国际贸易术语
第一节 国际贸易术语概述
第二节 对几种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
第三节 对其他贸易术语的解释
第五章 进出口商品的价格
第一节 商品价格概述
第二节 进出口商品价格核算
第三节 出口商品报价的核算
第四节 出口商品的还价核算
第五节 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换算
第六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
第一节 运输方式
第二节 合同的装运条款
第三节 装运单据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一节 海运货物的风险、损失与费用
第二节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及险别
第三节 陆、空、邮运货物保险
第四节 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和办理保险的基本做法
第八章 国际支付
第一节 支付工具
第二节 支付方式
第三节 信用证付款
第九章 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第一节 商品检验
第二节 索赔和不可抗力条款
第三节 仲裁
下篇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及贸易方式
第十章 出口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备货、报验
第二节 催证、审证和改证
第三节 租船订舱、报关、投保与装运
第四节 制单结汇
第五节 出口索赔和理赔
第六节 结汇风险的防范与处理
第七节 出口收汇核销与出口退税
第十一章 进口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申报进口与信用证的开立和修改
第二节 租船、订舱、催装与派船接货
第三节 投保货运险与审单付款
第四节 进口报验与报关
第五节 进口索赔
第十二章 国际贸易方式
第一节 包销、经销与代理
第二节 招标、投标与拍卖
第三节 寄售与展卖
第四节 商品交易所和期货交易
第五节 加工贸易
第六节 对销贸易
附录 参考答案
参考书目
⑸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帮忙回答
1.没有违约,银行不能拒付。UCP规定同意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运输路线的即使装期跟装运港不同,只要是到达同一目的地的,不视为分批装运。
2.前面部分的2000美元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因为符合水渍险的赔偿范围,而后面的2500美元损失因为不是直接由海水进舱造成的。
3.A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的,首先其在发盘中规定了一个期限那么就是说明这个要约是个不可撤销要约,其次B公司又按照要求开立了信用证,说明其已经采取了实质的行为,也表明此要约的不可撤销性。要约发出并且对方做出来承诺那么这个合同关系就产生了。赖不掉了!
3.不合理,既然规定出口装运港检验那么就得以出口国装运港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依据,如果证书证明该票货物达到了检验要求那么也是不能索赔的。
4.我方的要求不合理,信用证开立后就是一个独立于合同存在的自足文件,其不受合同的约束,信用证下付款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只要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单据符合了信用证规定银行就必须无条件地付款。这个业务中让银行不付款是不可能的事,只能后期再对卖方进行索赔了。
5.不能!都说了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是独立的自足文件,信用证项下付款是一种单据的买卖,既然全套单据合格,银行不能拒付。剩下的双方间解决就行
6.合理,既然合同中都已经规定了不能卖给东南亚国家了,那么管你目的地是哪反正就不能是东南亚国家,否则谁要给你那个20%的优惠了,哪有这么便宜的事!
内啥 这位童鞋啊 以后题目分批次来比较好啊 像这回明明是7道题 一次性回很累的说……记得追加积分哈!
⑹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合同条款所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不恰当——因为,B公司虽为外商独资企业,但是它设在中国境内广州,因此,A与B同属境内公司,二者之间的买卖关系应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约束,而不适用《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⑺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
FOB成交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A不可以得到赔偿。
CIF成交: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是,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在本案中也就是由美国B公司在货物离岸必须要为货物投保, A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得到赔偿。
(所以一般都鼓励出口用FOB,进口用CIF)
⑻ 国际贸易摩擦案例
