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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规范

发布时间:2020-11-25 05:04:20

国际贸易法的相关标准

《2006年年底国际商会公布了新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该惯例自2007年7月1日起适用。与UCP500相比,UCP600在很多方面都作出了重要修订。反映这一变化、更新相关认知,是这次修订教材的重要内容。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这4年中作出了多项有关国际贸易的司法解释,其中包括《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5年)、《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6年)、《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这些司法解释确立或丰富了我国在相关领域的法律规则。而2009年通过的《保险法》也对国际货物保险合同有重要影响。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正在起草、制定的《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草案)》,具有浓厚的贸易色彩。它不仅涉及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关系,而且还规范提单转让关系,为我们进一步认识运输中的相关法律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❷ 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的规范申报、HSCODE、进出口税则查询知识库

为规范进出口企业申报行为,提高通关数据质量,加快通关速度,促进贸易便利化。特通过集成海关最新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指引目录库与hscode税则系统库,开发了hscode编码、税则与规范指引查询知识库系统,以方便各进出口和贸易相关人员即时查询与引用hscode编码、了解商品税则、商品进出口税率等申报项。从而提高进出口效率,降低进出口风险,减少进出口申报出错率。数据来源为海关网、电子口岸、海关最近发行的资料,并根据海关信息及时更新。为方便企业内部系统集成规范申报库与税则系统库的需要,可以以适当方式提供! 很多朋友在需要别人查询商品编码(HS CODE)的时候,往往有个很大的误区,只提供个名称,然后就要求别人查询编码,要知道,这样别人就算想帮你都帮不上!下面把自己这些年来关于商品编码查询的一点心得体会和大家分享,以后大家可以按照这样的情况来提供自己的资料,这样别人帮你查编码自然事半功倍了 。
商品编码归类要求:
1、完整归类:一个成品货物在归类时,首先按照其完整名称归类,(我们专业报关和海关称这种归类叫具体列明归类,就是说,你的成品名称正好和商品编码书的某个商品编码(HS CODE)完全一致或者基本一样,例如:冻牛舌就有专门的编码02062100,冻牛肝是02062200) 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因为作为一个工具类编码书,不可能囊括世界上所有的商品名称,而且,同样的货物各自的叫法还不尽相同,所以很多人只给个货物名称叫别人去查编码,无异于叫别人去大海里捞针!各位千万记得啊,提供名称的时候,把它的用途、使用方法、成分、材料等等越多资料越好!
2、用途归类:如果某个货物的名称并没有明确对应的编码时,立刻考虑它的用途和功能,按照这个用途去找对应的归类,例如:格力分体2匹空调,属于机器类的,就到84章去找,然后到8415空气调节器里面找,然后找到84151021.00(制冷量≤4千大卡/时分体式空调) 这样的情况占了进出口货物的很大一个比例,一般很少能找到第一种情况所说的具体对应的编码,
3、混合归类:(又叫成分归类)如果某个成品里面有几种成分组成,而且没有一个对应的编码正好和这个成品名称对应,要按照构成这个成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例如:铁制晒衣架,没有具体对应的编码,从用途上也找不到这种具体的用途,只有从材料上入手,钢铁制品73章,其他钢铁制品7326,用73262090.00(非工业用钢铁丝制品)或者73269090.00(其他非工业用钢铁制品)都可以。(这样的情况也占了进出口货物的很大一部分比例,因此各位在提供信息的时候,尽量连材料、成分也提供清楚,电器类产品说明电压、功率,汽车类产品说明是什么汽车用的,汽车排量等情况)
4、靠后归类:当第3种情况出现根据材料分,有2个或者几个编码都合适的时候,优先选择编码靠后的。就好象我上面举的铁衣架的例子一样,应该选择73269090.00
5、模糊归类:(又叫最接近归类法)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大量的新型产品不断出现,经常有无从下手的感觉,只好先根据用途找最接近的,再按照材料找最接近的。遇到这种问题无论是进出口商或者报关公司甚至海关都无法敢说自己是完全正确,最好有丰富报关经验的专业报关公司利用其丰富的报关知识和良好的社会关系,报关起来才能省事。
而关于归类还经常出现很多纠纷和麻烦,而很多造成这种情况的实际上是由于进出口公司业务员或者报关公司报关员甚至海关关员各自对于商品归类的理解不一样,造成很多不必要的纠纷。举个很简单了例子大家就明白了:某种产品叫做客人自己称“咖啡壶”,是个玻璃制的带有刻度的1000CC玻璃杯,外面包裹着6条不锈钢制的钢条,起固定作用,钢条上连着一个塑料的把手,把水装进玻璃杯里烧开冲咖啡用或者连咖啡带水一起烧。(没错,就是几乎每个商场都能看见的非常普通的咖啡壶,而我描述的这么清楚就是在告诉大家要想别人帮忙查询编码的时候应该如何提供信息)。首先按照具体列明原则归类,找不到完全一致的编码,然后按照用途也无法找到具体列明的归类,最后按照成分,在玻璃制品里发现有个70139900.00(其他玻璃制餐桌、厨房用玻璃器皿(不包括杯子、玻璃陶瓷制的除外),这个归类既符合成分归类法,又符合用途归类法,于是报关,没想到被做单的海关关员退单,理由是:玻璃外面还有不锈钢条,而不锈钢条的价值高于玻璃,应该归入餐桌、厨房等家用不锈钢器具73239300.00,还要做商检 。 集成的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库可以即时的查询相关信息。数据来源为海关网、电子口岸、海关最近发行的资料,并根据海关信息及时更新。为方便企业内部系统集成规范申报库与税则系统库的需要,可以以适当方式提供!
通过集成的hscode商品税则库,即时查询商品税则信息。数据来源为海关网、电子口岸、海关最近发行的资料,并根据海关信息及时更新。为方便企业内部系统集成规范申报库与税则系统库的需要,可以以适当方式提供!
为方便查询分析,知识库提供多维的组合式查询。并可依据引用需要显示并导出。

