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青岛市胶州边境贸易公司怎么样
简介:注册号:3702811800744所在地:山东省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版:李宗全企业类型权:集体所有制登记状态:吊销登记机关:胶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地址:胶州市张应镇东张应村
法定代表人:李宗全
成立时间:1993-04-21
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702811800744
企业类型:集体所有制
公司地址:胶州市张应镇东张应村
Ⅱ 重庆边境贸易总公司第一分公司怎么样
简介:重庆边境贸易总公司第一分公司成立于1993年02月02日,主要经营范围为边境贸易交换的物资、商品等。
法定代表人:曹坤
成立时间:1993-02-02
注册资本:1807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90284013
企业类型:国有经济
公司地址:南岸区南坪北路12号
Ⅲ 我想在家乡的边境开一家边境贸易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你家乡在哪里?
Ⅳ 做边境贸易生意需要什么条件得办理什么手续怎样注册这样的公司
你说的做边境贸易生意的意思是什么?是想经营进出口么?如果是的,那么就要取得回进出口批文也就是答海关五项,同时会涉及到出口退税等一系列财税问题,建议你找专门的财务公司咨询相关信息。需要注册的公司名称就***贸易公司就可以了,经营范围中有国内贸易和进出口权就可以了。
Ⅳ 在南宁做边境贸易有几家公司
呵呵,这个提问太宽广了。南宁市有边境食品贸易的,有边境日用品贸易的,有边境机电产品贸易的,边境物流贸易的,边境旅游贸易的,多了去了。
Ⅵ 请问边境小额贸易公司有什么限制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
(2003年9月2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3〕1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促进我国与周边国家边境贸易的发展,规范与边境贸易相关的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法》适用于边境省(区)办理与边境贸易相关的外汇业务。边境省(区)以外的外汇指定银行和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二、《办法》是全国边境贸易外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各边境省(区)分局应当根据《办法》及其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针对辖区内边境贸易外汇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如所辖口岸支局因当地的实际情况需制定适合该地区的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需上报省(区)分局。边境省(区)分局应认真审核所辖口岸支局上报的实施细则,与本省(区)的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一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经批准后实施。
三、各边境省(区)分局在上报实施细则时,应同时上报本辖区及辖内各口岸地区的边境贸易进出口情况、结算渠道、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情况以及与本省(区)毗邻国家的外汇管理情况。
四、边境地区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开通银行直接结算渠道。对于毗邻国家中央银行已经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了双边本币支付协定的,边境地区的外汇指定银行应当积极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商业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开通银行结算渠道,增加结售汇网点,为边贸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
各边境省(区)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当尽快转发所辖口岸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尽快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边境贸易账户管理
第三章 边境贸易外汇收支管理
第四章 边境贸易收付款核销管理
第五章 边境贸易结算及货币兑换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与周边国家边境贸易的健康发展,完善对边境贸易相关的外汇管理,规范边境贸易中的资金结算行为和账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Ⅶ 边贸进出口贸易公司小额限制多少
并非限制小额。
边境小额贸易(以下简称边贸),系指经政府外经贸、商务部门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海南省商务厅发的《关于海南****公司申请开展对越边境小额贸易经营的复函》可在八所港适用边贸监管。
边民互市进口的免税生活用品免税额度自2008年11月1日起由每人每日人民币5000元提高到8000元。(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财关税〔2010〕18号http://ke..com/view/3568630.htm)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
《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1996年3月29日)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2号(关于边境小额贸易项下进口货物适用税率有关问题)
《海口海关关于明确对越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货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10月,国家对边境贸易政策进行了调整,下发《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问题的批复》(国函[2008]92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办法替代现行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税收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的政策,边贸进口环节"双减半"优惠停止执行.因此,如果你想了解目前对越边境小额贸易专项转移支付情况,以及中央边贸补助资金的分配办法,请向省财税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