1.信用证贸易类。 1)一些公司往往利用中方对信用证贸易的信任钻空子。手段有:威胁本国开证行拒付,迫于该客户的压力,开证行往往吹毛求疵,找出中方单据的不符点拒付。借此迫使中方同意降价或改成T/T付款。2)进口商利用中国出口商对其的法律环境不熟、利用当地人际关系和当地执法部门的漏洞,向本国地方法院起诉中方信用证诈骗,以金额相对较小的保证保险债券为担保申请“财产保全”(“止付令”),要求开证银行止付。外方当事人:K国B公司,K国C银行,中方当事人:中国D市进出口贸易公司案情简介:2001年12月初,中方出口了80吨黄芪给B公司,B公司通过上述的企业银行开出总金额为8万美元的信用证。货到后,虽然单证单单相符,B公司却以中方企业故意发送生黄芪导致腐烂为由拒付,并以中方涉嫌诈骗为由向当地法院申请了止付令。开证行据此拒绝议付。中方公司要求对方执行信用证国际惯例,但迫于B进口公司的压力,开征行一直拒付。中方公司不得不在中国起诉外方开证行在天津的分行,外方应诉,经多次审判至今未果。2.T/T类1)最常见的是放长线钓大鱼,先给几笔小单给中国公司,并正常付款,骗得中方信任,其后突然给一笔大单,以资金短缺、交货期紧为由,要求货到付款,货到后就杳无音信。2)进口货物到港后进口商以质量有问题、规格不符等为由,拒绝向中方付款,并以此来压价,有的甚至要求先销售、后付款。3)利用本国海关关于进口退货或转卖需征得进口商同意的规定,既不办理通关手续也不付款,更不同意中方退货或转卖,使货物长期滞港,以货物为砝码威胁中方降价处理。4)以他人名义注册法人公司,并提前将公司名下和本人名下的财产(不动产)转移出去,或抵押给银行,骗得货款后马上投入贸易作为流动资金,使得中方无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5)利用本地或在华设立的小海运公司或货代公司管理松懈的弱点,或与其勾结一起,诱其无单放货。在一些国家这些小海运公司或货代公司是个“空壳”,没有资产。外方当事人:K国E纤维公司、K国F运输公司,上述两公司都在上海设有办事处。中方当事人:河南省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案情简介:2002年E纤维公司通过其上海办事处与中国8家公司签订总价值约100万美元进口合同。以其中一笔合同为例说明:K国E纤维公司向河南省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出信用证,并指定了K国F运输公司在上海设立的一家货代公司作为货运代理人。中方按信用证要求将货物备齐交付给上述的货代公司,将该公司签发的提单正本通过当地中国银行寄送K国开证银行,但其后开证行以单局不符为由拒付并退单。中方马上通知货代公司无正本提单不得放货,货代公司向中方做出了保证。但该货代公司仍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放货给最终用户,造成中方公司货款两空。其后,上述两家公司的上海代表处相继撤离或倒闭。K国E纤维公司又在K国起诉其上海办事处的K国籍主任,称其挪用公款。经调查,上述两家公司同样没有任何有价值的固定资产。案情简介:金某系信用不良者,以妻子名义开设了M公司,1999年主动与中方接触,做纺织品的来料加工业务。从2000年开始以“资金紧张,需要延期付款”为由开始拖欠加工费,当年累计15万美元。中方公司曾多次催促对方付款,但K国M公司多以各种理由搪塞并以新订单安慰中方,结果欠款越滚越大,到2001年12月已高达30万美元。2002年1月金某称由于春节有笔大订单,加工费高达30万美元,中方如果做好可一次性缓解原有债务压力。中方受此诱惑接单出货但金某仍拖欠付款。当年5月中方找到金某要求立即付款,但金某要求中方削减部分债务,为尽快促金某还款,中方同意免除40万人民币的债务,金某签署了总额达442万人民币的还款计划,但仅履行了3个月的部分还款义务,其后拒绝还款。后干脆避而不见。此外,该案M公司拒绝签署合同,所有加工贸易全部是压低发票金额,不足部分由金某通过携带现金交付或借用K国社会闲杂人员的身份证汇款,逃避K国关税和所得税。中方委托专业资信调查公司来K国调查发现,该公司没有任何有价值的固定资产,民事诉讼以及协商无效果,且无法进行财产保全。中方选择了通过委托当地律师进行刑事诉讼,但当地警方调查后认为此案的民事色彩较浓,建议检察院以民事诉讼处理。检察院同意警方调查意见。中方代理律师已要求高等检察院重新认定该案是否是涉嫌刑事诉讼。目前,此案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4.在华设立分公司形式一些国外贸易公司在中国设立办事处或分公司,骗取中方公司信任,货到后关闭办事处、分公司倒闭后逃脱。有些外国公司以在华注册的分公司名义从本国进口货物,要求中方的最终用户或我专业代理进口公司代为开设信用证,或先付一部分定金,然后发出劣质、过期货物,议付信用证后消失。韩方当事人:K国严某、南某中方当事人:广东X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案情简介:K国籍人士严某伙同丈夫K国人南某,利用其原中国身份证在深圳开设一内资贸易公司,拟进口K国一批纺织原料到中国,要求广东X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代开价值50万美元的信用证,并许以开证金额3%的报酬。严预付了相当于总开证金额20%的人民币作为保证金,广东X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代为开证并议付了货款,但货到后严关闭了深圳的公司返回K国。经过近两年的诉讼,K国法院认定南某诈骗罪成立并处以有期徒刑。严某在逃。两人没有任何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
⑼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乙方被浸泡货物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共同海损是船只在航行时为了保证船货两全而做的必要的和合理的牺牲,这部分是由船东和货主来分摊的. 八万美金由船东和三家货主来共同承担,可以考虑按船货的价值比例来分摊,和运费没太大关系.
⑽ 国际贸易案例
不应退款!
1.烟台议付行已审核单据并寄出,即使有不符点,烟台行未尽审核义务(这个也专不重要);属
2.对方已付款;
3.买方已提货;
4.开证行提出不符点,是开证行的义务,但对方已提货,说明进口人(开证人)已事实上接收了不符点。
5.针对以上情况,你们向开证行说明,对方已经接收了不符点。
如果对方坚持要你们退款,你们就坚持退单,他们已经提货了,他们已无法退单。
所以,你们已收到的款,他们是不能要求退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