❸ 商品标准与国际贸易的关系是什么

标准和标准化从一开始就是用来规范和指导生产的

❹ 国际贸易法的相关规范

国际贸易法包括三种规范:
①直接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规范。内这是主要的规范。
②冲突规容范:在缺乏上述实体法规范时使用。
③专门处理国际贸易中争议的程序规范。主要是争议的调解或仲裁程序规则。
也有学者认为冲突规范属于国际私法,程序规范属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这是关于分支学科划分上的学术观点分歧。国际贸易法关系的主体,经常是不同国籍的法人,有时为自然人,少数情况下可以是国家。

❺ 外贸企业为什么要规范合同管理

因为合用体现公司素质。乱写的话影响形象,还会产生损失。另外合同是外贸中心环节,规范管理便于客户管理和文件管理,公司管理,查阅方便,统计方便,部门衔接也方便,业务员沟通也方便。

❻ 国际贸易法律是如何分别规范各种惩罚性关税措施施行,哪些是惩罚性关税求大神解!!!!

在任何国家,关税都是其重要的税种,其中有一种特殊的是惩罚性关税。惩罚性关税是为了抵消外国政府对出口企业提供补贴等所产生的效果而征收的一项关税。惩罚性关税是什么意思?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相关内容。

一、惩罚性关税是什么意思

惩罚性关税是指当出口国家某种商品的出口违反了与进口国之间的协议,或者未按进口国的规定办理进口手续时,由进口国海关对该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具有惩罚或罚款性质的进口附加税。又称为报复性关税。报复性关税是指为报复他国对本国出口货物的关税歧视,而对相关国家的进口货物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其进口的原产于我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我国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征收报复性关税.税率由具体情况定。

二、关税的税额如何计算

1、从价

从价税是按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为标准计征关税。这里的价格不是指成交价格,而是指进出口商品的完税价格。因此,按从价税计算关税,首先要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从价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2、从量

从量关税是依据商品的数量、重量、容量、长度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来征收关税的。它的特点是不因商品价格的涨落而改变税额,计算比较简单。从量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

复合税亦称混合税。它是对进口商品既征从量关税又征从价关税的一种办法。一般以从量为主,再加征从价税。混合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由此可见,惩罚性关税又叫报复性关税,如果商品出口国违背了双方之间的协议,或者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商品进口手续。作为商品进口国,可以对商品加收一部分关税,作为惩罚性质。

❼ 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的附注:

