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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fob

发布时间:2020-11-24 21:52:00

『壹』 国际贸易中的FOB是怎么讲的哪位给你答案。。。谢谢!

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价格条件。它是国际贸易中构成单价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外报价和签订合同时,涉及到价格问题,它都是不可缺少内容。它又分为

出口国贸易术语
进口国贸易术语


出口国交货的贸易术语三组

1、E 组:E.W.X.,工厂交货。

2、F 组 F.C.A.,货交承运人;F.A.S.,装运港船边交货;F.O.B.,装运港船上交货。

3、C 组 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的目的地)。

在进口国交货的贸易术语有五种:

1、D.A.F.,边境交货;

2、D.E.S.,目的港船上交货;

3、D.E.Q.,目的港码头交货;

4、D.D.V.,未完税交货;

5、D.D.P.,完税后交货。

下面介绍一下国际贸易中最经常使用的两种交货方式的贸易术语 F.O.B. 和 C.I.F.:

一、装运港船上交货价(FOB)

英文是: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价格术语之一。卖方承担的基本义务是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买方要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期、船名及时通知卖方。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 其他责任、费用也都由买方负担,包括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以及办理货物入境的手续和费用。如果买方指定了船只,而未能及时将船名、装货泊位及装船日期通知卖方,或者买方指派的船只未能按时到达,或未能承载货物,或者在规定期限终了前截止装货,买方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前提是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被固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

在F.O.B.条件下,卖方要自负风险和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卖方还要自费提供证明他已按规定完成交货义务的证件。在买方要求下,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给予一切协助,取得提单或其他运输单。 按F.O.B.价格成交,如果采用班轮运输,装船费用包括在班轮运费之中,与装船有关的各项费用自然由负责办理运输事项的买方承担。而如果采用程租船运输,按照航运惯例,通常在租船合同中规定船方不负担装船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装船、理舱、平舱费用的负担问题。为了避免买卖双方在装船等费用的负担问题上发生争议,我们往往在F.O.B.之后加列各种附加条件,这就产生了F.O.B.的变形。它们是以下几种形式。

1、F.O.B.Liner teame(班轮条件),念义是装船的有关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办理。也就是,卖方不负担这些费用,而由船方实际上是买方负担 2、F.O.B.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其定义是卖方仅负责把货物交到买方指派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以后的装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3、F.O.B.Stowed(理舱费在内)这一条件是指卖方要负责把货物交到进入船舱并负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费用。

4、F.O.B.Trimmed(平舱费在内)这是指卖方要负责把货物装入船舱,并为保持船身的平稳,对装入船舱
的散装货物进行填平补齐,上述各项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美国对外贸易定义〗有关办理出口手续付费及对F.O.B.的分类有很大不同。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需加注意。

二、运费、保险费在内价(CIF)

C.I.F.也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价格术语。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的基本义务是负责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并在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卖方负责办理从装运港到目的地的海运货物保险,支付保险费。在业务上,有人称C.I.F.为"到岸价",其实,按C.I.F.条件成交时,卖主仍是在装运港完成交货,卖方承担的风险也是在装运港时,货物越过船航以前的风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货物装船后自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保险费以外的费用也要由买方负担。除此之外,买方还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办理进口手续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卖方需要提供的单据主要有:商业发票或与之相应的电子数据;必要时提供证明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证件:通常的运输单据,使买方得以在目的地受领货物,或者通过转让单据出售在途货物;卖方要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保险单据,使买方可以凭该单据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另外,卖方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

C.I.F.价格条件采用"象征性交货"方式(Symtolie Delivery)。所谓"象征性交货"是指卖方按合同规定在装运港口将货物装船并提交全套合格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合要求,即使合格的货物安全运达,也不算完条件成交,卖方所要提交的单据名称、内容及份数都应与约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贰』 国际贸易术语FOB

FOB价格术语,即装运港船上交货价。FOB 为英文“Free on Board”的缩写。
FOB......(Port of Shipment),此价格术语后面列明装运港的名称,,故俗称为“离岸价”,其买卖双方责任划分如下:
*卖方责任
(1)在指定的装运港和期限内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负担直至货物越过船舷时为止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包括出口捐税、检验费、出口许可证费和其它为装船而必须履行的手续费用;
(3)自费提供货物的习惯包装和证明货物已交到指定船只的船边的清洁提单;
(4)应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提供原产地证明书,以及在买方负担费用和风险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提单和货物输入国、过境国所需的由装运国或原产国签发的其它单证。
*买方责任
(1)自费租船订舱,并将船名、装货泊位及装船日期通知卖方;
(2)负担自货物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价金;
(3)负担由于买方未能及时指定船只,或指定的船只未能在指定期限到达,或虽到达但未能承载货物等类似原因所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以及自有关的规定期限或交货期期满之日起的货物的一切风险,但以货物确定为合同货物者为限;
(4)支付在卖方责任中(4)的情况下,因领取所列单证,包括领事签证费在内的一切费用和开支。

