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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11-25 07:11:18

1.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费按多少比例缴纳

涉外案件仲裁费用表
(本费用表适用于仲裁规则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和第2项仲裁案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费用(人民币)
1,000,000元以下 争议金额的4%,最低不少于10,000元
1,000,000元至2,000,000元 40,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3.5%
2,000,000元至5,000,000元 75,000元+争议金额2,000,000元以上部分的2.5%
5,000,000元至10,000,000元 150,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元以上部分的1.5%
10,000,000元至50,000,000元 225,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50,000,000元至100,000,000元 625,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100,000,000元至500,000,000元 875,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8%
500,000,000元至1,000,000,000 2,795,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7%
1,000,000,000元至2,000,000,000 5,145,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6%
2,000,000,000元以上 9,745,000元+争议金额2,00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5%,最高不超过15,000,000元
申请仲裁时,每案另收立案费人民币10,000元,其中包括仲裁申请的审查、立案、输入及使用计算机程序和归档等费用。
申请仲裁时未确定争议金额或情况特殊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费用的数额。
收取的仲裁费用为外币时,按本仲裁费用表的规定收取与人民币等值的外币。
仲裁委员会除按照本仲裁费用表收取仲裁费外,可以按照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

国内案件仲裁费用表
(本费用表适用于仲裁规则第三条第(二)款第3项仲裁案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规则第三条第(二)款第3项仲裁案件收费标准如下:
一、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
争议金额(人民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0元以下 最低不少于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 100元+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5%
50,001元至100,000元 2,550元+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的4%
100,001元至200,000元 4,550元+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3%
200,001元至500,000元 7,550元+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2%
500,001元至1,000,000元 13,550元+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1,000,001元以上 18,55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二、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
争议金额(人民币) 案件处理费(人民币)
20万元以下 最低不少于6,000元
20万元至50万元 6,000元+争议金额20万元以上部分的2%
50万元至100万元 12,000元+争议金额50万元以上部分的1.5%
100万元至200万元 19,500元+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0.5%
200万元至600万元 24,500元+争议金额200万元以上部分的0.45%
600万元至1,000万元 42,500元+争议金额600万元以上部分的0.4%
1,000万元至2,000万元 58,500元+争议金额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3%
2,000万元至4,000万元 88,500元+争议金额2,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2%
4,000万元至10,000万元 128,500元+争议金额4,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15%
10,000万元至50,000万元 218,500元+争议金额10,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13%
50,000万元以上 738,500元+争议金额50,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12%
仲裁费用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或情况特殊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仲裁费用数额。
仲裁委员会除按照本仲裁费用表收取仲裁费外,可以按照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

金融争议仲裁费用表
争议金额(人民币)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费用(人民币)
1,000,000元以下
争议金额的1.5%,最低不少于5,000元
1,000,000元至5,000,000元
10,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8%
5,000,000元至50,000,000元
42,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6%
50,000,000元以上
312,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申请仲裁时,每案另收立案费人民币10,000元,其中包括审查、立案、输入及使用计算机程序和归档等费用。
申请仲裁时未确定争议金额或情况特殊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处确定仲裁费用的数额。
收取的仲裁费用为外币时,按本仲裁费用表的规定收取与人民币等值的外币。
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除按照仲裁费用表收取仲裁费外,可以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

2. 国际仲裁机构有哪些

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双方民事争议,作出仲裁裁决的机构。分为回国内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后者又分为全答国性的仲裁机构和国际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机构。此外,按仲裁机构的设置情况,国际上进行仲裁的机构有三种:一种是常设仲裁机构,一种是临时仲裁机构,还有一种是专业性仲裁机。仲裁机构包括:(1)常设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有国际性的或区域性的,有全国性的,还有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它们都有一套机构和人员,负责组织和管理有关仲裁事务,可为仲裁的进行提供各种方便。(2)临时仲裁机构。它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自行组成的一种仲裁庭,案件处理完毕即自动解散。(3)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是机构仲裁,常设的仲裁机构是仲裁委员会。 目前,我国的仲裁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在深圳经济特区设有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是一个整体。

3.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事业机构还是公务员机构

我感觉是半官办民,仲裁员一般是兼职律师、司法专业教师和退休的法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5月6日的决定,于1956年4月设立的,当时名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还制订了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为了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80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于1988年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自2000年10月1日起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4.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我国什么机构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英文简称CIETAC,中文简称“贸仲委”)

是世界上主要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之一

【2】根据《仲裁法》设置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3】资料来源: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5.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分会有哪些

分会有4个:华南分会(原深圳分会),上海分会,西南分会,天津仲裁中心

6.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业务职能

根据仲裁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主要业务职能为:1、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国际/涉外仲裁案件及国内仲裁案件,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仲裁案件;2、受理由政府或其他国内外组织授权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争议案件;3、提供当事人约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解决服务;4、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和请求,为在境外进行的非机构仲裁指定仲裁员;5、宣传推广和研究仲裁及其它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方法;6、开展国内外业务交流,参加相关的国内外组织。

7.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范围

经过五十年的不懈努力,开拓进取,励精图治,仲裁委员会以其独立、公正、高效的仲裁工作在国内外享有广泛的声誉,赢得了中外当事人的普遍信赖,现已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
仲裁委员会的受案量自1990年以来居于世界其他仲裁机构的前列,案件当事人涉及除中国之外的45个国家和地区,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得到了国内外的一致确认,仲裁裁决在香港的执行率达到了99%以上,仲裁裁决可以依据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纽约公约)在世界上140多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
受案范围
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或台湾地区的争议;3、国内争议案件。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第二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1、贷款;2、存单;3、担保;4、信用证;5、票据;6、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7、债券;8、托收和外汇汇款;9、保理;10、银行间的偿付约定;11、证券和期货。

8.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怎么样

简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内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容议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5月6日的决定,于1956年4月设立的,当时名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为了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80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于1988年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自2000年10月1日起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9.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分会设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简称CIETAC(贸仲)总会设在北京。根据业内务发展的需要容,仲裁委员会分别于1989年、1990年,2009年和2015年在深圳、上海和重庆,武汉设立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以下简称深圳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上海分会)、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和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浙江分会。
2004年6月18日深圳分会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以下简称华南分会)。
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及其华南分会、上海分会、西南分会、湖北分会和浙江分会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是一个仲裁委员会。
总会和分会使用相同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在整体上享有一个仲裁管辖权。

10.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什么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版约性的经济贸易权等争议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5月6日的决定,于1956年4月设立的,当时名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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