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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仲裁

发布时间:2020-11-25 05:06:59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国际仲裁条款争议

国际贸易过程中需要供需双方提前约定仲裁地点。通常是买方所在地或注册地。
仲裁机构首先按照各种国际惯例和协定作为一级仲裁标准。不同的国家针对不同行业和产品各有各国的不同标准。鉴于贸易双方所在国对于本国贸易商的“有效”保护,你需要了解伊朗方面对于此单贸易产品的有否特殊规定。
关于你提出的问题,对方提出由中国驻伊的本地机构作为仲裁机构,是否有节省费用和提高效率的考虑?如果对方指定由中国贸促会作为仲裁机构,你们可以提出:为使仲裁更为公平,建议由中国贸促总会作为仲裁机构。如此可以将仲裁地点改回中国。
另外贸易仲裁无第三国仲裁一说,通常指第三方仲裁为贸易双方都认可的国际机构。
仲裁过程中,如果贸易一方不出席仲裁会的话,将无法充分应对。对仲裁结果的控制力有很大影响。

⑵ 国际贸易诉讼与国际贸易仲裁相比有哪些特点

国际贸易诉讼和国际贸易仲裁,所处理的是国际之间发生贸易纠纷。
国际贸易诉讼特点是:诉讼所涉及的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争议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所涉及的财产座落在外国或者属外国人所有。
在国际贸易中,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后,若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而合同中又没有订立仲裁条款,则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通过司法诉讼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这就是涉外民事诉讼。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一国法院必须首先确定它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然后才能决定是否受理该案。所以,在涉及国际贸易的诉讼中,确定哪一个国家的法院有管辖权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大多数国家都是根据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这两个标准来确定法院的管辖权。凡根据人或者事物的所在地或诉讼原因发生地来行使管辖权的就是主张属地管辖;凡根据当事人的国籍归属来行使管辖权的就是主张属人管辖。因此,在涉外民事案件中,若在诉讼的当事人或其财产、诉讼的标的物、产生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中有其中的一项是在某国境内或者是发生在该国境内,或者当事人一方具有该国国籍,该国就可能据此认为它对该案有管辖权。以上情形称为诉讼案件和管辖国之间的联系因素。

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分会有哪些

分会有4个:华南分会(原深圳分会),上海分会,西南分会,天津仲裁中心

⑷ 国际贸易仲裁的特点是什么

1、国际贸易仲裁相对于一般的友好协商易于解决问题,裁决对双方的约束力也较大,仲裁比司法诉讼有较大的灵活性。

2、仲裁员多由国际贸易和法律专家担任,解决争端比法院快,仲裁费用也较低,裁决的结果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执行,双方解决争议的感情和气氛比较好,有利于未来业务的发展。

3、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有关案件,双方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自治权,可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仲裁所使用的语言、仲裁规则以及仲裁所适用的法律,仲裁程序简便,其裁决一般是终局性的,没有上诉或再审程序。

4、仲裁裁决具有可强制执行性,若一方当事人不自动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仲裁方式的信息保密性好,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开庭制度,未经当事人的同意,第三人不可旁听案件审理,案件程序和实体的进行情况不公布于媒体。

(4)国际贸易仲裁扩展阅读:

仲裁与司法诉讼的区别:

法院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定管辖权,当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无须事先征得对方的同意,而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出传票,传唤对方出庭。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没有法定的管辖权;仲裁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任何一方都不能迫使另一方进行仲裁;仲裁机构也不受理无仲裁协议的案件。

另外,仲裁员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而法官是由国家任命和选举的。仲裁可以按照产业惯例作出裁决,因此,对当事人来说,仲裁比司法诉讼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非强制性。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当有争议的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问题时,一般都愿意采取仲裁方式来解决争端。

⑸ 国际贸易里仲裁的特点有哪些

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没有法定的管辖权;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有关案件,双方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自治权,可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仲裁所使用的语言、仲裁规则以及仲裁所适用的法律;仲裁程序简便,其裁决一般是终局性的,没有上诉或再审程序;

仲裁裁决具有可强制执行性,若一方当事人不自动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仲裁方式的信息保密性好,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开庭制度,未经当事人的同意,第三人不可旁听案件审理,案件程序和实体的进行情况不公布于媒体。