『叁』 国际贸易中FOB的含义

FOB
FOB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FOB的全文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习惯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

按此术语成交,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在FOB条件下,卖方要负担风险和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采用FOB术语成交时,卖方还要自费提供证明其已按规定完成交货义务的证件,如果该证件并非运输单据,在买方要求下,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给予协助以取得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

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FOB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FOB

船上交货

(……指定装运港)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FCA术语。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和在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B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A4 交货

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

A5 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及

于买方未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或较按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

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及

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B6 费用划分

买方必须支付

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及

于买方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上述货物,或较按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或买方未能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相应的通知而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

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A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

B7 通知卖方

买方必须给予卖方有关船名、装船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证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通常单据。

除非前项所述单据是运输单据,否则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取得有关运输合同的运输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内河运输单据或多式联运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代替。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买方必须接受按照A8规定提供的交货凭证。

A9 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A4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按照卖方订立销售合同前已知的该货物运输(如运输方式、目的港)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合同所述货物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B9 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A10 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其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A8所列的除外)。

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义务

买方必须支付因获取A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用。

对FOB术语的解释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此术语是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按照《2000年通则》规定,此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但是,如合同当事人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则采用FCA术语更为适宜。 (一) 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国际商会对FOB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按照习惯方式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付费用提供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经由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二)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分为六种,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 (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与《2000年通则》对FOB术语的解释相近。所以,《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与运用,同国际上的一般解释与运用有明显的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1.美国惯例把FOB笼统地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范围很广,因此,在同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商人按FOB订立合同时,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样。如果只订为“FOB SanFrancisco”而漏写“Vessel”字样,则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城内的任何处所,不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2.在风险划分上,不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是以船舱为界,即卖方负担货物装到船舱为止所发生的一切丢失与损坏。
3.在费用负担上,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三)FOB的变形
在按FOB条件成交时,卖方要负责支付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但各国对于“装船”的概念没有统一的解释,有关装船的各项费用由谁负担,各国的惯例或习惯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果采用班轮运输,船方管装管卸,装卸费计入班轮运费之中,自然由负责租船的买方承担;而采用程租船运输,船方一般不负担装卸费用。这就必须明确装船的各项费用应由谁负担。为了说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双方往往在FOB术语后加列附加条件,这就形成了FOB的变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FOB Liner Tenns(FOB班轮条件)
这一变形是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处理,即由船方或买方承担。所以,采用这一变形,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
指卖方负担费用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而吊装入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3.FOB Stowed(FOB理舱费在内)
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人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4.FOB 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
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的费用。
在许多标准合同中,为表明由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常采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方式。
FOB的上述变形,只是为了表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而产生的,并不改变FOB的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的界限。《2000年通则》指出,《通则》对这些术语后的添加词句不提供任何指导规定,建议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二、对CFR术语的解释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此术语是指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运费。这里所指的成本相当于FOB价,故CFR术语是在FOB价的基础上加上装运港至目的港的通常运费。
《2000年通则》指出,CFR是全球广泛接受的“成本加运费”术语的惟一的标准代码,不应再使用C&F(或C and F,C+F)这种传统的术语。
在《2000年通则》中,明确规定CFR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如合同当事人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PT术语。
(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国际商会对CFR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2)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
(4)向买方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3)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4)支付除通常运费以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
(二)使用CFR的注意事项
1.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甚至有可能出现漏保货运险的情况。因此,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和损失。
2.按CFR进口应慎重行事
在进口业务中,按CF、R条件成交时,鉴于由外商安排装运,由我方负责保险,故应选择资信好的国外客户成交,并对船舶提出适当要求,以防外商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租用不适航的船舶,或伪造品质证书与产地证明。若出现这类情况,会使我方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三)CFR的变形
按CFR术语成交,如货物是使用班轮运输,运费由CFR合同的卖方支付,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实际上由卖方负担。大宗商品通常采用租船运输,如船方按不负担装卸费条件出租船舶,故卸货费究竟由何方负担,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订明。为了明确责任,可在CFR术语后加列表明卸货费由谁负担的具体条件:
(1)CFR Liner Terms (CFR班轮条件)
这是指卸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
(2)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
这是指由卖方负担卸货费,其中包括驳运费在内。
(3)CFR EX Tackle(CFR吊钩下交货)
这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到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4)CFR Ex Ship's Hold (CFR舱底交货)
这是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从舱底卸到码头的费用。
应当指出,在CFR术语的附加条件,只是为了明确卸货费由何方负担,其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线,并无任何改变。《2000年通则》对术语后加列的附加条件不提供公认的解释,建议买卖双方通过合同条款加以规定。

