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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的案例分析题

发布时间:2020-11-25 07:30:44

A. 国际贸易事务案例分析题一题

1、虚盘。因荷方请求中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还盘有效期,等于是荷方重新邀请发盘,则原发盘就变成了虚盘。
2、实盘。因其中规定了品名、数量、交易条件等成交的要件,且规定了有效期。
3、不可以。因荷方又提出了付款方式、交货期等要件,等于是发出一份还盘,不能作为承诺。
4、符合。因这是对荷方还盘的拒绝。
5、应判合同不成立。

以上个人意见。

B. 国际贸易理论案例分析题

1、因为是CIF条款,且卖方为货物投保了水渍险,那么货物在海上遭受暴风雨,海水涌入船舱内,致使部分化肥遭到浸泡,以及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包装袋破损。这些损失显然是因为海水浸泡所致,且在水渍险承包范围内,所以,因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2、因为发盘规定B公司的答复必须在5月10日前到达中方,而实际接收的电报于5月11日才到达,而此时又恰缝该种货物国际市场价格暴涨,因此,完全有理由拒绝成交。但是,如果考虑到日后与该客户的合作,可以考虑适当提价,以便双方都有利可图。
3、开证行拒付货款有道理——因为是CIF条款,那么信用证一定有关于提单上显示“运费预付”字样的要求,而受益人提交的提单上没有该字样,那么显然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所以遭开证行拒付。
4、因为合同规定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后30天,而A公司在货到半年后才提出索赔,显然已经超过了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所以遭到外商拒绝。
应该从本案例中吸取的教训就是: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事,即应该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验收货物,如有不符合合同约定事项,及时索赔。
5、(1)合同不成立——因为A公司先有还盘,后确认的发盘不正确,即“17日法国B公司当日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这等于是新的发盘,也就是:“单价为850美元CFR中国上海,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而A公司却回复“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因为16日的发盘因为A公司的还盘而作废。所以,按16日发盘的合同不成立。
(2)A公司的失误在于复电错误,即回电应该是:“接受17日复电”即可。这样就以“单价为850美元CFR中国上海,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合同成交。所以,业务人员看到国际市场价格暴涨,沉不住气,乱了方寸,或者是对于发盘的概念理解不透,不知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以致错过了绝好的成交机会。
6、这些装运条款不可接受,因为a)条款限定了具体的装船日期,这个不可能做到;b)条款限定船公司,而是否有指定船公司走天津新港到伦敦的航线,需要经过查询方可知道,所以,该条款接受与否待定;既然是自天津新港指伦敦,那么,c)条款是否矛盾?所以,这些条款不能够接受。
7、合同不成立——因为美方的复电对发盘做了修改,因此构成还盘,而我方对此未予答复确认,所以合同不成立。
8、如果保单的受益人是我方,那么外商的要求合理;如果保单的受益人是外商,那么就不太合理,因为,应该由保单的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才是正根儿。
9、开证行的拒付没有道理——因为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即开证行是凭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款,与实际货物无关。所以,开证行的拒付理由不当,即开证行不能够因货物的品质为由拒付货款。

C.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

FOB成交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A不可以得到赔偿。
CIF成交: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是,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在本案中也就是由美国B公司在货物离岸必须要为货物投保, A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得到赔偿。
(所以一般都鼓励出口用FOB,进口用CIF)

D. 进出口案例分析题,急急急!

1.FOB是装运港船上交货。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
后面是跟装运港,如FOB NINGBO。你FOB纽约价,是不合理的。
要么就CFR纽约,这样卖方就要承担出口相关运费。

2.我方应该赔偿。因卖方未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CFR,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原则上卖方就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和损失。

3.不正确。
CIF合同下卖方履行的是象征性交货的义务,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开往指定目的港的船舶就算履行了交货义务,货物是否安全及时到达目的港不是卖方的义务。该合同要求卖方保证不得迟于12月2号抵达目的港,不是CIF性质的合同。

E.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解答

申请人拒绝付款是不合理的.就象案例所说的,根据<<UCP600>>.凡有"约"(about)字的.理解为允许有10%的变动.52000的10%就是46800.而受益人装了47800.符合溢短装条款.只要收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并于信用证有效期内到议付行议付就可以了.申请人申请开证时应明确溢短装条款的规定.

F. 2个关于国际贸易的案例分析题!

这两道题A公司都可以不予理睬,因为货物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都有明确的规定,主要的方法有:1、在出口国产地检验,2、在装运港检验,3、目的地检验,4、在用户所在地检验,5、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检,6、装运港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品质。A公司是和B公司订立的合同,与C公司并没有合同约束里,对于C公司的损失只能找和他签合同的B公司索赔,而B公司拿C公司所在地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索赔是没有依据的,因为C公司所在地既不是A公司合同中的目的港(地),也不是他合同另一方的所在地,就是说完全是合同外的地方,与A公司无关。

G.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简单。分析如下:

第一个案例中显然当事人错误理解了仓至仓条款的含义。

“按FOB贸易术语进口时,在国内投保了一切险,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起讫应为’仓至仓”显然是错误的。

解释如下:

虽然一切险确实采用仓至仓原则,但如果使用FOB或者CFR一类的装运类术语,由买方负责投保。则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

如果想向保险公司索赔,应满足以下条件:
1、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或受让人。

换句话说,第一个案例的当事人忽视了这种情况:如果货物在从卖方仓库到装运港之间的地段发生了保险险种所承保的风险事故(比如一切险下的暴风雨,属于海上风险的自然灾害),保险买方投保的那个保险公司是拒赔的!!!为什么呢?

卖方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虽然此时他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以风险划分为界,越过船舷前卖方具有),但是卖方不是保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受让人,所以保险公司会拒付。

如果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虽然买方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但是出险时买方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同样会拒赔!!!

所以实际上FOB和CFR术语只能实现船至仓(或者像某些国内教材所说的称之为“港至仓”),而不是仓至仓。

第二个案例:银行是有权拒付的。

解释如下:

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自足文件换句话说,虽然他是依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是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是第一债务人和付款人,其付款义务不受其他合同履约顺利与否的抗辩与制约!

案例中卖方虽然发了货但是单据日期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属于典型的单证不符,“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决定了买方那个修改的是买卖合同,二信用证并未修改。所以开证行不可能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更不能付款。

卖方应当如何处理?

我认为就2个办法:
1要求买方重新申请开证行开立新的信用证(必须在提单签发日21天之内),然后按照新证的要求议付货款并交单。
2放弃信用证支付手段,使用其他方式,比如托收业务或汇付业务,前者可以考虑DP即期,后者可以考虑TT或DD,但是楼上pisophie说的第三种方法是不行的,不仅仅是危险的问题,而是实际操作中根本行不通。

希望对楼主有用。

最后我要对楼上那位clairazhang表示12分的“敬意”——您直接把人家1楼和2楼的解释粘贴过来也不脸红????堂而皇之的忝居末位,真是应了那句老话——光屁股上街,胆大不嫌寒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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