HS代码源于80年代末联合国发布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1992年起改为以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的《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作为现行的国际商业与贸易分类和代码体系。HS代码主要用于商品与物资分类、宏观统计、国际贸易、海关实务、EDI报文等。为当今国际上使用最为广泛的物资与商品信息分类与代码体系 。
海关编码即HS编码,为编码协调制度的简称。编码协调制度由国际海关理事会制定,英文名称为The Harmonization Code System (HS-Code)。HS编码共有22大类98章。国际通行的HS编码由2位码、4位码及6位码组成。6位码以上的编码及对应商品由各国自定。自1992年起,在我国,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等的颁布实施。中国海关采用HS编码体系,使之成为外经外贸领域内的一项强制性标准。
采用HS编码检索,可以准确定位所要查找的商品。是对各种不同产品出入境应征/应退关税税率进行量化管理的制度。
鉴析
1、HS编码共有22大类98章。国际通行的HS编码由2位码、4位码及6位码组成。6位码以上的编码及对应商品由各国自定。自1992年起,中国海关采用HS编码体系, 并且是八位数组成,后改为十位编码。每一个编号后面对应的是符合条件的产品名称。
2、世界通用的HS Code是每个国家所用的HS Code从前面第一位开始数,前六位,而后面的是根据各个国家自己的编纂来定的。因为前面的是商品的大类章节码,如果世界不通用的话,那进出口东西不是乱死了啊,进出口就是以HS Code来定商品是什么的。
3、从理论上讲,一种商品只对应一个HS编码,而一个HS编码不只对应一种商品。但实际情况复杂时,也会有不一样的地方。 比方说纺织品,两款长得差不多的商品,含同样成色的棉和化纤,但由于比例不同,结果HS编码就会不一样。 再者,同样的商品不同的用途有时候能以不同的HS编码报出关。比方说同样是一个塑料小凳子,以家居品的凳子和以渔具出关就是不同的HS编码。其实这东西也没错啊,也可以算渔具啊,有时候争个不同的HS编码,就是为了一个出口退税。这个时候就要看你能不能成功地跟海关大叔搞脑子啦呵呵。
4、一般来说,海关编好成套的HS编码不会轻易的改动,但也会有变动。比方说从前没有的东西现在新出现了,有些东西又不好归在某个其他类里,再比方说发现从前有分类不清、歧义甚至有点小问题的地方。一般官方网站都有地方可以查到每年发生变化的HS Code是哪些,变化了什么的。
进口税-------指进口国家的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时,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正常关税。它是在外国货物直接进入进口国关境或由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或海关保税区等免征进口税的其他区域提出运往进口国国内销售时,在办理海关手续时征收。
进口税同时也是一国推行对外政策的一项重要手段。一些国家根据政治经济关系的需要,会对来自不同国家的同一种商品实行不同的税率,从而形成一种差别待遇。如果以这种差别待遇为标准,可以把进口税分为普通税、最惠国税、特惠税和普遍优惠税。
出口税
出口税是指一国海关在本国商品输往国外时,对出口商所征收的关税。
目前大多数国家一般不征收出口税。因为征收出口税会抬高出口商品的成本和国外售价,削弱其在国外市场的竞争力,不利于扩大出口。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仍然征收出口税的只是少数国家,尤其是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征收出口税的主要是为了增加本国的财政收入,或者是为了保护本国同种工业制成品的生产,以满足本国市场的供应

❽ 小型外贸公司内部管理规范

3名:会计员,核算员,自由人.负责下单,报关出口,支付贷款
13名业务员:其中一名业务经理,三人或四人分设一组.每组为精干人带领负责收验货,订柜装柜,向客人收取货款.
公司日常运作:每周休息日前开一小会,每月发工资前开一次全会.
早上上班前8:00由业务经理向各位组长分配工作并查清到齐人员情况.下午下班前5:30各组向业务经理汇报当日工作进展情况.业务经理查清人员情况,并在上班期间掌握各组在什么地方,在做什么,勿必监督和督促好业务员的工作.正规业务员管理.
会计.核算员.自由人.目前应自己管理,待飞黄腾达了,再另定.

❾ 中国的对外贸易有哪些法律法规要求

现行外贸法包括总则、外贸经营者、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调查、对外贸易救济、对外贸易促进、法律责任和附则几部分。

(一)对外贸易经营权
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放开了对外贸经营者资格的要求。其一,可以从事外贸的主体扩大到了自然人,外贸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二,外贸经营权的获得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登记的除外。2004年6月25日,商务部发布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对依法需要登记的外贸经营者的登记程序作出了规定。该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二)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
外贸法第三章是关于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规定,依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实行目录管理,分为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和自由进出口。对实行自由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也实行目录管理,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在限制和禁止进出口方面,外贸法参照GATT第20条一般例外及第21条安全例外的规定,增加了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范围,将有关的世贸规则转化为了国内法,也有利于充分保护我国的经济安全及国家利益。依外贸法第16条的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4)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5)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6)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7)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8)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9)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11)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此外,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货物、技术进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在限制和禁止进出口货物与技术的管理上,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外贸法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并可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对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还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有关进出口货物的配额、关税配额,由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分配。

(三)国际服务贸易
外贸法第四章是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定。该章依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的规定,就服务贸易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作了一般性规定。
依第26条的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
(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3)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
(4)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6)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此外,国家对与军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四)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国内,对于在境外发生的侵犯本国知识产权的情况缺乏有效的救济。在借鉴他国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中国外贸法增加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章。

该法第29条所针对的是对进口货物侵犯我国知识产权的处理。该条规定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

第30条针对的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对外贸易中滥用其专有权或优势地位的情况,规定当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第31条规定针对的是外国政府的行为,为我国政府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我国经营者在国外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手段,规定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中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韵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依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依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对与该国家或者该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

(五)规范对外贸易中的垄断或其他不正当行为
修订后的外贸法针对垄断行为、不正当行为等进行了规定,有关规定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矛盾,因为外贸法只调整进出口环节,新规定填补了我国外贸法中缺乏竞争规则的空白。

关于垄断行为,第32条规定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依照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行为违法,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关于进出口环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32条规定,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行为违法,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禁止该经营者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等措施消除危害。

第34条还规定了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
(2)骗取出口退税;
(3)走私;
(4)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六)对外贸易调查
对外贸易调查一章,是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扩充而成的。该章为对外贸易主管机关严格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执法手段,对相关利害关系方的利益提供了充分的保护。

补充:本回答引用网络http://ke..com/link?url=BBcjzb4M4NL7r3g-HdsraS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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