『肆』 国际贸易,关于FOB

买方的要求不合理,因为FOB价卖方不负责运输,卖方的风险责任在船边交货,也就是说卖方只承认国内到码头船边,此案买方不能以租船为理由撤销合同

『伍』 国际贸易术语FOB是什么意思

FOB(Free
On
Board的首字母缩写),也称“离岸价”,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分为六种,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与《2000年通则》对FOB术语的解释相近。所以,《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与运用,同国际上的一般解释与运用有明显的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1.美国惯例把FOB笼统地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范围很广,因此,在同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商人按FOB订立合同时,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样。如果只订为“FOB
SanFrancisco”而漏写“Vessel”字样,则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城内的任何处所,不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2.在风险划分上,不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是以船舱为界,即卖方负担货物装到船舱为止所发生的一切丢失与损坏。
3.在费用负担上,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其进口单证的单证费用以及进口税和产生的其他费用。

『陆』 国际贸易中FOB和FOR分别是什么意思

FOR 则表示工厂不负责报关,由买家或者外贸公司负责出口报关.

FOB价是你生产这批货的价格(包括包装的费用)+运输到港口的运费就可以了,一般的表示方法是FOB DALIAN
FOB JINZHOU FOB TIANJIN(他后面接的都是出口的口岸)意思就是说你只负责货物运输到港口装货时船舷以前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其他的都是卖方的事
在租船方面是买方的事,他们付海运费

『柒』 国际贸易中的FOB价,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相关对贸易术语的惯例也很多,但现在用的比较多的是国际商会的《2000年通则》,下面介绍的也是《2000年通则》里的FOB和CIF术语。每个惯例都是不同的,所以这里一定要强调一下是《2000年通则》。

FOB术语的中译名为装运港船上交货,其原文为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lf Shipment)。此术语是指卖
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而方,按照《1990年通则》规定,此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
航运。但是在海运和内河航运中,如要求卖方在船舶到达前即将货物交到港口货站,则不宜采用FOB术语,而改
用FCA术语更为适宜。

按国际商会的《2000年通则》对FOB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卖方的基本义务

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负担货物到装运港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
在约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按港口惯常办法,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的通知。
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各项单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2)买方的基本义务

按时租妥船舶开往约定的装运港元接运货物,支付运费,并将船名和到港装货日期给卖方充分通知。
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舷时起的各种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环的一切风险。
按合同规定,受领交货凭斑点并支付货款。
值得注意是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与运用,同国际上的一般解释与运且有明显的
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该定义把FOB笼统地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范围很广,因此,在同美国商订FOB进口合同时
,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 字样,如果只订为“FOB San Francisco
”而漏写“Vessel”字样,则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城内的任何外所,不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
交到船上,这一点同欧洲,亚洲,非洲各国对FOB的解释和运用有很大的区别,对此特别注意,由于加拿大等国
也援引美国的惯例,因此,同加拿大国商人签订FOB进口合同时,也应注意上述这个问题。
在风险划分上,不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是以船舱为界,即卖方负担货物装到船上为止所发生的一切丢失与
残损。
在费用负担上,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它费用。
此外,按FOB成交时,应明确装货费由谁负担,在FOB条件下,由买方派船接运货物,如属件杂货,通常采用班
轮运输,而班轮运输的特点之一。是由船方负担装卸费,故买方不另外支付装货费,买卖双方就没有必要约定
装货费由谁负担。

但是,如果成交的是大宗货物,为了节省运费,通常洽租不定期船运输,在洽租不定期船运输时,装货费不一
定包括在租金中,如租金中没有包括装货费,则船方不负担装货费,在此情况下,装货费窨由买方抑或卖方负
担,就应当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即在FOB后加列有关装货费由谁负担的附加条件,以明确责任,这就导致FOB的
变形。在实际业务中,常见的变形有下列几种:

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
按FOB的班轮条件成交,是指装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并不是指FOB成交的货物一定要用班轮装运,买卖双方商
订合同时,如卖方不愿负担装货费,可以在FOB后要求加“班轮条件”(Liner Terms)字样,以明确卖方不负
担装货费,至于装货费究竟由买方还是船方负担,则取决于买方租船时采用何种租船条件。

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
按此条件成交,卖言仅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舶的吊钩所及之外,以后的装货费用,卖方不予负担,至于以后
的装货费用究竟由卖言抑或由船方负担,则取决于租船合同的规定,按此术语成交时,如载货船舶因港口吃水
浅而不能靠岸时, 则卖方应将货物驳运到载货船舶的吊钩所及之处,凡属驳运货物的费用,仍由卖方负担,这
一术诘,在实际业务中使用的不多。

