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的案例分析题
1货物损失应由我方承担,因为根据2000通则,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应当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因此应注意CFR术语下,卖方发装船通知具有格外重要的意义。
2 不属于分批装运,根据UCP600,只要是同一航线,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其最终目的地相同,即使卖方提交的提单表明发运地点和装运时间不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即三个“同一”)
『贰』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题
第一,因为是FOB合同`所以应该由进口公司买保险,而200箱货物内大肠杆菌超标了``专这属于货属物质量问题``应该向卖方索赔``至于索赔额度应该按照合同规定执行。第二,货物短交2箱``进口公司检查提单上载明的货物数量,如果是卖方少装了2箱就应该向卖方索赔,如果是船方因某种原因丢失或者被盗或者是其他某中原因导致货物短少,则应该向船公司索赔`。第三,有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箱内货物共短少60公斤,这属于卖方的责任,进口公司应根据检查结果向卖放索赔。
『叁』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 第三题
这个问题很简单,UCP600在第五条额a款已经明确规定,开证行处理的是仅仅只是单据,不涉及合同以及其他的业务,也就是说如果受益人构成了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进行承付。如果牵涉到货物的质量问题,此时进口商应该根据货物合同依据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原则对出口商进行上诉,所以在本案例中,如果单据本身没有问题,开证行必须承付!
『肆』 国际贸易术语理论与实务的案例分析题的答题技巧
国际贸易术语理论与实务的案例分析题的答题技巧应该是实事求是
『伍』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题3道,急求解,谢谢~~
1、答:1.首先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具体的开证日期。在未对开证时间作出规定情况下,应当及时尽早的进行催证的动作,必要时也可请驻外机构或有关银行协助代为催证。
2.该合同以CIF条件签订,卖方不应贸然按开证简电通知办理装运发货。
3.收到信用证证实书后应当及时依据合同进行认真的核对与审查,同时银行和进出口公司应当共同承担审证任务。
4.对信用证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后,如发现问题,应区别问题性质,分别同银行、运输、保险、商检等有关部门研究,作出恰当妥善处理。凡属于不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影响合同执行和安全收汇的情况,我们必须要求国外客户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需要再次提醒的是,在大宗商品出口合同情况下,应当坚持在收到银行信用证证实书或修改通知书后才能对外发货,以免造成我方工作上的被动和经济上的损失。
2、答:显然在该案例中A商侵犯了B商的商标知识产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销售并负责回收所有商品,同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由此造成B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生产厂商应当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于来料加工产品,在接受订单及签订供货合同前,应当检验、审核采购商生产、销售该商品的资质,尤其是确保该商品注册商标或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合法性。
3、答: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通过洽商,就各项交易条件取得一致协议后,交易即告达成,买卖双方当事人即存在合同关系。该案例中买卖双方虽未订立正式书面合同,但双方函电往来已经构成发盘和接受,可以视为买卖双方交易达成。
接受是一种法律行为,接受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就不得撤回接受或修改其内容,不按时履行其接受的承诺应当视为违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卖双方交易达成情况下卖方不按时交货,买方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的方法如下:
(一) 要求实际履行;
(二) 解除合同;
(三) 请求损害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按《公约》规定,卖方不交货时,买方可以要求对方实际履行,但如果诉诸法院,法院则按《公约》的规定不能判令实际履行,因为《公约》并不赋予法院判令实际履行的权利。
『陆』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题
在大宗货物交易中,买卖双方根据运输条件和供需情况,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分批装运条款可笼统规定允许卖方分批装运,也可具体规定各批次的数量和装运的日期,即分期装运、后种做法对卖方有严格限制,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若其中有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装运,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备期均告失效。
《惯例》还规定,除非信用证明示不准分批装运,可视作允许分批装运。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或不同装货地点,也不视作分批装运。
所以我认为,凡装载同一航次及同条船上的货物,即使装运时间与装运地点不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货~
这是我初步答案,我不是很确定你的合同具体要求,你能否给我更具体的信息?
『柒』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案例分析2
1、属于共同海损来的有:源1)3)4) 单独海损是2)
原因:共同海损是由于救助货物而引起的损失
单独海损是由风险直接造成的
比如,着火是风险所引起的损失——单独海损,要救火就要泼水,水浸湿了货物,是由于要解除着火的风险——共同海损。
2、不,《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是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或不同的装货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
在本案例中,我公司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虽然是在不同的港口装运货物,但是因为我们都是用的是同一搜船只196次,驶往的是同一目的地纽约,所以应该视作整批装运。银行不应当拒付
3、1)根据信用证的特点,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银行只是审核单据,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则银行必须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所以银行不能追回货款。
2)因为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法律文件,信用证和买方之间是以信用证申请书所订立的依据,与合同无关,所以我进出口公司无权拒绝向银行赎单。
『捌』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案例分析
[1]. 单从贸易条款上看抄,责任在A进出口公司。FOB条款是以船舷为界,货物没有越过船舷风险都在A公司。CIF WAREHOUSE TO WAREHOUSE更合适,这样保险公司会对这种不可抗逆损失理赔。FOB就只能和仓库协商了,没什么用。
[2]. 当然可以,只要在对方没有收到的情况下,时间又充足。为什么不能改。
[3]. 交易可以达成,25日在有效期以内。
[4]. 美方的要求是合理的,按照CIF合同,美方有权利要求索赔。中方要求解除合同应该征得美方同意。如美方不同意,中方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
外贸事务实践中能慢慢积累,慢慢扎实,你这个是为了应付考试的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玖』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
1、我方将合同影印件寄送该法院就行了。因为在国际贸易中,如果双方约定内仲裁,那就排除容了法院的管辖权,法院无权受理该案。
2、若以这3900台交货,构成违约。卖方不可以援引5%的增减幅度以3900台彩电交货,因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关于约数的规定:第三十条 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和单价的增减幅度a.凡“约”“大概”、“大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和单价时,应解释为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b.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的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
3、买方的要求合理。因为本案中虽然采用的是CIF条件,在此条件下,卖方交单即交货,无需保证到货,但贸易惯例本身不具有强制性,贸易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的要求对惯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合同条款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拾』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案例分析题
外商理由不成立,逾期接受只要发盘人不拒绝,这个接受就有效,合同就成立了。也就是说在国外客户在7月29日复电至我方,称“你方来函接受,请备货”。的时候合同就成立。
我方已开始准备货物,我方应该去电告知合同有效,并及时订立合同。开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