⑹ 当国际贸易的仲裁地出现纠纷时,该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我国法律对于解决涉外合同争议的方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解决涉外经济合同争议可以采用四种方式: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我国法律对解决合同争议的规定与国际通行做法是一致的。作为一般法律原则,我国法律关于解决涉外合同争议的规定,也适用于解决其他经济纠纷。
一、友好协商
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和解,这是解决争议的最好途径,但这种办法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调解
在争议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出面从中调解。实践表明,这也是解决争议的一种的途径。我国仲裁机构采取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办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其具体做法是:结合仲裁的优势和调解的长处,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之后,仲裁庭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对受理的争议进行调解解决。如调解不成功,仲裁庭仍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继续进行仲裁,直到作出终局裁决。
三、仲裁
仲裁是按仲裁程序,由仲裁员做裁判,对双方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决。仲裁员的裁决是有约束力的。如果败诉方不执行裁决,胜诉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根据胜诉方的要求,出面强制败诉方执行仲裁裁决。
(一)仲裁的一裁终局特点
《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仲裁条款的规定
《仲裁法》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三)仲裁机构的选择
1、国内仲裁机构的选择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成立于1956年4月。前身为“对外贸易仲裁会”及“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总部设在北京。上海及深圳设有分会。2000年,该委员会启用了一个新名称: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CIETAC于2000年9月5日通过了新仲裁规则,并于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受案范围目前为一切国内、国际仲裁。目前,该仲裁委员会受案数量居世界第一位。在国际上享有较高声誉。
地方仲裁委员会
《仲裁法》第十条规定,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2、国际仲裁机构的选择 1)国际商会仲裁院
设立于1928年,总部在巴黎。为国际商会常设仲裁机构。该仲裁院为目前世界上提供国际经贸仲裁服务较多、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经济仲裁机构。
2)解决投资争议的国际中心(ICSID)
该机构专门为解决国家契约———国家与外国私人投资者签订的“特许协议”或“经济开发协议”所产生的争议问题而设。该中心为专门性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法人地位。ICSID与世界银行关系密切。ICSID仲裁为完全自治的管辖体制,不受制于内国法律和内国法院。在该体制中,缔约国对本国国民和另一缔约国根据公约已同意交付仲裁的协议不得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要求。内国法院仅限于为ICSID裁决提供便利和给予司法协助。
3)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
成立于1917年。为斯德哥尔摩商会内部机构,但在职能上独立。瑞典中立国的地位,为其公平性提供了很好的保障,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享有很好的国际声誉。该院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业务联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建议,我国当事人在选择第三国仲裁机构时,可优先考虑该仲裁院。
4)美国仲裁协会
为美国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于1926年设立,总部在纽约,在全国主要城市设有24家分会。为独立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该协会受理的案件多数为美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5)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1985年设立,该中心为受限制担保并按香港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民间非营利性公司。受理香港区内仲裁案件和国际商事仲裁案件。该中心无自己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实践中,依《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操作。
6)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
成立于1892年,为英国最有国际影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由伦敦市政府、伦敦商会和女王特许仲裁协会共同组成的联合委员会管理。
(四)仲裁适用法律的选择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四、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后,通过协商和调解均不能解决,或争议所涉及的金额巨大或后果严重,合同中又没有签订仲裁条款,则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申请判决。诉讼须按诉讼程序法,判决按实体法进行,一旦法院判决了结果,则必须执行,没有协调的余地。

⑺ 国际贸易仲裁的法律适用有哪些

、 1961年《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第7条第款规定:“当事人得通过协议自行决定仲裁员就争论所适用的实体法。如果当事人没有决定应适用的法律,仲裁员可按照其认为可适用的冲突规则的规定,适用某种准据法。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仲裁员均应考虑到合同条款和商业惯例”。
2、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3条第1款、3款规定如下:
“ (1)仲裁庭应适用当事人双方预先指定的适用于争端的实体法。当事人未有此项指定时,仲裁庭应按照其认为合适的法律冲突规则所决定的法律。
(2)无论属于何种情况,仲裁庭应按照合同条款进行裁决,并应考虑到适用于该项交易的贸易惯例。”
此外,《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第13条第3款、5款,1978年《美洲国家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3条第1款、3款,也均有类似的规定。
3、《经济互助委员会成员国商会仲裁院统一仲裁规则》第12条仅规定,“仲裁法院应根据合同条款指明的实体法并参照贸易惯例解决争议”。但并无在当事人未于合同中指明时,仲裁庭可以运用它认为可以适用的法律冲突规则以决定适用实体法的规定。
4、1965年《关于解决国家与另一国家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公约》第42条第1款规定,“法庭依当事者采用的法律规则裁决争议。在当事者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庭运用争议缔约国的法律(包括有关法律冲突的规则)以及关于这方面的国际原则”。

⑻ 国际贸易合同仲裁程序包括哪些

劳动仲裁流程:

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⑼ 国际贸易合同纠纷中的仲裁知识有哪些

国际贸易合同纠纷中的仲裁主要掌握如下几个要点:
1、合同中要有明确的仲裁条款;
2、要注意确定仲裁的地点和适用的法律;
3、仲裁结果是终局性的;
4、仲裁结果没有强制性的执行的手段。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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