FOB包括理舱(FOB Stowed)
为了使船上装载的化物放置妥善和分布合理,货物装船后,需要进行垫隔和整理,此项作业叫做理舱,理舱费
用由谁负担,各国港口有不同的规定和解释,为了明确责任和避免引起争议,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应对理舱
费由谁负担作出明确规定,如买方不愿负担装运费和理舱费,则可按FOB Stowed条件成交,按此条件成交
,卖方不仅应负担装货费,而且还要将装到船上的货物堆好码好并进行合垫隔和整理,即还须负担理舱费,如
在FOB后未加“理舱”(StoWed)字样,而租船合同又规定船方不负担装货费时,则理舱费由买方负担。

FOB包括平舱(FOB Trimmed)
货物装船后,为了保持船舶承受压力均衡和航行安全,对成堆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如煤炭,粮谷等,需要进
行调动和平整。这项作业叫作平舱。按此条件成交,装货费和平舱费,概由卖方负担担,按一般惯例,如在FOB
后未加“平舱”(Trimmed)字样,则卖方不负担平舱费用,平舱费用究竟由买方抑或船方负担,则取决于租船
员合同的规定,当租船合同规定船方不负担装货费时,则平舱费由支付。

FOB包括理舱和平舱(FOB Stowed and Trimmed)
当装到船上的货物,即要理舱双需平舱时,则就面时明确这两项费用由谁负担,凡在FOB后加列“理舱”和“平
舱”(Stowed and Trimmed)字样,则卖方不仅要负担装货费且要负担理舱和平舱的费用,按一般惯例,凡FOB
后未加“理舱”和“平舱”字样者,则理舱和平舱的费用,卖方不予负担。

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卖方的主要义务:
1、在装运期间将货物装上船,并及时发送装船通知。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运费。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2、办理出口手续,取得许可证等核准书;担负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运输单据或电子数据

买方的主要义务:
1、 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办理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2、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 收取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注意事项:
1、 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由于在CIF术语后注明目的港以及在我国曾将CIF术语译成“到岸价”,所以常被误解为“到货合同”。为此,必须明确指出,CIF以及CFR与FOB都一样,都属“装运合同”。此类合同的卖方按规定在装运地将货物交付装运后,对货物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不再负担责任。即使装船后到交单这时间内,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要求,买方就不得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反之,即使货物符合要求并安全到达,只要单据不符合要求,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因此可见单据在“转运合同”中具有的特别意义。
2、 卖方租船或订舱的责任。
3、 卖方办理保险的责任
4、 单据买卖。从商业角度分析,CIF合同不是货物本身的买卖,而是提交货运单据,就等同于交付货物。是一种“象征性交货”。

『捌』 FOB,CFR,CIF在国际贸易中分别是啥意思

出口最常用的就fob,货装船之后风险就由进口方承担了。进口最常用的是cif,货物到港之前进口方不承担风险
fob
买方:运费、保险费cfr
卖方:运费
买方:保险费cif
卖方:运费、保险费i--保险费;f--运费fob俗称离岸价,如果合同上要求报fob价格,那么,一般指的是从工厂出来,工厂价格加上运至装运港的陆路费,也就是离开装运港之前的报价,而cif报价,一般是fob价格加上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海运运费,所以又俗称到岸价。说白了,fob就是卖方到买方的地盘上买货,然后自己运回家,cif是买方一直送到卖方家门口!
装运港船上交货(free>
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要求卖方负责出口结关手续,包括申领出口许可证,报关及交纳出口关税等。
成本加运费(cfr),成本加保险费与运费(cif)卖方需负责签订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但货物风险都是在出口国的交货地点由卖方转移于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均由买方承担,因此,均属于装运合同(shippment
contract)而不属于到货合同(arrival
contract)。c
组术语和f
组术语均属于装运合同,
成本加运费(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缩写cfr),成本加运费术语原来的缩写为c&f,它是一种传统的、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需负责订立运输合同,按买卖合同的时间,按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运到船上并支付将货物运到目的地的运费,但货物的风险在转货港越过船舷后所发生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因发生意外事件而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应由买方承担。这一点与船上交货(fob)术语是不同的。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缩写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一种传统的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在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除承担与“成本加运费(cfr)相同的义务外,还应负责输货物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卖方的义务仅限于投保最低的保险险别,即平安险,至于货物的风险则与“成本加运费(cfr)和船上交货(fob)条件是一样的,都是在装运港船越过船舷时由卖方移转于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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